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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扣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研究

2009-05-20王建涛母小君

魅力中国 2009年29期
关键词:改革问题

王建涛 母小君

摘要:刑事扣押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全证据,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刑事扣押制度存在着种种的问题与不足,如何对我国的刑事扣押制度进行完善与改革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刑事扣押 问题 改革

一、刑事扣押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或可能与案件有关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以及违禁品等依法强行提取、留置和封存的一种诉讼活动。综合国内外一般理论,刑事扣押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适用内容特定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扣押是对物的扣押,并且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或者可能与案件有关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

2、适用法定性。由于刑事扣押的适用直接涉及到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影响,因此必须对刑事扣押的适用规定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首先,行使扣押权的主体是法定的,有权采取刑事扣押手段的法定机关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其次,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定性,非经法定程序扣押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适用目的性。刑事扣押的目的在于提取和保护证据,防止证据的自然毁损、灭失或者遭受犯罪嫌疑人的变造、隐匿、破坏,保全财产,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隐藏财产,便于财产的保全,尽可能减少国家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我国刑事扣押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扣押程序不公开。

程序公开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其实质是通过公开的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实现诉讼公正。刑事扣押作为侦查阶段最常适用的刑事措施之一,涉及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剥夺和侵犯,理应保障其程序的公开与透明。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刑事扣押实质上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活动,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力量,而内部监督机制也并未建立,这就造成侦查机关实施刑事扣押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

(二)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比例原则是西方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是要求国家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与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应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和平衡关系,要求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不得逾越一些基本的界限。其基本内涵是行为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必须适当,即国家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人民科以负担时,不能过度侵害人民的利益。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比例原则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的刑事扣押制度并没有被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这就导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比例原则的要求很难在刑事扣押中得到贯彻。

(三)刑事扣押权力滥用严重。

由于我国的刑事扣押制度奉行不严格的令状制度,对刑事扣押行为的审核与执行都由侦查机关进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再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我国的刑事扣押权力容易被侦查机关滥用。在执行扣押过程中,无论是否确与案件有关,往往都先行予以扣押。有些地方甚至采取刑事扣押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强制扣押经济纠纷当事人的财产,以帮助利害关系人实现债权,并从中提成牟利。这些滥用刑事扣押权的做法,违背了我国的刑事扣押制度的初衷,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作为刑事扣押的相对人,对于刑事扣押的合理与否有着最直接的感受,赋予当事人的有效的防御手段和司法救济手段,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而且有利于遏制非法扣押现象的发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在刑事扣押中的参与权,且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常常陷入求告无门的境地。

三、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改革

(一)明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规则在国外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适用,是对刑事强制措施有效规范的途径之一。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适用,可以使得侦查人员在实施扣押活动时,必须考虑到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避免其因破案心切,为获取证据而采取非法的扣押措施情况的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扣押的发生。

(二)建立对刑事扣押的司法审查制度

单纯依靠侦查机关的自我审查监督来减少和纠正非法刑事扣押,很难收到理想的效果。要有效遏制违法刑事扣押的发生,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设立对扣押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让中立、公正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司法机关介入到刑事扣押活动中来,对侦查机关的刑事扣押活动实行事先审查监督,以规范侦查人员的刑事扣押活动及保护相对人的财产权。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扣押行为,应当实行严格的事后审查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扣押行为不予认可。此外,对刑事扣押的司法审查制度应当加强对比例原则的贯彻,充分考虑到扣押行为的必要性与适合性。

(三)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救济途径

为了完善我国的扣押制度,法律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相应的救济性程序权利,以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刑事扣押措施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刘秋莲.我国刑事扣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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