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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学生要挟,学校应该“退”而“不让”

2009-05-31顾伟清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09年11期
关键词:作弊考试班主任

顾伟清

“校园学生自残事件”是指学生在校园里违反纪律后,采取自我伤害的方式来逃避学校责罚的一类事件。自残的

方式有跳楼、割腕、跳河、悬梁、喝药等,令学校管理者十分头疼、十分棘手。

一、 事件:为躲处分,女生吃下安眠药

据《中国教育报》(2009年5月5日)报导:在刚刚过去的期末考试中,某校一位女生因考试时夹带纸条,而被监考教师依据学校的考试纪律判为“作弊”。按照考试纪律,凡作弊者都要被通报批评。该生当晚在学校的通报还没有张贴之前,抢先吃下10片安眠药。吃药后,该生就通过同学通知了家长,家长急速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洗胃抢救。学生病情稳定后,家长就通知了班主任。班主任赶到医院后,家长的第一句话就提出:“学校不要再公布孩子作弊的事情了。”当班主任对此要求有些为难时,就遭到了家长严厉的质问:“难道你们学校的规定比孩子的生命还重要吗?”一句堂而皇之且铿锵有力的质问,让班主任不敢再有半点迟疑了,立即打电话告知了学校领导,学校领导也立马答应了家长的要求。该生以自残为代价赢得了她想得到的一个最好结果——名字不被公布,保住了自己的颜面。

第二天,这名女生依然坚持到校考试。校门口的通告栏中,只有与她在同一场考试中作弊且被发现的另外3位同学的名字,她自己则不在其中。

学校如此妥协,是否可取?那么,该如何正确应对呢?笔者认为,应该“退”而“不让”。

二、 “退”:是策略,是“以退为进”

何为“退”? 《新华字典》解释为:向后移动。笔者所说的“退”,不是“妥协、”,也不是“败退”,而是“以退为进”。“退”是策略,“进”才是目的。为了“进”,有时就得“退”,就如箭头要射得远,弓弦就得往后拉。

学生走极端,学校可不能走极端,否则可能“鱼死网破”。面对学生以生命为赌注,学校就得主动地“退”,暂时满足学生的“要挟”。

首先,自残学生处于崩溃的边缘,必须“退”。

考试作弊的出发点,无非是想获得个好分数,聊以自慰;自残要挟的动机,无非是想留住自己的脸面,惧怕抬不起头。这种学生本来就虚荣而敏感,一有风吹草动,就很容易情绪失控,甚至走向极端。刚抢救回来的自残学生,更像只暴涨的“气球”,稍有刺激,就会粉身碎骨。如果学校公事公办,一口回绝学生的“要挟”,就很可能引爆“气球”,把学生推向绝境。为了学生的生命安全,学校必须“退”。

其次,为了避免无休止的“围攻”,需要“退”。

测隐之心,人皆有之。学生的自残,必然引起家长悲愤,转而向学校“要挟”。学生的自残,必然引起社会的同情,转而向学校施压。孩子都以自己的生命作赌注了,学校还有什么不能让步呢?有什么比孩子的生命还重要呢?学校如果不“退”,就会被戴上冷酷无情的帽子,成为众矢之的的“冷血动物”。为了避免陷入“四面楚歌”的困境,学校就得考虑“退”。

再次,为了以后更好地教育,需要“退”。

人的情绪是波动的,就像潮水一样,有涨有落。刚自残的学生恰巧处在情绪的涨潮期,能够接受相反意见的阀门已经全部关闭。短时期内,说服学生放弃“要挟”,几乎不可能。与其无效地“死拼”,还不如主动地“退”。假如学校“死拼”,就会加深情绪对立,学生变得更加逆反,将来的教育会变得难上加难。可能的后果如何?或者变成“捣蛋鬼”,肆意挑衅;或者成为“破罐子”,自暴自弃。为了以后的教育,学校需要“退”。

那么,学校如何“退”?

首先,对自残学生暂时“退”。以“生命至上”为原则,及时抢救学生。当学生稳定后,给予慰问与疏导,而对处罚避而不谈。当学生或家长提出不要处罚时,学校可用“可以考虑”等词语来安慰。如果要挟强硬,就要用好“善意的谎言”,满口答应。

其次,对公布处罚暂时“退”。按规章制度,先公布其他作弊学生名单,并作通报批评。下面可作个附注:某生住院,等其康复后,再处理。

这样,既满足了自残者的要求,又给其他学生一个交代,完成了“缓兵之计”。

三、 “不让”:恪守制度的权威

何为“让”? 《新华字典》的解释是:不争,尽着旁人。那么,“不让”,就是“要去争,不能尽着旁人”。面对学生的“要挟”,在制度上决不能让步,依然按章办事,迟早要处罚自残学生。

首先,有利于学生的成长。

学生做错了事,受到应有的处罚,可以避免以后犯类似的错误。有了过错,却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体验,就容易出现侥幸心理,以后就会犯下更大的错误。事实上,正当的处罚,不是摧残过错人,而是教育过错人。小孩玩火时,一旦火烧到身上,就得到疼痛难忍的处罚,迫使孩子停止玩火。如果没有疼痛的处罚,那么就会一直玩下去,直到烧死为止。其实,煤气中毒致死有一个较长过程,如果刚中毒时,就发出处罚的警告,那么就很容易脱离险境。

这就告诫我们,学生犯了错,就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有利于抑制过错的行为,最终受益的还是学生。作弊是错的,自残要挟,更是错上加错。如果学校不处罚,实质上在纵容学生犯错。如果得不到处罚的反馈,自残者就会误以为要逃脱处罚,只要自残,就可以了。长此以往,就会犯更大的过错。学校只有按章办事,处罚学生,使学生得到应有的处罚体验,才能避免重犯类似的过错,从长远看,有利于学生的成长。

其次,有利于学校的管理。

打破一扇窗户而不受处罚,实质在纵容打破第二扇窗户。不良行为的蔓延,就会很快打破所有的窗户。只有使破窗者毫不例外地受到应有的处罚,才能告诫其他破窗者,使得更多的窗户幸免于难。这就是所谓的“破窗理论”。

这就警示我们,对于学生的过错,就要按章办事,不能妥协让步。学生作弊,哪怕是自残,也要受到处罚,决不额外“开恩”。这就维护了制度的权威,有利于学校的管理。

那么,学校如何“不让”?

首先,对自残学生做好前期疏导工作。允许犯错,也允许改错,只要接受处罚,就既往不咎,为学生接受处罚营造良好的氛围。智者不惑,勇者不惧。当学生认识到,受罚不但对学校有利,而且对自己有利时,就能勇于接受处罚。

其次,按规章制度,公布处理结果。当自残者勇于受罚时,学校就要公布处理结果。个别确有心理障碍,不宜处罚的,应由医院出具证明。至此,学校完成了“不让”。

“退”是策略,发挥了人的能动性。“不让”,是原则,维护了制度的权威性。面对自残事件,学校就要“退”而“不让”。

参考文献

[1] 赵文汉,黄启龙.学生自残要挟,学校就该妥协?.中国教育报,2009-05-05(07).

[2] 童开妙.高职学生自残现象的剖析及对策.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2007(3).

[3] 谭怡.六盘水市部分中学生自残自虐行为的原因及干预.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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