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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呼唤文艺管理研究

2009-06-19周建平

粤海风 2009年3期
关键词:文艺艺术研究

周建平

文艺管理体制研究是一个创新度较大但又是相当难做的课题。从目前国内外研究成果的信息检索来看,相比于文艺学、文艺理论、管理学的研究而言,文艺管理研究成果不多,对该问题系统、学理性的研究较为薄弱,与中国文艺建设与管理的快速发展要求极不相衬。以新时期中国文艺管理作为研究对象,用比较方法对国内外文艺管理的历史、模式、特点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文艺管理问题的提出

笔者曾经向一位著名学者请教过这样一个问题,文艺管理成立吗?他说,文艺是艺术家自己的事,创作怎么管理?不要管理。我又问,从政府而言,需不需要对文艺部类发展进行布局?政府有没有责任对文化艺术硬件设施进行必要的建设?需不需要制订政策和法律扶持本国本民族高雅艺术和民族艺术的发展?需不需要组织对外文化交流?在不同文化激烈碰撞的今天,要不要保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再说,作为艺术家,要不要有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基本创作权益?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文艺管理古已有之。据《周礼》记载,我国商周时代就已经形成了大司乐为首脑的音乐机构,人数达千人以上,里面的分工细密,并有专门进行管理的各级官吏。汉武帝时,专门设立乐府机构,广泛吸收、搜集民间艺人和民间歌舞。北宋的教坊分十三部,设教坊使总管事务,下设副黔辖,都管,掌管仪范三千副职。明代在礼部以下设教坊司,据《明史·职官志》载:“教坊司奉容一人正九品,左右韶午各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并从九品掌乐午承应,以北乐户(指未备排演戏曲的人)充之。”在古希腊,雅典城邦政府直接组织和管理戏剧的创作、演出和评奖。实行“观剧津贴”,发挥戏剧教育群众的作用。

南北朝时期,官府已经采用法律法令管理艺术演出。之后,历代都有所发展。后魏时,“太乐奏伎,有倡优为愚痴者,帝以非雅戏,诏罢之”。(《魏书》十一)唐初,高宗李治龙朔元年(661年)“皇后请禁天下妇人为俳优之戏,诏从之”。宋代,禁戏的事开始见之于法律条文。明代祝允明在《猥谈》中说到宋代明令禁演南戏《赵征女》。在《元史·刑法志》和《元典章》中记载了以严刑拷打、罚俸流放,甚至处死的条文,限制民间演出活动。“诸民间子弟,不务正业,辄于城市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禁制之。”明代的《大明律》规定,“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同罪”。清代沿袭了历代禁演的规定,更加严格了有关法令。清顺治九年(1652年)世祖福林就曾经下令严禁“琐语淫词”、“违者从重救治”。

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管理的形成和发展经历过三个阶段:无政府管理阶段,现代管理体系的确立阶段,文化管理的调整、改革阶段。逐步形成了美国的“社会调节型”、法国的“多元交叉型”、瑞士等国的“分权自治型”等多种文艺管理体制。

从19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20世纪中叶,在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欧美各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主张自由竞争,无暇顾及也不愿费心去关注文艺管理。在这一阶段,各国均无单独设立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也未制定成文的文化政策和相应法规,官方对文化艺术活动几乎不加过问,任其自由发展。这一阶段为无政府管理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西方各国采取各种措施,确立并逐步完善了现代化管理的体系。其主要做法:一是建立官方文化管理机构实施对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二是通过中介文化代理机构实行间接管理。三是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文化政策。这一阶段为现代管理体系的确立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西方文化市场进入了所谓“文化产业化”时代。在此阶段,西方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着文化管理体制的调整。这一阶段为改革阶段。一方面,进一步改革政府文化管理机构,合并管理职能,扩大管理范围,实行大文化概念,加强对文化的干预;另一方面,强调振兴民族文化的政策,加大政府对严肃艺术的支持力度,出台新的文化经济法规,成立有关机构和采取相应措施,着重规范娱乐性文化市场,大力鼓励社会对文化艺术的赞助。

社会主义国家文艺管理自1917年10月苏维埃文化管理的建立开始。20世纪20年代,联共(布)中央把文化视为思想斗争领域,加强了文化领导体制,扩大并强化了联共(布)中央宣传鼓动部的权限,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在文化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成为以后苏维埃时代文化管理的突出特点。苏联高度集权制的文化管理: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庞大而严密的封闭式文化行政管理网络;二是一切权力(包括人权、财权)均集中在各级文化机关,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节;三是强调文化是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接受党的领导,为政治服务。四是文化经费基本上由国家统包,亏损也由国家补贴,文化单位缺乏经营机制和独立核算能力。

中国的文艺管理,是借鉴苏联“中央集权型”,结合中国实际而形成的“党、政、群三位一体”文艺管理体系。这种管理模式产生于新民主主义时期,经过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逐步从计划型进入转型期从而具有了新的内涵。

