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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的生命本性看道德与伦理的区分

2009-04-23魏书胜

道德与文明 2009年2期
关键词:本性社会性伦理学

魏书胜

[摘要]道德、伦理作为人类特有的现象,必然与人的生命本性有着内在关联。人的超自然性蕴含着做人问题,道德、伦理是做人问题在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两个方向上的解决。道德是个体做人方向与方式的选择,伦理是包含底线伦理和社会道德的规范系统。道德、伦理的区分具有重要的伦理学意义。

[关键词]人生命本性做人道德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2—0020—04

在传统伦理学中,道德与伦理基本是不加区分的。近些年来,区分道德与伦理的理论文章不时出现,这反映了伦理学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但是关于伦理、道德区分的研究过多局限于词源学意义上的概念分析,这并不足以澄清道德、伦理的真正分别所在,也无法呈现区分两个概念的真正意义。道德、伦理作为人类特有的现象,必然与人的生命本性有着内在关联,只有在人的生命本性的意义上理解道德、伦理,才能使二者的特殊内涵得以澄清。

一、人的特殊生命本性及其蕴含的做人问题

人是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其特殊性即是人之为人的生命本性。人类思想史上对于人的生命本性的理解虽然众说纷纭,但总跳不出两个方向:或者从人的自然生命出发把人的自然本能理解为人的本性,如自私、趋利避害等;或者从人与动物的严格区分理解人的本性,如理性、使用工具、会说话、使用符号等。这两个方向的理解反映的都是人的生命本性,前者是人的自然本性,后者是人的超自然本性,在两者合一的意义上,人是双重性的生命存在。虽然人的双重本性都对人的活动产生着影响,但思想家们更多的是在人的超自然性的意义上理解人。这反映出一种人试图理解自己异于动物的独特性之所在的思想倾向。这种倾向也表明,只有在人的超自然性的意义上理解人,才能理解人类异于动物界的特殊现象。像伦理道德这种人类特有的现象也必须沿着人的超自然性方向才能得到理解。

超自然性是对人异于动物的自然性本能的全部特性的概括,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内容,最主要的是人的“主体性”、“关系性”和“过程性”。人之所以能够具有超自然性在于人自身的因素在人的活动中起作用,使得人的存在不再是完全被规定的而是自身参与其中的。人对自身的活动起作用的这种特性可以称之为“主体性”。这种“主体性”表征的不是在人的认识关系中的人与对象相区分意义上的“主体性”,而是人的“自我”参与到人的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人的这种“主体性”决定于人的意识因素,特别是“自我意识”因素。在“主体性”的意义上,人是“有意识”的存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人才能“有意”地参与自身的活动,才能主动地突破自然规定的限制,也就是突破自然规定了的人与外界的自在联系,从而主动地建立自身与外界的关系。由于人能与所有的存在建立关系,因而人是“关系性”存在。人的“关系”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人的“关系性”还意味着人总是处于关系之中,并依赖关系的。在这一意义上,人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身独立的存在,人总是要存在于关系之中才能成其为人的。当然,人的关系不是现成的、不变的,而是与人的活动相关的。人与自然及自身的关系都可以在单个的个人意义上理解,但在人的现实性上,人的关系首先是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关系。人对自然及自身的关系都是建立在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的,个体单独与自然建立关系通常只是偶然与个别的情况。由于人与人的关系即人的社会关系处于人的全部关系的核心,这种关系也就成为标志人之为人的特殊关系,决定这种关系的人的生命本性即人的社会性。可以说,人的社会性是人的关系性的核心。人的社会性与在自然性意义上的个体性构成了人的具体的双重生命。在人的“关系性”中蕴含着各种可能性的趋向,各种可能的展开成为人的现实关系,但展开不是“一体呈现”而是在时间之流中体现为人的生成过程。因而,“关系性”中必然蕴含着“过程性”,即关系的各种可能在时间中的展开。“过程性”也即人的“历史性”。人的“历史性”意味着人的关系的展开过程的连续与“持存”。在“历史性”中,过程不再是时间的消逝,也不是在过程这一段时间内事情的展开,而是表明了过去对现在的意义以及未来在现在的存在;在“历史性”中,时间成了对人有意义的因素,同时,在整个人类存在时间中的事情都成为人的“类”整体中的部分。总之,在人的特殊生命本性中蕴含着“主体性”、“关系性”(“社会性”)、“过程性”(“历史性”)等具体规定性,这是人在超自然性意义上与其他存在的区别所在。

