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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2009-06-15梁宗骥

管理观察 2009年11期
关键词:撤销权债权人问题

梁宗骥

摘 要: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个重要制度,深刻理解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于准确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特征、适用以及分析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角度对债权人撤销权加以阐述,以期债权人能利用此制度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债权人 撤销权 适用 问题

一、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及特征

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固有的法定权能。作为债权固有的法定权能,撤销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随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债权人始终享有此种基于债权存在而产生的撤销权。

撤销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所行使的权利,效力及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之外的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这是撤销权中行使主体的一项固有权能。

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应以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理由是:每个人都应该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照顾者,权利人享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的权利。当债权人的行为危害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予以理睬。因此当数个债权受同一债务人行为危害时,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债权范围,而不是包括未行使撤销权的全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

2.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从表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人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从终极目的来看,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人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行为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3.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张的,其行使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和谨密,故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比较适合。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人应要债务人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然后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变价清偿,但债务人不当处分债权在实质上就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再由其进行撤销后再清偿,似乎也不切实际,却也大大地损害了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积极性。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合同法》第75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一年期间适用的前提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该五年期间适用的前提是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就是行使撤销权产生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具体体现在三方当事人的身上。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并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已经履行的行为就产生返还、赔偿的法律后果,没有履行的就停止履行。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能返还的财产折价赔偿;已支付的代价向债务人要求返还。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将行使权利所得财产加入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用可向债务人求偿。

三、撤销权的行使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撤销权以谁为被告的问题。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撤销诉讼的被告究竟是债务人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以及转得人,这个问题尚无法律规定,有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应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上看,无论何种情形都应将债务人与相对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对相对人和受益人效力也应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不能对他们生效也就不能请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举证上的问题。我国民商法采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实践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债务人的财产日趋多样化,出现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举证困难的问题。首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因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掌握不够明确,以及现有的社会财产制度的局限,故举证困难;其次,是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中,“不合理”的标准难以确定;另外对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受让人是否举证困难;并且对于债务人处分自身所有的财产,处分哪些财产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难以界定,举证也十分困难。

四、结语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我国确立尚不到十年时间,但该制度对建设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市场经的贡献是巨大的,尤其是在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方面,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在实际运行中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只有深刻理解之,才能正确运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去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维护好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赵天宝.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完善[J].特区经济,2008(02).

[2] 梁宇栋.债权人撤销权性质之探析[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8(08).

[3] 赵天宝.解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04).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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