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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的现状及其保障基于政策文本的分析

2009-04-29周湘林

高校教育管理 2009年5期
关键词:学生管理高校

周湘林

摘 要: 在当前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转型期,我国高校学生组织在章程的制定、领导人的产生、运行方式等方面的自治水平比较高,但在经费、校政参与、监督等方面又存在诸多限制。同时,从法律法规、时代特征、历史传统、内部制度、校生法律关系、运转经费、资格、意识与能力来看,我国高校学生自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赋予高校学生自治权是当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目前高校学生自治权还很不明显,必须采取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和机构建设、保障经费筹措、转变观念、提高主体意识与能力等措施来保障高校学生自治权。

关键词: 高校; 学生自治权; 自治水平; 学生管理

中图分类号: G455.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09)05-0067-07

高校学生自治权是学生成立学生自治组织而拥有的权利与权力,是一种在学校内部,经过多数学生认可或默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独立自主行使的权利与权力。

静态的自治权必须通过动态的行动才能实现。高校学生自治权也必须通过学生自治组织的活动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考察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形式与现状,必须从分析高校学生组织开始,包括分析高校学生组织及其类型、高校学生组织的结构体系及其自治水平。同时,还必须分析通过高校学生组织的自治来实现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可行性、保障高校学生自治权实现的有效措施等。

一、 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现形式与现状

(一)高校学生组织及其分类

当今高校日益获得一种“组群大学”的特征,高校的学生组织是高校内部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班集体、学生团体、学生宿舍民主管理委员会、学生后勤服务管理委员会、各种学生咨询服务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高校多样化的学生组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表1所示。

1.学校选择型组织与学生选择型组织。王名等在《中国社团改革》一书中根据选择主体的不同,将社团区分为政府选择型社团与社会选择型社团。其中,政府选择是指社团的成立、活动和注销过程完全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社会选择则是指由各种社会力量决定是否成立社团组织,成立什么样的组织以及维持多大规模的社团组织[1]。据此,我们也可以将高校学生组织按照选择主体的不同分为学校选择型组织与学生选择型组织。相应来说,学校选择是指学生组织的成立、活动和注销过程完全由学校管理部门决定;学生选择则是指由某校一定范围的学生决定是否成立学生组织,成立什么样的组织以及维持多大规模的学生组织。

我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赋予学校设立学生组织或学生成立学生团体的权利。例如,学校应当成立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组织,学生则可以成立各种学术性、服务性、文娱性学生团体。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班集体等是由学校选择的学生组织,属于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相应组织,是学校学生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和延伸,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学生团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称的学生团体是指由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团体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可见,学生团体是由学生自愿选择的,属于单位内部的非社会性团体。学生团体的显著特征是自发性、兴趣性、发展性和学习性。

2.全局性组织与局部性组织。根据高校学生组织管理或服务的对象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局性组织和局部性组织。共青团、学生会、各种咨询中心等组织是以全校学生为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属于全局性组织;而学生团体或班集体等组织一旦成立,则是以校内一定范围的学生为对象的,属于局部性组织。

3.完全自治型组织、参与式自治型组织与非自治型组织。按照高校学生组织的自治程度,可以分为完全自治型组织、参与式自治型组织与非自治型组织。理论上来讲,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团体应属于完全自治的组织;学生宿舍民主管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后勤管理服务委员会等则属于参与式自治组织;而共青团等思想教育性组织及由学校相关部门成立的各种咨询服务性质的中心、协会则属于非自治型组织。

4.法律性组织与非法律性组织。根据高校学生组织的成立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可以将其分为法律性组织与非法律性组织。如上所述,学生会、学生团体等都是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成立或可以成立的学生组织。我国高校共青团是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的,各种民主管理性质的委员会及咨询服务中心则主要是依据学校内部规则和教育、管理及服务的需要而建立的,在法理意义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些组织甚至可以说是可有可无的。

