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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施工中的工伤事故救助体系构建

2009-06-18鲁志峰

管理观察 2009年36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救助程序

魏 瑾 鲁志峰

摘 要:当前水电施工领域工伤伤害事故频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构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因此,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工伤事故救助体系势在必行,本文即从对水电施工中的工伤事故概念界定和现状分析入手,研究其特点和原因,确立救助的基本原则,尝试构建一套集预防、处理、善后于一体的包含工伤事故救助各个环节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水电施工;工伤事故;救助;程序

近年来在水电施工中伤亡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水电施工中较差的安全管理状况和多发的工伤事故造成了生产效率、成本、工程质量、行业信誉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同时也成为阻碍行业进步、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此背景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集预防、处理、善后于一体的工伤事故救助体系,已成为当今水电行业日益被关注的问题。本文即拟从对水电施工中的工伤事故内涵和现状分析入手,研究其特点和原因,确立救助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1.工伤事故概念的界定

工伤事故概念学术界尚无统一观点,社会上的认识也多有分歧。有学者认为是所有在施工工地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有学者认为是施工参与人员因施工行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工伤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采用了逐一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工伤的种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的七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水电施工安全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的水电施工仍属于劳动密集型领域,建筑工人素质普遍不高;管理技术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安全管理意识不强,且水电施工的工作环境艰苦又复杂,难以全面控制;同时,我国的水电施工技术的科学化水平还没有全面拓展,还有很多施工工序需要手工完成,劳动强度大,易造成工人因工作疲劳和注意力下降而发生的意外;在很多企业中还存在着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这种对成本和工期的片面追求和对安全施工技能的不够重视,导致工伤事故频发。在此严峻形势下,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工伤事故救助体系势在必行。

3.水电施工中的工伤事故类别及成因

水电施工以其作业的位置固定性、人员作业的流动性区别于其他行业,其事故也有自己的特点,要建立工伤事故救助体系,必须先分析事故的分类和事故形成的原因。

根据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类别分为20项:⑴物体打击 ;⑵车辆伤害;⑶机械伤害;⑷起重伤害;⑸触电;⑹淹溺;⑺灼烫;⑻火灾;⑼高处坠落;⑽坍塌;⑾冒顶片帮;⑿透水;⒀放炮;⒁火药爆炸;⒂瓦斯爆炸;⒃锅炉爆炸;⒄容器爆炸;⒅其它爆炸;⒆中毒和窒息;⒇其它伤害(凡不属于前面19项的统称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等)。水电施工中常见的造成工伤的安全事故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等。究其原因可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形成因素有:施工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施工工艺不合理、材质不达标、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

4.水电施工中的工伤事故救助基本原则分析

在对水电施工中的工伤事故进行救助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使救助的每个环节有的放矢,行之有效,实现救助的根本目的。

4.1以人为本原则

在事故的救助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转变伤害事故处理和救助的理念,变“管理”为“服务”,通过各种措施做好救助服务,确保受害人实体性权利和正当权益通过救助机制得到全面、彻底的尊重和体现,从而使工伤事故救助体系的实体规则本身内含法治和“维护人的权益”的理念。

4.2依法管理原则

水电施工中的工伤事故救助体系,应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施和管理。救助体系内各个环节的设立和执行应当合法合理,管理的规则应当明确具体,使得救助相对人能够对救助行为做出理性的结论,得到公正、公平的结果。水电施工中的工伤事故救助由于直接涉及到救助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客观公正依法管理是保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基础。因此,水电施工中的工伤事故救助必须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4.3信息公开原则

当事故发生时,恐慌心理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心理,公众迫切需要得到信息。如果施工宣传部门不能对事件进行迅速反应,在传播中抢占先机,夺取舆论制高点,第一时间快速、准确地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应急规定和措施、事件的进展情况,消除社会疑虑,指导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就不能有效防范各种谣言、小道消息的发生,重则还有可能被一些图谋不轨的组织利用事故进行夸大、虚假宣传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加大信息的透明度,维护知情权,加强群防群控,将伤害事件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它既是行动信息发展与科学管理的需要,也是进行伤害事故救助的重要原则。

