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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和维稳统筹兼顾的实践

2009-06-04林哲旗

管理观察 2009年13期
关键词:改制稳定

林哲旗

摘要: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构成单位,国有企业的体制变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本文通过分析企业改制面临的形势,探讨企业改制中影响稳定的因素,提出企业改制和维稳统筹兼顾的对策,以期为国有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改制 稳定 统筹兼顾

在新的国际国内社会、经济环境下,我国企业改制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国有企业推行改制正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如何在新的挑战面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当前企业改制必须要面临的课题。

一、企业改制面临的形势

国有企业改革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改革的重点,已经从国有中小型企业大规模的改制退出转到国有大中型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各地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已经接近尾声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经过几轮的探索实践,其共同点都是从改革产权制度、理顺劳动关系入手,即在产权多元化的同时,实现了职工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国有中小企业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问题。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国有大企业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通过减员增效、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等方式逐步得到解决。国有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运营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呈现出销售收入快速增长、实现利润大幅提高、资产质量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国有企业已经基本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但仍有许多国有企业在体制和机制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如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机制不活、市场应变能力不强等问题,都亟待在深化改革中继续加以解决。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崛起和外资的全面进入,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态势更加严峻,只有加快改革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

二、企业改制中影响稳定的因素

(一)改革成本缺口问题

国企改革所采取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即由政府制定方案,动用行政力量,全面地强制性、运动式、限时式,并将改制进度和质量与官员考核挂钩,强力推进国企改制,虽然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了国企改革的产权与人员的两大矛盾,最大限度上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速度,但地方政府和很难在效率和公平之间作出取舍,由于国企改革涉及到存量的再分配与产权的界定、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问题,必然会出现一部分人利益受损,而导致这部分人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由此带来了效率与公平、速度与质量之间的失衡,导致改革成本缺口。改革成本缺口包括企业分离办社会、拖欠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清偿职工债务等。虽然政府明确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资产变现、国有股权减持、豁免部分财政性债权、打包回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招商引资和财政注入、以及减免税费利用政策化解等途径解决改革成本不足的问题,但实际支付改革成本与需求还有一定的缺口。

(二)化解企业金融债务问题

部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改制监管乏力,对改制方案审批不严格、对企业改制监管不到位,加之部分改制企业的职工民主参与程度不够,缺乏透明度,职代会作用发挥有限,由此诱发产生了一些不经济的行为和腐败问题,致使部分国企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少数人暴富,造成企业金融债务严重。企业债务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既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变化带来的,也有人为决策失误、企业盲目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责任在短时间内很难查清,增加了处置化解债务的难度,致使部分企业资产难以变现,改制、重组、破产工作难以推进。有些地方的企业改制成本变相转移,导致地方政府大量举债,政府偿债压力较大。

(三)部分企业改制不彻底的问题

部分企业领导利用企业改制之机,在改制前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环节,销毁、掩盖企业过去经营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少数部分企业领导与政府官员和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企业转让、出售、产权交易和政策性关闭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大肆侵吞、私分、隐匿、转移国有资产。有些企业只进行了职工身份的转换,企业整体改制和债权债务处理还没有到位,特别是一些问题较多的困难企业,由于一些企业资产抵押或价格原因,致使资产难以处置,因而导致企业的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没有解决。有的企业无产可破;有些企业虽已签订引资重组的协议和合同,但还没有具体实施落实;还有一些改制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变更、工商登记以及离退休职工交接管理工作尚未完成。

(四)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目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压力依然较大,有些下岗职工受年龄和自身技能的限制,无法找到新的就业岗位,家庭生活收入来源无法保障,基本生活受到威胁,只能依靠下岗发放的补偿金和社会救济来维持正常的生活,对构建和谐社会与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企业改制后下岗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也存在大问题,通过多年不懈的努力,目前大多数地区都建立起了“三条保障线”,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第一,对大多数下岗失业职工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就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第二,这“三条保障线”的保障水平逐条下降,总体水平偏低,难以保障下岗失业职工的正常生活。第三,即使是这样低的保障水平,对很多地区而言,也难以做到按时足额发放,而且“三条保障线”覆盖的面也不够广泛。

