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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未获通过与贸易保护无关

2009-06-08

中国经贸 2009年7期
关键词:收购案汇源反垄断法

张 君

3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否决了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至此,这桩备受关注的收购案终于尘埃落定,这是自去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目的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通过旗下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全部已发行股本,折合每股约12.20港元。以汇源2008年9月1日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4.14港元计,这一要约收购价有1.9倍的溢价,总价约为24亿美元。

虽然对于这个报价可口可乐公司内部争议不断,但可口可乐公司不是冤大头,他们不会打无准备的仗,之所以花这么高的代价收购汇源,可口可乐是有其目的的。首先,从两者占有的市场份额来看,汇源是中国最大的果蔬汁生产商,2007年,汇源在中国国内100%果汁市场及中浓度果汁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2.6%和39.6%,2008年第一季度占浓度果汁市场56.1%的份额。而2007年可口可乐在中国果蔬汁市场的占有率为9.7%,如果两者合并,将占据中国果汁饮料市场一半左右的份额。其次,从可口可乐公司的角度来看,市场上多一个品牌,尤其像汇源这样知名品牌,对可口可乐来说就是多一个竞争对手,收购汇源不但可以收购它的市场,还可以灭掉一个竞争对手,对于可口可乐来说,这一箭双雕的事,何乐而不为。

审查程序及决定

可口可乐于2008年9月18日向商务部递交申报材料。商务部于同年11月20日立案,并于一个月内完成了初步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经审查,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从公告中看出,商务部曾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过商谈,并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也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但经商务部评估后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而且,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双方都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桩并购案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商务部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反垄断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商务部公布的公告来看,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查了29起,已审结24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对于1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批准了该集中。而这件是中国自去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外资收购案。

本桩收购案未获通过与贸易保护主义无关

针对这桩收购案的决定,外界议论不一,有专家认为会影响中国在海外的并购,也有人认为会影响外商在华投资。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表示,“商务部的决定从法律上说没有问题,严格遵守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审查程序。”

3月19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针对这次公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务部做出禁止收购的决定,既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也非贸易保护主义。他强调,本案的裁决与中国的外资政策无关。中国一贯主张积极吸收外资,将继续扩大对外开放,为各国来华投资者开展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外交部发言人秦刚3月19日表示,中国政府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公司是根据反垄断法作出的客观裁定,完全不同于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

秦刚在回答记者相关提问时表示,中方作出这样的裁决正是为了维护中国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国政府始终坚定不渝地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政策,中国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在中国的市场上随处都可以看到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也可以看到中国的产品和来自世界各国的饮料。中国消费者既喝汇源果汁,也喝可口可乐。中国的市场是充分开放的,中国的商品是丰富的。”秦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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