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司法改革中的教条主义
2009-06-04王玉利
王玉利
当前在司法界,热門的话题当属司法的改革,而逮捕权的配置又是热门中的热门。一种意见认为,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拥有司法权的法院来决定,这是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我们国家和世界接轨,法律也必须和世界接轨,也就是法律资源的配置也要效仿西方的做法,将逮捕权归属法院。听到这种论调我就想起在我国大革命初期,中国的革命道路应如何走的问题在中国共产党人中的争论。当时苏联的革命已经成功,走的是先夺取城市,然后在全国夺取革命的胜利。这种模式被当作社会主义革命的典范。很多的中国共产党人也学习了这种模式,认为中国的革命也应当走这样的路子,这是苏联革命成功的经验嘛。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刚刚建立的红军手拿大刀长矛与有机枪大炮的守城敌人苦战,使红军遭受了巨大损失。毛泽东将这种不联系实际,将国外的或书本上的理论生搬硬套的做法称之为教条主义,也叫本本主义。大喊将逮捕权配置到法院的我国的法学巨擎们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进行司法资源配置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配置的理念是什么?是公正,是效率,是通过制度的合理设置,将权力合理分配到不同的部门,使各部门之间能相互制约,不使一家独大,保证公民权利的救济。
国外的逮捕权配置到法院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的,法院的司法权是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权力。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是独立的,不受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官也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法官和上级的制约,法官只忠实于法律,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级。正是有这样的一种司法基础和制度基础,人们才普遍信仰法律,将法律视为至高无上的一种行为准则。这也是将逮捕权配置到法院以便监督侦查权的行使,保证人们的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得到充分救济的基础。反观我国的现状,有没有这样的制度和理念基础呢?很明显,是没有的。也就是说,在我国将逮捕权配置到法院是没有制度保证和法律信仰支持的。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都知道,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各级党组织是最高的领导机构,公检法司都要服从党的领导。本来制度是好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成了党的一把手负责制,一切机关都要听从党的一把手的指挥和调度,根本谈不上独立。如果不听从上级的指挥,你就要动一动,美其名曰“不换脑筋就换人”。在这样的环境下,怎么能保证法院的独立?怎么能保证法官的独立?
当前的司法腐败也使得我们不能将逮捕权和审判权配置在同一个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领导在谈到司法的腐败时,说过这样一句话:法院系统中90%的法官是好的。这也就是说有10%的法官是腐败的。我们知道,基层的一般法官处在最下层,无职无权的人占大多数,而无职无权的人是不具备腐败的资本的,具备腐败资本的是那些有一定权力的官员们,而这些人又掌握了相当一部分基层法官的命运。可想而知,虽然腐败是10%的法官,可就是这10%的法官决定了大部分案件的命运。将逮捕权和审判权全部归置到这样的一个部门,人民能放心吗?能起到预期的任用吗?将逮捕权配置到检察院,虽然检察院也不是一尘不染的纯洁之地,但逮捕权在检察院,审判权在法院,将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配置到两个部门,使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多了一道评价机制,对逮捕权的行使多了一个制约机制,这就使公民增加了一种救济的渠道。负责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官在批准逮捕时他也要想一下,他的决定会不会被法官认同。这样,相对来说,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就会更公正一些,错捕的可能性也就更小一些,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会更有利。
现阶段,我国将逮捕权配置到法院是不合适的,这不仅仅是权力的分配问题,更是如何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问题。司法制度的移植不只是看制度本身的好坏,更重要的是看这种制度存在的基础是不是相同或相似,是不是能被人们所接受,是不是能适合我们国家的国情和文化环境。只是一味地强调制度本身好与坏,合理不合理,而不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就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教条主义,本本主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