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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弱势群体问题探析

2009-04-29陈春莲

理论月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路径选择界定

陈春莲

摘要:弱势群体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而且表现在政治、文化、社会方面。全面把握弱势群体的特征,选择正确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路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弱势群体; 界定;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3-0028-03

一、 弱势群体的界定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弱势群体问题受到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和政策选择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同时,在实践层面上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所有这些无疑对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有着极大的助推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弱势群体人数众多,决定了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必须要从全局和整体的角度思考,将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当作一个系统工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挂一漏万,顾此失彼。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

郑杭生等认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1]

陈成文认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2]

刘占锋认为,“弱势群体一般是指那些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相对落后于社会发展先进水平要求的人群”。[3]

张敏杰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4]

吴鹏森认为,“弱势群体是由那些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处于一种无助和无奈状态的人群,无法与其他人群进行正常的社会竞争,不得不退出主流社会,日益被边缘化,从而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特征的底层社会群体”。[5]

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形成的基本共识,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6]

从以上学者关于弱势群体的定义可以看出,对弱势群体理解还存在着分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学者们都将弱势群体看作是经济弱势群体。这在学者们对弱势群体的分类上显得更加清楚,何平解释朱镕基在2002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四类人,分别是下岗职工、“体制外”的人、进城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大部分学者将弱势群体分为生理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指因为年幼、年老、残疾、精神疾病或体弱多病等生理的原因导致缺乏或丧失社会竞争能力,成为弱势群体的社会成员;社会性弱势群体是社会转型过程中,伴随着财富和权力的重新分配及分配不均,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缺乏权力和竞争能力或不适应社会的变化,在社会利益新的分配格局中被弱势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7]社会性经济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失业者、失地农民、城乡贫困人群、无业人群。

经济弱势群体无疑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要加强社会建设,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全面发展,就不应把社会弱势群体仅仅是理解为经济弱势群体,同时经济弱势群体也不只是存在经济方面的困难,还有经济以外的困难,尤其是“社会性弱势群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还有着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因素。

生理弱势人群在社会中大量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然而这一事实的存在仅是一种现象,我们认为生理的弱势并不说明所有这一群体都是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生理弱势仅仅是引起社会生活弱势的一种因素。在特定的社会制度设置内,生理上的弱势个体或群体完全可能成为社会的强势一员或群体。

从“四位一体”角度看,社会弱势群体还应当包括政治弱势群体、文化弱势群体和社会地位弱势群体。具体的一个弱势群体成员,既可能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也可能处于多种弱势地位,甚至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弱势群体可以定义为,由于某种或某些原因,难以获得经济、政治、文化或社会资源,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或人群。据此,一个社会成员,在某个领域可能属于强势群体,在另一个领域可能属于弱势成员,反之亦然。另外强势群体成员和弱势群体成员有时可以互相转化,具体的人是强势还是弱势是动态的。一个强势群体成员,实现其权力的障碍出现时,有可能变成弱势群体成员;同样弱势群体成员,通过个人努力和社会支持其实现权利的障碍消除后有可能变成强势群体成员。

二、 弱势群体成因分析

弱势群体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不同弱势群体有着不尽相同的成因。经济弱势群体的成因,学术界有着较多的分析。总的可分为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由于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全球化所致。我国经济由过去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优胜劣汰,以效率为准绳来选择市场竞争主体,这势必使那些在市场经济中缺乏竞争力的行业处于被动地位,从事这些行业的人群往往变成社会弱势群体,出现了“马太效应”;而经济全球化更加使这些原本在国内就缺乏竞争力的行业雪上加霜,进而加重了这些行业人群经济的弱势程度。

第二,制度安排的缺陷。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社会治理模式,以“工农剪刀差” 将“农民”的利益转移到工业和城市,导致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积累的严重不足;再就是户籍制度,现在我国户籍制度虽然有所松动,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这种户籍制度的限制对农民参与社会生活和获得社会发展机会仍然有着较大的障碍,像农民孩子上学,农民的社会保障获得等等都有户籍从中作梗。