(二)高校学生组织的结构体系及自治水平

高校学生组织内部及组织之间存在一定的结构。从全校来说,各种学生组织之间形成一种宏观结构体系;从具体某个组织来说,存在一种微观的内部结构。这种结构及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生组织的自治方式及自治权实现的程度。从自治权研究的角度出发,本研究在宏观上主要分析组织之间的结构体系;微观上则主要选取学生选择型组织及完全自治与半自治型组织进行分析,考察其章程所规定的与自治及自治权实现有关的内容。

1.高校学生组织的结构体系及内部章程。宏观上,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工作基本上形成“两级工作机制,四个实施体系”的格局,如图1所示。

“两级工作机制”是指一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与分管教学、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一起担任负责人,由党办、校办、学生处(学工部)、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公安处(保卫处)、总务处、工会、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的校学生工作机制;二是在各院系党总支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及年级组的辅导员和主任共同组成的院系学生工作机制。“四个实施体系”是指一是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抓,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组织部、宣传部、武装部、社科部、德育教研室等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组成的学生教育管理体系,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组织发展、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学生的政治学习、校园文化活动和日常行为管理等工作;二是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和全校教师为具体实施者的教书育人体系,主要负责教师的选拔培养、教学课程设置、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教学改革等工作;三是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总务处、公安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和后勤职工、保卫干部等为具体实施者的服务育人体系,主要负责学生的后勤服务和教学保障等工作;四是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各院系负责,以学生群众性组织和学生干部为主要依托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体系[2]。

在这种格局下,当前我国高校学生自治处于一种“隐藏”的状态,因为我们在法律上以及实践中不使用学生自治这种说法。但我国高校中有类似的学生自治机构,如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也有类似的学生自治行为,如自主组织活动、学生代表参与校政等。这些都主要体现在上述结构体系中的第四个体系,即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体系中。

微观上,各高校都有学生管理条例、学生会章程及社团管理条例、各学生团体的章程等,通过分析这些有代表性的文本就可以大致了解学生会及学生团体等学生组织的运作情况。本研究选取《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章程》及《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作为分析文本(具体内容从略)。

2.高校学生组织的自治水平。以上从宏观与微观两方面分析了高校学生组织的分类及结构现状,在此基础上,特别是以上文所选取的两个分析文本为依据,下面进一步分析代表学生行使自治权的完全自治型及参与自治型的学生组织(当然,参与式自治的形式除了这些参与自治型组织外,更主要的是学生参与校务会议及各种评议会等)的自治水平。

有关第三部门的研究理论显示,测度社团自治水平是有一定指标的[3]。本研究借鉴这种测度指标并结合高校学生组织的实际情况,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测度高校学生组织的自治水平。一是章程,由谁制定学生组织的章程,学生组织的组织制度、组织目标和活动领域由谁决定;二是领导人的产生,学生组织领导人是通过学校任命的方式还是组织内部民主选举产生的;三是决策权及运行方式,学生组织内部管理体制、人员构成、机构设置、组织活动等是由高校决定并采取行政化的方式还是组织自己决定并采用社会化的方式;四是经费及动力来源,学生组织日常维持与发展是借助校方,依靠学校拨款还是自己收取会费或创收、获得捐助,依靠自身来取得发展;五是参与度,作为学生会等组织,其代表学生参与校政的力度有多大;六是监督制度,是由学校监督学生组织还是由组织自我监督。

下面根据这个有关高校学生组织自治水平的测度指标,并依据上文所选两个分析文本来考察这两所高校学生会及其学生团体的自治水平,以便由此透视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实际状况。

(1)章程的制定。高校学生组织章程的制定关涉学生组织的“行政合法性”问题,我国几乎各高校都有专门或类似的学生会章程及社团管理章程,各学生团体有自己的社团章程。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分别是学生会和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之一是制定和修改组织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包括组织名称、组织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机构、理事会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的日常管理条例、活动组织原则、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和办法、其他有关事项等,而且章程一般都明确规定学生会或学生团体是该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但章程都必须送校团委或校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可见,在这一层次上学生自治权体现得比较充分,团委或社联的审批、备案,如果合法合理的话,有利于学生组织的管理及其发展。