文艺管理研究的意义

进入21世纪,文化软实力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核心话题。作为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各国对文化软实力的构建高度重视,纷纷调整文化发展战略。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墨西哥召开世界文化政策大会,明确把人文—文化发展纳入全球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把推动文化发展当作各国政府面临新世纪所应做出的承诺。1997年出台的《联合国世界文化发展10年》,提出进一步促进经济、文化、政治的融合。英国1992年推出《创造性的未来》等国家文化艺术发展战略。日本从明治维新到二战结束时提出“军事立国”,二战至80年代“经济立国”,到20世纪末提出“文化立国”战略构想。美国联邦机构提出《文化投资:各州的政策创新》。一些国家为了“国家利益”和所谓“国际团结”,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文化扩张政策”,对别国实行文化渗透。而另一些国家为了对付文化大国的“扩张政策”,保持本国的文化个性,也制定相应的保护性政策。某些西方国家对外国影视作品在本国的播映,制定有关限制措施,目的是为了扶持本国电视节目和弘扬自己的民族精神。如英国BBC广播公司播放本国电视节目一般都在85%以上。加拿大规定引进外国的电视节目不得超过30%。法国制定政策保护民族电影业,抵制美国大片。不同国家不同政党对具有不同政治倾向的文化艺术作品采取查禁政策。以上事实说明,文艺管理是客观存在的,有其必然性。

当今,我国正处在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而深刻的伟大转型期。我国的经济运作方式由原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产品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变,越来越多的文化产品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在这种条件下,原来的文艺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已经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文艺管理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的旧的管理体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在今天看来,它缺乏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科学管理意识与科学管理方式。突出表现在管理意识淡薄、管理观念陈旧、管理知识贫乏、管理人才奇缺,文艺立法滞后。政府对艺术单位、团体的统包统管,管办不分,束缚艺术发展的弊端日益明显。具体而言,对艺术单位和艺术从业者的身份和地位的认定欠妥,艺术事业机构的设置和布局不合理,艺术生产目的单一化。文化艺术事业的所有制形式,文化单位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体制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

在我国,文艺管理在学术界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文艺法制建设进程加快之际,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理论性价值。近年来,中国的文艺体制改革热流涌动。我国文艺管理模式从建国开始借鉴的苏联模式—计划经济形式—转型期的“双轨制”、“多轨并存”——加入WTO正处在历史巨变之际,中国文艺管理与文艺立法面临改革的历史机遇。由于经济水平与开放度的不同,我国各地的文艺体制改革也呈现多种形式与不同格局,丰富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急待研究和解决现实和理论的问题。

先进的文化要有先进的文化管理体制。构建先进的文化管理体制的进程,体现着从指令性计划向市场化的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将要构建能与世界接轨,又具中国特色的新的文艺管理体制。未来我国文艺管理体制的构想将在保持本民族特色的基础上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因此,文艺管理的研究具有前瞻性价值。

文艺管理涉及的宽阔领域给理论研究提供了创新的契机。虽然中国的文艺管理自古就有,但在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特别是以全球视野进行比较研究的不多。不同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文化背景有着不同的文艺管理体制和模式。

高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在文化领域的广泛运用,又给文艺管理提出一系列全新的课题。从管理的角度看,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运用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运用的广泛性和对传统文化传媒、文化市场的冲击,必然带来依法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问题;二是传播内容的随意性和国际性,将带来对文艺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三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文化领域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将给文化艺术立法提出新的要求。我国承诺的与文艺管理有关的视听业、娱乐业、出版业等文化市场开放部分,将面临引进外资、加强合作、扩大交流、参与国际竞争等诸多发展的机遇,需要通过法规的废、改、立,尽快与国际公认的文化市场关系准则,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协调。对于我国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国家文化主权的维护则要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随着文化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化,经过政府机构改革,文化行政部门的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将逐步理顺,文化事业单位、精神产品生产主体的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将全面展开。改革会引起已有法律法规的变动,又将产生新的立法需求。马克思主义在文化领域的主导地位需要法律来保障,改革的成本和风险需要法律来降低,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律来巩固。

文艺管理研究的方法

我国对新时期中国文艺管理体制的研究,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特点:一是具体微观的研究多,宏观的研究较少。二是单向封闭的研究多,开放比较的研究少。三是政策性研究多,艺术立法研究少。而当今在这个研究领域最为缺乏的是宏观的、比较的、艺术立法方面的研究。

