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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金融合作政策思路与实践

2009-06-09郑航滨

现代台湾研究 2009年2期
关键词:台资经济区海峡

郑航滨

一、创建海峡经济区金融合作对接平台

为推动以福建为主体的海峡经济合作区(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oration Zone,CECZ)成为和长三角、珠三角一样重要的经济区,成为一个新经济增长极,应推进经济合作区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贸易、投资和旅游的力度。

一是利用海峡经济合作区(CECZ)现有优势,推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先试先行,并且在区内实行一系列特殊金融政策。探索专门面向台湾的离岸金融业务,吸引更多台湾金融机构向海峡经济合作区(CECZ)聚集,通过互动和合作,使两岸金融業最终形成完整的金融板块。

二是推动建立闽台金融合作区,加强两岸产业对接。增强直接融资能力,积极推动企业上市,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吸引境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利用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实现资本的有效流动和合理配置;探索组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为境内外资金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搭建平台和桥梁;拓展多种融资方式,强化信托、保险、租赁、典当等融资功能;增强金融创新意识,积极推进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创新;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和增设金融机构,丰富金融机构门类;加快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支付体系、征信体系建设,拓展电子信息平台服务功能,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营造良好金融运行环境,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金融协调互动、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海峡经济区内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努力争取中央和上级部门支持,积极探索创新,争取在金融机构互设、业务合作、清算机制、货币兑换、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外汇管理服务、资本市场准入等方面,为两岸全面的金融合作交流先行试点,探索推进,积累经验。

二、逐步放宽两岸贸易投资和汇兑管制措施

一是扩大两岸贸易、投资和旅游人民币流通使用范围和限额。扩大福建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取人民币办理核销的试点范围,放宽人民币携往台湾的数额标准限制上限,建议台胞及赴台人员进出入境可携入人民币的限额提高到能满足旅游开支的水平标准。

二是逐步放宽两岸汇兑外汇管理措施。探讨台商对大陆投资以人民币、新台币计价,放宽台资企业汇出利润或清算时以新台币作为结算货币。增加新台币业务兑换网点,推动两岸贸易和投资项下以人民币和新台币计价结算。利用厦门航线,将大陆收兑的新台币直接押送至金门兑付美元,以降低两岸银行通过第三地如港澳地区收兑新台币的成本。条件具备时,两岸商业银行协商鉴定清算协议。

三是建立便利高效的两岸通汇和融资渠道。促进两岸金融合作,疏通拉直两岸汇路,增加融资渠道,促进两岸贸易。积极探讨制定台湾贸易机构和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在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的基础上,鼓励两岸银行创新金融产品,适时推出融资新渠道。积极引导规范两岸“民间结算”,放宽外汇管理政策,全面实现两岸通汇通兑,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

四是加强货币兑换网点建设和简化兑换手续。增设新台币兑换网点,简化外币兑换手续。

五是建立两岸货币收兑和汇率定价机制。参照港元、澳门元的方法来定位新台币,拓宽新台币的兑换渠道,新台币收兑业务由中国银行承办扩大到授权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新台币收兑业务。批准大陆地区台轮停靠点经授权办理新台币收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商业行为挂牌、自行消化新台币现钞,开展人民币与新台币公开挂牌兑换试点。

三、建立两岸长效投资保障机制和自由贸易港建设

一是建立两岸长效投资保障机制。有效的投资权益保障是两岸经济关系健康、稳定和持久发展的根本保证。随着两岸投资渠道步入正轨,在两岸关系出现显著变化后,大陆投资主管部门出台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从制度上保证陆资入台的行政程序。建议两岸制定双向投资的配套措施,推动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和两岸双向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是对两岸自由贸易港区开展业务对接,福州和厦门保税区提出与台湾基隆、高雄自由贸易港区对接思路,包括区域监管对接、货物直通对接、文件文本对接、系统软件对接、增值服务对接、销售平台对接、运作载体对接、鼓励企业落实对接、办事机构对接、联合对外推介对接等基础上,建议两岸保税区之间可以采取“包船”直航的方式,后再开展常态化运作;实行双方统一的通关单据、服务流程和通关系统软件,实施“直通关”的模式;两岸关税区可互设办事机构,定期协调两岸保税区业务对接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三是推动实现对台贸易双向互通。在两岸政治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大背景下,应加快两岸贸易通关步伐,在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批准福建开办对台出口贸易基础上,尽早促成原先已获准经营对台小额贸易的大陆企业申办小额出口业务,真正实现对台小额贸易双向互通,实现两岸双赢。

四、引进台湾各类投资机构建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

组建投资基金可以为服务海峡经济区(CECZ)建设增加融资渠道,为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融合提供良好途径,解决建设和发展的融资问题,实现两岸金融市场和产业对接。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下两岸可通过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形式共同抵御经济衰退,寻找合作项目。设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在发起主体、管理主体、发行对象、资金投向等方面都可以实现在两岸之间的合作。

