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博弈下的权力制衡
2009-06-15荆树鑫李卫东
荆树鑫 李卫东
摘要:政治的博弈在根本上就是权力的博弈,而制度作为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根本的目的就是用以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运行。了解权力和权力制衡的理论基础并合理地予以应用,对于完善和发展政治制度,促进国家长治久安至关重要。本文拟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对照,提出个人关于政治博弈下权力制衡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政治博弈;权力制衡
中图分类号:D034.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1—0058—02
什么是理想的政治?人们对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也构想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和苏格拉底这些“伟大的先哲”,到今天的鲁索、韦伯等这些“世纪的智者”,无不对政治的内涵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对政治的构想。通过人们对政治越来越深刻的理解和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更为深入,我们对政治研究发现了一个共识的基础,就是政治的“权力说”,而这种权力能否正确行使并长久存在,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制衡机制,能否处在平衡状态。
一、权力
第一,权力的定义。自古罗马以来,人们对于权力的认识都是把权力视为人们的一种能力或力量,这种观念一直持续下来,例如鲁索的权力论。在鲁索这位被人们视为是“世纪的智者”的人所著的《权力论》中提出过这样的观点:权力无非就是一个人实现自我愿望的能力,而这种能力越大,一个人的权力也越大。后来韦伯又更深的认识权力论: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也就是说:“权力是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动之上的能力。”
第二,权力的起源。鲁索认为人的权力的来源或基础都是心理的,也就是都来源于人的一些思想感情。比如说,如果士兵不相信他们为之战斗的事业,那么这样的军队就一无用处;而如果人们都不尊重法律,那么法律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但是韦伯等人对于权力的起源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权力应该有三种来源,分别是人格、财产和组织。其中的人格包括了人的体格特征、思维、语言、道德信仰或者其他个人特征。财产或财富是奖赏权力的来源,即财产提供必要的金钱以购买别人的服从。对此,个人认为权力的来源应该是一个人或者集体的综合实力对权力对象的影响,不仅仅是起源于心理,或者是归因于人格、财产和组织,应该在这些因素的基础上,还包括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和势力影响。
第三,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指的是对权力者的限制和约束,或者更具体点说是限制权力者对服从者既权力对象的支配活动。我们可以发现,从古至今,权力的领域有一个不断扩大的趋势,现代存在有极权国家则可以说是这个演变的典型代表。鉴于权力领域的不断扩大给人类带来的往往是灾难,因而人们意识到了对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于是就有了“有限政府”概念的提出,人们通过对权力者的任期限制和权力者的权力领域的规定和限制,来避免权力领域扩大趋势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是近现代以来的一个主流趋势。
二、权力制衡的现实基础
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从来没有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者和服从者。因此,权力的相互制衡问题自古以来就是现实存在并随着客观环境不断发展的。
第一,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机制。通常所说的分权是指“将权力部门即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或者是三部分”,三个部门中的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可以确定的政府职能,也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政府的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每个部门都将对其他部门产生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能够控制全部国家权力机器。集权指的是有权的领域向一个人集中,也就是说面对同样的服从者即权力对象,在同样的时间范围内,如果一个权力者在多个领域内都是有权的,并且排斥其他人在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领域内成为权力者,就是集权的。孟德斯鸠就是通过对集权与分权对权力制约问题的探讨形成了其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指导着西方国家的制度建设。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拥有国会、参众议两院、履行行政职能的政府和独立的司法机构,这样的机构设置,从客观上就形成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但是这样也容易造成行政成本的上升,降低了政府的效率。
