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2009-05-11刘莉亚
刘莉亚
摘要:当前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单一、农村金融市场发育滞后、农村金融融资体系落后、农村金融立法滞后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其创新,使创新举步维艰。因此,应在金融组织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创新、融资渠道创新、风险保障机制创新、金融立法创新等方面采取措施,力争使金融创新有所突破。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3—0013—04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着眼于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和谐社会所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突出金融创新、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更好服务于“三农”,是制定各项金融政策以及开展各项金融业务的主旨,亦是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农村金融创新的必然性
(一)金融创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
当前以实施农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要标志的农村经济改革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必然使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客观上要求在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创新或改造,以适应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首先,随着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的加大,农村对政策性金融的需求将大幅增加。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将加大对农村饮水、道路、电网、通讯、卫生、农田灌溉等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力度,与此相对应,对金融的需要更加突出,特别是对政策性金融的创新要求更加突出。其次,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特色农业和特色养殖业发展加快,农户小额贷款面进一步扩大并呈现大额化趋势。再次,农村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农村物流业将迅速发展,对物流资金的需求将显著增加。第四,随着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农村互助组织不断扩大,县域中小企业实力壮大,资信度提高,对资金的吸纳能力增强。第五,随着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突出问题的逐步解决,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将面临新的发展。以上新情况,迫切要求金融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二)金融创新是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
随着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中国,必将抢占我国各类金融市场。就农村金融领域而言,目前,许多外资金融机构已把投资方向瞄向了中国农村市场,荷兰合作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分别入股杭州联合银行,这标志着外国银行第一次进入中国农村合作银行并在农村市场开拓业务。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也抛出重金支持国内的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农村金融试点工作,旨在占领市场先机。这些外资金融机构普遍运用金融创新产品,注重市场细分化和服务差异化,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将会取得越来越主动的地位。就国内农村金融市场而言,除农村信用社外,邮政储蓄改制重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成立,其储蓄营业网点百分之六、七十分布在农村地区,同时,邮政绿卡发卡量高达1.4亿张,成为广大城乡居民与农民工重要的支付汇兑工具。此外,许多民营资本构成的小额贷款公司也相继成立,未来农村金融市场将面临激烈竞争,而金融创新是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三)金融创新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必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发挥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的合力作用。现阶段农业银行改革即将启动,其基本方针是面向三农、商业化运作、整体改制、择机上市。适应改革要求,农业银行应对自身重新定位,即“以县域为基础,城乡联动,农工商综合经营,在县域经济中发挥商业金融主渠道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全新定位,客观上要求其在沟通城乡、更新经营理念、发展县域业务以及管控风险等方面要有新的举措,而创新乃是必然。与此同时,农发行适应改革需要,提出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新农村的银行”的目标。而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进行的,目的就是要强化法人治理,明晰产权关系,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这在客观上要求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理念、金融科技、金融服务、金融产品上加快创新步伐。
二、制约农村金融创新的因素
(一)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单一,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
就当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而言,从表面上看,农村金融体系比较完善,既有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等正规金融,又有名目繁多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实际上,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与城市相比非常不完善。首先,政策金融功能缺陷明显,商业金融功能缺位,农村信用社等合作金融机构整体实力不强,所谓“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并未真正建立。对于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而言,可以享受的金融服务仅仅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单一性、垄断性供给。如河北省某县(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占整个农村贷款的90%,这种垄断性供给,出现了一家独大现象,不利于金融创新,使金融创新缺乏内在的动力与活力。
(二)农村金融市场发育滞后,抑制创新的扩张需要
良好的市场发育体系对于创新产品、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反之,发育迟滞的市场则会成为创新的障碍。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缓慢,绝大多数农村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尚属空白。驻足农村的银行业务也多是传统业务,中间业务产品极少,诸如承兑、贴现、承诺、咨询服务、代收代付等业务在农村很少开展,至于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广大农民与农村企业根本享受不到现代金融的便利。这种制度性供给的不足,严重约束了广大市场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动力。此外,农村金融市场与农产品市场发展也不对称。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已经形成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专业市场与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共同繁荣的多层次市场体系,但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适应多层次、多需要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融资体系落后,抑制了创新的要求
从融资角度来看,金融体系至少包含两个组成部分,即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和间接融资的银行体系,两类市场并行乃至交叉发展,促进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带动创新的发展。就当前而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融资渠道单一,资金融通多是通过间接融资方式且融资规模小、力度低。农村企业很少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来筹措资金,农民个人的货币结余也只能选择储蓄存款,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这种单一的融资渠道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效率,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阻碍
了金融创新。更为严重的是,农村金融市场资金有限并且分散,加之农业资金的“体外循环”降低了资金的利用率,并且有限的农贷资金也未能有效把握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点,形成了资金需求与供给的尖锐矛盾,涉农金融机构难以聚集金融创新所需的资金规模,大大降低了金融创新的效率。
