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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

2009-06-08李树国

活力 2009年18期
关键词:调解平衡效能

李树国

[摘 要]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只有强化法官自身素质和时刻以创新的法官法律思维和调解手段平衡利益才能产生社会效能。本文从五个方面阐述当事人利益结合点是解民忧、顺民意、减民负、保民权的关键点,又是以其丰富和谐司法内涵,完善诉讼调解全过程。

[关键词]利益;调解;平衡;效能

一部军事体裁著作,在论述敌我双方关系演变中,曾这样表述,“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衡的利益”。法庭上诉辩双方唇枪舌战,为了各自利益亦然如此。充分展示了利益关系作用下,不同社会主体相互关系演变的本质。那么就人民法院的一切审判工作,概括讲,就是一个利益冲突下的解决机制,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行政审判,民事审判在这方面表现的更直接。刑事审判侧重体现的是惩处,对受刑法保护客体,遭受不法侵害行为予以否定,对不法侵害人予以打击,打击的同时,体现对刑法保护客体的保护,无论是打击还是保护,最终体现的是统治阶级利益。行政审判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民事审判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

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主体是人民法院法官,审判的基本形式为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民主集中制。当事人为诉讼各方,包括公诉人、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即当事人为广义的当事人。

法官作为诉讼主体,主导司法审判的过程,是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明析法律责任,适用法律的过程,核心问题就是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如何才能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是对每个法官司法能力,执法水平的检验,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党提出了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审判过程中,准确把握当事人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尤为重要。“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和谐,利益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体质要求。”从而更加再现法官审案、判案就是孜孜以求寻找当事人利益最佳结合点,这既是法院机制、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其职能职责所在。要靠五项保证,实现当事人利益。

一、靠法官素质,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不是大众化职业,审判也不是一般公务活动。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养,包括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因为法官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只有空泛的法律知识是不能完全胜任的,还要具备相应的社会科学知识,系统而不是零散的掌握法学方法论、哲学、历史学、逻辑学。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官不但是一个法律人,还应是一个政治家,要从一个政治家的视角,全面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维护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绝不能孤立机械执法,绝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能偏离审判工作人民性、大众性、大局性、服务性。

谋求当事人利益最佳结合点。法官的政治素质是基础,业务素质是保障。政治素质包含着党的先进性在审判事业中的体现。同时,内含着法官的道德,法官的良知。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一是要强化法官职业意识,通过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审判独立意识、中立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自尊意识、司法文明意识、司法廉洁意识。二是要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严谨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有强烈社会公信力的求实公平、廉洁、文明形象。三是要完善法官职业监督,有权要尽责,有权受监督,任何权力行使都不可偏此,履职尽责是权力主体应尽义务,接受监督是客观方面,正确履行职权,防止权力滥用的必要条件。

二、靠审判管理,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

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是四级法院设置,二审终审框架,即“四级二审制”,审判组织上,是民主集中制下的合议制、独任制、审判委员会民主集中制定案制度。

根据法院设置,审级终审法律规定,审判组织特点,认清这些基本审判制度,同时,把握准主要审判实践关键,是精、准、严、细审判管理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突显审判管理本质内容。一是放权。准确讲应是还权,还权目的是明析权责。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独任审判员。摒弃行政方式管理审判工作模式,消除审而不判,或判而不审,由领导定案的官本位弊端,让各审判组织根据各案当事人间争执焦点,以及法律事实、事件、准确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只有当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对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适用,实体权利确定等产生分歧时,才启动其他审判组织集体决定。二是选任审判长。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把法官群体中德才兼备,有良好道德素质,又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水平,较高执法能力的法官选任为审判长,赋予其独立承办案件权力,并组织一定的审判组织开展审判工作。当然,审判长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的能力,有很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有对社会服务强烈责任感,从而保证有能力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三是惩戒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法律的象征。法官的职业要求要始终保持中立、公正,做到不偏不倚。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情,不谋私利。职业特点要求,法官背离这些基本素质要求,势必在公正执法上打折扣,如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严格执行《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办法》等予以严格惩处,以加强审判管理。