第三,社会资本缺乏。社会网络是获取社会资本的重要手段。生活在社会基层的人们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网络,本来社会资本存量就存在着先天不足,而当今获取新的社会资本往往依赖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这导致他们增加社会资本变量的能力和机会缺失,使他们更加被社会边缘化。

第四,自身能力欠缺。经济弱势群体并不完全是自身能力不足的人。我们是否进入一个知识失业的时代,还有待讨论,但我国目前存在着严重的知识失业现象是不争的事实。但有一部分经济弱势群体成员确实是由于自身能力不足所致,或由于知识不足和知识老化或知识结构不合理,或由于没有技术或者技术落后,不能适应新的岗位和社会的要求变成弱势群体。

第五,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制不完善和不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制和机制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导致一些人因病致穷或因病返贫,因灾致贫或因灾返贫,变成经济弱势群体。

政治弱势群体形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有着“官本位”的封建传统,对这种传统我党虽然一直在努力消除,但由于根深蒂固在短时间内根除是很难做到的。同时,我国民主制度设计还不完善,权力过于集中,这导致普通民众甚至有些干部,在政治上声音微弱甚至没有话语权,政治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和无保障。

第二,政治法律制度不健全也是原因之一。我国宪法虽然有公民都享有政治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但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和政治权力分配中,没有考虑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合理分配,导致他们在政治上处于弱势地位;另外,有些法律制度规定虽然合理,但在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由于有些司法人员和政务人员依法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甚至受到来自法律以外的不合法的干涉等原因,加之公民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自觉,使得这些法律不能或者难以在实际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参与法律关系调整的法律主体处于弱势地位。

社会地位弱势群体,成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表现在传统的影响。我国过去就有“富在深山有远亲,穷在闹市无人问”的陋习,一句话,就是富者高人一等,贫者低人一筹,这在今天的某些范围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

第二,城乡差别观念还在作怪。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农民的精神面貌和生活习惯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一些人心中过去那种鄙视农民的心理还没有消除,导致农民被看作社会地位弱势群体。在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地方不让农民进城卖产品,甚至对来自农村的经济上的成功人士嗤之以鼻的现象都体现了这一点。

第三,话语权为公众人物或所谓的成功人士在各个方面所把持,而普通民众缺乏表达个人意愿的机会,诉求表达合理要求的渠道不畅,也是导致社会出现社会地位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因。

三、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路径选择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弱势群体具有多样性,这些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也是复杂的,每种弱势群体形成有其特殊原因,因此,解决和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方式也不能是单一的,而必须选择多种路径、多种方式。

解决经济弱势群体问题,人们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多种解决的办法。有学者提出改变经济弱势群体弱势状况,要加强他们的能力建设,包括学习能力建设、适应能力建设和竞争能力建设等;[8]还有学者提出,要采取多种社会政策加大社会扶助力度,包括补偿性社会政策和发展性社会政策,以期达到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和“造血式”扶贫,实现教育机会均等。[9]学者和政府人士所提的建议和方法,不失为重要和有效的建议和方法。除此之外,我们认为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在政策上要支持还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经济弱势群体积极参与社会初次分配,除政府要努力提供再就业机会外,还要鼓励他们个人就业,这要求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具体应做到,降低从事个体工商及私营企业门槛,加大信贷资金扶持力度(当然这里要与信用制度建设同步),扩大民间融资和信贷,在税收上给与减免或优惠,等等。

第二,还要在二次分配上坚持“共同发展,普遍受惠”的政策,加强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基本的生活条件,同时在医疗保障方面保证他们基本的医疗条件,预防因病贫困或因病返平。

第三,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充分发挥三次分配在社会救济和扶助的作用。目前我国慈善事业还不发达和完善,国内参与这一事业的人还比较少,这除了与大多数人还并不是很富裕有关外,主要的原因在于这部分资金使用不透明,还有腐败存在,损害了人们参与此项事业的积极性。腐败是我国社会的一大毒瘤,在二次分配上也存在严重的腐败现象,为此,要解决好经济弱势群体问题,预防和克服腐败也应是题中之义。

