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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公益信托的尝试与意义

2009-05-22张丽娜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09年4期
关键词:受托人信托公司委托人

张丽娜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在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特大型地震,给四川人民造成了巨大生命及财产损失。受“5.12”特大地震波及,陕西省各地普遍产生强烈震感,特别是靠近四川的汉中、安康等市,部分群众生命财产受到较大损失,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遭受严重损坏。

为了充分发挥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特有的制度优势,顺应此次汶川地震后全社会空前高涨的捐赠热情和各类公益活动蓬勃发展的势头,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信托)于2008年6月6日推出“5.12抗震救灾灾区学校重建公益信托计划”,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募集的资金来源为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70万元、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320万元、西安信托200万元、深圳市斯科泰技术有限公司110万元,4家公司共捐赠1000万元,委托西安信托定向用于我省地震灾区受损中小学重建、希望小学援建。

“5.12抗震救灾灾区学校重建公益信托计划”是我国首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计划。该项目以发行公益信托的方式支持受灾地区的中小学重建,其创新性颇具标杆意义,被认为是国内首款真正的教育事业公益信托,显示出未来公益信托在巨灾援助中的独特作用和社会地位。

公益信托及其优势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特定多数的受益者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等。在国外信托和资本市场的多元化投资是其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利用公益信托这种模式来发展我国的公益基金事业,其主要优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财产隔离的独特制度优势和具有规避政策限制、避税等功能。尤其是对财产管理来讲,信托是其目前唯一实现资产隔离的有效途径,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

2.信托机构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百货公司,是连通产业与金融市场的机构。信托公司几乎囊括吸收了储蓄外的其他金融、投资业务,金融机构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包括贷款、拆放、投资等全面组合运用资金的理财服务。

3.信托机构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有更严密的组织架构和监管体系。《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每年一次的信托事务处理报告、信托终止后的终止报告和清算报告,从而使得投资者能够了解其经营状况,透明度比较高。

“512抗震救灾灾区学校重建公益信托计划”的构成

委托人(捐赠人)基于对受托人(西安信托)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发挥金融机构优势,以实现委托人向陕西省内因四川省汶川大地震而受灾的地区受损中小学校修复与重建,或为受灾地区资助建立新的希望小学的愿望。有效地将信托资金用于确定的抗震救灾公益项目。该信托计划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1.西安信托作为受托人,负责设计、开发、推介信托产品,向特定法人单位发行信托产品,签订信托合同,募集信托资金。

2.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陕西省民政厅签订定向捐赠协议,约定双方在信托计划中的权利、义务。在协议生效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全数划拨至陕西省民政厅指定救灾募捐专户。

3.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按照捐赠协议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由陕西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安排、提供如资助修缮我省因四川汶川大地震而受损的中小学校校舍,或为受灾地区资助建立新的希望小学等项目;由受托人审查项目,通过后由信托监察人划拨资助资金。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直接用于抗震救灾。

该笔信托资金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批去使用,在部分资金闲置期间,西安信托会把这些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投资运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捐款的保值增值,最后,将这1000万元及赢利全部用于学校建设。按照此项公益信托计划,这1000万元的捐赠的信托期限为3年,信托公司要在3年内把这些钱全部用完。

“512抗震救灾灾区学校重建公益信托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1.对于委托人

四川受灾,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同分担灾区人民的痛苦,形成了踊跃的捐赠风气,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成为大家的共同心愿。通过公益信托的参与,拓宽了民众参与慈善的途径,更实现了捐赠参与者参与捐赠行为的目标。使得捐赠行为更具意义,更加透明、公开。

对于机构委托人,通过信托计划的参与最大限度的为企业实现其社会责任,同时依照国家此次对于捐赠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开具捐赠发票,企业可凭捐赠发票税前抵扣。

2.对于受托人

在这危难之时,西安信托身为扎根陕西的金融机构,倍感责任重大,按照《信托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特有的制度优势,顺应此次汶川地震后全社会空前高涨的捐赠热情和各类公益活动蓬勃发展的势头,推出“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以成立公益信托的方式,通过金融创新向捐赠者提供参与赈灾的一种新的途径和公益活动模式,为捐赠者提供更为有效的捐赠服务。

作为金融机构,西安信托有责任有义务通过金融创新为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此次公益信托的实施,是公司在金融创新上的一次大胆而成功的尝试,在丰富了公司的金融产品,提高公司的金融创新能力的同时,提升了公司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实施公益信托的意义

中国的公益信托起步较晚,目前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自四川大地震后,由于国民赈灾意识强烈,公益信托也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四川震灾发生后,银监会就通过信托支援灾区重建发出通知,鼓励信托公司设立以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为目的的信托。现在,继西安信托推出的“512抗震救灾灾区学校重建公益信托计划”之后,国内已有多家信托公司发售了公益信托,如衡平信托推出了“爱心系列”信托理财产品、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计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推出的“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等。通过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不仅能够实现捐赠者的爱心,更能维护捐赠人的利益。

首先,由于信托制度本身使捐赠者用于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受托人,避免了受托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向信托财产的蔓延与波及;其次,信托公司作为接受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与其他接受捐赠的机构相比,法人治理结构更完善、经营管理更规范、受到的监管更严厉。这也正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捐赠人选择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慈善目的,传统模式(慈善基金会)的比例在逐渐下降的主要原因。

公益信托和基金会都是很好的公益事业开展形式,公益信托的普遍兴起,在为信托业创造新的展业领域和行业形象的同时,也为新形势下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增添了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信托公司与基金会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并深化业务合作,二者应该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我国当前大力推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过程中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推动和发展壮大我国的公益事业。

作者单位: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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