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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伦理学的综合理论探析

2009-04-23米满月

道德与文明 2009年2期
关键词:进化论威尔逊功利主义

米满月

[摘要]进化伦理学包含了大量的综合理论,即进化论与伦理学的综合、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综合、功利主义与道义论的综合。对于这些综合理论的研究将有助于推动道德研究从形而上学走向实证主义。

[关键词]进化论进化伦理学综合理论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2—0097—04

达尔文(Charles Darwin)是进化伦理学的创始人。1893年,威廉姆斯出版的《进化伦理学》最早提出了进化伦理学的纲要。此后,进化伦理学被赫胥黎等继承,并被斯宾塞、克鲁泡特金等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所推广,而威尔逊社会生物学的出现,使进化伦理学获得了它在当代的主要表现形态。进化伦理学相对于传统伦理学而言,无论是其理论基础、学科性质还是具体内容都与传统规范伦理学有着重要的区别。对于进化伦理学的历史形态、主要内容等问题,在我国已进行了一些研究,而对于进化伦理学所内在包含的大量的综合理论等问题,则比较少见,因此本文致力于此方面的探讨,以深化对进化伦理学的研究。

一、进化论与伦理学的综合

进化伦理学即运用进化论来研究人类的道德现象,它在进化论与伦理学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达尔文在他的《人类的由来》一书中提到,人类的道德不是先验的,而完全是自然界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进化的产物。既然人类的道德是进化的结果,那么生物学完全可以进人伦理学领域研究道德的发生、发展过程。从这样的观点出发,达尔文把自然选择理论运用于伦理学的研究之中。当代进化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威尔逊从现代综合进化论出发,也主张用进化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的道德,认为自然选择是人类道德进化的动力。威尔逊说:“人脑中有一些先天的潜意识压抑力与动机,深刻地并且无意识地影响着我们的伦理前提:从这些根基中,道德本能地得以进化。如果这种认识是正确的,科学就能迅速地考察人类价值观的确切起源和意义,所有的伦理主张和大部分的政治活动都是由此而来的。”

由于把人类的道德看成是自然选择的产物.因而在进化伦理学看来,人类的道德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是一种自然现象,在研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同时也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

在西方传统的文化中,自然科学是属于一目了然的阿波罗式的文化,与社会科学的狄俄索斯式的文化性质迥异,并且两种文化一直处于分离的状态,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

早在古希腊时期,试图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文化结合起来就成为人类长久的梦想。无论是泰勒斯的“水”、赫拉克利特的“火”、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还是柏拉图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四因”,都试图从斑驳陆离的现象世界中剥离出物质统一的线索,寻求两者的统一。近代,这种努力仍在延续。牛顿曾经试图对世界作出力学的解释,而笛卡尔更是直言不讳地将整个世界,包括人在内,看成是按力学规律运行的机器。

从达尔文对进化伦理学的奠定到威尔逊对进化伦理学的继承和发展,就承袭了这种试图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文化结合起来的思想。而进化伦理学之所以能够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文化结合起来,是因为进化伦理学所赖以建立的人性是建立在生物学的基础上的,而传统伦理学所赖以建立的人性是以哲学为基础的,因而进化伦理学综合了传统伦理学所不能综合的两门学科:进化论和伦理学。

从这种综合理论出发,进化伦理学有以下的主张。第一,进化伦理学认为道德研究的维度不是单一的,具有事实与价值两个研究维度。斯宾塞作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其伦理学属于进化伦理学,尽管斯宾塞的伦理学被认为是一种被贬斥了的进化伦理学,但他同样赞同道德研究的两个维度。他说:“道德家想要根据纯粹伦理学的原则来解决这类问题,那是企图做不可能的事。他倒不如试试用数学方法去解决一系列有关扭曲的直线和背部断裂的曲线问题,或者从力学定理去推断使已经坏了的机器运转的适当方法。”第二,进化伦理学有助于科学地解决伦理学问题。深受进化伦理学影响的实用主义的代表者杜威就对此作过评价,他认为只有使用进化论的方法,即历史的方法,道德才能进入科学的领域。第三,进化伦理学认为人类的道德现象不应该被过于抬高。达尔文认为,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在于人的道德感,但是人的道德感实际上是在本能的基础上进化来的,这种本能与动物的本能是一致的,因而动物也具有一些与人类相似的道德现象。“作为一个尝试,我还想看看低等动物的研究对于人的这些最高的心灵才能是不是会有所发现,从这一点来看,我的这一番探讨还有它的一些独立的意义。”

