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变迁探析
2009-05-29石连欣
石连欣
【摘要】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在两千多年的自然经济形态下,中国历史上的赋役制度大体上经历了四次显著的变化,即春秋鲁国的“初税亩”、唐中期的“两税法”、明中叶的“一条鞭法”与清初的摊丁入亩。 本文就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的变迁原因、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进行探讨,希望对今天的赋税改革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赋役制度;变迁
China tradition society endow with service system a change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Shi lian-xin
【Abstract】Take a comprehensive view of China ancient times society,the nature that is in more than 2,000 years economy under the appearance,China historical endow with service system substantially experience four times show Zhao of variety,namely spring autumn“a whip method” of“two tax laws”s,clear middle period of“beginning tax acre”,Tang's middle of the Lu country with in the early Ching dynasty of stand D go into acre. This text China tradition society endow with service system of change reason,endow with service system of main contents and its function carry on study,hope to today of farm tax and excise tax reform have already arrive certain of draw lessons from a function.
【Key words】Endow with service system;Change
1. 从“贡、助、彻”到“初税亩” 贡、助、彻是我国赋役制度的雏形,分别实行于夏、商、周时期。《孟子·滕文公上》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所谓“贡”,是夏代平民向国家交纳的贡赋。征纳方法是:每户授田五十亩,根据相邻年份的农作物收获量,测出一个平均数量,每户要将收获物的十分之一上缴于国家。
所谓“助”,是指借民力以耕公田,平民以劳役形式向国家“交纳”力役税。“助”的基本内容是:商代实行井田制,以六百三十亩地划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间一块为公田,其外围八块为私田,分别授给八家。公田由八家共同耕作,收获物全部上缴国家。私田分由八家耕作,收获物归八家所有,不再征税。
西周实行国野制度。国是统治宗族的聚居区,其居民称为“国人”,按九夫为井编制。野是被统治宗族的聚居区,其居民称为“野人”,按十夫为沟编制。西周对国人和野人采取彻法和藉法的两种不同的剥削方式。
所谓“彻”,即“民耕百亩田,彻取十亩以为赋”。具体内容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彻法下,将九百亩之地分为九块,每块一百亩;中间一块为公田,由八家共同耕作,外围八块为私田,分归八家耕作。收获时“民得其九,公得其一”。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牛耕与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井田以外荒地的开垦变得简单可行,这就使以集体劳动为基础,依靠暴力把农奴束缚在土地上的井田制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农奴逃离公田,野外垦荒,私田迅速膨胀,井田制名存实亡。
在这一客观事实下,各诸侯国不得不顺应历史的潮流,推行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以求在诸侯争霸中取胜。如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改革、晋国的“作爰田”与“作州兵”改革。其中,影响最大、最为彻底的则是鲁国的初税亩。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初税亩取消了原有的贡、助、彻等井田制时代的赋税方式,代之以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实际面积征税。鲁国在税亩之后,田税既取于公之藉田,也取于民之私田。它打破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局面,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初税亩”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
2. 从“两税法”到“王安石变法” 秦汉至唐代中叶,自耕农大量存在,国家赋役征课的主要对象是自耕农。秦朝的赋税上承战国,推行以“租赋”制为主体的课税制度。汉因秦制,实行租赋制。起初每亩征收十五分之一,到汉景帝时,降至三十分之一。同秦一样,汉代也有附加税,如刍(草)、稿(秸杆)等。由于汉朝土地有国有与私有之分,租种属于国有土地的公田的农民依然要交税,称之为“假税”。赋按户有算赋、口赋与更赋。
从曹魏开始,实行按户征调赋役的户调制。两晋及南北朝均实行租调制,所不同的是,与这种制度相配套的土地制度,两晋南朝是占田制,北朝是均田制。隋至唐前期,实行租庸调制。租每丁每年纳粟二石;调纳绢二丈,绵三两;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五十岁以上的可以交纳代役税。
唐前期的租庸调实质上是以人口为税基的直接税。虽然均田制下规定了丁男、中男每人可授田百亩,但政府掌握的土地毕竟有限,所以授田不足与不等普遍存在。这意味着租庸调制下潜藏着收入的极大不平等和阶级矛盾必然激化的危机,最终难以自我维持。
唐中叶,政府所掌控的土地越来越少,授田日渐成为空文;另一方面,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发展,大批小农因失去土地而成为流庸浮客,可纳税的人丁数越来越少。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大为减少,租庸调制无法维系。两税法随之取代了租庸调,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关系中的主导地位。
