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组织中竞争情报共享问题研究
2009-05-31莫毅易
莫毅易
摘 要:本文在简要给出网络组织的概念和本质特征——互惠合作的基础上,指出在网络组织框架下,企业竞争情报最重要的变化是出现了竞争情报的共享,而影响企业竞争情报共享的关键因素是网络组织成员之间的信任。然后分析了可共享的竞争情报的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竞争情报的共享程度,最后提出了网络组织框架下提高竞争情报共享水平的措施。
中图分类号:G25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09)06-0019-04
1 网络组织概念及其本质特点
目前,关于“网络组织”含义的界定,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从“结构——功能”视角来看,网络组织是由结点(网络成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具有资源外取或知识互补的功能,从而通过网络合作达到实现竞争优势的目标。在“企业之间的网络组织”的范畴下,阿克罗(Achrol)提出,网络组织是由多元和互惠型成员组成结点的交易性网络[1]。他所阐明的网络组织概念指明了网络组织中最基本的结构要素——“互惠型成员或结点”。李维安和林润辉两位先生认为,网络组织是一个由活性结点的网络联结构成的有机组织系统,信息流驱动网络组织的运作,网络组织协议保证网络组织的正常运行,网络组织通过重组来适应外部环境,通过合作创新实现网络组织目标[2]。何静等人提出,网络组织是具有各自核心竞争优势的独立个体或个体联盟、群体或群体联盟构成网络结点,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复杂多样的经济联系为纽带,以信息交互为基础的跨实体组织边界的结构模式[3]。罗仲伟(2000)关于网络组织的概念的理解是:网络组织是以专业化联合的资产、共享的过程控制和共同的集体目标为基本特性的组织管理方式。这三个特性决定了网络组织的主要性质,并把网络组织与集中化组织、刚性层级组织、非正式联合、无序社会和批量市场等其他组织管理方式区别开来[4]。
上述几个学者虽然对网络组织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共同指出了网络组织的本质特征——互惠合作。这种本质特点是造成网络组织框架下的企业竞争情报共享的根本原因。
2 网络组织框架下的竞争情报共享的价值
霍国庆先生认为,情报一般不具有共享性或者说共享范围非常小[5]。但是这里需要一个前提条件——不存在同盟关系或密切合作关系,否则,情报就无法排除共享性的一面,比如美日同盟,双方可以共享许多军事情报,特别是关于台海动态的机密情报。相应地,企业网络组织中的竞争情报也具有一定的共享性。这就是说,基于合作关系的网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竞争情报的性质。比较而言,网络组织对外部情报的共享大于对内部情报的共享,换言之,外部情报的共享机会要大于内部情报的共享机会,原因在于大家结成网络组织的目的是合作与外部抗争。那么谁是网络组织框架下竞争情报的施动者呢?首先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网络成员,它往往会利用强大的情报能力,把自己获得的关于外部环境变动、技术发展趋势、用户需求动向、专利的法律状况、关键市场信号等情报在不危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让网络组织的其它成员来共享,对于此类网络成员来说,获取外部情报并把情报让网络其它成员共享是其义务和责任;其次是一般网络成员,对它们来说,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也要努力获取外部情报,并把其中对其它成员和整个网络有益的情报与大家共享。在网络组织出现之前,尽管一些企业之间已经出现了合作关系,但是由于这种合作关系过于简单和随意,无法达到紧密合作的程度,导致基于企业组织的竞争情报往往无法共享,即便是在最终的产品——市场上不成为竞争对手,企业之间一般也不会共享情报。因此,可共享性竞争情报是网络组织框架下竞争情报出现的一个新动向。
可见,在网络组织框架下,企业竞争情报展现了与基于单一企业组织的竞争情报的差别,即竞争情报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莫过于出现了竞争情报的共享。竞争性情报的共享颠覆了传统上对于“情报意味着独占”的理解,显示了竞争情报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理论研究的丰富性。
3 网络组织框架下影响企业竞争情报的共享的关键因素——信任
有学者认为,企业所采取的知识共享态度与网络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度相关。信任度的提高可以使合作伙伴增加知识共享,因为信任有助于在合作者之间建立知识共享惯例,从而使各方不用担心机会主义行为或搭便车问题,并为各方提供有利的学习环境[6]。知识共享与信任的关系如此,竞争情报与信任之间的关系同样如此。一般来说,网络组织刚建立的时候,合作伙伴在共享情报方面可能经常会由于缺乏信任而发生摩擦,如果双方以前没有合作经历,则这种情况就更容易出现。随着网络组织中合作关系的发展,信任的逐渐增强和相互理解的深入,企业也会逐渐减少竞争情报的私密性,增加共享性。