(2)领导人的产生。高校学生会和学生团体都有自己的领导人,这些领导人是由享有组织成员资格的学生担任的。其中学生会领导人的产生程序如下:校学生代表大会作为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作为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任免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同时,常委会还采用聘任制形式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团体领导人产生程序及相关规定如下:各社团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经社联理事会确认后,颁发聘书;各社团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联监事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职务;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联理事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的负责人。可见,在领导人的产生上,学生会和学生团体是有自己的自主权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校学生会委员会聘请校团委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受团委委派,直接到学生会工作;社联实际上也是学校团委专门管理学生团体的下设机构,因为其秘书长是由学校团委的一名教师担任的,而秘书长往往代表了学校一方的倾向,容易对学生会和学生团体产生过多干涉。

(3)决策权及运行方式。高校学生会和学生团体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日常决策权,如机构设置、活动的组织、招聘、资金管理等,但一般需要向团委或社联汇报。例如,校学生会委员会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社团在每学期开学之初应向社联理事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2周向社联理事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并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社联理事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凡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3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报团委省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团委、社联固然有领导、指导等重要作用,但干涉过多,往往不利于学生组织大胆、创新地开展活动。

(4)经费及动力来源。经费与动力来源是考察自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本研究所选两所高校的学生会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及外界赞助,学生团体经费主要来自会员费、学校拨款及外界赞助,且他们都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管理组织财务,但经费的使用和报销需经团委或社联的审查或批准。另外,学生会和学生团体组织开展活动一般是从学生的需要或兴趣出发的。如学生会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组织开展有意义的学生活动,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社团按照社团的章程、校纪校规及社团联合会监事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活动。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日常活动经费自筹的原则。各社团的大型全校性活动可向社联理事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社联理事会同秘书长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社团对外联系赞助,统一使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出具的介绍信,对于所接收的各项经费,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统一出具资助证明。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应报社联理事会批准。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非会长)负责,并制订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团所收会费及其他经费必须填写《社团资金出入一览表》,社联理事会将该表一式两份,分送社联、校团委备案;社联监事会将不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可见经费是扼制学生组织活动的一个瓶颈,也间接影响了学生组织的自身动力来源,而过多依靠学校。

(5)校政参与度。对于高校学生会来说,能否参与校政,能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校政,这也是判断其自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本研究所选两所高校的学生会章程并没有学生会选派代表参与校政的条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做党和政府及学校同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但这并没有上升到参与校政的程度。

(6)监督制度。对高校学生会和学生团体的监督有两种途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来自团委或社联等学生组织外部机构的监督属外部监督;来自组织内设机构及组织成员的监督属内部监督。例如,对于学生会来说,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校学生会委员会有检查、监督常委会的工作的职权;常委会负责监督主席、副主席和学生会各个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能部门中设监督部与其他职能部门一起对常委会负责等,这些就是内部监督。而校学生会委员会聘请校团委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受团委委派,直接到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的活动及经费由团委审批等则是外部监督。对于学生团体来说,会员享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及监督社团各项工作的义务;内设财务、监督等专门机构监督社团相关事项等是内部监督。全校社团大会设立秘书处,聘请校团委主管社团工作的老师担任秘书长,全面指导全校社团工作;社团联合会为全校社团大会的执行机构,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团联合会监事会是全校社团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从财务、事务、人事三方面对社团及社联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每学年末向校团委递交年度工作报告,负责新成立社团的审核与社团的解散等工作,这些都属于外部监督。现实中,学生组织的外部审查、监督往往要强于内部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组织的自治水平。

总之,我国高校学生组织在章程的制定、领导人的产生、运行方式等方面的自治水平比较高,但在经费、校政参与、监督等方面又存在诸多限制。上述情况可概括为表2所示。

二、 我国高校学生自治的可行性及自治权保障

(一)高校学生自治的可行性分析

自治才能体现和实现自治权,因此要分析高校学生自治权实现的保障措施,就有必要先分析高校学生自治的可行性,这就必须从宏观到微观考虑下列问题(也即关于高校学生自治可行性分析的指标体系):(1)法律法规是否明确规定高校学生自治权;(2)高等教育所处的时代特征是否有利于学生自治或者说需要什么样的学生自治;(3)有没有高校学生自治的历史传统;(4)高校的内部制度是否赋予学生自治的权限;(5)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否适合学生自治;(6)高校学生自治组织能否获得正常运转经费;(7)高校学生自治的意识与能力能否使其自治权得到充分实现。