我国文艺管理研究特征之一:微观的研究比较多,宏观的研究比较少。微观研究指的是文化具体部门单位如艺术团队的管理,如剧院管理、表演团体的管理等。推销与观众、管理者与观众,票房、政府资助、演出合同,投资、策划、生产管理,作品推销,市场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等,这类的研究较多,但是较为琐碎、缺乏学理。宏观研究的专著不多,但是史料性汇编,介绍性质的著作不少,为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如文化部对外联络局等编,文化艺术出版社1995年1月出版的《外国文化管理纵览》等。近年来,一批由我国驻外文化参赞如范中汇等撰写的颇有研究价值的专著引人注目,体现介绍性、政策性、概貌性特点。翻译的著作主要有英国约翰·皮克、弗郎西斯·里德著,李名等译,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9月出版的《艺术管理与剧院管理》、美国伦纳德·D·杜博夫著的《艺术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4月第一版)等。国内方面的研究资料,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文艺政策、文艺管理的文件法规汇编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再就是近年来全国各地对文艺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还有就是散见于各种文化管理方面著作中所涉及到有关的内容。以上的研究,从学术的角度探讨文艺管理模式,特别是关于文艺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最为薄弱。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层次的各种文艺发展规划、文艺体制改革方案、对策研究等相对较多,但多为部门内研究,视野不够开阔,理论升华不足,学理性不够强。各种实践性操作性极强的调研报告和各地文艺团体改革的原始经验材料,这类的文稿极有价值,丰富多彩,但多为微观性研究。这类研究成果大都框定在我国文化部系统的艺术院团范围内的管理研究。其局限一是未能站在国家、社会构成、文化组织结构的高度进行研究;二是没有包括更广泛的艺术管理,只是局限于文化部类所属的艺术表演院团、美术馆、博物馆、群众文化等。如对画院体制、专业作家体制、电影电视艺术家等综合艺术的管理研究欠缺。但是,前人对文艺管理微观研究的成果,为我们进一步把握宏观管理提供丰富的资源和依据。

我国文艺管理的研究特征之二:单向、封闭的研究多,开放比较的研究少。目前对文艺管理与文艺立法的研究,较多的是就本国本地或本系统各门类自身的文艺管理与文艺立法进行研究,以开放比较视野进行的研究,并上升到较高学理层面的不多。原因有三:一是由于我国的文艺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各艺术门类各自按照所属部类进行条块划分,影响了对艺术管理的总体把握;二是由于以往我国较长时期的闭关锁国,对外面的文艺管理不了解,对国外文艺管理与文艺立法研究的翻译不多,理论性的论著评介也较少,对国外的有关研究非常欠缺。三是文艺管理者与研究者脱节,学者们未能充分认识到这是个颇有学术空间的研究领域,而文艺管理者又未能将他们的实践经验进行学理化升华,造成文艺管理研究的许多真空之处。而在国外,无论是文艺管理还是文艺立法,早已进入大学课堂,如美国许多大学均开设艺术法课程,英国、瑞士、澳大利亚建立了艺术法研究机构,并在大学开设了相应的课程。国外学术界对文艺管理和艺术法研究不少,成果也有不少。

我国文艺管理研究特征之三:政策性研究多,艺术立法研究少。目前文艺管理的研究,从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进行研究的相对比较多,尤其是对马列文论、毛泽东文艺思想、邓小平文艺思想的研究,各时期文艺方针政策的研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突出。但是文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文艺立法研究相对落后。

以往对文艺管理的内涵,存在着单向框定的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中国的文艺分别由多个部门管理。由于各自在不同的部类中去框定所属艺术的管理为“文艺管理”,难以形成一个总体性的文艺管理概念。原因之二,是对文艺内涵的理解不一。有的著作把文学和艺术分开,有的把影视归到大众文化,不进入艺术范畴;又如有的将对艺术的理解狭隘化,将其等同于美术等。艺术范畴定位不同,导致文艺管理概念范畴的不同。文艺应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绘画、雕塑、摄影、广播、电影、电视艺术。文艺管理也应该是对整个文学艺术—包括文学艺术、电影电视艺术、造型艺术、各种表演艺术的管理。由于中国的文化艺术分别由多个部门管理,各自在固有的范围内去理解文艺管理,导致研究出现封闭、单一倾向,缺乏总体性的研究。对文艺管理研究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对文艺管理的学理性升华。

用比较的方法,对国内外文艺管理的组织、结构模式、文艺法制、管理功能与特征进行探讨,对中国“党、政、群三位一体”的文艺管理模式、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体制、画院制度以及文艺检查制度、文艺法制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上深入研究,提出构建新世纪中国文艺管理体制的思考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一是以比较研究中外文艺管理模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不可能与世界隔绝,中国的文化发展战略、文艺管理与文艺立法就不能只以中国国情为依据,而必须同时充分了解世界文艺管理发展的走势、特点。二是政策、学理、实践层面相结合,使其研究具有政策研究、学术含量、指导实践的意义。三是宏观审视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宏观是微观的指导,微观是宏观的基础和细胞。对微观的准确认识和把握,将对宏观的指导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和针对性。

文艺管理涉及文艺发展史、马列文论、西方马克思主义、后现代主义;艺术立法,政策法规、文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文化产业等理论等,难度较大,但也为本课题提供了广阔的学术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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