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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的角度试述公法产生的背景

2009-06-19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公法宪政权利

刘 华 姚 燕

摘要:公法的很多制度、观念和理论在西方社会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产生了主权在民、直接民主制、分权、“宪政”等重要公法制度,这些公法制度广泛涉及了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权力的归属、国家权力与公民的关系等等一些基础性公法规定,反映了古代西方社会国家权力法制化的实践水平和认识程度。

关键词:公法;历史;权利;宪政

中图分类号:D4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4-0071-02

一、西方公法的历史起源——古希腊城邦国家

众所周知,现代的公、私法理论起源于罗马法。在人类历史上,罗马法学家第一次提到将法划分为公法、私法之说。

从制度层面上看,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雅典就奉行“轮番为治”的民主集体主义,在现实政治运作中实行直接民主制,并曾多次制定“宪法”。

从思想理论层面来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古希腊关于政体、分权、宪法、法治与民主等关于国家权力及其与法律关系的公法思想是现代公法理论的源头。

正是因为其制度层面和思想层面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使得它在几千年的历史沧桑中显示了极强的生命力,并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三个方面的因素造就了公法在那个时代的产生。

第一是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希腊处于优越的地理位置有利于开展海外贸易和海外扩张,这就使得雅典很早就在与埃及、迦太基以及西亚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借鉴和吸收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律文化中的有益因素,从而形成发展出一套独特而优越的法律体系。

第二是特定的经济生产方式的影响。随着雅典商品经济的发展,雅典民众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也开始发生显著的、根本的变化。他们有更多的闲暇时间去参与政治活动。雅典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大,统治阶级也有条件进行一系列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的改革。

第三是古希腊哲学、政治学等多种思想的影响。古希腊是西方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发源地,其法律深受哲学、政治学的影响,作为古希腊最重要城邦之一的雅典也不例外。雅典的法律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和公正理论,尤其是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对其法律正义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古罗马公法的理论与实践

古罗马首次在理论上从法的性质角度把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且这种划分为国家立法所采纳。《十二表法》的第九表即“公法”,内容包括法律的普遍性、权力分配等宪法性内容等。下面就以“宪政制度”为例对罗马公法做一简介。

罗马共和国是一个典型的兼具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优点的混合政体,其中执政官与人民的权力、元老院的权威相结合,构成中庸与和谐的宪政体制。罗马宪政的三大基石即官制、元老院和民众。

在罗马建立共和国的过程中,执政官取代了“王”,拥有“治权”。与王政时期“王”相比较,其具有很多优势。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增设了一些官职,以减轻执政官在某些具体领域的工作。整个共和国时期,官制的基本特点是暂时性、集体性和无偿性,并实行卸任责任追究制。

元老院在王政时期是一个咨询机构,共和国时期元老院逐渐变成行政机构。其职权主要是掌管财政、编制预算;主管军事与外交;批准立法。帝政初期,元老院是皇帝夺取立法权的过渡机构,正式取得立法权。公元3世纪初,随着皇权加强,元老院不再具有立法职能。

民众会议是古罗马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3个民众会议,最早的民众会议是“库里亚大会”。其职权是选举王和高级官吏,制定和通过法案,决定宣战;司法方面可以受理上诉的死刑案件以及确认收养、遗嘱等。再者军伍大会是一种军事组织,是按财产组成的政治权力机关,由平民和贵族共同组成,但为富有者所操纵。它通过的法律以公法居多,《十二表法》就是由它通过的。

在共和国约500年期间,罗马共和国的民主法制进程是不断发展的,国家权力基本受制于法律,公民有权参加国家管理,官职对所有公民开放,民众会议的基础有所拓宽,但在本质上它仍是少数奴隶主,特别是奴隶主富有阶层的民主,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三、中世纪法与国家权力的矛盾斗争

中世纪的西欧各国经历了贵族君主制、等级君主制两个阶段后才发展为专制君主制。在相当长的时期,西欧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国王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也就是君主有特权,但并没有绝对特权,君权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主要是习惯法的限制。

西欧5~12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国家的形成和完善时期。君主名义上是国家元首,但实际上只能在自己的直辖地上行使权力。封建贵族名义上隶属于国王,但他们在实际上各自都是独立的,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拥有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国王无权干涉他们领地内部的事务。这一时的国家权力不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所具有的属性,又由于西欧中世纪长期处于多种法渊源共存的状态,因而这一时期规范“国家权力”的公法也处于一种分散的、难以界定的状态。

13~15世纪是等级君主制时期。这一时期,中小贵族已逐渐依附于国王,大贵族仍在继续与王权抗争,经济雄厚的上层市民成长为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并为封建君主和大贵族所争取。在这种实力对比的背景下,等级会议相继在各国出现。

16~18世纪是君主专制时期。16 世纪,西欧的封建制度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日益发展,中世纪的市民阶级逐渐演化为近代资产阶级。与此同时,部分中小贵族参与资本主义经济,逐渐资产阶级化,他们与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日趋一致。但是,封建割据和贵族之间无休止的战争,不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封建君主建立起对全国的集权统治。随着集权统治的建立,规范国家权力的公法也就从“分散的”对王权进行部分限制的状态转变为逐步统一的并为王权所用的状态,也就渐渐丧失了限制王权的功能。因而,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壮大,资产阶级要求限制专制王权的需求开始迅速增长,并很快地强烈要求“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握于自己手中,并力图借此来控制国家权力,置之于普遍的法律规则之下。”因此,推翻君主专制制度的革命时代即将到来,公法现代化的序幕也即将拉开。

参考文献

[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任寅虎,张振宝.古代雅典民主政治[M].商务印书馆,1983.

[3]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外国法制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4]曾尔恕主编.外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胡建淼主编.《公法研究》第一辑[M].商务印书馆,2002.

作者简介:刘华(1983-),女,安徽合肥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在读硕士;姚燕(1984- ),女,安徽萧县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在读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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