当然,在把进化论用于对伦理学的研究的过程中,一些问题是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首先,这种研究有可能陷入遗传决定论的境地,从而否认人类特有的自由精神。威尔逊说:“如若人类是由于上百亿神经细胞所组成的一架机器,并且心灵多少能被解释为有限的化学与电反应之和,那么,人类的前景就被限定了——我们是生物,我们的灵魂难以自由翱翔。”其次,这种观点可能由于运用不当,而成为为一种弱肉强食的主张进行辩护的理论依据。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告诉我们: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斯宾塞认为这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进化的普遍规律,所以他认为一种高级的物种在竞争中战胜低级的物种,或者高级的、文明的人种战胜落后的、野蛮的人种,是一种必然会发生的进步,它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至少是不可指责的。最后,这种观点有可能混淆动物的利他行为与人类道德的实质区别。不可否认,动物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利他合作行为,甚至在社会性昆虫中还存在着不求回报的自我牺牲的利他行为,但是动物的这些行为毕竟是其本能的一种表现,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道德精神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而很多进化伦理学代表者都忽视了这一点,在威尔逊看来,人类的道德行为与动物的利他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它们都是自私基因的产物,人类由于文化膨胀的原因,夸大了道德的地位和作用。

二、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综合

进化伦理学在把进化论运用于研究人类道德现象时,就试图对人类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进行描述、说明,所以它首先是一种描述或说明的伦理学,因而具有元伦理学的性质。但是大部分的进化伦理学家并不仅仅停留在对伦理学描述、解释和说明的阶段,他们试图根据进化的事实或根据进化论推出现有的伦理规范,或者引申出新的伦理规范。因此,在进化伦理学中,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融合的。

1903年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一书的出版,颠覆了传统规范伦理学的这一传统。在摩尔看来,无论进化论伦理学还是功利主义伦理学或快乐主义伦理学,都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混淆了伦理领域与非伦理领域的界限,没有看到事实判断与价值

判断的区别。

对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在休谟那里就已经被注意到了。休谟认为,事实判断是对事物或行为本身进行客观描述,价值判断是人对事物或行为的一种主观态度和评判。

但是在进化伦理学的奠基人达尔文那里,这两种判断是密切相连的,尽管伦理学属于价值判断,但是这种价值判断是从事实推导出来的,所以,道德原则的确立完全是自然进化的结果。

当代进化伦理学的代表者威尔逊也持这样的观点,他认为或然的标准是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两种判断是相互联系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威尔逊举了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关于人类对通奸行为的禁止。对于这样的道德律令,人们往往从先验的角度进行探讨,实际上,它的形成完全是一个自然进化的过程。表现如下:

我们到此为止吧:这给人感觉不好,可能招来麻烦(也许我们不应该这么做);

通奸不仅引发罪恶的感觉,而且为社会普遍所不赞同(我们可能不应这样做);

通奸不仅是得不到赞同的;而且,它是违背法律的(我们几乎当然不应这样做);

上帝命令我们要避免这样的道德罪过(我们绝对不应该这样做)。

第二个例子是有关乱伦禁止的问题,这种道德律令的出现也可以从生物学的角度得到说明。

可见,威尔逊认为,道德原则是我们自己发明的,它与我们自身生物本性的要求相一致,绝不是超然的或神明般的权威向我们传达的。

既然道德原则的形成是自然进化的结果,那么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就不是相分离的,而是紧密联系的。在进化伦理学这里,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不是对立的,而是联系的,具有统一性。

进化伦理学对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综合,有助于纠正长期以来两种不同伦理学体系分离的倾向,并使两者的研究不至于走向偏颇的境地。由于元伦理学主张价值中立,只重视对概念分析、逻辑分析和话语分析方法的研究,因而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所以元伦理学很容易陷入虚无主义的境地。元伦理学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不断走向衰落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规范伦理学强调道德所具有的独特的实践价值,对社会行为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对道德形成、发展进行科学的考察,所以规范伦理学对道德原则的设定缺乏科学的根据。威尔逊说:“哲学家普遍缺乏进化论的眼光,没有花足够的时间考虑这个问题。他们检查伦理系统的信条,但只针对结果而不追溯原因。于是约翰·罗尔斯(Johe RaMs)在他有名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是以一个他认为是不容争辫的命题开头:‘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平等公民的自由应被视为天经地义;公正所确保的权利,决不能屈从于政治交易,或者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算计。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State and Utopia)也是以一个同样坚定的命题开头:‘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些事情其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做(除非是侵权)。这些权利是如此地强大和深远,以致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政府及其官员究竟能做些什么?这两个前提在内容上略有差异,但却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处置办法。”的确,罗尔斯反对能人统治,诺齐克则对能人统治顶礼膜拜。为什么从相同的原则出发,得到的结论却不同呢?原因在于他们没有看到道德是一个自然的发生过程,由于缺乏对道德的科学理解,因而得到的结论也因个人理解的不同而不同。

