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长三角科技合作的对策建议
2009-04-29刘文献
刘文献
摘要:长三角科技合作是我国最重要的区域合作之一。目前长三角正处于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型期,为深化区域科技合作,减少摩擦力,增强集聚效益,快速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文章分析了长三角科技合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构建有效的合作模式和合作机制入手,对长三角科技合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长三角科技合作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
长三角目前正处于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型期,经济增长逐步由要素的大规模投入与消耗转向产业技术的进步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在这一大背景下,集聚创新资源,尽可能的将区域内的科研单位,企业、资本通过有效的机制安排和政策支持结合在一起,缩小技术开发的转化周期,减小创新过程的摩擦力,快速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成功实现经济转型,就必须深化科技合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政策支撑。本文试图从长三角科技合作的现状和问题出发,对长三角科技合作模式的构建提出若干建议。
1长三角科技合作的成效分析
1.1政府引导力度不断加大,科技合作全方位推进。2003年沪苏浙三地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签订了《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标志着长三角科技合作拉开序幕,之后三地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了“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就长三角科技合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交流,议定长三角科技合作的目标方向。目前,长三角科技合作已在资源共建共享、人才流通互动、项目联合攻关、相关资质互认等方面全面开展。2008年4月,长三角联席会议共同发布了《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了未来三年科技合作的“五大科技行动”、“十四个优先主题”,用3年时间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到2010年末将长三角打造成为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区”、“科技资源共享区”、“生态和谐宜居区”和“科技产业创造区”。在三地政府的引导下,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正逐步向纵深推进。
1.2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深入,创新要素逐步向企业集聚。长三角产学研合作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乡镇企业初创和繁荣期的“星期天工程师”。从当初上海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周末到江浙企业开展技术服务这种点对点的线型技术服务到如今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广泛的科技合作联盟,长三角的产学研合作逐渐从零散的校企合作走向大平台的集成合作,苏浙两地各级政府与企业和上海等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日趋紧密。一方面,企业把研发中心建在沪上高校和科研院所,另一方面,沪上高校院所在苏浙两地建立科技园,将产学研合作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近年来,浙江的11个地级市都分别与上海等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据浙江省统计局对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等7个市450家企业的调查显示,450家企业中有186家企业建立了525家技术开发战略联盟,其中位于长三角地区的占62.3%,有106家企业建立了194个专门的产品研发基地,其中位于长三角的占85.1%,有225家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究开发,其中65.3%的院校和科研机构位于长三角。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省63%以上的企业依靠产学研联合进行技术创新,80%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由产学研合作进。
1.3技术成果转移交易呈现活跃态势,企业在技术转移中处于主体地位。技术成果转移是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在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动下,长三角技术成果转移呈现活跃态势。①技术市场发展加快。2006年,长三角实现技术市场成交额319.6亿元,是2000年97.2亿元的3.3倍,年均增长21.94%,占全国的24%。②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及专业分市场的建设,有力地推进了技术成果的转移。至2007年底,网上技术市场在线企业达8.9万家,高校科研院所3.7万家,中介机构1万多家,累计发布技术难题4.49万项,累计签约项目1.51万项,技术成交额达130亿元。③技术服务和咨询成为长三角技术转移的主要方式。技术服务在长三角技术转移中占有较大比例。以2004年为例,长三角吸纳的技术合同中,技术服务占合同总数的45.0%,上海市、江苏省的相应比例为55.2%和48.4%,高于全国44.9%的平均水平。技术服务的交易额增幅较快,2004年为62.1亿元,同比增长81.5%,其中技术服务占全国的比重达16.3%。在技术咨询方面,浙江省较为突出,达到吸纳技术合同总数的44.1%,远高于全国21.2%和长三角30.6%的平均水平。④企业是技术转移的主要服务对象。据2004年浙江省科技厅对浙江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现状的问卷调查,82.3%的技术中介机构者认为业务主要来自干企业,而其他来源的业务很少。这也表明企业在技术转移中处于主体地位。
1.4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加大,科技资源共享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科技服务平台是一个开放高效的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主要通过大型公共科技设施建设、科技数据与科技文献资源共享、自然科技资源保存与利用等,构筑一个为全社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共享平台。其目的是要强化科技创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改善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降低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成本,是科技创新创业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2006年以来,在长三角科技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长三角已共同建构了一个覆盖整个长三角区域的大型仪器资源共享网络平台,正在建设科技文献,技术转移共享服务平台。现代纺织技术平台也已被科技部和财政部确定为面向全国的长三角纺织创业创新支持平台。
2长三角科技合作的阻力因素分析
长三角科技合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的科技合作总体上还是政府引导型的,要从政府引导上升到企业层面的自主合作,就必须打破合作阻力。
2.1创新的动力机制不健全。经济体制和政策制度是目前影响长三角科技合作的重要因素。在行政设置分割的情况下,沪苏浙三地产业不互补,市场不统一,资源配置效率不高,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由于地方政府存在政绩的非共享性和排他性,势必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任何一个政府机构都不可避免的与上级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在资源控制权的分配上处于相互竞争的状况,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使区域经济运行带有浓厚的地方政府行为彩色。地方政府R&D投入具有排他性,不愿意其他区域共同分享由R&D投入带来的技术外溢。三地科技合作缺乏引领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政策环境。
2.2区域创新要素流通不畅。区域共同市场的形成和创新要素的无障碍流动是推进长三角科技合作创新的前
