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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角下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

2009-05-29魏平娟

现代教育教学探索杂志 2009年3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和谐社会

魏平娟

【摘要】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三个机制的法制化是促进公权与私权平衡协调的关键。

【关键词】公权;私权;和谐社会;措施

改革开放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与此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治安、住房、安全生产等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违法、司法不公、权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近年来的焦点,大多集中在这些问题上。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某种程度的平衡机制欠缺、动力机制失范,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主要深层原因。从法学视角看,公权与私权失衡是其根本原因。因此,促进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任务。

1. 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看出,和谐社会的根本在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和谐。而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和谐关键在于私权与公权的平衡协调上。美国社会学家伦斯基认为,几乎所有人们劳动的产品都以两个看起来互相矛盾的原则为基础来进行分配,这就是需要和权力。在由需要决定分配的地方,个人的基本需要就被演绎为人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不仅是要求被保护,而且为他人甚至政府权力的行动确定边界。而权力则是社会政治过程中的核心。政治运作的一个根本是谁能得到什么,这必先取决于谁拥有权力。在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中,权力表现为由各种能力或资源所构建起来的潜在或实际的力量。权利表现为个人享有某种利益、机会和资源的资格或可能性,即“需要”。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社会关系的性质主要是由权力和权利共同决定。

社会的不和谐归根到底是权利和权力的滥用、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异化、失衡所导致的结果。一方面,权力不受制约,恣意行使,为掌握和行使权力者攫取最大限度的优势利益和特权,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法定权利的充分保障,公民无法通过主张权利去抵御来自强权的侵害,从而导致了更多社会不公和社会不满。以腐败为例,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力缺乏制约而导致权力恣意,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则是监督权、信息自由权等民主权利的贫困。因为在一个权利发达的社会中,公民、权力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会自动形成对权力恣意的有效制约。再以“黑砖窑事件”或“黑社会犯罪”为例,从个人权利角度讲,是某些社会成员凭借财富或暴力,肆意掠夺他人的财产,践踏他人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缺乏保障的结果,从国家权力的角度讲,是政府职能部门失职、渎职、不作为甚至姑息纵容的结果。

2. 以机制的法制化促进公权与私权平衡协调

2.1 公民利益诉求的有序表达机制。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国家、社会和个体之间的利益和谐,即通过相互之间的协调妥协,进而达成某种多元化利益矛盾的统一认识。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均能有合法通畅的表达通道,使公众有平等的权利得以进行公开的协商、对话辩论和博弃,进而在此共识基础上,通过立法来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之间的界定,以有效保障公众权益实现和国家权力的高效运行。决策者应当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和选择,通过一个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渠道,讲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与博弈控制在合法有序的范围内,从而妥善处理国家与公民的利益关系。因此,设置一种以参与、民主、公开和公正等原则的公众利益表达制度是促进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良性互动,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为此,完善人大代表专业化制度、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和座谈会制度等为势在所需。

2.2 公民政治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无程序则无正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从而导致法律法规制定了不少,却由于操作性不强,或衔接不严密,使得效果大打折扣。为此,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权力产生程序、权力启动程序、权力运行程序和权力控制程序,即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序建设。一是加强民主选举,除了严格落实《选举法》外,还要加大对人大代表的宣传,规范党代表的选举程序等 。二是要民主决策,就要在程序上制止以言代法、个人专政。党的意志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但党的意志并不能直接作为治国理政的准绳,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这就要求党组织、党员个人形成程序意识,完善相应制度,将决策及时、全面、适当地转化为国家意志。三是做到民主管理,因为管理民主总是同政治的公开性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公民而言,如果不知政,就不可能议政、督政。因而,必须在程序上做到政务公开,加大领导干部活动与政府的公共事务的开放程度,实行“阳光政治”就显得尤其重要,如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在各级政府推行政务和财务公开等。认真落实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贯彻 “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开放各级人大的一些会议,公开审判等。四是要做到民主监督,在程序上保障监督渠道的畅通,如对举报工作,要求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及时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打击报复。再如为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与监督作用,应制定《新闻法》,扩大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和真实性,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实施监督和制约。

2.3 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运行机制。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合理分工与配合,是权力体系实现绩效目标的重要基础。要实现权力制约有效,就必须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和程序严密的基础上,根据公共权力体系内各职能主体的职责特点,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手段。首先,要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党政职能要分开。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这就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人大与政府关系上,要树立人大威信。为此,一是要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健全机构,提高监督者履职能力;二是建立以违宪审查为主要内容的宪法监督制度;三是进一步抓好《监督法》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消除实施中的障碍,保障人大监督权的有效实现。其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监督。针对司法职权配置上出现的多头司法,部门本位主义盛行,司法权威不高,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趋向,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隶属色彩浓厚等问题,必须要合理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完善监督制度。与此同时,理顺司法机关的纵向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各级司法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和监督关系。针对司法队伍管理落后,需要改革完善政法队伍的人员招录和教育培训制度;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对通过司法考试并录用的司法人员,也要进行正规的岗前培训;针对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建议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国家公共财政来全额保障,坚决实行收支脱钩。在权力监督方面要发展党内民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全面实施《监督法》,强化人大监督的有效性;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等。

收稿日期:20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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