1.法律法规。如前所述,中世纪的大学通过“特许状”获得广泛的自治权,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也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大学自治权及学生自治权,德国某些邦法律更是明确规定,学生自治团体乃是有权利能力的公法上的团体。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高校学生有自治权,但通过《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结合有关理论来看,可以间接认定我国高校学生是有自治权的,只是其实现的方式和效度不同而已。

2.时代特征。透过中外高校学生自治史,我们可以看到,中世纪大学产生之期、20世纪60年代国外“学生运动时期”及我国五四运动时期等特殊时代都是学生自治权高涨之时。但是在今日和平与稳定作为主要时代特征的情况下,由于世界人权的普及与发展,学生自治权仍是有必要存在并不断获得发展的权利或权力。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及法制建设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在教育资源配置市场化所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全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下,作为学习者、消费者等多重角色的高校学生的自治权也不断增强。

3.历史传统。真正意义上的高校学生自治在我国历史不长,没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已经没有学生自治的提法。特别是经历了“文革”及“89学潮”等特殊历史时期或事件后,“学生自治”曾一度成为非常敏感的话题。但民国时期的学生自治实践及由此形成的自治理念对我们无疑有深刻的影响,当今各高校实际上也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学生自治现象,这些就为确认学生自治权并合理推行学生自治提供了历史和现实基础。

4.内部制度。更直接地说,在很大程度上,高校学生参与大学事务的管理,原本并非法律上的制度或权利,而是各公、私立大学依其校内规则所设立的制度。高校学生的自治权是通过学生自治性组织来行使的,如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团体等,这些自治性组织的权力是由学校管理体制或组织体制直接让予的,即学校把学生管理的某些权力授予了学生自治性组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校应实行让学生参与的民主管理制度,虽然目前让学生代表参加校政的高校并不多,但也有开始实践的,而且如前所述,我国高校学生组织在管理学生自身事务上实际上也就是一定程度的自治行为。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及高校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学生自治的程度和方式将会不断改进和完善。

5.校生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说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影响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方式,也会影响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从而影响学生的自治权。转型期,我国公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已经由大一统的行政关系向多元化的校生关系分化。分化之后的校生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管理关系与契约关系。私立学校与学生的契约化关系则更加浓厚。理论上,解释高校与学生关系的理论也由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特权理论等向契约理论、信托理论、宪法理论等逐步转化。在高校中,学校与学生之间基于平等、自由原则的关系日益凸显出来,从而打破了以往学校管理专制性浓厚的局面,为民主、开放、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教育和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为学生参与学校事务、自主实现学生在学校中的自治权提供了重要契机。

6.运转经费。经费的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高校学生自治的可能性及其程度。例如,中世纪“学生大学”中,主要是由于依靠学生提供稳定的经费,学生才获得广泛的自治权。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组织经费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学校相关部门的拨款;二是学生组织成员的会费;三是校内外企业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其中,对于学校选择型学生组织来说,如学生会,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拨款及外界赞助;对于学生选择型学生组织来说,如学生团体,经费来源则主要是组织成员的会费、学校拨款及企业、个人的赞助与捐赠。可见,高校学生组织并没有掌握学校的经济大权,而且往往由于经费的不足及申报的程序性限制而影响了学生的自治权。

7.资格、意识与能力。

随着高校学生法律地位及主体资格的日益突出,学生的公民资格乃至“学术公民”资格也不断得到强化。同时,随着社会及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出现及高校学费政策的改革,学生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积极要求参与学校的管理,要求外界对学生自身事务干涉更少并给予更多的自治权。无疑,这些为高校学生自治权的落实与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动力源泉与内在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学生自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赋予高校学生自治权是当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高校学生自治权还很不明显,甚至仍有“回避”之嫌,因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进行保障。上述情况可概括为表3所示。

(二)高校学生自治权的保障措施

正如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一样,也不存在不受约束的权力和不需要支持和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我国高校学生自治历史传统不悠久、没有法律直接规设、学生自治权不够彰显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来保障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有效实现显得尤为必要。

