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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启示

2009-04-27陈佳洁胡晓晶

中国经贸 2009年6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金融危机

陈佳洁 胡晓晶

摘要:美国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危机背后暴露出来的是创新与监管严重失调。本质上这不是金融创新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本文分析欧美监管体系监管缺位的原因,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一、引言

2008年9月,次贷危机高潮迭起,引发了美国“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从贝尔斯登到“两房”,到雷曼兄弟,再到美林、AIG的一系列事件,强烈冲击着全球金融秩序。

危机背后,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失调。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品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次金融危机是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环环相扣后由一个“蝴蝶效应”所引发,而其本身就属于一个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但本质上并不是金融创新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

二、监管缺位的原因分析

1.市场监管被历史形成的利益切割

美国金融市场的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导致银行、保险、证券等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务又相互渗透组合,造成“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尴尬局面,利益的交叉和牵扯大量产生盲区和死角,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2.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被利益集团合法渗透

如美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之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其下属的全球市场咨询委员会主要成员包括J·P·摩根、花旗、巴克莱、高盛和瑞银等金融巨头的代表。

3.监管人员知识手段不足

随着金融创新迅猛发展,对风险集中程度的识别、划分、评估日趋复杂,大量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及其表外业务不断增加,是金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大打折扣,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和品种越来越搞不懂,只能按照监管对象提供的模型和数据,在监管对象的指导下进行监管,这样的监管形同虚设。

4.评级机构失职

衍生产品经层层包装日趋复杂,广大投资者只能依赖信用评级的专业眼光。然而,错误的数据假设、迟缓的信用级别更新导致了误差巨大的评级结果。更有甚者,许多评级机构对于违约率这一放贷关键数据,使用的居然是2001—2003年低利率环境下的历史数据。另一方面,评级机构被市场行为暗中操纵,最著名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评级机构,一直向评级对象收取费用,高评级收费是低评级的2倍。

三、对策建议

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整体金融监管体制所应鼓励而不是限制的。但在放松金融管制以刺激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如何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领与拓展,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的挑战。

1.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建立和完善国内财政、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 提高监管效率, 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加强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管联席制度与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建立和完善监管部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强化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系统化管理, 明确各级机构和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监管岗位的职责,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保证监管系统的高效运行。

2.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是风险管理不善,商业银行降低房贷标准,给没有足够收入证明的人发放贷款,甚至不要求首付,以此吸引大批高风险客户。商业银行在发放次级贷款之后,以次级债券方式转嫁风险,由于多次包装难以进行合理信用评级,最终引发系统性风险。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正在探索建立信用体系,但并不完善。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可以说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3.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应该成为完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机构的作用、运作规范,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金融体系透明度的要求,对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创新方面,实行必要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措施,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金融运行、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

4.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要通过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计划, 探索建立多途径的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适合银行监管工作特点的选贤任能机制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同时要注意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预防滥用监管权利等腐败问题。抓紧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 重点培训财务会计、信贷业务和衍生金融业务的实务操作。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的基础上, 吸收优秀商业银行人员, 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 建立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

四、总结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建设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创新活动必然越来越多,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在积极应对金融创新所产生的新的风险的同时,应努力加强自身的监管思路、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的创新,通过提高监管水平,提升监管层次,有效确保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宋立王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宏观经济管理.2009(1).

[2]王佳佳: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理论界.2009(1).

[3]郑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财经论丛.2006(7).

[4]刘奥南:博弈中的创新与监管.财经.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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