三、靠长效机制,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

一切长效机制的建立,都必须紧紧围绕“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同时,“三个至上”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在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基础上,一方面法官必须忠实信仰法律,做到宪法法律至上,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官必须更加信仰法律,必须更加崇上法律。把法律作为第二生命,是法官实现法律至上的使命,同时也是人民利益至上的自然保障,人民利益是法律的渊源,所以法官应当奉行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以长效机制建设为保障,使法官心存正义,忠于职守,不畏艰险,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行法,护法,捍卫法律,弘扬法治,让法律发挥出实效和应有的功能。我们为此,建立了《法官行为规范》、《法官业外行为准则》、《审委会立会制度》、《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等等,都是具体的长效机制建设内容。另一方面,法官必须真情实感,人民利益至上,心有人民,做到一切司法工作为人民利益着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让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每一位法官心中,落实在行动上。这是具有时代特点的,最根本的长效机制,其他一切制度建设都必须围绕“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弘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四、靠深化改革,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

司法审判改革的根本是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法官的职业意识、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技能、法官的职业形象、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的职业监督七个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法官应成为法律专家,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巧,这不仅是职业特点本身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更是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建立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把握法律至上的原则。时刻遵循以人为本的要求和科学发展观来开展中国法制建设,真正形成人文精神是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驱动力。”这更加体现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时期,以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点,进一步激发法官依法创造财富的活力,并充分再现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的陈旧观念,法官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主要任务就是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因此,法官必须要通晓法律,同时,具有正确的法律思维习惯,明确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还要阐于将法律规范诠释为人民群众易于理解和明白的大众化语言,即正确的解释法律,适时填补法律的漏洞。法官精通法律固然十分重要,还要求懂政治,了解社会,精通事理,具有对事物综合分析与判断的能力。做到事理明晰、法律透彻、逻辑谨密。在此条件下,无论是调解的方式,还是判决的方式终结案件,让当事人认理服法,达到案结事了,和谐诉讼。这也就真正谋求到了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通过司法审判的工作方法,寻找当事人共同的根本利益,使某一方当事人做出各自的取舍与让步或放弃,以维护共同的根本利益,让当事人的利益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相等或相抵,有的可能发生利益上的转化,比如人身损害案件健康权与财产权的转化,就是使不同当事人利益关系恢复至案件发生前的稳定状态。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稳定。

五、靠调解,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确定

调解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无论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还是行政调解或者人民调解,已经被视为东方经验。而且,调解符合以“和”为贵的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和、忍、让的深刻思想根基。审判实践中,法官充分运用调解方式 ,解决矛盾收到实效。这一切更加展现社会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体构成所发生的变化,各类纠纷也在相伴而生,使我国社会文化、经济、思想、政治均处在转型时期,各种思想意识,文化,发展,利益诉求,相互涤荡,这些,必然反映到司法审判工作方面来,特别应该令人关注的是,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或者平衡时,申诉上访案件大量产生,给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最好的教师可以招来最有才能的学生,培养出杰出的毕业生,并能产生最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吸引到最多的科研资助等”,我们每位法官在调解工作中要时刻以自身的智慧和才能启发当事人,这就需要法官在诉讼的全过程进行调解,调解立足于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的基础上进行,确定调解方案,缩小当事人间利益诉求间的差距,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靠法官素质、靠审判管理,靠长效机制,靠深化改革,靠调解谋求当事人利益平衡最佳结合点,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尊重人权,实现以人为本,最终从根本上达到人民法院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把谋求当事人利益最佳结合点,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实践活动,变为法官今后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参考文献:

[1]何建化. 社会公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学术月刊,2005,(7):12-15.

[2]王晓东. 论法治理念的人文精神与和谐社会[J].法学与实践,2007,(3):20-21.

[3]高慧君. 国际高等教育开放课程对我国高校课程建设的启示[J]. 职业技术,2008,(9):12-16.□

(编辑/梁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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