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秦朝用“法”而强
2009-06-11韩孝圣
韩孝圣
从公元前230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国凭借强大的军事实力,振长策而御海内,执槁朴以鞭笞天下,以风卷残云文势,横扫关东六国。结束了中国自春秋以来五百多年的分裂割据,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
中国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然由秦来统一中国,是与秦比较彻底地奉行法家思想分不开的。
一
秦王朝是建立在法家思想理论基础之上的。然则,秦用“法”图强,亦有其深远的历史背景和必然。
从地理、政治上看,秦在发展过程中地理位置相对固定,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在相当长时间内局处函谷关以西之地,向东始终未越过黄河,向南没跨过长江,在这些天然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然而,这也使秦不可能有与中原民族大量杂居的机会,以致种族成份较为单纯。再加之,战国时代,中原诸国长期卑秦,不与秦通聘享之礼。这种种族意识更加使秦孤立于外,形成有别于中原诸国的自成系统的秦民族文化心理特征。却相对地,更易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也更易接受“法家”的“武力统一”和“强国之道”的主张。
秦统治者也采取一系列措施,不让大规模的异族居民与秦民族杂居。秦穆公时,用武力迫使陆浑戎迁走,夺取他们的土地,并未把他们接纳过来,对于新占领的土地,秦统治者采取了一种类似于后世的总督统治形式管理,如在巴蜀地区先后两次封候进行统治,商鞅变法时,招徕三晋之民,称作“新秦”,把原来的秦人称作“故秦”。令故秦事故,新民事本。可见,秦民族成分较单纯,也有其政治因素。
作为一个与非华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同时也培植了秦统治者崇尚武德的精神。以秦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个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这些又为统治者接受法家思想的暴力统治,做好了心理准备。
从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看,秦国早期的社会经济主要是畜牧业,在春秋时期尚未完全进入农业社会,“好马及畜,善养息之”。[1]这种较为粗放的社会生产方式,培植了社会文化心态对“力”的追求,这就为秦人接受法家思想,做好了另一社会文化心理方面的准备。
秦立国较晚,与中原诸国相比,它尚未能建立一套严格的宗法等级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礼仪制度,因此,法家思想中由“驱民耕战”、“刑无等级”、“论功授爵”等原则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秦国社会来说,有它相对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对于秦国广大的农民来说,生活虽苦,但多数人仍在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只要不离开土地,便不致于流离于途路,陷于饥馁。可见,法家思想在秦得以推行,是主客观历史的必然。
二
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春秋战国是中国思想文化大放异彩的高峰时期,它为此后中国政治思想的发展演化奠定了基础,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时,百家争鸣,诸子峰起,在急剧变化的时代,各家各派纷纷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探索建立统一国家的途径,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
法家思想是诸子百家中第一个付诸政治实践的思想流派;并在秦王朝政治思想中占居了统治地位。
也正是法家思想中所包涵的进步因素使秦王朝完成了中国奴隶制向封建社会的社会形态更替,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其进步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秦的统一,离不开法家进步历史观的指导。其历史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是运动变化的,社会的本性就是运动,就是发展、进化。正是以此为出发点,秦统一六国,最终完成了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这一社会形态更替,最终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正式确立。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彻底转变了社会生产关系。
早在商鞅入秦时,就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参见《商君书·更法》及《史记·商君列传》)可见,法家早期代表人物已注意实际地进行变法革新了。以后,历史进化论被更进一步地发展深化,至韩非,又提出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因在于物质利益的矛盾。这样,法家就站在历史进化论的高度,肯定了战国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逐步确立、进行变法革新等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秦国自商鞅变法起,就提出耕战结合、发展农业生产等措施,以法令的形式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到秦始皇统一中国,“令黔首自实田”,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面正式确立,不但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进一步维护、确认了封建生产关系,完成了封建社会形态的更替。同时,也使中国由封建割据走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具有进步性的。
可以说,“法家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之一,它在地主阶级营造统治思想的工作中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地主阶级确立自己阶级统治的划时代任务面前,得到法家学说卓有成效的指引,法家历史观的变革进取精神成为新兴地主阶级创建社会的强大思想武器。”[2]并使秦王朝进一步有效地实现了富国强兵,为统一奠定了基础。
首先,在法家政治的指导下,秦的统治者在经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得力的措施,迅速实现了国富。
在商鞅看来,“刑生力,力生强”(《说民》)、“强必王”(《去强》)或者“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立本》),由治而富,富而强,强而王。按他的观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农战》)。国家要想富强,必须动员更多的人勤于耕耘,勇于征战。他的抑商政策、愚民政策、徕民政策等等,无一不是为了落实农战政策,实现国富的举措。
法家对商人一贯主张采取抑商政策。在《垦令》中商鞅提出,朝廷应禁止商人卖粮米。这样,商人就不能趁半年、荒年粮价涨落之机,进行投机活动。又提出“重关市之赋”,对商人多征赋税,压制商业活动,以便强迫所有人都参加农业生产。
商鞅还提出,愚民政策。不让农民掌握文化知识,使他们处于愚昧状态,只知种地干活,国家就能安宁:“民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安而不殆”,[3]这样就“草必垦矣”。[4]
秦国富的另一主要政策是“徕民”政策的实行。“徕民”指秦国之外的各国人民,即“新民”。秦国本国人民谓之“故秦”。该政策改“兵农合一”为兵农分工,“以故秦事故,而使新民作本。”这要,既保持了军事上的优势力量,又保证了经济来源,收到了“富强两战之效”。
上述这些措施,其目的无非均是强迫人民进行农业生产劳动。他的“禁使”之论,就是要给老百姓一条“欲利者非耕不得”(《慎法》)的出路。其充分暴露了其压迫人民的本质,但客观上却促进了封建经济发展,实现了国富,为秦的强大、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另外,法家主张以重刑为手段驱使人民参预战争,以实现国强的目的。“兴国行罚则民利”这所谓“民利”就是“益之以刑则富”,即用严刑逼迫百姓到战场上去索利。
在强制手段之下,“乡邑大治”、“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7],大批农民卷入了兼并战争之中。统治者对待这些人是“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杀之以其所恶”,以便达到“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的目的。因此,秦国农民,年富力强的战于前方,年老体弱的守于后方,培养了人民对战争的狂热性。
这一方面来源于商鞅变法的规定:有军功者各受上爵。无军功者虽然是宗室贵族,也不及超越规定的标准占有田宅、臣妾。连衣着屦都有限制,不得任意铺张,即无军功者虽富无所荣华。从而在国内,崇尚军功,蔚然成风,“闻战而相贺”。
另一方面则来源于严刑峻法,它迫使兵士去拼杀。据《商君书·境内》记载,秦对上层与下层军史的考核,都严格规定了斩敌数字:攻坚战与野战,必须每十人斩敌二人,下级官吏带军作战,必须每十人杀敌三至四人。军功人仅与爵挂钩,而且与经济挂钩,即今所谓的责、权、利相结合,无疑大大调动了军吏、卒的积极性。因而,“父遗其子,兄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徒无所入。行间,乡治连以任,辩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画策》)。
因此,在法家战争哲学的指导和驱使下,秦军战斗力特别强大。他们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斩敌掠土,威振天下,为秦王政的统一战争奠定了强大的军事基础。
可见,法家思想在秦王朝推行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收到了法家“胜民”、“制民”、“富国强兵”的预期效果,秦国迅速走向强盛,利用历史发展契机,最终由这个“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8]的秦国完成统一大业。因而,可以这样认为,秦的统一,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法家思想的胜利。换言之,是法家思想为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e】( 山东高密市实验中学 26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