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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入侵物种风险与法律控制

2009-06-12张建华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9期
关键词:生物入侵生物多样性风险分析

张建华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进程的加快,我国面对的外来有害生物的危害越来越大,作为农业大国和贸易大国的中国如何应对这一危害的挑战越来越受世人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入侵物种的特点分析从而对其风险进行一定的分析,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外来物种;生物入侵;风险分析;生物多样性;法律控制

1引言

千万年来,海洋、山脉、河流和沙漠为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演变提供了天然的隔离屏障。然而近几百年间,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这些屏障渐渐失去它们应有的作用,外来物种们借助人类的帮助,远涉重洋到达新的生境和栖息地,繁衍扩散,有些物种给入侵地的生态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危害。

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许多国际组织及国家己制定了不少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文件,采取了大量积极而有效的措施。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外来入侵物种频频叩击国门,因为外来物种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己达到1000.1亿元,此外,外来物种还给生态安全、人类健康、国家安全特别是环境保护带来巨大隐患。因此,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予以清醒的认识,并进行相应的法律控制已势在必行。

2外来入侵生物的特征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贸易和交通系统的发展和入境人员的增加,促进了外来物种的引入。多种因素的相互

作用加速了外来物种在我国的扩散。目前,生物入侵已经给我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社会危害,同时也破坏了地区的原有生态平衡,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丧失,并产生了巨大的生态和经济损失。

我国的外来入侵种主要特点表现在:

首先,涉及面广。我国幅员辽阔,约跨越50个纬度,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5个气候带。来自世界各地的大多数外来种都可能在我国找到合适的栖息地。

其次,涉及的生态系统多。包括森林、农田、水域、湿地、草地、城市居民区等几乎所有的生态系统,其中以低海拔地区及热带岛屿生态系统受损最为严重。

第三,是涉及的物种类型多。从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植物到细菌、病毒均能找到例证。同时,近年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生物呈现出传入数量增多、传入频率加快、蔓延范围扩大、发生为害加剧、经济损失加重等趋势。

此外,入侵过程具有阶段性特点。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引入和逃逸期、种群建立期、停滞(或潜伏期)和扩散期。

3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浅析

一种有害生物对农林业生产是否有害,是否影响生态环境或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其危险性多大,在贸易中是否有必要采取检疫措施以及实施检疫措施的后果等,都应予以分析。因此,对可能传入的有害生物的危险性作全面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给我国带来了较大的危害与影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巨大,同时,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途径有多样。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方法的研究,预防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方法的内容有三个方面,共为三个阶段:一是有害生物风险识别;二是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三是有害生物风险治理。

3.1有害生物风险识别。

一般来讲,有害生物风险的产生,主要有分两个方面:一是有害生物传播的途径可能引发有害生物的入侵;二是已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可能会引发入侵。因此,需对这两种情况进行识别:一是从传播途径开始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即发现可能会导致某种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某种传播途径,如入境针叶木质包装,可能会因针叶木质包装中携带松材线虫或虫卵,而导致松材线虫的入侵,因此,入境木质包装就是松材线虫病的一种传入途径,所以有必要对入境针木质包装携带松材线虫进行风险分析;二是从有害生物开始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即在我国境内已经发现某种外来有害生物的疫情,如在我国辽宁、陕西等地区已发现一级有害生物美国白蛾的疫情。

3.2有害生物风险评估

在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第一阶段危险识别工作后,应进行第二阶段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的工作。在第一阶段已经确定了应进行风险评估的某一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的清单(在从传播途径开始的情况下),第二阶段将逐个考虑这些有害生物。考虑每一种有害生物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关于其地入侵地区的传入的可能性的进行评估、定殖可能性评估、扩散可能性评估、潜在经济危害与影响评估。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影响、间接经济影响,尤其应当考虑人与自然的和谐,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最后综合评估入侵风险的大小。

3.3有害生物风险治理

在完成第二阶段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后,如果认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可能性非常大,就可进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第三阶段:有害生物风险治理。为保护受威胁地区的有害生物风险治理,应当与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中所查明的风险相适应,在多数方面可以依据在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中已收集的资料,适宜的风险治理措施,也是与国际贸易WTO的《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卫生协议》(SPS协议)中规定的采取适宜保护措施相一致的,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与争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双方均作出努力,加强协商与合作,共同结束可以接受的适宜保护水平,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4加强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

4.1加强对外来物种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首先,中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生态系统类型多样,这种自然地理特征使中国容易遭受外来物种的入侵。

其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外来物种入侵形势更加严峻,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心腹之患。

此外,我国在生物入侵方面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晚,主要集中在入侵种的控制和本地种的恢复方面,除动植物检疫局列出的规定检疫物种和少数对人类经济造成极大损失的物种外,对其他的外来物种及其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较少,盲目引种的情况还很多,一些自然保护区甚至计划用外来物种进行森林恢复。

联合国《21世纪议程》指出的:“在使环境与发展的政策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是最重要的工具,它不仅通过‘命令和控制的手段予以执行,而且还是经济计划和市场工具的一个框架”。 国内外的经验也都表明,法律措施可能是最为有效的,因为:第一,法律措施具有强制性,法律措施全社会必须一体遵守,其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这是其他措施所不具有的特点;第二,其他各种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大多可以转化成法律措施,如行政措施中的外来物种引进许可,经济措施中的收取外来物种引进生态补偿费,科技措施中的外来物种引进风险评估等等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推行。

4.2加强对外来物种法律控制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加入WOT,国内立法越来越要求与国际条约相一致,我国法律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巨大变革和完善。生物入侵带来的严重经济损失也使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投入到生物入侵的法律问题研究中来。笔者将依据生物入侵的不同途径,针对不同阶段提出有关防治生物入侵的法律意见。

宪法与环境保护法。笔者认为,宪法作为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己对环境保护整体作了原则性规定,符合立法目的和现实要求,所以作为影响生态安全因素之一的生物入侵没有必要在宪法中过分强调,应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但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却不能满足生物入侵的立法需要,笔者建议对《环境保护法》应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对其进行完善。

防治生物入侵单行法。在生物入侵单行法的立法建议提出过程中,一是在制定一个防治生物入侵单行法的同时,对于《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单行法进行补充,增加防治生物入侵的内容;二是仅制定一个防治生物入侵的单行法,并在这部单行法中用纲领性或原则性的规定将生物入侵扩展到《森林法》等单行法中,借助后法优于先法的立法原则补充完善各个领域中的生物入侵问题。

生物入侵定植期和蔓延期的法律规定。当外来物种进入到新环境,经过定植期、蔓延期就会形成入侵之势,危害土著种的,生存破坏生物多样性,并给农林牧渔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研究生物入侵的基础科学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获得了一些统计学规律,如“十数定律”、“阿利效应”和“时滞现象”等,为控制外来生物入侵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有关国内及国际法律、法规标准等的制定和修订提供理论依据和素材。笔者认为对生物入侵定植期和蔓延期采取法律控制主要体现在监控与早期预警、消除和控制,突发事件法律控制三个方面。

参考文献

[1]丁建清:《外来生物的入侵机制及其对生态安全的影响》,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2年第4版。

[2]刘小红,单飞跃:《转基因产品法律问题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版。

[3]黄锡生,李希昆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丁建清:《我国外来入侵生物的入侵机制及其对生物安全的影响》,农业科技导报,2002年第4版。

[5]蔡晓明:《生态系统生态学》,科学出版社,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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