(四)农村金融立法滞后,阻碍了创新的步伐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的立法非常滞后。首先,就农村信用社而言,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严格、明确的界定,使得中国的农村信用社往往在“合作金融”与“商业银行”这两种模式之间“摇摆”。再有,中国对政策性金融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结果是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往往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此外,对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小额信贷组织也未有明确的立法。中国民间金融机构复杂多样,虽然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法律地位很不明确和稳定,易出现一些短期或者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无形中累积了大量风险,甚至影响到辖区的金融稳定。对于一些民间的小额信贷组织,目前也缺少法律来规范。央行进行的五个省区的小额信贷试点,目前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况,这使得央行和银监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对小额信贷进行有效的监管,上述状况,无疑不利于金融创新。
三、农村金融创新的有效途径
(一)金融组织机构创新
1创新政策性银行运行机制。加大其向农村集体组织提供交通、通讯、农田水利、科技服务、教育培训、生态建设、社会保障等(准)公共产品所需资金的力度与广度。
2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其产权制度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期分批逐步建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3加快以农业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改革,加快对农村的市场化支持力度。按照产权股份化方向,通过国家扶持和自身重组,把农业银行整体改造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扩大对农村私营业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
4邮政储蓄银行已经开业,应扩大邮政储蓄资金自主运用的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5做好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增加市场竞争力,有效满足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
6合理引导规范只贷不存的民间小额信贷公司,满足农民临时性、小额资金的需要。
(二)金融服务创新
1服务理念创新。目前,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试点、方案陆续出台,金融创新的空间极为广阔。立足于农村的金融机构应抓住有利时机、定位于农村市场,尽快在服务方式上创新理念,把金融创新提升到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地位,积极探究金融创新的方式和品种。首先,要坚持“两个取向”,一是要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切实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水平;二是要坚持市场化取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坚持“双赢”取向,在管控好信贷风险,实现自身效益的同时增加社会效益。其次,要实现“三个转变”。信贷支农方向要从支持传统农业向支持“大农业”转变,努力发现、培育、创新支农平台;从支持传统农民向支持现代农民转变,合理引导农民树立现代化思想观念,摆脱传统思维模式。再次,要突出“三化建设”,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三化建设”为载体,加大农村金融的支农力度。
2支农举措创新。一是用活资金,加大信贷投入。支农资金要做到灵活运用,灵活确定“三农”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尽量满足农村不同层次客户的贷款需求。采取灵活的信贷经营方式,不断加大对“三农”贷款的投入总量,切实保证对“三农”资金有效需求的供应,确保新增“三农”贷款的比例,扩大“三农”贷款的覆盖面。二是控大抓小,确保支农效益。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满足信用农户的贷款需求。同时,控制大额贷款的发放比例,确保支农效益。三是因势利导,力促结构调整。在顺应政府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潮流下,借助支农资金的“杠杆”效应,合理引导农村经济向规模化、专业化、效益化的方向发展,大力支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夯实农业产业化经营基础。采取“聚集项目、捆绑资金、集中投向”的方式,支持具备区域资源优势、品质好、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3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服务应该围绕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新变化,适时创新适合“三农”需要的金融工具,为农户提供多方面金融服务。首先,应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做大、做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养大户、产业化组织、私人经济组织,可通过农户贷款证、联保贷款、评优授信和开办“高端农户”贷款等方式提供不同层次、不同方式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其次,加快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提升结算速度,提高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再次,创新利率工具。针对典型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如由政府担保的、对农民的无抵押贷款,应在专门立法保障下,由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执行特定的优惠利率。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商业化金融机构,应坚持市场化走向,相对放宽其贷款利率,使更多农民获得贷款,从而达到双赢。第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而创新相应金融工具,提供各式金融服务。如设立与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相类似的“农民工创业贷款”,帮助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创业;引导农民用好手中的钱,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值能力,使其将一定比例资金直接用于农村建设发展。
4金融产品创新。开发支农金融创新产品。如开展涉农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探索仓单质押贷款等专项贷款品种;探索开发“个人金融套餐”、“个人信贷业务”,拓展个人消费信贷用途,为客户提供诸如耐用消费品贷款、(建)购房贷款,助学贷款、医疗贷款等服务。与此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创业投资贷款、车主融资贷款等创新业务,建立涉农中小企业项目库,制定一企一策服务方案。同时,还可以根据地区经济金融环境与自身经营定位,开发和营销适合农村实际、满足农业发展需要、服务农民的中间业务品种。如开发培育适合农民工的银行卡产品,开发适合农村实际的金融结算服务品种等。大力发展农村保险、租赁、期货、理财以及代收代付业务,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三)融资渠道创新
要积极吸引直接投资,积极发展农村金融租赁并充分利用二板市场,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此外,应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农村投融资。一是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的中小资本市场,让更多的资金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进入农业产业化生产领域。二是允许和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进行融资,鼓励和引导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业务,增加来源、提高支农实力,改善经营效益。三是大力发展农村票据市场,灵活操作货币政策工具,不断调整和优化再贴现资源的分配结构,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票据贴现,扩大票据融资规模,扩大资金供给,缓解农村资金的紧张状况。
(四)风险保障机制创新
农业是弱势产业,风险较大,应积极探索建立分散农村金融的风险机制。一是由地方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共同出资,建立小额农贷担保基金,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补偿,同时对部分小额农贷项目提供担保。二是在农户联保的基础上,建立专门为“三农”服务的贷款担保中介机构,增强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的信心。三是对农户小额信贷形成的亏损,国家给予部分财政贴息,出台一定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其风险承受和处置能力。四是对助学贷款给予政策扶持。助学贷款扶持政策应涵盖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所有助学贷款,并将此作为实施农村人才战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五)金融立法创新
农村金融领域的创新还需要国家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保证。首先,中国应尽快启动合作金融立法,通过立法,总结以往改革经验,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合作金融政策法制化。通过立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界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主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其次,加快对民间金融的立法研究。对民间金融的立法应充分考虑其民间性质,根据其自身特点加以规定。立法应体现对民间金融行为的规范,对民间金融范围的限定以及对民间金融行为人社会责任的规定。
责任编辑:艾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