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信众心理特征及其矫治
2009-05-29汤万文
汤万文
关键词:邪教信众;精神痴迷;精神依赖;团体治疗模式;理解和共情原则;心理矫治
摘要:邪教信众的心理异常按轻重表现分为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它是一种独特的“成瘾”现象;它具有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状态的精神病样症状。针对邪教信众中广泛存在的这种非常态心理的特殊性,首先,应对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进行心理评估,了解其心理成因;然后,根据其心理特点,应用尊重、团体治疗、理解和共情等原则进行全面的家庭一社会心理干预和矫治;另外,对邪教信众除了从心理上进行干预之外,还必须通过社会支持系统对其进行辅助干预和治疗,以营造和谐的社会、家庭人际环境,消除其焦虑、烦躁和矛盾心理,帮助其脱离暗示性环境,激发他们热爱生活、珍惜生命。
中图分类号:B8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09)02-0025-05
邪教问题自古有之,现今已然成为全世界的一大公害。在历史上,邪教相对正教而言,是与正统的传统宗教、或与统治阶级、主流社会认同的意识形态相抵触的一套神学说教,并由此形成为一股反社会、反政府的势力。在现代,邪教相对于被政府承认的传统宗教和准宗教社团而言,是指那些不被政府承认的具有反主流文化、反社会、反人性的倾向,并对当时的政治、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的具有破坏性的“膜拜群体”。在我国,《刑法》第三百条中对邪教进行了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是人类社会的毒瘤,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障碍,它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精神健康。有的邪教与反政府势力相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煽动信众对抗国家、政府。善良的人们一旦加入邪教,受到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和蛊惑,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心理异常。邪教信众的心理异常表现按其轻重程度,可划分为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两种症状。
邪教信众的这种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性,又称为“心瘾”,是指个体对某种物质、组织或行为存在心理渴求。当一个人形成对某种行为或物质的心理性依赖后,就会感到必须从事某种活动才能维持自己情绪或心理上的幸福感。心理性依赖(psychological dependence)对人的影响和生理性依赖(physical dependence)即药物成瘾的作用是一样的。所以,有些心理学家将成瘾更广泛的定义为“任何强制性的习惯模式”。
一、邪教信众的心理状态及其成因
国内学者对法轮功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进行研究后发现,患者普遍出现思维障碍、情感障碍和病态人格倾向。法轮功精神痴迷者的精神障碍和一般气功习练者所表现出的精神障碍明显不同,它起病快,出现抑郁、自杀、自伤等症状的频率较高,具有高度自我毁灭倾向和伤害他人的倾向。国内出现过法轮功精神痴迷者精神分裂的现象,表现为自罪妄想。还有学者发现法轮功痴迷者会出现懒散、幻想、妄想、被控制感、行为怪异、有病拒医、情感下降等等神经症性和精神病性症状。精神依赖者和虔诚的宗教信仰人士是有区别的。虽然两者都在宗教活动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精神依赖者对邪教团体的活动具有病态的依赖性。精神依赖者通过过度参加邪教团体的活动满足其心理、社会需求,其症状与依赖某种药品/物质者的症状相同,这两种人都通过某种强迫的、习惯性的行为来满足其心理和社会需求。
由精神控制所导致的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状态虽然也具有精神病样症状,但是这种状态和精神病样的妄想具有本质区别。妄想是精神病的一种病理现象,它属于思维障碍,只有通过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才能得到治疗。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是一种南精神控制造成的崇拜教主和邪教信念的群体效应,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这符合“超价观念”的定义,即超过常人理念的一种观念。从文化渊源上说,它属于亚文化的范畴,可以叫做亚文化超价观念。超价观念仅用药物治疗是不会收到实效的,需要我们在对邪教信众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状态进行心理评估诊断的基础上,采取家庭一社会心理模式来进行综合矫治。
二、邪教信众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状态的心理评估、诊断和心理治疗
