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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2009-04-28温松梅

商情 2009年3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困境教学模式

温松梅

【摘 要】面对法学本科专业就业率低、学生素质不高、学生不能适用社会需要、法本不景气现象等问题,从多方面找原因并逐一分析,本人认为,这种现象有诸多原因,应冷静地逐一分析,然后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学模式 困境 就业设计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进入到一种尴尬的境地。首先,招生数量过多,招生规模过大。据统计,从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292所,到4年后的2005年增加到559所,在校的本科生为20多万人,呈跃进式上升趋势。许多学校办学条件尚不具备,凑几个老师就能开办法律专业,本科生一招就是上百人,一个老师要讲好几门课,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常常照本宣科等等。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和经验,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而这种大规模的法本扩招,与法学教育精神理念背道而驰。其次,“一毕业就失业”的现象,法学就业率低是个不争的事实。大城市法科学生就业岗位会因此趋于饱和,出现“水满而溢”的效果,即大城市就业饱和以后,就业岗位向中小城市转移;东部沿海地区就业饱和以后,就业岗位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而目前的现实却是,中小城市,尤其是中西部的法律人才还十分短缺。

二、法学教育不景气现状的理性分析

(一)办学条件和师资的不足影响了教育质量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单位和学校不顾自己是否具备条件,都一哄而上的办起了法学专业。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如,办学机构复杂、办学形式复杂。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而且,在大学扩招的大背景下,许多过去与法学根本毫不相干的理工农医类院校,也争先恐后地设置法学本科专业,创建法律院系。法学专业是办起来了,但各方面的条件并不达标。在这些学校承担法学教学任务的师资,有不少是从其他专业转过来的,或者是临时外聘的。这样的师资,无论是在教学水平还是在工作态度抑或责任心方面,都难有保障。

(二)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上的陈旧与落后

首先,课程设置重理论轻应用。呈现出理论性学科占据主导地位而实务应用性课程空间十分狭小的局面,这种安排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其次,教学模式重传授轻能力培养。其结果是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导致学生在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严重缺陷。再次,实践课少且大都流于形式。由于基本上没有实践方面的经验,学生一旦接触到实务,便束手无策,一筹莫展。最后,考查手段重记忆背诵轻能力考核。学生只关注考试的结果,而对平时的讨论、发言、能力的培养、综合素质的提高等丝毫不关心或无暇关注。

三、解决法学教育困境的出路

(一)重新清理招生单位

1.对各种法学办学机构、各种办学形式进行“门户清理”。以法律职业性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本专业只能保留在全日制普通高校里,取消目前的电大、自考、成人函授等不正规的办学形式和法学中专、大专等办学层次,将各种法学教育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其他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只能作为培训而不能作为学历教育。

2.对师资、办学条件等进行重新评估。国家应设置共同的标准,如,能开足14门法本核心课程,至少有20名专业教师,其中半数以上要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副教授职称以上者要有7-8名;必须具备起码的法学教学条件,如数万册法学图书、模拟法庭、实验室和相对稳定的毕业实习基地等。根据该标准,对现有法学教育办学主体的资格、条件逐一进行审查和整顿,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要撤销其资格,使法学教育规范化、正规化,以保证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改革招生工作

1.缩减规模和招生人数。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将条件好、素质高的学生招收进来,切忌一味地追求规模和数量。

2.生源渠道多元化。目前,要改变主要从高中应届生中招收法本学生的做法,在报考资格上,要实行多元化渠道招生。特别是要多招收一些有过工作经历、社会经验的学生,多招一些有过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尽量确保法本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这样,不同知识背景和经历的学生更易于从事跨学科研究,并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知法律。

3.录取过程考核化。实行严格的考试加复试制度,保证优秀的学生进入法学专业学习。在学科成绩上,注重学生文字功底和书面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实行面试考核制度。可设计不同类型的测试表格和问题,对达线的学生进行现场考核,“测验学生的智慧和辨别力”,“判断这种学生可以不可以造就,值得不值得造就”。

(三)对教学过程进行创新

1.从案例教学入手。案例是理解法律的最好方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就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虽是“纸上谈兵”,却能让学生从中悟出“兵法之道”,能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的真谛和涵义。教师可从有多渠道收集筛选各种案例,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增删知识点,设置争论点,并组织学生分小组讨论。

2.学习过程强调探究性。探究性学习,有时也被称为“问题导向式学习”、“专题式学习”等,是一种以学生自主探讨研究为主的学习方式。根据探究式学习过程的规律,对法学教学的探究式内容进行设计。重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质疑能力,学会查找资料、证据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将自己的成果用文字、语言向别人清楚表达的能力,这对他们今后从事学术研究或从事实务工作,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3.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与社会接轨,让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例如,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到法院旁听典型案件的庭审;分小组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阅看卷宗、整理争议焦点、制定开庭预案、参与庭内业务讨论、制作文书、参与或协助调研信息等法律基础性工作;通过在教师的协助下学生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与其它高校法学院的交流活动等。通过实践活动,让学生接触大量案例和原始资料,熟悉办理法律案件的基本流程,使他们对法律在实际中的运作模式有更深的认识。

(四)调整就业途经和就业机制

1.转变就业观念,倡导多元化的就业方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就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新型职业观和“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要改变只有到法院、检察院或从事律师工作才算专业对口的误解,实际上,只要与法律有关的工作,都可以看作专业对口。

2.国家在就业体制上应作一些有利于法学专业就业的调整。一是对少数优秀的法本毕业生可不经司法考试,直接调入法律职业部门工作。二是更改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的规定,允许在校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只是在通过司考后领取资格证书时需凭法学本科文凭。三是在公务员的招考中,应强调报考人员的法律知识背景,这在重视依法治国的今天是尤为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更有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

[2]肖晗.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改革[J].中国成人教育,2003,(5):41.

[3]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4]孙晓楼等.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2-73.

(作者单位:平顶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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