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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之制度体系构建

2009-06-04方海明邵健儿董秀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8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承办人检察人员

方海明 邵健儿 董秀忠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治理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的司法制度。如何作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真正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做到既打击犯罪,又教育挽救,使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笔者从近年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的实践出发,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体系的构建和改革角度提出解决的方案。

一、制度体系构建的主旨

相关法律规定为我们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思想,那就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制度体系构建的设想

制度体系是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有机结合。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就是: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过程中,未成年人案件经分案后交由专门负责办理此类案件的承办人(专门办理制度),承办人首先重点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判断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审查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到每人必讯问,同时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过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构罪不捕和存疑不捕处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按照逮捕必要性评估机制的要求,综合分析其是否具有再犯可能、帮教条件等因素(逮捕必要性评估机制),并注重听取法定代理人、学校、派出所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意见听取制度),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建立健全帮教、跟踪等配套措施,及时教育挽救,保障其合法权益(帮教等配套制度)。

三、具体制度分解

(一)专门办理制度

专门办理制度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案件类型的专门化。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含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交由专门人员办理。部分含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也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办理。二是部门、人员的专门化。在实践中,专门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在侦查监督部门内部设立,只负责审查逮捕,也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跨部门设立,兼具逮捕、公诉职能。在专门人员的选择上,则可以更多地考虑由熟悉检察业务、掌握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热情耐心的女性检察人员担任。

(二)年龄审查制度

年龄审查制度的工作程序。首先,将年龄审查作为案件审查的第一关,确定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再审查犯罪事实;其次,要利用证据规则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来确定涉案未成年人的刑事年龄;最后,在无相关证据资料或现有证据相互矛盾而且证明力相当的情况下,按疑罪从无或存疑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原则来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明确证明年龄的证据种类。户籍资料(含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医院病历档案、疫苗接种卡、家谱、学校学生登记表等;父母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骨龄鉴定;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下载的附有照片的户籍资料。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指未成年人在接受讯问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提供帮助。[1]

合适成年人的选择。一般来讲,有两类。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二是愿意但当合适成年人的自愿者。自愿者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和一定的时间保证用于承担合适成年人的工作,并且不能是本案的被害人、证人或者参与侦查的人。

合适成年人的职能。其职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得到放松。二是充当未成年人与检察人员之间的桥梁,使未成年人准确理解理解检察人员的提问,同时也使检察人员能准确理解未成年人的陈述。

(四)逮捕必要性评估机制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从实际出发,因人而异,通过考察分析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特点、生活环境、日常表现、犯罪原因、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察其是否具有逮捕必要。对逮捕必要性的评估,其实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措施的风险评估,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重新犯罪的风险,二是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风险。

这里有必要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风险评估机制。对于衡量逮捕必要性的因素及其各自权重,主要考虑三大因素,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二是其犯罪情况,三是其监管帮教情况,其中个人情况和犯罪情况所占比重各为30%,监管帮教情况所占比重为40%,详见下表:

未成年人案件承办人在判断逮捕必要性时,可根据表中的内容就各项风险因素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打分,总分100分。得分40分以下的为低风险,可考虑做构罪不捕处理;得分在40-80分之间的为中等风险,承办人应当仔细裁量,综合判断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高风险,一般应当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五)意见听取制度

实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意见听取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维护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利于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逮捕的正确决定。该项制度的开展,应在确保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不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在对社会不公开的形式下进行。检察人员应充分听取法定代理人、学校、相关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就各方意见制作专门报告,以便作出正确决定。

(六)帮教等配套制度。

四、制度体系之保障措施

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的评价机制。对某一制度体系运行是否合理作出判断,需要凭借一定的指标。而判断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制度体系运作状况的關键,就是看被作出不捕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能配合司法机关完成刑事诉讼、是否能在司法机关的教育挽救下更好的回归社会,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的评价机制。通过定期收集、整理相关数据,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不捕后是否妨碍诉讼、已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判处轻刑等情况,并针对个案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从而科学评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的宽严程度,以便及时作出调整。

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体系。做好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这就需要我们联合社会、学校、家庭,落实未成年人监护措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外部环境,共同打造全方位的预防和保护体系。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场所,更是重要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场所。检察人员可通过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检察官导师等形式,定期到中小学校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法律知识,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还可通过与各未成年人工作部门如团委、妇联、关工委等进行工作联系,经常沟通交流,反馈办案中体现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共同研究探讨,多方协作,形成合力,推进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解决。

注释:

[1]徐美君:“‘适当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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