人的超自然的生命本性决定了人是“自我参与”到自己的生命活动中的存在。这意味着,人的生命活动不再是由先天的自然本性所规定好的,而是以人自身的主体性因素(意识、情感、意志等)规定自己的生命活动。人的这种生命本性决定了人不再是一种确定性的存在,而是“无定性”的存在。也就是说,人是什么不是先天规定好的,人不存在确定不变的本质,人是经过自己后天的活动“做”出来的。人的这种生命本性是与动物明显不同的,动物的生命是被自然规定的,而人是通过自身的活动“做”成人的。高清海先生常说“猫无须去做猫,而人则必须去‘做人”。这表明,人在突破了自然的规定之后产生了特有的生命问题,即“做人”问题。人之外的一切存在都是先天确定的,而唯有人是必须做人的,“做人”是人所无法逃遁的生命问题。因而,“‘成为人就构成人永远追求的目标,成为人性的最本质的需要”。“做人像一件必需品一样是人的存在所固有的。”“停止做人,必然会终止人的存在。人的存在与做人之间具有本体论的联系。”“做人和人的存在是相互依赖的,构成前者的要素与后者的事实与冲动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人的存在(human being)要求人成为人

“做人”是人所无法选择的,这是人的命运。但是,人之所以能“做”,在于“做”的行动是与人自身的主体性因素相关的。人在“做”中起的作用就是可以自己决定“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如果人在“做人”中不起作用,“做人”问题也就不存在了。人在“做人”中能够自身起作用,人才是“主动”的、“自为”的、“自由”的存在。

人之“做人”,意味着人突破了自然规定的必然性的限制,也意味着人的活动具有了超出必然性的可能性,可能性表明人可以主动地选择自己的活动,由于人的选择不再是必然性的规定,也就意味着从中生成了一种新的活动指向,这种可能指向的整体就是“应”。对于必然来说只能用“是”来规定,“是”表明了自然规定的确定性,而对于可能来说只能用“应”来规定,“应”的指向虽然也是一种确定性,但这种确定性不是被规定的确定性,而是由人的选择所固定下来的确定性。因而,“应”是由人的

“做人”问题中所生出的问题。做人可以说是自然对人的规定,“如何做人”却不在规定之中,而是在人的选择的“应”的范围之内的。“应”所表明的也就是“如何做人”中的方向与方式问题。这些问题也不是做人中的一个部分问题,而是弥漫于整个“做人”过程之中的问题。“应”的问题源于“做人”的问题,只要“做人”的问题存在,“应”的问题就存在。由人的生命本性所决定的“做人”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应”的问题是人类存在着道德、伦理现象的自身根源。

二、道德、伦理表征着做人的双重维度

“做人”不是一个抽象问题,而是蕴含在人的生命活动之中的具体问题。对于个体的人来说,关于如何做人问题的解决就是道德。这里所说的道德是按照中国传统思想来理解的。“道”在中国思想中实际上表达的是两重内涵:一是行动的方向,“道不同不相为谋”(《论语·卫灵公》);二是行动的方式,“一达之谓道”(《说文解字》)。“道”从“应”的指向上来说,是与“应”的各种可能指向相对应的。就是说,“道”在最初的意义上并不是指向“一”而是指向“多”,这种“多”的指向表达的是“道”在日常性中的本真状态,其中也包括那些具有偶然性的可能。“德”在中国思想中表达的也是两重内涵:一是德行、品德,“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老子·第三十八章》);二是“得道”,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说:“德者,得也,生乎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道德”中的“德”是德的两重内涵的统一。在品德、德行的含义中,“德”是人的品格,具有内在性和稳定性;“得道”之“德”是说人能得到的各种东西都是身外之物,都是易变的,而得到的“道”则如人的品德一样是内在而稳定的,所以“得道”是人的“德”。道德在中国思想中表达的就是个体做人方向与方式的选择,“道”是各种可能,“德”是实际上得到的“道”,无论个体选择做什么样的人以及怎样做人都可以称之为道德。在这一意义上的道德是没有善恶之分的,日常用语中被赋予了善的倾向的道德实际是社会道德。

作为社会性的人,人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总会具有社会性,一旦个体道德具有了社会性的内容,道德就转化为了伦理。人的双重生命本性中包含着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人作为社会性存在意味着人的问题的解决总是以社会的方式实现的。社会性的存在方式决定了社会总会为人提供做人方向与方式的选择,就是说,人应该怎样生活,并不总是自己思考的结果,而是由社会提供的,人的做人的应与不应是由社会提供内容的。这种社会性的做人方向与方式就是伦理。伦理在中国思想中表达的就是一种人伦关系中的行为规则。

