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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械斗”变“嘴斗”关键在公权力

2009-05-30

新民周刊 2009年13期
关键词:瓮安群体性利益

王 琳

3月23日晚,东方市感城镇因一起治安纠纷引发了部分村民打砸抢烧镇政府和边防派出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就在警方介入之后,3月25日中午事态仍出现反复,事涉两村的村民在交界的一公路桥头发生械斗,造成1死6伤。

在上千警力强行介入之后,事件终于得到控制。在惨痛的悲剧发生之后,一应问责自会按部就班地进行。而同样重要,并应同期展开的,还有对这一事件之所以被诱发、激化、失控与最终平息的反思。公权力唯有在自省中努力校正自己,才有预防或应对下一次群体性事件的可能。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曾震惊全国,媒体、专家乃至一些高层官员对“瓮安事件”的深入追问集中在“积案过多,积怨过深,积重难返”上,甚至还有专家指出,“瓮安事件”是可以复制的。“东方事件”不幸证实了这一预断。

据介绍,“3·23”事件直接起因是因发生在东方市城区学校的一起两村学生打架治安纠纷,学生家长到镇政府要求处理从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和“瓮安事件”一样,“東方事件”的发生,也绝不是仅仅因为某一宗个案本身。治安纠纷最多只是起到了催化或引爆的工具性作用,根本原因还在于当地民众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以及基层政府掌控社会秩序不力的特定社会状态不满。并且在相当数量的村民看来,诉诸法定的或正常的救济途径已然失效,他们才会选择“械斗”这一具有原始形态的私力救济方式。这样的分析也在官方公开信息中得到验证。据东方“3·23”事件处置指挥部公开披露的消息,“当地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群众普遍对当地治安秩序不满,尤其是今年以来有几起发生在感城村学生身上的伤害治安案件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加之两村娱乐场所等引起利益冲突,少数不法分子为了牟取私利,借机煽动和利用不明真相的村民,打着‘保家护村的幌子,蓄意闹事,恶意挑动村民通过极端手段宣泄不满情绪,使事件演变成为性质恶劣的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

从官方的原因分析中,我们又看到了已令我们耳熟能详的“少数不法分子”,“不明真相的村民”等等官方惯用语。其实在去年“瓮安事件”、“孟连事件”中,类似这样的用语已经被证实极易引发公众逆反心理,而且刻意强调村民方面的“不法”与诱发事件升级的深层原因并不相符,或至少并不全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首先在于地方官员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职与渎职,或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违纪,或是漠视群众诉求,无视群众安危。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瓮安事件”的教训时曾说,“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的,要竭尽全力去解决;无法解决或者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地劝导说服;对于确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侵犯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承认错误,及时纠正,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群众,从而使群众的不满情绪积淀并不断激化。”这段振聋发聩的话语,显然在引发“东方事件”的当地政府官员那里,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遵循。

孙立平教授曾分析指出,“群体性事件”并非洪水猛兽,矛盾、冲突都是社会常规化的组成部分。诚如斯言,即便是在法治国家或发达国家,群体性事件都是常态的存在。只要群体性事件能够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发展,就不致影响安定。当前中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迅速分化,贫富差距加深,利益分配机制也很难称之为公平公正。在这一特定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充斥着不满情绪,公众心理上的相对被剥夺感普遍存在。再加之面对群体利益受损,行政、司法权又不能有效介入并及时化解,造成公力救济渠道受阻,一些群众心理长期压抑。于精神层面,“文革”十年导致国民信仰崩溃,人心迷茫。30年道德重建至今还难以走出昔日的阴影,“拜物教”和“拜权教”还大行其道。这些深层次的矛盾日积月累,在不能有效排解与疏导的情况下,一旦碰上导火索,小案件就有了演化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必然性。

既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因公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所致,那就应该在利益诉求机制的建立和公力救济渠道的疏通上下功夫。只有当不同群体的诉求都可以及时表达出来,使社会知道存在于民间的真正问题所在,才能通过预设的机制,让相关各方的利益得到协调和平衡。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强政府、弱社会以及利益发育不均衡的体制里,仅仅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根本无法直接面对或读取每一位公民的利益诉求,更多的诉求机制,还需要利益团体或社会组织来传递和润滑。如果某一群体的日常利益诉求可以通过利益代言组织反映上来,并获得公权力的尊重,矛盾又怎会积重难返到非得以极端的方式发泄出来?

反思“东方事件”可以看出,行政权最为缺失的,并不是对“少数不法分子”或“不明真相的村民”的指责,而是对自我的反省与反思,以及对“依法行政”的努力践行。疏通、扩充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平台,内以完善的责任机制打造一个真正的“责任政府”,外以舆论监督和司法制约缓解民众与政府的直接对抗,努力将群体性事件由“械斗”引导向“嘴斗”或“法斗”,这才是正道。(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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