唐建中元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新税制——两税法。两税法实行量出制入的课税原则,在内容上包括户税与地税。户税是不论户籍登记的土客,不论年龄的丁口,一律按资产多少,确定户等,据以征课货币税;地税按田亩等级征课不同税率的实物税,户税夏季征收,地税秋季征收,原来的租庸调一律免除。
两税法将赋税由按户、丁征收的收益税转变为按户资、地产征课的财产税,赋税开始向地主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均平了赋税,扩大了纳税面,促进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弱化了人身控制。在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中,两税法与商鞅变法一样,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两税法也存在弊端。因为量出制入,为政府任意加征赋税洞开了方便之门。长庆年间,元稹在同州任刺史时,曾上奏:“臣昨因均配地税,寻检数三十年两税文案,只见逐年配率麻地,并不言两税数内。”从“逐年配率”可知道税额并非固定。由于每年不同人的资产、地产是经常性的变动,确定户等很难操作。
宋代,土地私有制完全居于主导地位。土地买卖使以土地作为交易对象的土地市场迅速扩大。租佃关系中产生了永佃制,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分解,分割成田底与田面。宋代两税,取消了唐代的户税,只以田亩为征课对象,有田即有税,无田即无税,夏税征钱,秋税征粮。
宋代的官户享有免役特权,职役的负担主要承落在四、五等户身上,欠佳的经济状况再加上繁苛的职役使得他们无法维持生计。农村中有地无税、有税无田等不均现象日趋严重,这种情形不仅严重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引起社会的动荡。这也促使统治阶级为稳定和巩固统治采取变法运动。
宋神宗时期,王安石主持变法,制定了方田均税法与免役法。方田均税法通过清丈土地,均平赋税负担以增加政府税收。显然,这项法令对大量隐瞒田地的豪强地主是不利的,在他们的阻挠下,方田均税法一直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进展缓慢。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即由户民出钱赎免某些徭役,改由国家出钱招募别人代服徭役的新法。过去不负担徭役的官户、寺观、大商人等,也要按照户等交纳同等户民所出的免役钱的一半,称为“助役钱”。
王安石变法明显体现着中国传统社会里货币作用增长和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两个趋向。王安石本人没有意识到他的新法潜在地破坏着自然经济和削弱人身依附关系,而这场变法的反对派却以其更加“健全”的地主阶级的本能敏锐地嗅察到改革的后果。司马光对此说道:王安石新法下的课敛赋税,多半要以货币来缴纳执行,而“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外求”。这就是说新法中的青苗、免役法会促使农民为获取货币而加大出售农产品,从而会扩大商品、货币因素的活动范围以及破坏自然经济的作用。
王安石变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企图通过适当限制大地主、大商人的兼并活动,来改善政府的财政经济状况,稳定统治。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土地兼并,新法没有涉及。
3. 从 “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 明朝中期,土地兼并恶性发展,广大农民失去土地。地主官僚占有大量土地却享受优免的特权,直接影响着明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引起原有土地和人口状况发生巨大变化,从而就必然使明初实行的“赋役黄册”下赋出于田土、役出于丁口、田土丁口皆归于户的赋役制度无法维持。为确保赋役的征收,赋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明万历九年,内阁首辅大臣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改革。一条鞭法将各种赋与役合并为一条,统一征收银两。它体现了简化科目、赋役合一、赋役折银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改革方向,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客观上推动了均平赋役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条鞭法是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史上的又一重大变革,推动了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为清初真正完成这一变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清代的赋役制度沿袭明朝,田赋和丁税构成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为解决丁银失征及缓和社会矛盾,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诏令“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规定将康熙五十年的人丁统计数及丁银,作为以后永久定额,额外滋生的新丁,一律免收丁银。
尽管固定了人丁数与丁银数,规定了永不加赋,但如何把这个固定的丁银数额分派在实际存在的那些丁口上,本身就是个棘手复杂的问题。康熙后期,广东、四川等省率先把定额的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雍正元年,正式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从此,不仅人头税废除了,而且长期困扰中国农民的徭役也从此消失。
摊丁入亩作为我国传统社会最后一次重大的赋役制度改革,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我国传统社会役入赋、人头税归土地税的赋役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在我国传统社会的赋役制度改革上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收稿日期: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