第四,建立个体互助体系。我国经济弱势群体人数庞大,大约在1.4亿到1.8亿之间,约占全国人口的11%~14%,[10]单靠政府和社会的救助短期内难以承受,另外个人总是和现实的具体的人联系在一起的,人和人之间的互相救助更加现实、全面和具体。这里不仅仅是强势对弱势的帮助还包括弱势成员之间的帮助。我们的社会应当形成我助人人、人人助我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提升经济弱势群体获得社会资本的能力,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必引起人们流动范围加大,过去那种以地缘和亲缘为纽带的社会网络正在断裂,提升经济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取社会资本能力,是解决他们弱势地位的重要手段。

解决政治弱势群体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给,权为民所用”的思想,同时在制度设计上确保那些“为民所急,为民所想,为民所作”的干部得到重用,使那些“不为民所急,不为民所想,不为民所作”的干部得不到重用或者被剔出干部队伍,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使用机制。

第二,在政治和法律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政治弱势群体的权利,清理和取消那些不利于政治弱势群体的法律和规章或其中的条文,在实践中更要注重这些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同时保障他们表达意见渠道的合理、合法和畅通;还要提高司法人员和公务人员的素质和政治弱势群体的法律自觉意识,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参与各种法律关系;建立政治权利受损后的社会、政府和民间的救济机制。

解决社会地位弱势群体问题,人们关注的比较少。针对上面所谈到的造成社会地位弱势群体的原因,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改变人们城乡差别观念。观念是现实的反映,但观念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现在城乡在物质条件和生存环境方面确实还存在着差距,这要求我们在加快城市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农村投入,包括物质投入和智力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我们还必须看到城市生活离不开农业和农民,我们的衣、食、住、行大都是由农民提供的,所以我们也没有理由鄙视农民,而应当是感恩他们,转变城市优越于农村的观念。

第二,改变话语权由公众人物或所谓成功人士把持的局面,还普通人在不同场合言说和表现意愿的权利。如果“大人物”长期据有“话语霸权”,而“小人物”处于“失语”状态,不但社会忘掉小人物,“小人物”自身也会迷失自我,更不会主动争取自己的应有社会地位。

第三,树立只要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都应当受到尊重的价值观。社会进步和发展离不开精英人物的推进,但根本上是靠着无数个普通人物基础性的和默默无闻的工作来完成的,因此,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人,无论其贡献大小,都必须受到社会的应有尊重。人们的能力并不是天生的差异,而主要是后天导致,“一个哲学家和一个普通的街头搬运工之间的差异,似乎不是由于天赋,而更多地是由于习惯、风俗和教育所产生的。”[11]

每种弱势群体形成都有其特殊的原因,但也有其共同原因。各种弱势群体又是相互关联,经济的弱势可能导致一个人成为其他的弱势成员;政治的弱势群体成员有可能导致其本来是经济的强势成员变成经济弱势成员和社会地位弱势成员,甚至政治强势群体如果没有公正的司法也会变成政治弱势群体;文化的弱势成员即使是经济的强势成员,如果个人不努力变成强势成员有可能丧失其经济强势地位;社会地位弱势群体往往是自己处于社会资本匮缺的处境,从而使个人变成经济弱势群体。

因而,在制定特殊政策解决不同弱势群体问题的同时,还要制定社会总体政策,关注和解决导致各种弱势群体的共同原因,将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当作一项系统工程,做到整体推进和个别解决相结合,以避免和减少由一种弱势成员变强后再陷入另一种或几种弱势成员的泥坑,或本来的强势成员变成弱势成员,从而降低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成本。要着力制定有利于形成个人努力与政府、社会扶持,与民间个人支持相结合,使政府、社会和个人联动的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社会政策,在思想和行为上形成人人关注和支持弱势群体走出困境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M].北京:首都师范

大学出版社,1996.

[2]陈成文.社会弱者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

[3]刘占锋.关注并认真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J].前进.2003,(2).

[4]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

[5]吴鹏森.论弱势群体的“社会报复”[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1).

[6]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3).

[7]陈放.中国城镇就业难点与反失业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

[8]马力,刘伟东.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和能力建设[J].学术交流,2006,(2).

[9][10]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刘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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