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非国民待遇及对策分析
2009-06-04于开红曹凤伍
于开红 曹凤伍
摘要:民营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已经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好坏快慢的重要标志。但是民营企业并没有受到与此相应的待遇,更多的是非国民待遇,从制度层面看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金融制度和政府服务三个方面。严重破坏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谐发展、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必须尽快得到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民营企业 非国民待遇 国有企业 和谐发展 对策
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不但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同时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不可缺少的生力军。据《2004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显示民营经济创造了70%以上的城镇就业、60%以上的工业总产值、50%以上的社会零售额和60%以上的出口贸易。然而,尽管民营经济已经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已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好坏快慢的重要标志,但却难以享受与国有企业等同的国民待遇,时常受到非国民待遇的歧视,这严重破坏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和谐氛围和民营经济正常发展的路径,减缓了民营经济发展的速度。
从制度层面上来看,造成民营企业非国民待遇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即法律制度、金融制度和政府服务。
第一、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首先是法律制度的欠缺。如同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一样,民营企业的发展也不例外。但我国当前规范企业发展的发律法规仍是承袭以前那种狭隘的、落后的以所有制主体、组织形式、投资区域等规则制定而成的,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还十分欠缺,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虽然近年来我国也制定和颁布了诸如《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实施时间尚短,并缺乏相应的操作监督部门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制效应并为得到充分的体现。
其次是法律制度的歧视。一是行业进入制度的歧视。虽然民营经济已经涉及国民经济的很多行业,但却不能进入或控股一些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如银行、电信、高速公路等)。二是资产保护制度的歧视。我国法律规定公共财产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没有规定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三是税费制度的歧视。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采用的仍是两套不一样的税费标准。这无疑是给民营企业,特别是对于刚起步的、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加重了负担,发展壮大更加困难。
第二、从金融制度层面来看,首先是银行信贷制度的偏失。当前我国银行信贷制度的设置和方向主要是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望梅止渴。据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对GDP贡献已超过60%,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民营经济的使用比率不足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资源仍为国有企业占用。同时,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呆帐、坏帐和死帐,造成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逐年攀升,在加上民营企业一般规模小,信用不健全,银行对民营企业的“惜贷”就更加严重,这些都直接导致民营企业“供血”能力不足。不少企业只好谋求想民间非正规金融部门进行“高利贷”,有的年利率高达18%,给企业的发展增加了沉重的包袱,发展收到严重的制约。
其次是资本市场制度不完善。主板市场严格的上市规则以及政府政策的侧重点主要放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受到严重歧视,导致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的机会渺小,仅有个别发展特别良好的大型民营企业才有资格在主板市场上筹融资。同时,中小企业板的发展也不尽人意,由于其规章制度基本上是克隆主板市场,缺乏应有的创新和灵活,并没有真正起到为中小企业筹融资的作用,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又丧失了一个重要的筹融资渠道。
第三从政府服务层面来看。首先是地方政府对国有和民营这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指导和扶持上的差别待遇。由于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主体,同时,在“一大二公”的时代所形成的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感,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国有企业总是另眼相看,把大中型国有企业定为地方重点产业或支柱性产业来抓,无论在在发展方向、贷款融资上还是在人才的引进上都给予相当大的指导和扶持。
其次是地方政府对两种所有制企业服务程序上的差别待遇。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政府是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出资者,所以对于国有企业的服务基本上都是一路绿灯,很少设置关卡。但是,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和出资者是民营企业家,是政府管辖的“民”,到政府部门办事就是有求于政府部门,这个时候政府的权利就有了“寻租”的冲动,于是就设置了各种各样品类繁多的关卡,变相的增加了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本,经济学中称之为企业的“政府成本”。
民营企业无论是在法律、金融还是在政府服务的领域都遭受到非国民待遇,必须得到尽快的改善,赋予民营企业真正的国民待遇,才能真正实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和谐发展、共同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首先是改革现有法律中对民营企业差别待遇的条款,赋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的法律环境,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是做到法律条款的一致性,防止多重标准,为法律实施带来不便。再次是尽快制定与民营企业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少民营企业发展中不必要的摩擦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民营企业的竞争优势。
第二、加快金融市场改革的步伐。首先是加快银行系统的改革,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改变贷款的所有制取向和规模取向,真正以企业信用作为贷款的核心标准。设立更多的股份制银行和合资银行,扩大利率自主权,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优惠政策。其次是完善股票债券市场,规范主板市场的交易行为,创新并完善中小企业板的规章制度,并尝试开发债券市场,为中小民营企业的筹融资拓宽渠道。
第三、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政府。政府是公益性的组织,并不是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机构,转变政府职能首要的就是改变政府的价值取向。改变对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企业的差别待遇,减少对民营企业吃、喝、卡、要和其他种种关卡,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定、创业培训指导制度和民营企业家的培养保护制度等,提高政府办事的效率和质量,建设真正的高效型政府。◆
作者简介:
于开红,男,汉族,1976年生,四川射洪县人。现任重庆三峡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主要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
曹凤伍,男,1987年出生,吉林四平人,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005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