在一个网络组织中,网络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程度越高,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越密切,竞争情报的共享性就越强,共享的范围就越大,甚至达到整个网络,同时共享的情报种类也就更多。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网络组织,无论其信任水平有多高,其成员之间竞争情报的共享都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网络成员都不会把有关自身企业的关键性竞争情报或者企业的最高技术机密与他人共享,包括不会与网络核心成员或网络盟主共享,原因在于这种情报一旦与某个网络伙伴共享,就难以保证对方在以后的合作中不危害自己,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或者难以保证对方不会进行传播,甚至向网络以外的范围进行传播,从而有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损害。更重要的是把此种情报与其它网络伙伴共享,就会造成自身核心利益的丧失及核心能力丧失,甚至危及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这种结果是与其加入网络组织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在网络组织中,竞争情报的共享有其底线,是在不暴露自身关键情报或核心机密的情况下的共享乃至充分共享,得不偿失式的情报共享是任何网络成员都不会做的。实际上,在任何网络组织中,信任都不是无限制的,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程度,即使是最亲密的网络伙伴之间也是如此,而网络成员都是独立的利益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它们永远不变的目标和动力,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充分地为合作伙伴着想,让对方的利益最大化,特别是不能在损害自己的情况下让对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既然信任不是无限的,那么在网络组织中,就存在相互信任风险。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实际上是基于一种对未来行为的承诺,这种承诺既可以公开规定,也可以达成默契,合作各方参与合作过程中,由于担心网络组织会将企业机密暴露给对方,导致自身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因而为了保守各自的商业机密,避免不应转换的技术发生泄露,会采取一些保护和防范措施,这些措施针对的就是网络组织竞争情报的共享而采取的,对网络组织成员来说,它实际上也是一种反竞争情报的手段,目的是防止竞争情报的充分、无限制的共享;与此同时,他们又希望对方能毫无保留地进行合作,毫无保留地把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与自己共享,以使自己在合作中获得最大效益。合作双方或多方主要基于自身利益的博弈结果造成企业最终有保留地进行合作,导致合作企业间的信任与亲密程度降低,使网络组织框架下的竞争情报共享的充分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网络组织的信任问题实际上就是风险防范问题,而网络组织的风险防范问题包含了竞争情报的风险防范,也就是说,网络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信任水平和亲密程度远不及父子、夫妻之间的关系,这制约了相互之间竞争情报的充分共享。
周九常教授的研究也表明,在网络组织框架下,竞争情报共享与信任水平成正比,与竞争情报的关键性或机密程度成反比[7]。
4 网络组织框架下可共享的竞争情报的类型
既然在网络组织中存在可共享竞争情报的现象,那么自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在网络组织中有哪些类型的竞争情报可以共享。根据网络组织的不同类型,可共享的竞争情报的类型也会有差别,但是站在网络组织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下列一些类型的竞争情报应该是所有类型的网络组织中的成员都可以共享的。
一是竞争环境情报。这是与某一网络组织整体相关的情报,指所搜集、整理、传递的有关竞争环境的事件和信息,它处于网络组织之外,不受网络成员和网络组织控制,但会对网络成员和网络组织整体的竞争活动产生影响[8]。这可以说是网络组织最具有共享性的竞争情报,或者说是网络组织可共享性程度最高的竞争情报,具体来说包括市场竞争情报、宏观环境情报。
市场竞争情报可以对市场进行描述,以回答以下问题:
该行业的市场特征是什么?
是垄断、垄断竞争还是其它?
该行业正在萎缩、成长或是保持稳定?
该行业中的业务分布地区是怎样的?
该行业运用的营销渠道有哪些?
该行业是否形成了某种商标?
该行业实行的价格政策是什么?
该行业产品有没有特殊包装要求?
主要竞争者使用的价格政策、广告政策、促销政策有哪些?
该行业中各个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各是多少?
该行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标准有哪些[9]?
