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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合理性分析

2009-06-19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合理性

钱 云

摘要: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否调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之一。文章结合社会现实,并采用相关数据,分析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现实必要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虽然更有利于高收入人群,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必要性,为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与此同时要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税力度,并且提出了有价值的政策措施。文章还运用经济理论论证了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4-0072-02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否调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之一。1981年,我国确定8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由于当时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绝大多数个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至2004年,个人所得税仅65%来源于工薪阶层,富人反而缴税量较少,这一现象遭到社会各方广泛质疑。2006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至1600元,2008年再调至2000元。但个人所得税增长仍远高于GDP增长,国富民穷,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再次成为人们

的关注热点。

一、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分析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立的主要依据在于生活费用的合理扣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扣除自己及所负担家庭成员生活费用支出数额,具体项目包括:食品支出、衣着支出、家庭设备支出、医疗保建支出、教育和住房支出等,这些项目我们统称为消费性支出。根据相关分析显示,参见表1及表2,个人所得税合理扣除全国应为2500元,广东应为3000元。因此再次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其现实合理性。

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有其社会基础。普通老百姓收入除了用于衣食住行支出外,教育费用支出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小孩子幼儿园读书年支出近万元不少见;中学义务教育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收取额外费用包括赞助费是常见现象;大学读书经费高昂,很多低收入家庭子女放弃了上学机会。培养一个小孩成本不亚于买一套中高档商品房。同时家长自身也要进修,支出经费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读一个研究生或者国外流学,花费近十万元。

住房支出畸高尽人皆知。一套商品房价格总额往往超过家庭年收入十倍,扣除日常开支,供一套商品房需要几十年。

医疗费用支出也是很大一数额。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看病贵看病难成为事实。

因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考虑普通百姓生活实际状况,在费用扣除项目中加入医疗保健、教育和住房支出内容,调高起征点。

二、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利于高收入人群,应加强对其征收力度

起征点调高可能我们认为是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但事实上是高收入阶层反而获益更多。根据现有税率标

准,某人之前如果适用税率为10%,起征点调高500元,可以少交50元;某人之前如果适用税率为20%,由于起征点调高500元,那么他可以少交100元。因此调高起征点反而不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但这并不表示我们要放弃调高起征点。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工薪阶层,调高起征点,工薪阶层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整体上是有利于工薪阶层的。但同时我们应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税数额。

第一,我们可以减少所得税级数。目前9级所得税制级差较小,级距设置不合理。可以重设级数,5000以下统一为5%;5000~20000元统一为20%;20000~100000元统一为35%;100000元以上统一为40%。这种4级所得税制便于征收,同时低收入阶层税收收入相对较轻,中高收入阶层将成为税收主要承担者,中高收入阶层也是有这种承担能力的。这可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

第二,我们应协调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高收入阶层之所以少交税,主要是因为高收入阶层拥有大量投资性收入。投资性收入主要在企业层面交纳企业所得税,并没有资本利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率只有25%,投资性收入征税相对较轻,劳动性收入税较重,不利于工薪阶层,因此有必要提高企业所得税率。提高企业所得税率是合理的,因为企业允许用利润弥补亏损,抵偿了投资风险,企业所得征税实质上对其纯利润征税,个人所得也是对净所得征税,性质才能相对统一。当然我们也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率,使其与企业所得税率相一致。

第三,应加强对高收入阶层收入监管。高收入阶层很多拥有自己投资的企业,其日常生活开支往往也统归企业支付,企业老板往往不给自己发工资或少发工资。这种现象造成了企业所得税收流失,同时也逃避了交纳个人所得税。最终结果是高收入阶层反而少交纳,中低收入阶层成了纳税主力军。收入分配差距反而拉大,社会不公平加剧,没有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因此要加强对企业老板收支监管,个人费用不得充入企业成本,同时要核实其从企业领取薪酬数额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将高收入人群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是关键。个人申报为基础,代扣代缴为手段,重点监管是关键。个人所得税由于需要从每一个人收入中征收,征税工作量大,难以实时监管,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手段,但针对高收入人群,我们可以为每一个人建立一个台账,重点监管,确保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交纳。

第四,高收入人群往往也是高福利人群,应将福利性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午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很多单位利用这项政策,将本属于工资目的所得转化为附加福利性政策所得而偷逃税款。目前,我国从企业、公司到机关事业单位,几乎都在给职工发放工资以外的实物福利,包括烟、酒、食品、服装、电器、购物券和其他生活用品、有价证券等;还有一些“暗补”项目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住房装修等等。我国工资外福利不仅大量存在而且有加重的趋势,并且长期逃脱税收监管。

应将这些福利全部纳入应纳税所得,但同时调整费用扣除基数。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扣除自己及所负担家庭成员生活费用支出数额,具体项目包括:食品支出、衣着支出、家庭设备支出、医疗保建支出、教育和住房支出等,这些项目我们统称为消费性支出。老百姓住房、教育、医疗支出数额很大,应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全国平均应为2500元,广东等发达地区应为3000元。

第五,健全民主法制体系。老百姓自觉纳税意识不强,故意偷逃税款,有很深层次社会因素在起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科学使用纳税人钱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树立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增强老百姓自觉纳税意识。同时要确立法律权威性,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偷逃税行为,才能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千千万万群众是最好的监督者,也是国家权力最终来源,加强社会监督,可以防止官商勾结瓜分税款,也可以防止高收入人群利用社会资源优势寻租而谋取不正当收入。

三、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我们往往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作为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确定有三种:一是机会原则,即看纳税人获利机会来确定纳税能力。获利机会以纳税人拥有的经济资源的多寡来决定。二是受益原则。按照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划分纳税能力大小。三是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区别纳税能力。因此一个纳税人占有经济资源多并不意味着他就一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并不一定意味着高税负。单纯使用受益原则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老百姓税收负担,收缩政府财政开支,精简行政效率,能体现受益原则。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老百姓生活压力,也体现了负担能力原则。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少行政配置资源数量,藏富于民,老百姓掌握更多经济资源,获得更多经济机会,体现了机会原则。国家各种税费收入接近GDP50%,行政配置资源比例超高,不能体现机会平等。

四、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助于实现经济效率

税收经济效应主要有两方面: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指征收税带来的个人收入减少,从而影响人们的消费和储蓄行为。替代效应是指征税造成消费对储蓄的替代、闲暇对劳动的替代等。

有数据表明,我国劳动收入仅占GDP的40%,全世界最低。人们可支配收入较低,不敢用于消费,因而储蓄率较高。目前我国人均收入较低,老百姓生活负担较重,消费和投资行为受到收入影响之边际效应较大,征税会较大程度上减少消费和储蓄。同时因为收入较低,人们更多希望通过努力获取收入,因而闲暇对劳动替代效应较弱,征税减少劳动投入效应不明显。至于消费对储蓄替代效应,因为大多数老百姓利息收入很少,利息税影响就更小,也难以明显产生消费对储蓄的替代效应,现期消费难以因为利息税而增加。

综合分析,征税收入效应较大,替代效应较小,因而征税会导致人们消费和储蓄减少并减少总需求,但较小程度上减少人们的劳动付出,征税总体上不利于经济增长。因此,现阶段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老百姓税收负担,因为收入效应则可以增加总需求,也同时因为替代效应而增加人们劳动总量,因而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

参考文献

[1]钟馨.试述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合理性及建议[J].改革与战略,2006,(8).

作者简介:钱云(1969- ),男,湖南岳阳人,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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