无论是元伦理学还是规范伦理学都有着自身的不足,而进化伦理学既能够对道德进行描述、说明,也能够对道德进行评价和规范,因而克服了两者的缺陷。在进化伦理学这里,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两种背离的体系开始互相融合,这种融合将有助于推动伦理学的深入发展。

三、功利主义与道义论的综合

进化伦理学的综合理论还表现在它对两大不同规范伦理体系的综合。在规范伦理体系中,一直存在着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对立。

功利主义是建立在人的感性基础之上的,具有经验的特点。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认为:“自 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它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受它们的支配;凡是我们所作一切设法摆脱它们统治的努力,都是足以证明和证实它们的权威之存在而已。”为了避免把功利主义建立在个体的感觉上,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密尔还把个人的幸福与大多数人的幸福结合起来,主张大多数人的幸福是我们行为遵循的原则。功利主义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中,伊壁鸠鲁学派认为人是趋利避苦的,快乐是人生最高的善和最终目的。

尽管把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道德的原则,但功利主义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的。斯宾塞就反对幸福论的功利主义,他认为每个人对幸福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幸福的标准很难统一,所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是站不住的。他说:“这其中的道理是够简单的。幸福意味着人体各种机能都得到满足的状态。一种机能的满足是通过对它的运用产生的。要使人愉快,这种运用必须与机能的力量相称;使用不足就产生不满,使用过度就产生疲劳。因此,要获得完全的幸福,就要把所有机能按其各自发展的比例加以使用;为达到这一目的而对各种环境作出理想安排就构成‘最大幸福的标准。但是,没有任何两个人的心智包含相同的要素组成。每个人对各种欲望的权衡都不相同。因此,适合于一个人的最高享受的条件,对于任何一个别的人来说,就不会完全达到同一目的。因而幸福的概念必然随着人的爱好与性格变化;那就是说,它必然变化无穷。”

道义论最早的源头可以追溯至苏格拉底、柏拉图等理性主义者那里。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就试图为道德提供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理性基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设立了最高的、绝对的善,而人生的根本目的就是达到至善。这种传统经过笛卡尔、斯宾诺莎到康德发展到顶峰。道义论强调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决定性,认为有一种独立的善支配着善的行为。善不是等同于感性的快乐,也不是达到快乐的手段,它是由一个预先确立的道德法则得来的,只有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

由于强调人的理性在道德行为中的重要性,因而道义论与功利主义是对立的。尽管两者一直处于对立的状态,但两者其实是可以统一的,而进化伦理学则将这两个不同的规范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进化伦理学认为,功利主义与道义论是统一的,因为它们都是进化的产物。功利主义立足于人的感性,道义论立足于人的理性,而无论人的感性还是人的理性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达尔文认为不仅我们的身体、生理结构是进化而来的,我们的心理以及由此产生的情感、智力都是进化的产物,甚至人类的文化也是进化的产物。可见,立足于人的感性与理性而形成的两大伦理规范也是进化的产物。

尽管两大规范伦理体系具有统一性,但是对于哪一个居于主导地位,不同的进化伦理学家则有着不同的看法。达尔文认为,首要的道德原则是道义论的,功利主义则居于第二位。这是因为在自然选择的过程中,人的良心最终得以进化。达尔文认为尽管人有着强大的个体本能(如自我保全等),但是人的社会本能(如同情心等)更加经久,所以人的社会本能最终会战胜人的个体本能,人的同情心就在这种不断的进化过程中越来越细腻、越来越柔和,并最终进化到良心这一阶段。良心就是康德等人所说的自由意志。在良心的指导下,人自然会选择利于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不过由于人还具有个体本能,所以追求幸福的功利主义也是存在的,但它只作为第二原则。达尔文说“我们已经看到,即便在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很早的时期里,社群所表达出来的意愿自然而然地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每一个成员的行为;而人们既然谁都要幸福,则‘极大幸福原则,也就会变成一个极为重要的第二性的指针与目标”。

威尔逊认为这两大规范伦理体系是统一的,不过与达尔文不同的是,他认为在这两大规范伦理体系中,功利主义处于主导的地位。威尔逊认为,人的理性归根结底服从于人的感性(生物性),服从于人的生存目的(即基因的生存目的),人的种种智力能力无非是人的生存技巧罢了。从这样的观点出发,威尔逊认为人对行为的选择都是从自我利益出发的,即使为了他人或群体的利益,也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我的利益,所以在威尔逊看来,功利主义处于主导的地位。

尽管分歧是存在的,但是进化伦理学对两大规范伦理体系的综合所作的努力与尝试,仍然是值得肯定的。

综上所述,进化伦理学包含着大量的综合思想,而对这些综合思想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全面、系统、深入地认识进化伦理学,从而推动道德由形而上学向实证科学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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