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学生会运行的法律思考
2009-05-21崔家新李秀
崔家新 李 秀
摘要:高校学生会是大学生的自治性组织,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高校学生会在运行中存在法律主体身份不明确、责任承担等问题,故应加强对高校学生会成员的法律教育和管理,规范高校学生会的运行。
关键词:高校学生会;民事主体;责任
中图分类号:G424.2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154-03
当前,学生会已经成为高校里的固有组织,在组织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氛围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一定程度上,学生会也是学校各种通知、规定上传下达的中间者和执行者,学生会已经成为各高校里不可或缺的组织。但如果从法律的层面上加以思考,我们便会发现高校学生会在运行中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本文即对此问题作一浅显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规范高校学生会的运行活动。
一、高校学生会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校学习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高校的学生会章程即是依据该章程制定,并开展相应工作的。
若以法律的视角审视《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对学生会的定位,是否可以讲高校学生会是一法人主体呢?我们知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对学生会的规定,显然,高校学生会不具有法人资格。高校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无法讲高校学生会是依法成立的,只能说高校学生会是在高校党组织的授权下成立的。高校学生会虽然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是其所具有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仅仅是区别名称,开展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高校学生会的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固定拨款,二是学生会自己外拉的赞助。对于这些经费,学生会是没有独立支配权的,需要学校党委的审批和监管,所以高校学生会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高校学生会可以在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但这种独立也仅是一种相对独立,高校学生会开展工作依然要受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同时,高校学生会因为缺乏独立支配经费的权利,自然也就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看,作为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里所谓的民事权利能力首先是赋予民事主体的,是民事主体独享的。但是,就前文对高校学生会的分析看。高校学生会无法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而存在,我国《民法通则》仅仅确立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高校学生会不是自然人,不是法人,更不是合伙组织,自然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也就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就民事行为能力而言,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是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既然高校学生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其必然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所述,就高校学生会的法律性质而言,高校学生会仅是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载体。高校学生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二、高校学生会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会在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制度、人为等原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若是从法律的角度审视高校学生会的运行过程,则突出的表现为以下两大法律问题。
(一)主体身份上的问题
虽然高校学生会在法律上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从高校学生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某些高校学生会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却是以一种民事法律主体身份存在的。
1.私刻公章。当前高校学生会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公章,那么作为一个学生的自治性组织,高校学生会是否有权利刻制公章呢?对于公章的刻制,我国并没有出台统一的规定,但就公章的使用而言,公章往往是民事法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标志,而高校学生会作为学生的自治性组织,无民事主体资格,是无权刻制公章的。况且。即使是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高校,刻制公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厂刻制。而高校学生会的刻制公章行为必然未经过以上程序,是完全的私自行为,也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行为。也许,高校学生会刻制公章的本意仅是开展工作的方便,认为学生会公章代表着学生会,是学生会行使其权利和职能标志,但学生会的公章的使用容易产生许多法律问题。这主要指学生会公章的对外使用上,高校学生会不是民事法律主体,无权对外进行法律行为,那么学生会公章对外使用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说签订的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这需要需要学校的事后追认或是拒绝,这容易带来诸如责任承担等诸多法律问题。
2.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对外签约。前文已述,高校学生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对外做出相关法律行为,但在高校学生会的实际运行中,却普遍存在着,高校学生会作为民事主体对外签约的情况。以笔者所在的淮海工学院商学院学生会为例,作为学生会运行经费来源之一,学生会外联部需要对外跑赞助。在跑赞助的过程中,自然会与商家发生经济关系,签订相关赞助协议。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标的额大的协议,一般由学院出面签订,商家也要求学院出面。但对于标的额在500元以下的协议,商家往往就没有这种意识,学生会一个干事就直接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完成了协议的签订的过程。这样就容易产生问题:其一,学生会无权对外签订协议,即使签订协议也要取得学院的书面授权,取得代理权。其二,协议双方的法律主体应是商家和学校,但学生会外联部对外签订的协议上甲、乙双方却是商家和学生会。其三,协议签订后,有没有效力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双方合作愉快,也许不会显现,但如果合作出现了问题,这些看似很小的问题,就会演变为麻烦的大问题。
