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英语的特点及翻译原则
2009-04-27唐娉莉
唐娉莉
【摘 要】翻译是使用不同语言的人们互相沟通的纽带和桥梁,是运用一种语言把另一种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准确而又完整地再现的语言活动。法律英语具有专业特定性、词义传承性、语法被动性、文体正式性等特点,在翻译时应坚持精确性、精炼性和语言规范性等原则。
【关键词】法律英语 特点 翻译原则
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是应用型、功能型英语。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贸易交流的日益广泛,法律英语翻译的需要翻译需求空前旺盛。
一、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业的特定性
法律英语和普通英语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法律英语中用到的很多普通词汇往往具有专业特定含义,因此不能简单当作普通英语看待,否则很容易对法律英语的理解出现偏差。比如aoid,普通英语是“避开”的意思,而在法律英语中是“躲避取消”的意思;party在普通英语中翻译成“群,组,团队”,而在法律英语中要翻译成“社会集会一方,当事人”;sere在法律英语中尤指“当用人送达(传票等)”,而不能翻译成“为某人工作”。
2.词义的传承性
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传承性特征。沿用旧的法律用语,即古体词,就是这一特征的表现。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发展而改变,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义。法律英语古体词从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时期沿袭而来,其来源由两部分组成,有些来自于法语、拉丁语和少量希腊语等外来词语,例如“suit”,“testimony”等。另外一些来源于古英语,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组成的复合词(hereunder=under it, thereof=of that,where for=for the reasons mentioned aboe)用来表示确定的含义。法律汉语的古体词例如“刑罚”、“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词语,这些文言词语所表示的事物经过历史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它们“作为人类的法律文化具有继承性”。
3.语法的被动性
语态的被动性即是指语句多被动语态,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如在海商法中的许多国际公约,被动语态的使用率高于主动语态。但在汉译英时,被动语态使主体义务弱化。依据:The passie is not only weaker;it may be so indefinite as to leae the statement ambiguous. It may, for example, leae uncertain who the actor is. Een when the actor is known, the passie takes the spot-light away from him and leaes him in the shade.——H.W., legal writing style.
4.文体的正式性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文体的正式性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例如“诈骗”、“盗窃”、“容留”、“引诱”等。英文法律文本也有类似的表述,如“sae and except”,“null and oid”,“goods and chattels”等。
二、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
1.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如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或称初级律师,负责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案件起诉辩护(只限初级法院)等事务性工作。barrister:出庭律师、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在中文里被称作律师的,在国外却有着不同的称呼、不同的级别,职责范围也有所不同,因此我国的当事人如果在聘请国外律师时应该考虑到这点,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法律文书、合同、法条、判决等书面文字,作为法律事务中的重要的文字依据,在翻译过程中必须语意确切、论证周详,严格遵循准确原则。
2.精炼性原则
翻译法律文件还应遵循精练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Giing a lot of information in few words)。简单、扼要的语言是立法最好的语言(The simplest, most concise language is the best for legislation),这是立法者应遵循的一条原则。如这些规律都是通过分析法律译文之中的典型错误,结合国内外翻译理论进行总结归纳才提出的,对经济法规的翻译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These principles are proposed after the analysis of many typical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hey are the introduction of relea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nslation theories. So they are somewhat a guideline to the translation of such documents.上述翻译从语法语义上都很正确。但不符合科技英语表达精炼简洁之要求。宜将前面两个句子译成过去分词短语形式,突出第三句重点。为了行文简洁流畅,改译为:These principles, proposed after the analysis of many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lea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heories, are some what a guideline to the translation of such documents.
3.语言规范性原则
法律用语是每个国家正式程度最高的语言,是其所管辖下的所有地区中通用的语言。在法律翻译中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或书面语,以及避免使用方言和俚语。虽然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和翻译中有许许多多的清规戒律(如慎用被动语态、外来词、缩略词等等),但有一点必须强调,那就是必须采用官方用语(词),尤其是现行法律中已有界定的词语。
此外,还应遵顺同一律原则、词语庄严性原则等。法律文字之汉译英,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避免引起歧义,词语一经选定后就必须前后统一,坚持同一律原则,在法律翻译中只要认准并用准了某词语,就千万别怕反复使用这一词语。同时,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集团的意志体现,它有鲜明的政策性、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法规遣词造句力求准确,用词正式,语意严谨,词语应严肃庄严。
参考文献:
[1]曹叠云.立法技术[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75.
[2]谢燕鸿.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J].双语学习,2007,09.
[3]刘宏文.谈汉译英译文的精炼性[J].鄂州大学学报,2005,09.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