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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几个思想误区

2009-05-23常忠武

经济师 2009年3期
关键词:银行业保险公司财产

常忠武

摘要:文章仔细分析了财产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几个思想误区,给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从而使犯罪分子无法通过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洗钱。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思想误区洗钱罪

中图分类号:F840.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3-188-01

2008年7月以来,我们对一些财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感到其在履行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时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思想认识方面。

一、思想误区

1利用财产保险公司洗钱的可能性小。就财险弄口寿险业务来讲,很多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与寿险业务比,财产险业务具有保险期限短、保险费低等特点。而犯罪分子需要清洗的资金往往在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无法将巨额非法收入通过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清洗,理论上利用财产险保费洗钱的可能性非常小。

2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主战场。由于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方法相对简单且便于操作,犯罪分子通常会把银行作为清洗黑钱的首选。在我国,履行反洗钱义务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的,当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也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施行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才由银行业扩大到保险、证券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时间短,加之相关人员很少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无形中养成了一种“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主战场,保险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次战场”的惯性思维。

3将可疑交易理解为洗钱行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第2号令)第十三条将保险公司可疑交易行为归纳为十七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应该按规定报告。一些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了解熟悉自己的客户,或者为挽留所谓的“大客户”,在没有认真研究应报告的可疑交易行为基础上。按照客户意愿进行频繁投保、退保或将赔偿金汇培第三方,认为不是洗钱行为,所以没有必要报告。其实可疑交易并不等同于洗钱行为,符合标准的可疑交易无论是否涉及洗钱必须报告。

4初次违规应该得到谅解。由于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缺乏一定经验,个别财产保险公司法律意识淡漠,认为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属于初次违规行为,找找关系通融一下就过去了,幻想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同情与理解。正是由于这种懈怠的思想,使其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反洗钱工作,不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继而导致反洗钱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二、几点建议

1锁住保费,关注标的价值。目前。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篇第三章关于金融诈骗犯罪就有八种。这些犯罪所得资金都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清洗。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种类包括家庭财产损失险、企业财产损失险、机动车辆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等。购买各种财产后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是一种既简单又具有较高安全系数的清洗方法,一些上百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费往往只需几万元人民币,保险费金额很难引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注意,但只要关注一下保险标的价值再联系客户的身份情况就应该能分析交易是否可疑。

2与时俱进。摒弃惯性思维。杜绝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主战场,保险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次战场的惯性思维。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有组织犯罪集团头目阿里·卡朋为清洗其贩毒收入,利用洗衣店就能洗钱。从理论上讲所有机构都有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况且在国际上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没有争议的,《反洗钱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财产保险公司当然不能例外。

3深入研究,抓住实质。《反洗钱法》公布施行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第1号令)、《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第1号令)等,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套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第2号令)。这些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比较集中,作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定主体,尤其是金融机构专门设立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有结合本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反洗钱各项规章制度,进而履行好各项反洗钱义务。

4脚踏实地,依法经营。《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违反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的罚则,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处罚是双罚制,即对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同时进行处罚,处罚的起点机构为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任人为一万元。可以说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日益健全,预防洗钱规章制度日趋严谨,财产保险公司要增强法律意识,脚踏实地,做到严格依法合规经营。

责编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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