宏观环境竞争情报主要包括政治环境情报、法律环境情报、经济环境情报、金融环境情报、科技环境情报、社会文化环境情报等等[10][11]。
二是不良行为情报,即关于网络成员主观、恶意行为,对其它网络成员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影响网络组织稳定运行的情报。这种不良行为只对行为者有利,以一己之私而损害他人和整体的利益,因此,在网络组织协调管理中需要及时加以制止,于是就需要及时把关于不良行为的情报及时通报给其它网络成员,让大家都知道,特别是在盟主型网络组织的协调管理中,由于盟主的内部情报监测职责和对于整个网络组织的协调管理职责,它要密切观察,及时发现网络内的不良行为者,一旦发现,把某成员不良行为的后果降到最低。可见,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不良行为者的立场上看,这种网络组织竞争情报也具有相当的可共享性。
三是网络成员经营风险情报,它的发生后果与不良行为有一定程度的类似,但是由于网络成员的经营风险往往是自身无法控制的,也不是其“主观故意”造成的,并且其后果的影响一般只直接作用于与其密切合作的网络伙伴身上,并不对其它网络成员造成大的损害,在网络成员比较多的网络组织中,也不会对网络组织整体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同样站在客观的立场上,通报、共享这种经营风险的情报的必要性就有所降低。
5 网络组织框架下不同类型竞争情报的共享程度
总的来看,网络组织竞争情报共享程度要看有以下几点因素:
网络组织成员在最终的产品——市场上是否构成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对手。
网络组织中的核心成员出于维护网络的稳定而是否有意隐藏一些有关网络组织运行的风险性情报;
网络组织成员出于投机和搭便车心理而是否隐藏一些不良行为情报。
网络组织成员出于风险考虑是否隐藏一些有关自身的资源、能力、财务危机、企业诉讼等方面的情报。
网络组织成员是否有如下的习惯性认识:有关本企业的网络外部竞争对手的信息,即使没有有意隐藏的意图,也觉得只与自己相关而没有必要让其它网络组织成员知道,甚至没有必要与网络组织中的核心成员共享。
我们虽然难以对网络组织竞争情报共享的程度从数量上标出一个序列等级,但是除了网络外部情报以外(环境情报和对手情报),站在竞争情报所反映的对象成员的立场上,我们可以明确地从逻辑上给出一个情报共享性大小的排列。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最不具有共享性的网络组织竞争情报是网络成员的专利情报以及重大的经营性情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指凭借经验和技能产生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根据1995年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解释,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12]。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供应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调拨数量与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和计划、报价方案、标的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等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主要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宜采取保密措施等[13]。
技术秘密或技术情报是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源,其最大特点就是“机密性”,即那些不为同行业普遍获知的信息或情报,可以是配方、图案、方法、计划、技术、工序或具有商业竞争优势的资料汇编等,它们具有极高的潜在价值,是企业形成产品优势、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技术秘密的流失是较早出现的一种商业秘密信息流失,这种信息或情报流失,对原企业来说无疑于釜底抽薪,因为对任何企业来说,拥有技术优势就是拥有最基本的优势,技术秘密一旦流失,则企业所拥有的最基本的优势就丧失了,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严重的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由于技术秘密的流失有着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常常难以分清的背景,技术权益的归属有时并不明确(尽管《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脱离原单位的员工在一年内所产生的内容上与原单位相关的专利应归原单位所有),由此产生的问题常常无法妥善解决,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影响。如:某无线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为顾及其声誉或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这里不写出其名称,以下的情况都如此处理)一个技术员在离职时带走了一些新产品技术资料,因此引发诉讼,公司认为这些技术资料是职务技术成果,而对方则认为是个人的发明创造,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这类纠葛,法院也常常感到难以处理[14]。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介绍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县一家国营化工厂花1000万人民币从英国引进一项专利技术,投产后产品销路很好,但不久市场上出现了来自当地一家民营化工企业的类似产品,并且产品价格相当低廉,这引起了国营化工厂的警觉,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是本厂的一个技术员离职时带走了技术秘密,并以8万员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这家民营企业。
正因为如此,所以在网络组织中,网络成员最不愿意此类信息泄露,为其它网络伙伴所共享。
就经营性情报来说。近年来,国内外侵犯企业经营性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在离职时带走企业经营性商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企业重要的经营性信息“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熟知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必然要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损害原就职企业的利益。相比较而言,经营性信息的流失所造成的影响快速、直接,立即使企业在商战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我国一家IT公司一个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气出走”后到了原就职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那里担任要职,由于他对原就职企业的运作方式、管理状况、资金情况、赢利多少、人员结构、市场客户、优势与劣势、业务的地域分布等了如指掌,并且充分利用了他所掌握的这些商业秘密信息,比如他在原就职企业业务薄弱的地区建立分支机构,成功地蚕食了原就职企业的一部分市场分额。
这样以来,经营性情报,特别是那些有关企业重大战略的经营性情报也成为网络成员最不愿意与其他网络伙伴共享的一种情报。
如前所述,比不良行为情报的共享性稍低的就是经营风险情报。同样,不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而是站在经营风险者的立场上来看有关其经营风险的情报的可共享性。由于这种情报意味着某网络成员的经营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变,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从而会对其它网络合作伙伴造成影响,甚至对整个网络组织造成冲击。但是,网络成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也会隐瞒这种经营风险情报,直到它无法再继续隐瞒下去为止。
6 网络组织框架下提高竞争情报共享水平的措施
在网络组织框架下,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提高竞争情报的共享水平。
一是形成亲密的伙伴关系,网络组织间接触的广度成为合作的关键,因为伙伴关系并不能只停留在买卖交易上,更不是一种简单的金钱交换关系,还要牵涉到组织内技术与能力的交流。成功的组织体系将大部分努力都放在伙伴间非交易性的、事业向导层面的关系上,这是一种亲密接触的表现。
二是进行全面的咨讯调查,评估甄选网络合作伙伴,要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其资源、能力与信誉度等进行综合评估,找出合作的基础与切入点,并以此为依据选择合适的网络合作伙伴。合适网络合作伙伴应是具有必要的合作关系、可靠的合作能力与良好信誉度的企业。这项工作所获得的情报叫做“资信情报”,这项工作本身则属于“情报审计”。
三是倡导基于竞争与信任关系的网络文化:相互信任、彼此忠诚、信守承诺、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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