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由于受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所致的“成瘾”现象,往往已经形成“固化效应”,类似于条件反射形成的强化和自我强化。虽然刺激因素已经消失,但是邪教组织用于加强“强化效应”的奖励(成佛或法力增强、精神升级、得道成仙等)和惩罚(魔会取性命、沦为常人、功力消失等等)措施依然存在于受害者的脑海中,表现为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存在心理戒断样问题,即在停止练功初期会出现一系列心理生理症状。这种邪教瘾癖现象类似于吸毒者的“药物瘾癖”,都需要不断地寻找毒品,以避免断药时生理心理戒断症状的痛苦。痴迷者反复地练功,使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了“病理惰性兴奋灶增强的生化或生理性变化”,以至于需要练功,一练功,就会兴奋,产生满足感;有些人甚至在不练功时,只要想到或看到所谓“大师”画像,也会出现不可遏制的精神兴奋和难以控制的求功行为。一旦阻止他们进行所痴迷渴求的活动之时,痴迷者就会出现焦虑、烦躁等心理戒断样症状。痴迷者停止邪教痴迷活动初期易出现的心理戒断样症状包括:(1)情绪反应,如恐惧感,自责、自罪感,失目标感,失自我感,感情漂浮感,心理空白感,烦躁,对立感,自卑感,孤独感,冷漠感,逃避现实感,疑惑感,对人不信任感,空虚感,自我不信任感等等。(2)思维反应,表现为思维混乱、判断能力下降、注意力不能集中、适应灵活性下降、存在邪教残余观念、从众心理。(3)身体反应,如乏力感、僵硬感、不适感。(4)今后担忧,包括对日常生活、人际关系适应、身体健康、社会生活等担忧。
因此,对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进行心理评估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明白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在停止参加邪教组织的活动后,他们的自身和精神已经受到了伤害,这时要格外关注他们的“戒断反应”,注意他们反常的行为尤其是可能发生的自杀和他杀倾向。故对他们的心理治疗必须包括以下步骤:
(1)必须由专业医疗人员对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他们器官方面的疾病,评估他们当时的身体健康状况,或确认他们身体有无伤害。
(2)收集他们临床资料,包括病人主诉、家属报告、摄人性会谈、临床观察和心理测验,然后排除他们是否有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同时,要注意精神痴迷者也有不主动求医、幻觉、妄想等类似于重性精神病的症状。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的幻听、幻视属于假性幻觉,往往与思维联想和意识清醒相关联、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这属于“超价观念”,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只靠药物治疗是不会起到作用的,必须通过耐心的情感式心理治疗才会起作用。
(3)由专业医疗人员检查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
者的精神状况,评估他们是否存在急性或慢性的精神问题,排除受害人对自己和他人的危险因素。
(4)要完成对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的心理/社会史调查,调查受害者是否有家族精神病史或生理缺陷,在参加邪教之前是否有人格缺陷或重大负性生活事件等等。
在通过一系列的评估后,开始单独的心理治疗,帮助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从邪教伤害中解脱出来,采取的步骤是:
(1)在心理治疗师和邪教受害者之间建立密切联系,使受害者感觉心理治疗对其而言是一个安全、可信的过程,帮助受害者建立起对精神治疗专家的信任。
(2)倾听和讨论受害者的精神需求,帮助受害者了解其精神需求是真实的、正常的。
(3)讨论受害者参加邪教团体的原因,使受害者相信,心理治疗专家尊重受害者追求生命意义的需要,让受害者通过健康的途径寻找到生命的意义。
(4)通过书面文字和合法的精神领袖提供真正的精神源泉,帮助受害者重新评估邪教团体做法的有效性。帮助受害者纠正不正确的宗教信仰,使其避免继续受害。
(5)引导受害者重新对邪教团体的信仰和做法进行讨论,帮助受害者确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和道德观。
(6)向受害者说明有害宗教团体是运用何种精神控制的策略来赢得受害者的信任的,这可以帮助受害者解除病态的内疚和耻辱感。
(7)向受害者说明邪教团体给他们带来的心理和社会伤害,帮助受害者认清事实真相。
(8)向受害者说明人类基本的社会、精神和心理需求,帮助受害者学会如何通过正当健康的方式来满足这些需求,以避免其将来再次受到伤害。
在心理治疗的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尊重受害者对自己内心平静和生命意义的追求,所有的精神追求者在追求精神升级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被伪冒的先知和罪犯欺骗利用的可能。如果受害者能意识到,只要他脱离邪教团体,对其家人遭受的损失负责,并配合心理治疗,他的心理治疗就会取得一定的成效。
三、家庭一社会心理模式在矫治邪教信众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状态时的应用原则
1尊重原则
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是由于邪教团体利用人们的宗教需求和对人生意义的追求而采取的一种精神控制所致,所以我们必须记住,邪教信众的精神需求是真实的,他们是在寻求精神平衡时被人利用,他们所遭受的痛苦值得同情。我们必须尊重一个善良的人因其善意而加入邪教团体这一事实。心理治疗师应保守受害者的个人隐私,使其羞耻感和内疚感降到最低限度,这将对心理矫治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治疗过程中,如果受害者对自己和他人构成威胁,或心理治疗专家认为没有必要保守其事实真相,则无需强求保密。但是我们必须基于上述出发点,尊重和善意对待受害者。