第二,社会主义关于“权力制衡”的核心理念。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奠基人马克思、恩格斯在建党之初就为党制定了正确的组织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建立起了完整、严密的组织体系,突出了民主原则,确定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规定中央委员会是全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无条件服从代表大会的决议。在党内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一员,平等地参加讨论、平等地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没有任何特殊人,包括领袖。这就有效防止了少数人过度集权和独断专行,避免由此导致的决策失误。后来列宁又有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把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党内设立了与中央委员会平权的监察委员会,专门检查中央委员会和所有中央委员。为加强集体领导,防止个人独裁,中央委员会只设由五个委员组成的政治局和组织局,而不设主席。中国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正进一步探索处理党政关系的新思路、新机制。既要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来实现和加强这种领导。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完善民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宪政制度和专制制度。政治制度是政治博弈的结果,本质上是权力博弈的结果。现代社会主流的两种政治制度分别是宪政制度和专制制度。这两种政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社会秩序状态:一种是自由的秩序;一种是专制的秩序。人类的政治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在这两种制度和在两种秩序间的选择问题。对比两种制度,我们就可以发现在政治制度上是否有限制少数统治者的权力的要求,是区分宪政制度和专制制度的标准。并不是所有有宪法的国家都是实行宪政制度的,有的宪法根本就是无效的,或者有的宪法是明确规定了统治权不受限制的(虽然本质上是违背宪法本意的),这样就根本不属于宪政制度。另外,对于统治权的限制,是指来自于有效地政治制度的限制。虽然任何权力事实上都是有限制的,无法无天的权力从来就没有存在过,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是作为一种规范要求而被提出来的,这对于区分宪政或者专制的政治制度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来自于政治制度,被作为一种规范要求,人为地提出来的限制,而且是行之有效的限制,才是宪政制度和专制制度的区分。有人认为在所有专制统治中,也存在有对统治者的限制。其实这种限制并不是来自于统治者外部的有效监督,而是来自于统治者的自律。
在宪政制度里,权力的领域是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的,被统治者即权力对象在什么领域必须服从权力者,在什么领域可以不必服从于权力者都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在专制制度里,则赋予了统治者在诸多领域内的权力,甚至有的明确就规定了统治权不受权力领域的限制。在权力的使用时间上,宪政制度对于统治者的统治权一般都设定了时间的限制,比如任期和连任的届数限制;而在专政制度下,这种规定却通常都没有,或者是就算有也通常是无效的。另外,在宪政制度下,统治权在某些领域内要受到其他权力者的限制,即通常表现为分权制衡制度和民主制度;而专制制度里,统治权是集中的和等级制的,没有其他多元的平行权力者的存在,所以就不存在其他权力者对统治权力的限制。
人权是宪政制度关于权利领域限制的一个直接表现。具体表现为: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和儿童受照顾权,在宪政制度中得到的体现,和在宪法中规定实现的,对人权的尊重是对权力的最好制约。我们党提出的“以人为本”也充分体现出了这一点。对权力制衡的理解,应该是不仅表现为权力者之间的相互制衡,也应该表现为以统治者为权力对象的制衡,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制衡。达到了权力制衡,我们就保证了权力的有效使用,也就形成了成熟稳定的政治制度,健全机制的关键就是确保权力的使用和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实现权力的制衡。
三、中国权力制衡的现实状况及发展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社会发展的过渡和转型时期,制度的建设还不够完善,相对应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形成,也是权力制衡的薄弱时期,所以还存在有一些不好的政治现象,比如贪污、腐败和滥用职权等。我们只有加快完善制度建设和法律体系,从客观上形成权力制衡的条件,才能有效的避免制约社会发展的不好政治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应当也看到现在中国的政府是行政成本不高,非常有效率的政府设置,从抗击南方冰雪冬雨灾害到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行动,中国政府高效的行政手段赢得了全世界的好评。
我们应当在坚持这一政府设置的基础上,完善其权力监督机制和对应的法律建设,更加促进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具体就是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完善民主制度,在选举上坚持并不断扩大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党代表和各级党委领导;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常任制,使各级党代表大会成为党的权力中心;落实党员对党的干部进行监督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措施,从而真正把权力置于监督之下;同时还要完善党外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大力加强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民主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切实防止把民主集中制变为徒具民主形式、实为个人集权或寡头集权的集权制。这也是防止党和国家领导决策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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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