(二)责任承担上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会在运行的过程中开展活动,稍有不慎就会产生法律问题,从而也就带来相应责任的承担问题,比较典型的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协议履行所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前文已述,高校学生会对外拉赞助与商家签订赞助协议。协议签订后,就存在
协议履行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履行可细分为合同的完全履行,合同的不履行,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商家和学生会合作愉快,自然不会产生问题。合同的不履行,无论是商家违约,还是学生会违约都存在后续法律问题。若是商家违约,那么救济权由谁行使?严格意义上讲,当然是学校,但是学校会不会出面向商家主张权利呢?从现实情况看,一旦商家违约,校方一般不会介入,学生会也缺乏维权意识,商家的违约行为便会不了了之。若是学生会方面违约呢?商家是否有权向学生会主张权利呢?学生会没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商家只能向学校主张权利。就笔者所在学院的学生会的情况看,有些协议,尤其是标的额小的协议,学院根本就无从获知,一旦发生纠纷,容易陷入被动的境地。再看协议履行的第三种情形——协议的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表现在,商家所赞助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受伤害者可向厂家和商家主张权利。那么,高校学生会是否也有责任呢?商家赞助的产品是交给学生会的,从法律的角度看,此时商品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学生会将商品交给获奖的同学,其实也就是在充当着商家的角色,这一过程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因此,学生会是有责任的,这一责任也理应由学校承担,这也就加重了学校负担,增加了学校的监管责任。
2.学生会成员所遇到的人身伤害问题。学生会对外拉赞助,在校园内组织活动,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问题。具体来说,学生会成员在对外拉赞助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粗略一看,似乎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事故责任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但是,学生可否向学校主张权利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学生会成员外出寻找赞助单位,事实上是在为学生会工作。是间接为学校的学生工作出力。既然这样,那么学生会成员外出寻找赞助的单位的行为即可推定为一种“职务行为”,学校当然要为这一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同样,学生会成员是开展校园活动的主力,在开展校园活动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人身伤害,如布置活动场地时身体受伤害,这也存在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要负责任的,这点不存在争议。但是,如果是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学生受伤害尽管有其自身的原因,但其是在为学校服务的过程中受伤的,因此,也可比作“职务行为”,而由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三、规范学生会运行的法律建议
前文所述的高校学生会运行中所存在的两大法律问题,在高校学生会运行中并没有明显的表现出来,但是,这并不能说就没有发生的可能。对于以上问题,应在法律的层面上予以规范,防患于未然。
(一)法律教育
高校学生会在运行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如此的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学生会相关人员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从法律层面上规范高校学生会的运行,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加强对他们的法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学生会成员不仅仅需要的是热心,而且需要较强的综合素质,而综合素质里,法律素质是必不可少的素质之一。学生会活动开展的越多,越丰富,就越需要法律的支撑。
虽然,各个高校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并没有起到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很多同学仍然不知道从法律的层面上去考虑问题。同时,对于高校学生会的运行过程而言,也不需要掌握各个部门法规定的方方面面,仅是了解与学生会运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即可。对此,笔者认为,定期地对高校学生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是必要的。学生会可以邀请学校的法律授课教师或是律师对学生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典型案例为载体,教育学生会成员,知法、懂法,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在活动开展中的合法权益,纠正在开展学生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考虑到学生会成员的流动性特点,对学生会成员的培训要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纳入学生会入会培训的内容之中。
(二)法律管理
无论是高校学生会的自我管理还是高校对学生会的监督管理,都有必要在管理的过程中引入法律的要素,实施法律管理。这里所谓的法律,应是广义层面上的法律,不仅仅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还应包含学校以及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定。因此,在高校学生会的运行过程中,加强对学生会工作的法律管理,首先应制定详尽的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形成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结合高校学生会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管理工作:
1.公章使用管理。前文已述,高校学生会无权刻制公章,但在学生会公章的存在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就应该严格管理公章的使用,限定公章的使用范围。对此,有些高校,如海南大学。广州大学等高校出台了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做到了公章的使用有规可循,可以将公章的使用控制在内部使用的范围内,仅仅是用于学生会上报、下发和对外交流的正式文件的签发,不与外界发生经济上的关系。这样就可以避免学生会公章的使用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2.对外签约的规范。学生会对外与商家等经济实体发生经济上的往来,对外签约,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首先,应取得学校党委的书面授权,取得授权代理人资格。其次,对外签约的协议上,法律主体要明确,甲乙双方必须为商家和所在学校。再次,签约前,学生会应征求学校的意见,标的额小的协议也应如此,签约后,要严格的履行协议。如果情况紧急或因其他情况,签约时未获得学校的授权,事后也应取得学校对学生会签约行为的追认。
3.完善对学生会成员伤害事故的法律保护。学生会成员首先也是高校的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分清责任,进行赔偿。但学生会成员又有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若学生会成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学校也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同时,学校也要做好对学生会成员的安全教育,减少工作中伤害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姜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