4.4受害人或家属参与原则

受害人或家属参与,是指在工伤事故救助中,应尽可能的为受害人提供参与的各种条件和机会。这一原则的价值在于,树立受害人在伤害事故救助中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地位,而不是附属性的客体。受害人参与不会减低救助工作的效率,而能有效降低对伤害事故救助管理引发的矛盾。吸收受害人参与伤害事故的救助管理工作,可以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避免在受害人和施工企业、其他参与救助的组织之间出现对抗倾向,还可以提高受害人对伤害事故救助机制的认可度,使其感受到被尊重和重视。

5.水电施工中的工伤事故救助程序构建

事故救助程序是指事故救助主体处理水电施工出现的工伤事故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称。构建一个合理有序的水电施工工伤事故救助程序是公正处理伤害事故的程序保证。其具体程序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5.1开展施工安全教育,构建安全文化

开展施工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安全意识、自护自救的能力,并将安全文化构建的内容纳入管理核心工作之中,有关负责人和部门加强对安全文化的指导、督促及参与,确保形成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5.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也规定了相关的法条。在我国,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所以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

工伤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依法对受伤害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保险赔付。

5.3制定应急预案

施工管理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伤事故的应急预案,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应急预案应该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领导体制和指挥系统、主要职责、信息网络的建立、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应急指挥系统和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施工管理方应设有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应掌握伤害事件救助程序。同时要有统一的新闻发布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发生处理的权威信息,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各种流言、小道消息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理,建立第一时间内信息畅通的应急机制,使信息能上传下达,保证整个救助体系能高校运转、提高工作效率。

5.4事故现场的及时救助

事故发生后,紧急救助受伤害者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施工管理方不能以任何借口为自己推脱,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切应以受害人生命安全为最高利益,抢救第一。施工管理方应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对受伤的人员进行救治。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伤者亲属。在伤者亲属未到来之前,施工管理方应尽到照顾责任。

5.5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或者根据事故大小进行逐级上报,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向受伤害职工工伤参保的劳动保障部门申告。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协助下处理事故,更能做到迅速、公正,有利于伤者健康和施工秩序的尽快恢复。劳动保障部门及早介入调查,可以及时准确的做好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保险支付等工作,从而使受伤害职工早日得到经济补偿。总之,施工管理方对伤害事故的报告要坚持及时的原则,防止事态的恶化以及事故纠纷的发生,坚决杜绝隐瞒不报的行为。

5.6保护现场做好事故调查

伤害事故发生后,在及时救助受伤者,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派人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开展调查事故原因、明确事故的责任、处置相关事故责任等事故调查工作,随之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作为档案留存,并抄送上级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

5.7协商和调解

协商是指工伤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平等进行磋商、谈判以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依靠自己的努力,平等自愿解决争议,最大的优点是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协商的结果,有利于履行协议和平息纠纷。与民事诉讼相比,协商解决的成本要低得多。通过劝说引导、说服教育、交流沟通和平等谈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力求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5.8诉讼

实践中,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或有其他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事项,则可以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诉讼。协商和调解相比,诉讼最权威、最有效,其处理结果具有终局性。

5.9心理干预

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者家属很容易产生很多的应激反应,造成心理危机,这就需要施工管理方组织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干预。心理干预的目的就在于帮助受害人或家属及其他施工人员获得生理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由事故引发的恐惧、震惊或悲伤的情绪,使之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对自己近期的生活有所调整,增进心理健康,尽快从事故的阴影中走出来,恢复到正常的心理健康状态,能够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

5.10建立伤害事故档案

将典型性的工伤事故建立档案,总结进行经验教训,找到应对的预防措施,以弥补管理上的漏洞,防止工伤事故的再发生, 并以之为题材,完善应急预案,并通过宣传手段警示后人。

6. 结语

完善水电施工工伤事故救助体系,细化工伤事故救助各个环节,对于建设和谐安全的施工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水电施工工伤事故的救助体系顺应了正处在转型和变革中的国家水电建设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切实落实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构想的基本举措,因此,应当大力推进水电施工工伤事故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使救助体系在水电行业全面展开,为国家建设、经济发展做出其特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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