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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期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转变

2009-05-18陈志刚

西安社会科学 2009年4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转变中国共产党

陈志刚

摘要:科学的执政理念是执政行为的先导,是实现执政党的执政目标和执政意志的理论基础。面对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政治统治方面的负面影响,中国共产党应该在执政兴国的发展理念、执政在民的民主理念和执政在法的法治理念的有效引导下,不断提升执政能力和水平,以实现执政基础的巩固。

关键词:社会转型;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转变

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09)04-128-03

社会转型一词源于西方社会功能结构学派现代理论的经典思想,是指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机制从一种型式向另一种型式转换的运动过程。西方社会学家借用这个概念来描述和分析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性意义的转换和变换,以说明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进化与变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构成社会的诸要素发生着不同程度的量变或质变,进行着从一种社会结构向另一种社会结构的转变。社会转型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利益分化、社会结构变革的过程,它需要打破旧的利益格局,构建新的利益格局;需要动摇旧的体制,建立新的体制;需要瓦解旧的价值体系,形成新的价值体系。它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新旧相互撞击,相互摩擦以及相互作用的过程,简而言之,它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矛盾甚至是冲突的现代化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自80年代起逐步在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及价值观念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急剧变革,逐步进入了社会转型的时期。实现着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型和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型社会的转型。然而,正如亨廷顿所提出的“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的著名论断一样,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现代化的一些成果,如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增长、教育水平的提高、社会动员等,都加重了政治统治体系的运转负荷,同时随着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人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意识普遍得到增强,这些因素也加剧了政治动荡的可能性。这就使得执政党必须通过努力提升政治统治体系的现代化程度和制度化水平,来应对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巨大挑战。

执政理念,通常是指执政党执掌政权的宗旨、价值取向、治国方略、执政方式、领导方式、社会力量配置以及在执政的条件下如何进行党自身建设等观点的总和。它是建立在对执政规律认识基础上的,是对执政规律的认识科学而深入的表现。一个政党的前途命运,归根到底取决于其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而不同的执政理念可以直接影响和决定一个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任何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需要从社会政治稳定和执政的伦理道德等方面加强对执政理念的大力宣传,以巩固执政的思想根基,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争取执政的舆论支持,拓展执政的心理空间,争取更多的执政资源,努力达成全社会的高度政治认同和广泛政治共识,进而转化为党的具体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来实现党的执政意志和执政目标。尤其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下,执政党执政理念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改善、执政能力的提高、执政规律的科学把握和执政基础的巩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这一论断全面涵盖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原则和方针,充分代表了中国绝大多数民众的根本利益,实际上是对中国共产党以往执政理念的科学概括。是其执政理念的进一步升华,它标志着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的创新走向了一个新台阶。科学树立党的执政理念,就是要体现党的执政理念的发展性、民主性和法治性,就要树立执政兴国的发展理念、执政在民的民主理念和执政在法的法治理念。

1、树立执政兴国的发展理念

发展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现代人类的自觉意识,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有什么样的发展方略、发展模式和发展途径,从而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重大影响。任何民族想要更快地发展自己,就必须确立和坚持科学的、适合自己国情的发展观。因而,执政党的发展观,不仅关系着执政党自身的兴衰成败,还关系着整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发展理念,是我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科学发展观所蕴含的求进创新的执政意识、以人为本的执政宗旨、统筹兼顾的执政方式、求真务实的执政品格,构成了我党政权运作的理性灵魂。

在执政意识方面,科学发展观在坚持求进的同时不忘创新,它是在理性总结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执政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的历史性飞跃。从“三步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战略”、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等,我党一直适应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为强国之路规划和完善着宏伟蓝图。十六大以来,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在充分肯定我国的重大发展和成就,理性思考其中的缺憾并吸收了以往发展战略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对我国的现实国情的分析人手,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通过理论创新来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引导着我国社会的理性发展和变革。在执政宗旨上,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定为其本质和核心。它科学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本质和党的一贯宗旨,它要求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经济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的基础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的事业,不断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从而实现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这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在执政方式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就科学地解决了社会的全面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相统一、中国的发展和世界的进步相统一这五个“相统一”的问题,使党在制定发展战略、选择发展政策、采取发展措施时能够兼顾各方,全面规划,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在执政品格方面,科学发展观要求求真务实,树立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正确的政绩观,即用科学的态度看待政绩,用兢兢业业、真抓实干的良好作风创造政绩。这就要求我们党的干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从工作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从对三大规律

的科学地把握的角度出发,避免和减少只顾大力营造“政绩工程”而忽视甚至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出现,一切工作以实际和人民的利益为衡量标准。这也是对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的又一有益补充。

2、增强执政为民的民主理念

权为谁授、政为谁执、利为谁谋是权力观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执政党首先要明确其服务的对象和利益代言的对象。才能巩固好执政基础,才能执好政。“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也是坚持执政在民的根本所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的本质体现。只有增强执政在民的民主理念,才能坚持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全面需求、促进人民个体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动力,不断改进党的执政方式,使其更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我党执政的价值追求,才能不断保持和巩固我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扩大党的执政资源,永葆党的执政地位。

增强执政在民的民主理念,首先必须要明确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人民是党执政的权力来源,党和人民群众之间是一种权力委托关系,党只是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工具,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因而,党必须按照权力委托人即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来运用权力,而不能谋私利,同时,党的权力的运行的角度也必须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以此为轴心来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以人民群众利益的得失来衡量其活动或行为的成效。其次,要深化对执政规律的认识,重视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的巩固。执政的保障,就在于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在于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胡锦涛同志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增强党的利益代表的广泛性,提高党的社会利益的整合职能。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主政治程序,才能使得党的控制和运作政治权力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得到社会成员足够的认同和支持,执政才能持久而有效。另外,要切实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不仅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需要,还要承认和强调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制度、政策的制定及其贯彻中去,落实到党的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落实到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具体关怀工作中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3、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理念

法治就是指法的统治,即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国家事务、规范权力运行的一种治国原则和方式。它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要领域都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形成了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作为实现社会良好治理的基本要求,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国家有没有确立法律。而在于国家权力的运作是否严格依法。树立执政在法的法治理念,不仅是我党的执政性质、目的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党自身情况和执政条件变化的必然要求。强调执政在法,可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活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可以顺应当代民主政治潮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可以使党的执政行为更为规范化制度化,以适应自身情况和执政条件的变化。

强调执政在法,在当前尤其要真正树立三个观念:第一,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第一要义,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执政党理应承担起与权力对等的责任,对人民负责。第二,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或者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第三,依程序执政的观念。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我国按照程序办事的传统观念一直比较淡薄,共产党推进法治,特别要强调依程序执政的观念。完善党的决策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做到各级党委及其领导个人在做出事关公共事务的决策,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对违反法定程序的集体或者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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