五、加快两岸银行业互设机构和股权合作

一是积极准备引进台湾银行业机构在大陆设立营业性机构。积极与台湾银行业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引进计划到海峡经济区设立机构的台湾金融机构。二是推动两岸银行机构互设,支持台资入股建立海峡银行。积极推广“富邦银行投资厦门商业银行”模式,通过香港地区、美国、日本等第三地,实现与海峡经济区金融机构的股权合作,提高台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效率。三是积极推动大陆法人商业银行到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四是创新金融模式推动两岸银行业签订银团贷款和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鼓励大陆银行与台湾地区银行对涉及重点项目和两岸基础设施项目联合发放银团贷款,加快大陆与台湾的银行业联合开展咨信评估、理财融资、代理国际信用卡和人民币信用卡等业务。五是推动海峡经济区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在福州、厦门金融机构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实现两岸直接通汇业务。

六、推动两岸证券机构合作和企业相互上市

一是两岸协商修法支持台资参股大陆证券公司或者参股设立专业子公司。推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机构与台湾地区的证券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吸引台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海峡经济区证券公司,或者参股合资设立专业子公司。二是鼓励和支持台资参股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两岸的证券监管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支持台资参股在海峡经济区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两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专门面向为海峡经济区和台湾地区发行股票型、债券型等基金。三是加强两岸证券机构合作,推动两岸企业相互上市融资。推动两岸证券监管机构之间以某种形式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以海峡经济区(CECZ)为试点,加快两岸证券经营机构互设和业务合作。四是鼓励两岸证券公司和各类投资基金相互投资实现业务和市场对接。目前台湾地区将台商提高对大陆直接投资的上限由40%提高到60%,并协商开放陆资投资台湾股市等相关政策。积极探索海峡经济区(CECZ)台资企业返台上市和开展“台股直通车”。鼓励两岸企业以香港澳门地区证券市场为中介赴台上市。五是加强两岸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QDII)合作,推动两岸证券市场对接。对海峡经济区内的证券机构开办QFII和QDII业务建议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条件,个案审批,通过降低资格要求、投资额度、持股比例以及资金汇出入的限制,吸引台资机构投资者进入大陆证券市场,试点对台资及其他海外台资背景合格机构投资者,鼓励和支持台资机构投资者投资入股台资企业股票和海峡经济区上市公司。

七、鼓励两岸开放保险市场和相互业务融合

一是放宽两岸合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增加法人保险公司数量。积极向中央争取对台先行政策,在两岸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前提下,比照CEPA的有关条款,放宽台湾保险公司在海峡经济区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二是鼓励两岸保险机构开展股权合作和开放两岸保险市场。在两岸加强保险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前提下,可以比照CEPA的有关条款,放宽台资企业到海峡经济区(CECZ)设立保险公司的门槛条件,对台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和作为个例审批。逐步批准并规范台湾自然人投资设立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可先从注册资本较低、经营区域仅限于一省范围的保险代理机构开始实施,而后再扩展至保险公估、经纪机构。对具有台资背景的保险公司及专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税收优惠。

三是进一步提高保险为对台经贸提供服务的能力。鼓励和支持在闽保险公司为台商、台资企业和两岸合作提供保险服务,并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对台资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对台贸易保险,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台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

四是搭建两岸保险市场对接平台,进一步促进闽台保险业交流和往来。鼓励支持两岸保险业之间开展保险业务磋商;建立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与台湾相应的保险同业协会或科研院校定期交流机制;举办两岸保险培训项目和研讨会,加强对两岸保险界共同关心的保险相关议题的探讨。

五是鼓励两岸合资或台资保险公司设立驻海峡经济区(CECZ)机构,引进台湾保险人才执业和开展保险业务培训。鼓励台湾保险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营销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大陆任职,开展保险业务培训和交流。

八、推进银联卡在两岸使用和创新双币信用卡

一是积极推广银联卡在台湾地区使用,创设人民币和新台币双币信用卡。台湾本地的银行卡清算组织主要有台湾联合信用卡中心(NCCC)和台湾财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FISC),银联可以选择与台湾地区信用卡機构合作,利用其覆盖全台的银行卡清算网络,实现银联卡在台湾地区的直接受理,与单个银行相比,银行卡清算组织通常拥有较高的市场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这种模式能够在较短的期限内使银联卡的受理网络覆盖全台。进一步签署两岸银行卡业务代理和清算合作协议。