2团体治疗原则
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已经没有能力来客观地看待邪教团体、邪教领袖和他们所谓的信仰,这时如果没有人对其进行心理帮助,受害者将没有足够的力量或无法认清他们被欺骗或被利用的事实,他们也无法主动脱离邪教团体。因此,只有家人、社区、团体与精神治疗专家合作,通过家庭、社会和心理三方面的共同参与,才能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可采用团体治疗的模式,即主要通过召开团体会议来帮助受害者脱离邪教团体。这种会议的参加者可以包括精神依赖者、他们的家人和亲近的朋友,合法的宗教领袖和精神治疗专家。会议的目的是在善意的气氛中讨论邪教团体如何利用受害者,如何使其受到伤害,从而达到矫治的目的。
3理解和共情原则
帮助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康复和摆脱邪教团体时还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应同情、支持、接受这些受害者。(2)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时应保持心理治疗专业领域职业操守。(3)注意对方的反应和我方应对的态度。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邪教已经教会了他们一些让人难以忍受的行为习惯,他们的讲话方式令人不舒服,我们应该明白他们这些令人不快的言行举止并非他们自己的意愿而是邪教组织教化的产物,这也是对心理治疗师职业操守的严峻考验,务必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如果我们应对不慎,很容易使对方重返邪教团体。具体而言,心理治疗师应该具备和保持这样的态度:(1)开诚布公。精神治疗师的坦诚相待能让受害者效仿,这就要求精神治疗专家必须保证自己心理精神健康。(2)尊重和真心地关爱他们,而且要清楚地了解邪教是怎样伤害追随者,正常人是怎样被鼓动去做伤害他人的事情。(3)让受害者感到安全和温暖,即做到尊重、真诚、共情和积极关注。尊重,其意义在于给受害者创造一个安全温暖的氛围,使其最大限度地表达自我,使受害者感到自己被尊重、被接纳,获得一种自我价值感。真诚,即精神治疗师以“真正的我”出现,没有防御式伪装,不把自己藏在专业后面,不戴假面具,不是在扮演角色或例行公事,而是表里一致、真实可信地置身于与受害者的关系之中。共情(empathy),按照罗杰斯的观点,共情是指一种能深入他人主观世界,了解其感受的能力。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咨询师借助受害者的言行,深入对方内心去体验他的情感、思维。(2)咨询师借助知识和经验,把握受害者的体验与其经历和人格之间的联系,更好地理解问题的实质。(3)咨询师运用咨询技巧,把自己的想法传达给对方,以影响对方并取得反馈。而积极关注则是一种共情的态度,是指咨询师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受害者,注意强调他们的长处,有选择地突出受害者及其行为中的积极方面,利用其自身的积极因素达到治疗目标。
四、社会支持系统在邪教信众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治疗中的作用
对邪教信众除了从心理上进行干预之外,还必须通过社会支持系统对其进行辅助干预和治疗。社会支持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客观的、可见的或实际的支持,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社会网络、团体关系的存在和参与,如家庭、朋友、同事等的参与。另一类是主观的、体验到的情感上的支持,指的是个体在社会中受尊重、被支持和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在帮助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治疗的过程中,家庭、社区和社会机构作为社会支持系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常,家人和社区是最早发现受害者行为异常的,他们了解受害者的思维、感觉和行为方式。因此,他们能较早提醒社区的有关机构和心理治疗专家注意其异常形为,以免被邪教团体利用。而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通常自己是没有力量客观地看待邪教团体、邪教团体的领袖或信仰的,他们只有通过社会支持系统的帮助才能脱离邪教团体。
社会支持系统能够营造和谐的社会、家庭人际环境,建立相互信赖关系以及尊重邪教受害者本人的心理感受和最初练功时的真诚动机,不否定他们的体验。在心理戒断样症状初期,消除其焦虑、烦躁和矛盾心理,使他们摆脱对立和敌意,建立起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欲望。因此,在他们摆脱邪教控制的过程中,给予一定的鼓励也是很重要的。
社会支持系统能够使精神依赖和精神痴迷者脱离暗示性环境,引导他们多参加有益的社会或集体活动,扩展他们生活视野,激发他们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生命的珍惜,脱离邪教教友,也不再沉浸于病理心理中,使他们在思想、情感、体力等方面都得到锻炼和康复。
(责任编辑舒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