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公意”
2009-05-21胡晓韩晓宇
胡 晓 韩晓宇
摘要:国家行动的逻辑源头是“公意”,而公意的理解和表达都需要在一个具备阐释力的框架下面才会得到认同。在社会契约的视角之下,通过“公益”、“众意”和“正义”三个与“公意”在外延重合的概念进行逼夹式理解,尽可能找到最靠近“公意”原旨的释义,并且由此阐发有关“公意”表达路径的思考。
关键词:公意;社会契约;公意表达
中图分类号:D03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21-02
所有的国家都宣称代表本国人民的利益,从而其推行的每一项公共政策也遵属于这一条文。基于人民利益的公共政策仍然会有反对的意见,这可能说明国家代表的并不是人民的利益抑或不是全体人民的利益,亦可能说明人民这个概念是应该被分而化之的,因为所有人民的利益实际上是不在微观层面存在的。然而,所有的政治行为、公共管理行为都被打上“公意”的烙印,似乎无可辩驳的证明确有“公意”(public desire)的存在。当我们跳出的、这些“应然”的视角,就某一问题进行具体思考,在驳杂的矛盾中发现好像不能够如愿的找到某些固定的同意,由此产生的质疑是“公意”是实在还是虚构。
一、公意的原义
格劳秀斯说“人民可以把他自己送给一位国王”,卢梭在评论这句话的时候说“首先应该仔细考察人民是通过一种什么行为使自己成为人民的……那么它才是社会真正的基础”。遵循卢梭的思考方法,我们在探讨“公意”存在问题的时候,也要追溯一下公意的原义。不论是字面上的意义还是政治上的解释,“公意”都至少是代表了公众的意愿或者意见(这里用公众而不采用公民、人民或民众等概念完全是为了叙述的方便,而不涉及到过多的对这几个词内涵的区分),或者更加简化就是全体一致的同意。而这种抽象的同意在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往往是不同意。如在投票问题上,少数人的意见和多数人意见发生表现为不同意,为什么多数人可以迫使少数人接受多数人的意见呢?因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本身就依赖于一项契约,它意味着对此至少曾经在某种场合下有过全体一致的同意”。
(一)譬如“公意”和“公益”(public interest)
我们谈论的所有问题都需要将问题置于现实的制度中。所以先入为主的认为公性(public)是存在的,由于私人利益驱使的个人行为的发生,便依此推导公共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驱使所致(即“公益”),并且进一步的得到“公益”是“公意”的目标的结论。然而这在逻辑上并不完整,只有论证了“公意”是的确存在的,而且是通过了一种机制代表了公民意愿的时候,我们才可以说“公意”有可能以“公益”为最终目标。“公益”是没有争议存在的,因为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反映了公共的利益,它不仅能够通过统计数字来计算,而且能根据幸福感来衡量。而“公意”则是抽象的存在,倘若它存在的话,因为我们无法去解释为什么投票中的优势方能决定劣势方的利益,而且劣势方也实实在在的是“公性”的构成部分,这里产生的疑问是“公意”也许代表的不是“公意”,或者说至少不是全部的同意。
(二)譬如“公意”与“众意”(everybody's desire)
这是另一个容易与“公意”混淆的概念,它被解释为所有个人的意图。如果我们就某一特定时代某一特定区域而言,这里的“公意”将永远是公正的,因为它代表的是公共的意志,即使与个人的意志有所出入但仍然是符合最初契约原则的。“而‘众意则考虑私人的利益,而且‘众意实际上只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这说明“众意”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累加,而“公意”是所有个别意志的正负相抵。卢梭得出结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当我们把目光投向更加大的领域,诸如一个国家的时候,我们发现公众是被分割成若干个小集团的,这种集团内部维系的关系可能是利益也可能是血缘,不论怎样集团是存在的。那么在小集团内部的“公意”成为大体系中的“众意”,“公意”不再那么具有绝对性。如卢梭论述“投票者的数目就不再和人口的数目相等,而只是和集团的数目相等……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且占有优势地位的那个意见也只不过是一个个别意见罢了”口。分析到这。我们似乎再次失去了“公意”的踪迹。
(三)譬如“公意”与“正义”
