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30年的沉思与启示
2009-04-30辛宇
辛 宇
改革开放30年来,如果不是按中央的方针坚定不移反腐败,反腐败的形势将比现在还要严峻;如果各地各部门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认识再主动一些,行动再坚决一些,制度创新再多一些,权力结构的改革再快一些,腐败现象也不会有现在这么严重。
我国的腐败现象30年来呈现三大变化
在形态上,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变,货币形态又向虚拟货币形态转变。
在领域上,由消费资料领域向生产资料领域转变。
过去送一个大衣柜、一台电冰箱、一个电视机,现在发展到一座矿山、一片森林、一大批土地,腐败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国家大量的生产资料据为己有。
在环节上,由商品流通环节进入到权力流通环节。
过去,腐败和不正之风多表现于商品流通环节,现在已经进入到权力流通环节,其表现就是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骗官的“五官”现象。
我国30年来反腐思路和手段的变化
第一,在观念上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之初,我们提的是纠正不正之风,是反腐蚀斗争,到党的十三大才正式提出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到1993年开始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开始每年一次全面部署反腐败斗争。
第二,在认识上逐渐深刻。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搞的是单兵作战,是"今天查处一件受贿案、明天惩处一个贪污犯"的游击战,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战术反腐思路。被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牵着鼻子走,忙得不得了,但是效果不佳。到后来我们才开始注意到反腐要从整体入手。
第三,在抓法上找到根本。我们开始时总想通过加大教育的力度,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来解决问题。后来发现,见效不大,不是教育本身的问题,而是教育缺乏载体,所以开始注意制度建设。现在党的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抓好制度建设,思想建设没保障,组织建设没措施,作风建设很虚幻。所以必须抓好制度建设。
第四,在重点上注重了预防。改革开放30年的反腐败,无论在精力、时间、力量摆布上,还是政策研究、方法重点上,我们在惩治方面下的功夫远多于预防。案子越查越多,级别越查越高,金额越查越大。严峻的现实使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单靠惩治,遏制不了腐败的滋生蔓延,要靠预防。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了反腐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了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强力推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第五,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其职责权限的范围内,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这就需要讨论如何预防的问题。最根本最关键的预防,就是制度预防。教育可以对思想观念预防起一定的先导作用,技术预防可以对腐败泛滥起一定的延迟作用,但都起不到根本的预防作用。当然注重预防,并不是要否定惩治,而且还需要加大查处力度。但是,最根本的是靠制度,而制度的核心在于权力结构。
制度反腐要求改革权力结构
所谓权力反腐,就是依托现有的权力架构进行反腐;所谓制度反腐,就是改革完善现有权力架构进行的反腐。实际上,制度一词有两层含义:即浅层意义上的规章、守则和深层意义上的组织体系。前者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大多以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贴在墙上的形式出现,后者是保证上述行为准则得以坚决实施的组织体系。如是没有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作支撑,即使制度制定得再多,规定得再详细,也是一纸空文,很难起到什么作用。
目前关于制度建设的各种提法不少,但是更多的人并没有意识到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权力结构。因此并没有真正做到依靠制度反腐。
改革现有权力结构之所以非常困难,就在于任何一个领导干部要做这件事,他所面对的既得利益的势力太大,所要承担的责任太大,所要冒的风险太大。没有上级的及时支持,没有中央的强力支持,成功的几率不高。
对反腐倡廉的三条建议
第一条,发展民主、强化监督。
关于发展民主。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十七大进一步提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民主的生命力旺盛了,就有一种比较好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腐败的滋生蔓延速度、大案要案的频发烈度,都会明显降低。
关于强化监督。民主是最好的防腐剂,而监督是最有效的制衡力。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第一次提出“监督的制衡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强化监督的制衡力,就是要强化监督权对执行权违规、违法、犯罪的制衡力度。
第二条,党内分权和党代会常任制。
第一个战略行动是党内分权。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形成一种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权力架构,尤其是我们党内的权力结构。
第二个战略行动是深化党代会常任制的改革。党代会常任制按毛泽东50年代的想法,是要形成一个党内的国会,党内有人大常委会那样的常设机构来进行党内决策。
以县为例,党内的科学分权可否这样:党代会选举产生一个决策机关——县委全委会,原来的县委书记作为全委会书记,全委会实行委员会制,县委书记也只有一票,搞民主决策。同时设立一个在全委会领导下的执委会,作为执行机关。原来的县委副书记作为执委会书记,县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和县委办公室主任,作为执委会成员。执行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但在用人上只有提名权,最后提交全委会票决。在全委会领导下设立纪委或监委会,纪委不承担对全委会书记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只负责对执委会书记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党内的决策、执行、监督3个机关还可以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三条,建立政治体制改革和纪检体制改革的试验区。
有了这个试验区,就可以减少阻力,控制风险,拷贝成功,推进体制、机制、制度等层面上的改革。1995年湖南张家界市曾进行过一项改革,市委把下级纪委主要领导的提名权赋予市纪委,市纪委负责下级纪委主要领导的提名,最后由市委常委会来决定。这项改革推动了张家界的纪检工作上台阶。但上面迟迟对这项改革不予表态和肯定,导致最后无疾而终。
提名权可以改革,巡视制度也需要深化改革。巡视员虽不直接办案,但是管得着的机关派人下去,就可以克服看不见的问题。目前要继续加强巡视组工作方式的改进、机构建设的规范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派驻机制改革。比如江苏东海县纪委把全县分散在各部门和乡镇的纪检监察干部统一集中到县纪委,分成8个工作室实施异体监督。这样,该县的纪检监察力量得到了有效整合,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克服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死角禁区盲点。此做法已在江苏全省予以推广。
沉思与启示
反腐败不仅是我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而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还不能轻言已经找到成功的路子。
反腐30年,给我们以这样的启示:反腐败作为一门科学我们还知之不多,识之不深,悟之不透,需要集中全党的智慧全力攻关,也需要建立试验区进行创新和试点。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可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