1.完善法律法规。法律保障是最基本的保障,包括实体法保障和程序法保障。从实体法上来说,《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明确增加赋予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条款。从程序法上来说,首先应确认学生行使自治权的正当程序,并且自治权受到侵犯时可以提起申诉,甚至不排除司法审查;其次,学校应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申诉程序,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听证及做出处罚建议的程序,上级主管部门的复议程序等。

2.加强制度、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制度和执行机构,是保障高校学生自治权更加具体的措施。高校的章程、各种学生组织管理条例、学生组织自身的章程都应明确规定高校学生自治权,并依此建立有利于学生自治的制度和机构。当前,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在管理自身事务上已体现了一定的自治特征,但仍有必要增强。学校层的审查与监督,甚至直接指挥应减少到最低的限度,不能代替学生处于实际的领导与决策地位,而让学生组织仅仅充当下级执行机构或办事员。同时,对学生自治组织的监督也应以组织成员及组织内设机构的内部监督为主,团委、社联等外部监督为辅。

特别是在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方面应明确规定学生的权力和参与的层次、条件和途径。例如,参与校务的层次可以包括三个方面:形式层次、组织层次与内容层次。其中形式层次又表现为认识的、咨询的与决策的三个层面;组织层次则表现为院系层次与学校层次;内容层次也可分为参与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参与教学管理、顾及学校的未来与改革等三个层面。参与校务的条件包括提高校务透明度、引导和帮助学生提高参与素质等。参与的途径包括参加学校各种委员会的工作,担任学校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助手,将正式的学生代表制与非正式的座谈会、咨询园地、民意测验、网络沟通等途径相结合,等[4]。

3.保障经费筹措。如前所述,经费也是保障高校学生自治权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来保证学生自治所需的经费,并给予学生在行使自治权时使用经费的适当的决定权与支配权。首先,可以参照国外法律规定,无论是学生会等学校选择型学生组织还是学生团体等各种学生选择型组织都可以收取适当的会员费;其次,加大学校拨款力度,不能以经费不足为由限制学生的自主权;最后,应当引导、支持和帮助学生自治组织发展对外交流,获得外界的赞助。与此同时,对于学生自治组织取得的经费应由组织最高决策机关自行决策,并由组织成立专门机构,派专人管理、监督,学校仅保留不合理经费使用的审查与责任追究权[5]。

4.转变观念、提高主体意识与能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学校办学者、学生管理者、教师与学生对于学生自治权的观念和态度对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拥有与实现程度有重要影响。高校办学者应树立学生拥有自治权、学生利益至上、为学生服务的观念;学生管理者及教师应树立尊重学生自治权的意识和让学生民主管理及自我管理的管理思想;学生也应树立自主、自治的权力和权利观,培养和锻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发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自治精神。

参考文献

[1]王 名,等. 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64-119.

[2]刘占军, 李宏印. 跨世纪高校学生工作新思路刍议[J]. 高等农业教育, 1999(5): 74-75.

[3]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委员会发展研究委员会. 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M].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1:96-97.

[4]林正范. 自主管理与管理效率[M]. 杭州: 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1:149-154.

[5]李永贤,梁金霞.大学生危机管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院,2007(3):75-79.

(责任编辑 朱漪云)

The Status Quo of College Students Autonomy and Its Guarantee:

A Study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Policy Texts

ZHOU Xiang-lin

(School of Education,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 In this period of transition i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versity and its students, students organizations in China enjoy relatively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in formulating regulations and selecting their leaders and operating modes but they are also faced with quite a few restrictions in using funds and participating in school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However, consider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he internal system, the legal school-student relationship, fund raising and using, and their qualifications, consciousness and ability, students autonomy in China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become possible and feasible. In fact granting them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rend in the reform of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school. However, so far students autonomy has not been realized yet. So it is imperative to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the system and organizational construction, guarantee the collection of funds, transform peoples mind, and enhance students subject consciousness and their ability so as to guarantee college students autonomy.

Key words: 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 students autonomy; degree of autonomy; student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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