罗尔斯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本文开篇就说过“公意”也是出于某种场合下全体一致的同意,于是“公意”与“正义”也需要阐释清楚。当亚里士多德说人是生而不平等的时候,因为他没有把视野扩大到制度之上,在奴隶制的时代,制度的约束自然使得人生而不平等,而并不是人生而不平等导致了奴隶制的出现,这在逻辑上是本末倒置。当我们分析“公意”与“正义”的时候,也会发现他们在内涵上的相似,以至于很难去区分。不过当我们同样把视野扩大到制度以上时,将会发现其中的差别。如果不受制度思维的拘束,“正义”这个词其实没有意义,而有意义的是“正义观”。不同的正义观下衍生不同的“正义”,即使在同一个时代也不可能所有人坚持同样的正义观。但是抽象的“公意”在任何时代都是共同体意志的表现,即使跟私人的意志不同,但“公意”的产生都是基于契约精神的,都是合会正当程序的。罗尔斯的观点可以演化成“正义”是适合某一个社会基本结构并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迁。而公意是基本不变的,因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产生也是源于“公意”的。于是我们似乎再次找到“公意”,要理解这个概念就好像理解“物质”这个概念一样,只能从抽象的范畴来理解。
二、表达的“公意”与“公意”的表达
如果假设“公意”存在的话,那么即使是需要用抽象思维去理解,也能在现实中找到具体的形态,只需要我们把握原则,就可以在繁杂中寻找到“公意”。而要找到所谓的原则,需要回到最初的“公意”发生的状态,即卢梭说的“必须追溯到最原始的约定”也是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在契约订立的初期,我们可以看到“公意”未发生变形的状态,这也是理解“公意”的关键。
人类之所以要订立契约使个体的人成为整体的组织,是因为遇到了一种妨碍个人自我保存的障碍,而这种障碍的解决要求“找到某种形式的结合,使这种结合能够动用全部成员的集体力量来保护其结合者的人身和利益”目。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保全个人或者有所获得,这在逻辑上可以说通的原因是我们可以把群体的“公意”缩小到个人的意愿。就好像在批判“白马非马”的命题时,我们知道白马具有马所具有的全部形态,是因为在种属关系上揭示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原初状态”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以及契约的订立和内涵,全部是虚拟得到的,实际上既没有文本的协议也没有口头的约定,而只是为了满足对理论的推导而做出的假设。虽然这个假设在回溯上找不到实在作为依据,但是倘若我们假设其存在,却可以通过它合理的推出其后的状态。就此得到的“公意”是否能作为“公意”存在的证
据,不论是卢梭还是罗尔斯都没有回答。正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的政府“匪帮论”,同样无法找到具体的模型,亦能够起到推演理论,作为理论起点的功用。
当得到“公意”就是一种精神的论断后,不禁会有这样的思考:“公意”是如何运转的或者宣称代表了“公意”的公共政策是如何代表“公意”在现实世界运转的。“公意”在理解上存在难题,但是公共政策变迁的始终却可以得到清晰的描绘,这就产生了通过公共政策来认识“公意”的可能性。马克思认为制度变迁是对生产力滞后的回应,诺斯认为“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这两种观点都是从现实出发,但只描述了政策的客观必要性。并没有解释政策的主观必要性,如果把“公意”概念引入,就会发现问题迎刃而解。
在“公意”与“众意”中已经指出,如果在众多利益集团中某一个力量大到可以支配其他集团,这时就不再有公意。“因此,如果要使‘公意得到清楚地表达……每个公民都应当提出他自己的想法”,这表示公意的表达中包含有“众意”的元素,即“众意”必须要得到彰显或者拥有彰显的机会,而不管最后的“公意”显示的是“众意”的哪一部分。这个重要性甚至是“保证公意永远光明正确以及人民不犯错误的唯一的预防措施”。可见,“公意”的表达,其过程性更甚于结果性,这也是“公意”作为指导性的精神的合理结果。
三、结语
在寻找“公意”的过程中,我们不断的经历从原著到实际,从实际到理论的演绎。在《社会契约论》中,“公意”被作为一个核心的概念被反复提及,但是当我们抛开修辞和成见仔细琢磨时,却发现“公意”未必就是像在我们脑海中根深蒂固一样在现实中也实然存在。而仅就在《社会契约论》中而言,有关“公意”的逻辑也是时断时续,有时候清晰有时候模糊,卢梭虽然没有明确的论证“公意”,但是却借助“公意”阐述了自己的契约思想。在我们想以含糊不清的“公意”为突破来反驳卢梭时,却发现卢梭的假设同他的结论一样,虽然前者不具有后者的现实性,但同样不可推倒。
乔纳森·H·特纳认为“科学最终寻求的通过经验事实检验可信程度”,也许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对于现象都需要用理论去解释,而理论其实是来源于现实,经过抽象提炼而成的具有普适性的原则。如果无法在现实中找到注脚的理论,我们权且称之为假设,在没有相应的实践去为假设去伪存真之前,只要假设可以很好的解释现状,我们就暂时认可这种假设。于是,我们力图去寻找“公意”的解释的道路,也是一条解释“公意”的道路。
(责任编辑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