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必然与发展
2009-05-05刘映钰任冬梅
刘映钰 任冬梅
摘要:从2005年开始,我国在一些省份开始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即使现在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并非偶然。本文主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出现的必然和未来的发展两方面对其进行论述,以期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村镇银行
一、何为小额贷款公司
按照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模式是针对消除孟加拉国农村绝对贫困而提出的一种信贷资金支持模式,由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20 世纪 70 年代发明,现已正在全世界得到大规模的推广。这一模式通过五至十家农户为一组的相互联保的方式发放小笔贷款。小组成员互助互促,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都失去再贷款的资格。目前全世界有上千万人在接受小额贷款,资金投入达数亿美元。从 1999 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也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信用贷款, 截止2005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到了1644亿元。最引人瞩目的是,人民银行太原支行于2005年年中拟定了《山西省NGO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2005 年年底山西平遥“日升隆” 和“晋源泰” 两家以明清票号方式命名的小额贷款公司揭牌成立并开始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约在 1 000 万至 2 000 万元之间。
二、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工业产值占60%,实现利税的40%和出口额的60%,中小企业安排就业占75%,提供新增就业机会占80%以上。此外,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管理层次少,经营灵活,比较适宜创造性劳动及创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降低失业率、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众多中小企业中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推动新科技革命的发展、新兴行业和部门的创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开拓性的作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集约型转变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中小企业能否健康、稳定的发展,充足的资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金不足,企业只能依靠自身积累发展,将会导致企业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直接面对的是国际跨国集团的竞争,企业规模太小就不能形成规模优势,就难以与之相抗衡。但是,世界全部的银行都存在这样一条基本原理:“你越有钱,越能贷到更多的款。反之,如果你没有钱,你就贷不到款”。 银行的贷款往往是贷给那些对资金需求并不是很强烈的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重重困难,即使中小企业有着较大的资金缺口,也贷不到款。融资难主要是贷款难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一)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少,成本相对较高
无论银行贷款数额的大小,每笔贷款的信息费用和其他交易成本的差异并不是很大,企业贷款量越大,银行的单位贷款成本也就相对较低。而中小企业由于贷款额小,单位贷款成本明显偏高。再加上银行的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并不是很大,不能满足银行弥补向中小企业贷款增加的成本。由于市场经济作用,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银行往往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
(二)抵押担保比较困难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可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少,并且多数设备或者是陈旧落后或者是专用性很强,对银行而言,其担保价值较低。而且有相当多的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型企业,其经营用的厂房甚至是办公设备都是租用的,因此拿不出符合条件的抵押资产,如果企业破产,银行债权难以得到保障,银行就更加不敢对这样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了。再加上国内抵押担保机构少、程序繁琐、评估费用高,使中小企业抵押担保更加难以落实。
(三)对非国有企业融资的歧视
我国银行业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首先保障国有大中型企业融资需求投放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改变。长期以来,政府和银行都或多或少地认为大型企业都是国有的,贷款给他们是国家对国家的企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中小企业大多数是非国有的企业,效益不稳定,贷款回收情况不好,信誉差,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尽管现在比以前有所改善,但这种现象仍然存在。
随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不断加强,责任风险管理制度日益强化,并且大部分实行了终身责任追究,银行贷款的门槛也在不知不觉中抬高了。大部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认定主要是以大企业的指标作参照,用大企业的标准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其后果就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很难达到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解决了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期限灵活,主要以短期贷款为主。这一点满足了中小企业的需求。中小企业虽小但其资金周转率较高,则它们对于融资的需求经常是短期的,以满足资金周转需要,并且贷款量也不会太大。但银行主要是进行中长期贷款,对于仅仅几个月的贷款量不大的业务不屑一顾。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的保证。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一般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的4倍,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利率高,则满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进而使得市场上会有更多的资金提供给中小企业。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要高于银行利率,但是由于银行的短期贷款困难,再加上向银行贷款所需要的中间费用也很多,由利率高而多出的成本将不成为贷款者考虑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更偏向于为它们量身定做的小额贷款。
从贷款方式上来说,主要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等贷款形式。对银行来说,一般小额贷款的单笔贷款额都比较少,而且由于银行一般不够贴近基层,对中小企业的了解不够透彻,使得其运作成本很高,风险大,因此开展此项业务的动力不足。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门槛较低、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较快等优势,并且对小额贷款需求者的深入了解,有利于控制小额贷款的业务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资本金)发放贷款,是满足县域农户、小企业发展资金需求的一种有效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主要是银行不愿从事的业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小额贷款业务市场是一个利基市场,虽然市场业务比较单一,但是有自己固定的顾客群体,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与资金雄厚的大银行进行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将会有着很美好的发展未来,再加之国家最近刚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表明了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视,国家正在一步一步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环境。
人行、银监会下发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国家放宽了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的浮动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在利率的抉择上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利率的自主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能根据市场上的供求以及要求不同贷款的中小企业制定不同的利率,通过此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得到了保证,也将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
人行、银监会下发的《指导意见》指出:“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点规定表明国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国家的支持作为后盾,投资者将会更有信心开展小额投资业务。再加上国家的监管力度的加强,会使得小额贷款市场发展的井然有序。小额贷款市场监管部门的明确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更加合法,贷款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更有信心,整个市场良性的发展下去。
人行、银监会下发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因此,《指导意见》允许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负债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外贷出自己相当于资本150%的贷款,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瓶颈的问题。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对准备进入该市场的投资者又注射了一针强心针。
人行、银监会下发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未建立信用管理系统,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无法查询借款人身份信息、银行信用记录、社会信誉记录、个人信用特别记录等信息,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带来诸多不便,也进一步加大了贷款管理难度和风险隐患。因此,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使小额贷款公司尽快纳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在目前还没有完全界定清楚,业务范围方面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在坚守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原则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大胆探索其业务范围,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新的利润来源,提升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展为村镇银行
银监会2007年1月29日发布并正式施行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于一级法人机构。
村镇银行主要的经营项目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资金短缺、监管混乱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只靠发起人的自有资金是无法满足我国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大量的贷款需求。根据我国目前的企业筹资渠道,直接融资(发行股票和证券)门槛很高,手续也相当烦琐,费用也相当高。小额贷款公司将会出现资金瓶颈,阻碍其发展。由于村镇银行业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贷款要求,目前有些声音说小额贷款公司可能最终发展为村镇银行。如果以村镇银行为方向,小额贷款公司就取得了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吸收存款,解决目前只贷不存带来的资金紧缺问题。而且定位于村镇银行,由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就成了理所应当的事。同时,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壮大其自身力量,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不管小额贷款公司最终的归宿是什么。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希望,为金融市场增添了活力,它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是不能被取代的,虽然现在还存在着许多的困难,但它的发展力度是不能被遏制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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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