二是选择合适的银行卡代理行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合作银行具有一定规模的当地银行卡网络,银联可以选择与已在台设立分行且为银联在港会员银行的香港银行合作,或是选择与在台的外资银行(例如万事达、维萨卡)合作,利用银联与这些银行的既有合作关系以及这些银行在台湾地区既有的银行卡网络实现银联卡在台湾地区的使用。建议由中国银联与台湾当地的银行卡清算组织或者代理银行进行合作,尽快促成两岸银行卡的互联使用,方便两岸民众的正常交往和日常支付需求。作为大陆对台合作的窗口,海峡经济区有地缘优势,有对台结算业务和新台币兑换业务基础和较完善的银行卡网络,可以由中国银联授权福建银联与台湾当地的代理机构先行接洽,在福建和台湾两地先进行银行卡业务试点。逐步推出人民币和新台币双币信用卡创新产品工具,便利两岸人员旅游、就学、医疗、消费等结算服务需求。

三是拓宽两岸四地人民币信用卡代理业务范围。规范和鼓励港、澳、台银行开展人民币信用卡代理收单业务,对于有内地分行或者代理行的港澳台银行,批准将收单量对等人民币规模作为其内地分行的人民币来源;对于没有设立内地分行的,准许其在内地人民币拆借市场上拆放资金。推动海峡两岸商业银行发行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使用的人民币国际卡,与境外特约商户实行“刷人民币,收人民币”的协议。

九、加强两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引进与合作

一是鼓励和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在海峡经济区(CECZ)设立或合资成立财务公司、投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机构,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其开展业务。

二是支持台资机构在海峡经济区内独资设立或参股合资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征信等事务所。大力推进与台湾商业征信机构的合作,鼓励台湾商业征信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为大陆商业银行、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资讯服务。

三是开展两岸公共征信平台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两岸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如在两岸公共征信机构之间建立数据接口,为两岸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办委托查询业务,增强两岸工商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度,为提高两岸金融合作水平奠定基础,利用台湾金融机构的资讯优势开展对大陆台资企业的金融合作,建立针对大陆台资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

四是建立两岸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两岸征信机构可联合携手将企业或个人在两岸经贸活动中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并建立起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跨岸账款追收、债权执行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五是建立为两岸农业发展服务的专业性担保公司和融资工具,引进台湾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和集聚民营资本成立担保公司。依托台商协会和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等,引导两岸农业合作企业组建专业担保机构,解决两岸农业合作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依托两岸农业合作企业,引导其上游的农户和个人中间商成立互助担保基金,为涉及两岸农业合作的农户和个人中间商贷款提供担保。引进台资成立中小企业和在两岸资企业担保公司。由台资和大陆创业投资公司、财政部门、民营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十、积极推动两岸货币兑换及结算服务便利化

积极向中央申请扩大授权,将福建的新台币兑换业务试点由一家银行向多家银行推广,一是扩大福建省新台币收兑业务的地域和机构范围。二是引导合理的新台币兑换需求从“地下”转向合法渠道,争取有关部门批准在海峡经济区设立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非银行专业机构,例如专业的货币兑换公司,满足兑换需要,并允许台资入股经营。三是提高人民币携带限额,简化对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四是制订人民币和新台币定价机制和管理办法,公开挂牌人民币对新台币的汇率。五是在目前两岸货币均为不可兑换货币条件下,海峡经济区向中央申请开办对台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允许为在台湾居住的同胞在福建试点银行开立人民币离岸帐户,批准在大陆台商在福建试点银行开立新台币离岸帐户,便利两岸资金的汇划、结算和投资。

十一、推动两岸分阶段建立货币清算机制

人民币与新台币在两岸流通已有一定规模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和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机制经验,尽快提供清算渠道和回流机制。清算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三种模式实现:一是两岸货币监管当局各自授权一家商业银行,由授权商业银行之间签订跨岸清算协议;二是委托两岸民间组织,例如通过金融学会或银行公会渠道,海协或海基会的“两会”协商机制,在福建建立货币调运和清算试点;三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由两岸货币监管当局直接签署货币清算协议(MOU)和货币互换协议。

十二、建立两岸货币金融监管合作和金融稳定机制

一是通过构建两岸金融业合作平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保持定期磋商沟通渠道,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日常的金融监管事务操作以及与相关台湾监管组织的磋商、协作及联动。合作应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打击外汇黑市交易、地下钱庄和非法跨境洗钱行为,维护两岸正常经济金融秩序。

二是建立两岸金融和司法信息交流机制,保证监管信息传递顺畅,为监管合作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建立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就两岸业务发展状况、金融监管、货币流通、货币清算、货币供应、信贷资料、外汇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和金融风险处置等相关金融领域加强信息交流与措施合作。

三是两岸协商建立本币和外汇平准基金,建立两岸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的协同机制,防范两岸金融市场对接中出现的金融风险。

四是建立两岸跨境危机管理机制。

五是加强跨境资金联合监管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短期资本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系统。

十三、探索建立两岸四地统一货币机制

金融海啸爆发以来,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遭受冲击,市场呼吁包括人民币在内的货币发挥更多功能,大陆着手巩固人民币在区域货币的主导权。随着大陆金融和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加快,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已是逐步实现的目标。

(作者单位:福建省金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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