三、企业改制和维稳统筹兼顾的对策

(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改革成本不足的问题

充分利用政府已出台土地、国有资本和股权转让以及招商引资、债务处置等方面的政策筹措改革成本,利用陈欠税费减免,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等方面缓解改制企业支付改革成本的压力。通过打包打折回购债权倒出净资产,加大资产变现力度,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现行收储,统一集中运营活化;继续加大招商引进工作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吸引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解决成本不足的问题;积极鼓励经营者和职工购买本企业资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用资产支付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消化改革成本。同时,可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解决改革成本不足问题。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分类监督,加强重点企业检查监督,将企业领导人选用、收入分配、职务消费,非主业投资,高风险业投资、产权转让、股权激励等方面收入纳入检查重点,逐步由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转变,针对改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已出台的法规,企业国有资本收缴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入的项目、征缴方式和渠道,以及法律责任,确保出资人的职能到位。

(二)要采取多种渠道,加大化解企业金融债务的力度

化解企业金融债务是国企改革的重点,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金融机构和改制企业协调机制,针对金融债务化解的难点问题,共同研究寻找处置的途径和办法;充分利用开行的软贷款,积极筹措资金,认真摸清底数,兼顾各方利益,拿出积极化解方案;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对改制企业历年来的借款全部豁免政策、有关劳动与社保职工安置方面减免政策。鼓励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承债式购并改制企业,鼓励投资者购买债权,债券可按比例转为股权、促进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同时,要加快推进资不抵债企业的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进度,对破产立案、进入破产程序的,要加快实施程序和步骤,尽快破产终结。同时,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劳动保障、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整理和完善原市属企业的改制实施方案、政府批复文件、资产转让协议等档案资料。国资、国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企业改制时进行剥离处置的国有土地和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按政策规定提取的分流安置职工的补偿费用,要建立健全相关台帐资料,指定职能处室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后续服务和监管、及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奠定基础。

(三)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尚未彻底改制企业的改革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之后,还有大量的后续工作要做,包括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和社会化管理问题、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问题,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问题、土地转让金使用问题、化解不良金融债务问题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共同的配合,继续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改制企业开展履约监督验收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对招商引资,新引进外来投资者对国有企业所进行的重组、兼并、收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追踪检查是否按照原来的合同协议承诺履约,资产转让价款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如何,职工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企业未来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帮助改制企业解决遗留问题。通过对改制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规范,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质量的不断提高。改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内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剥离企业不该的负担。如核销企业呆坏帐;二要剥离不该由企业承担的人员。例如离退休、提前退休和内退职工都要进入社保,由社保局统一管理;三是剥离辅业,突出主业。剥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如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且具有社会职能的部门都要剥离,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发挥其主业优势。

(四)尽快建立救助保障机制,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提供条件

企业改制过程中,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改制单位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在未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改制的内退和因工伤残职工、职工遗属、精神病患者等职工的预留费用和人员管理,确保职工利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保持社会稳定。改制单位参加了当地的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费用,没有欠费情况。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及时协助改制后公司办理党、工、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特别是国企下岗之职工中的弱势群体,一是亏困企业中的“40、50”人员,他们既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又因年龄偏大就业困难而缺乏经济来源;二是健康状况较差的职工,由于医保覆盖面较低,这些人患了大病往往得不到及时治疗。对这些弱势群体因改制而下岗职工政府有责任继续承担提供再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对这类群体除了经济补偿外,就是要建立一个救助扶持机制和救助补偿基金,有效解决亏困企业职工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可用补偿基金为他们持续缴纳社会保障金,有针对性的提供再就业能力的培训,提供就业岗位,让他们的生活不再有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张晓菲,张晓川.国有资产监管的若干理论问题探索[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3):42-43.

[2]邓耀彩.国有经济制度创新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J].国有资产管理,2005(4):35-26.

[3]王明伦. 现代企业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42-144.

作者单位:厦门万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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