提条件,由于地方政府绩效的非共享性与排他性,造成了创新要素的地方垄断和封锁,其直接后果就是科技合作创新带来了瓶颈羁绊,难以形成区域统一的共同市场,阻碍了区域内各种创新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区域创新要素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2.3区域科技资源共享缺乏长效机制。长三角虽然已经建立一些了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推进了长三角的科技资源共享,但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自然资源保障系统建设还远远没有完成。三地间科学数据库、专家库等创新的要素资源仍然未开放共享。而且,从法律制度、政策制度等层面看,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处罚,构建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缺乏法律基础。同时,缺乏共享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运行机制的支持,使得共享实践缺乏操作层面的规则,科技资源共享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障碍。
3深化长三角科技合作模式的对策建议
长三角科技合作本质上是一个系统合作,这个系统包括了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是“官产学研”的合作。因此深化长三角的科技合作需要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三方联动,共同推进。
3.1创新机制,建立长三角科技合作与发展的政府间协调组织。要克服长三角产业不互补,市场不统一,资源配置效率不高,资源短缺与浪费同时并存、生产要素流动不畅通等现象,进一步推进长三角科技合作,需要建立由科技部牵头,沪苏浙三地科技部门共同参与的政府间合作协调组织机构,构建发挥政府协调作用和各利益主体参与的协商机制。发挥区域合作决策沟通机制的作用,协调解决区域科技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从国家层面来协调推动长三角科技合作的深入进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沪苏浙三地科技部门共同建立协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长三角科技合作事项和日常的事务,下设科技合作的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负责科技合作具体领域的工作,建立科技合作的执行委员会和考核评估委员会,负责科技合作事项的执行、调查考核与评估。
3.2推进制度创新,实现由“对话合作到制度合作”的转变。国际经验表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发展的快慢,与是否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是直接相关的。深化长三角科技合作,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合作制度,为科技合作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以下制度。①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共享三地的科技文献信息资源、企业技术需求项目库、专家库等-相互开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资源。⑦建立科技人才培养和自由流动制度。据统计,沪苏浙拥有两院院士270余人,三地研发人员数约占全国的25%。要构建科技人才交流、合作和共享机制。做到科技人才在区域内实现人事管理制度、职称和专业资质评价制度、社保、医保和养老保险制度、人才居住和子女入学制度四个统一。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发挥长三角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作用,加强跨地区的行政执法,完善专利案件移送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3.3强化区域科技合作资金保障机制,健全风险投资机制。2008年5月,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了《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并建立了两省一市科技合作共同资金。首次启动资金3000万元,支持开展长三角重大科技联合攻关。这在全国区域科技合作中是首创,但深化长三角科技合作,仅仅靠这点资金是远远不够的。仅2008-2010年三年两省一市科技合作的22个重点项目经费预算就高达21.6亿元。要解决沪苏浙联合攻关的资金问题,就必须积极尝试和探索有效的融资机制。建立沪苏浙风险投资创业协作网,鼓励跨地区的技术与资本融合,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以股份制形式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戎创业投资公司,鼓励跨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建立高科技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参与长三角创业投资。鼓励知识产权贷款质押和科技保险以及建立区域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3.4发挥科研联合优势,选择重点领域进行联合攻关。长三角是我国经济科技发达的地区,具有创新的冲动和创新的能力水平,同时长三角集中了中科院系统、国家各部委科研机构、高校、地方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机构等五路科研大军,具有联合攻关的能力水平。深化长三角的科技合作,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将长三角的研发资源集中到尖端科学和新兴领域上,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研究与创新,推动产学研合作,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选择若干个基础条件好,具有共性需求和战略意义的重点科技领域,如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组织科研力量,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力争获取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性科技成果,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形成新的区域技术竞争优势和产业集群优势。
3.5以人为本,实施长三角创新人才建设行动计划。加快探索和建设区域一体化的创新创业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体系,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各类人才向长三角集聚。①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设立专项资金,吸引海外优秀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加强对领军创新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人力资本投入,通过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成长。②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生人才。海外优秀留学生在长三角创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更高标准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直接列支成本。重点支持企业培养和吸纳创新人才。采用更优惠政策支持自主创新示范企业和重点企业建立研发队伍,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向企业弹性流动。
3.6强化科技中介互动联合,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采取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技术转移协作网、技术市场协会、技术市场交易组织、科技交流开发组织、科技咨询服务组织、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在科技合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要通过构建中介联盟、签订合作协议、成立联谊合作制度、组织合作网络等方式,促进长三角中介的合作互动。同时开放科技中介市场,在科技成果、技术市场交易、科研攻关、科技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开放市场,形成统一的长三角科技大市场,促进技术成果的转移和商品化、产业化。科技中介机构要适时组织长三角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需求与技术供给的对接活动。特别是要充分吸纳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组织三地中小企业与外资源共享研发中心进行技术合作,提高企业技术吸收消化和再创新能力。
3.7创新科学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协会,营造科技合作环境。智力资本与资本的完美融合,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企业科技创新的主要途径。要积极组织创建科学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协会,在这一平台上,将两类机构、两类人才集聚起来。协会可以不定期举办论坛。针对科技人才与企业家共同关心的创新创业问题,充分交流、深入沟通,通过协商对话,达成共识。通过这种方式积极营造科技合作与创新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