伦理,无论怎样定义其内涵,总是外在于人的社会规范,就此而言,社会性是伦理的本质特性之一。作为个体的人在其生命本性上,总是自由的,这是人具有超自然性的基础,但是人能够自觉遵守社会伦理规范,正是由于社会满足了个体做人问题的解决需要。另一方面,社会作为人的活动过程及结果,总会固定化为实体性的存在,由此产生了维护自身存在的需要,以这种需要为目的,社会对人的规范也具有维护自身存在的意义。在这一意义上,伦理具有社会立场,即伦理以社会为立场排斥个体的多样性需要,把个体的多样性需要统一为社会性的行为方式与生活方式。这样看来,伦理具有双重性目的,个体做人需要的满足和社会的自身存在。在这双重目的中,个体需要的满足是从属于社会自身存在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些伦理规范对人的个性的压抑正是伦理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体现。

伦理在维护社会自身的意义上成为区分善恶的尺度,凡是利他、利社会的行为都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区分善恶的“红线”即底线伦理,这种伦理通常是以禁止性的“不应”语句表达的规范,如不应说谎、不应偷盗、不应伤人等。越过了这一底线就是恶,就是被社会排斥甚至惩罚的行为。在底线之上的伦理多以鼓励性的“应当”语句表达,如“你应当助人为乐”、“你应当见义勇为”等。以单纯鼓励性语句(即没有不应语句相对应)表达的伦理属于社会道德的范围,即表达社会风尚的善的价值观念。可以说,伦理就是包含着对个体行为禁止(底线伦理)和鼓励(社会道德)的社会规范系统。

个体的超越本性决定了个体的行为方式与生活方式具有超越社会的可能,因而个体的做人选择可以超出伦理之外,既可以在底线伦理之下,也可以超出社会认同的善之上。另外,个体所归属的生活圈子也可能存在着超越伦理的行为规范。从个体道德的特性来说,道德是包含人的做人选择的全部可能的,而伦理只是社会性的做人要求与规范。

由于人的社会性与历史性都是具体的,人类伦理的具体内容也就与不同民族、地域的社会及其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伦理也就具有文化性。在这一意义上,伦理在其具体内容上表现为不同的风俗习惯,道德由于在内容上更多的反映的是社会道德,因而也表现为风俗习惯,这正是西语中伦理、道德的基本内涵。这种内涵反映的是道德、伦理在人类发展历程中的具体表现,实质上是对伦理、道德现象在表象上的一种把握。

总之,从做人的方向、方式以及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双重本性上看,道德、伦理表征着人解决做人问题的双重维度:道德是个体性的,伦理是社会性的;道德是纵向的境界性的,伦理是横向的普遍性的。只是在人的社会性的意义上,道德与伦理才是重合的,道德才是对外在规范的内在自觉,伦理中的道德总是社会道德。

三、道德、伦理区分的伦理学意义

在由人的生命本性引发的“做人”问题上区分道德与伦理,就为伦理学的两个核心概念——道德与伦理——奠定了基于人本身的坚实基础,因而这种区分具有重要的伦理学意义。

其一,明确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伦理的社会性决定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即研究底线伦理与社会道德。个体道德是人的自由本性的表现,呈现的是个体做人选择的多元性。个体道德虽然对于伦理学具有理论资源意义,但从尊重个体做人的自由选择以及维护伦理学的社会性质来说,个体道德并不是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其二,明确伦理的双重价值系统。伦理价值是纵横交错的系统。底线伦理属于正当的价值维度,社会道德属于善的价值维度。正当性的底线伦理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系统,是使人的行为具有社会统一性的基本价值与基准尺度,也是维系社会并使社会有序的社会自身的内生力量。以善为指向的社会道德是具有境界性的价值系统,能够满足人的不同价值追求需要,并且把这种多元需要引向善的方向,从而使人的价值追求贯注善的伦理精神,使人的生活富有人的特殊生命色彩,使社会风尚健康向善。伦理双重价值系统的区分,有利于在不同向度上把握伦理。

其三,明确伦理学的双重学科性质。伦理学在底线伦理的意义上具有科学性,这种科学性不是西方伦理学那种解释伦理现象的知识论路向意义上的科学性,而是伦理作为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科学性。在这一方向上,伦理学研究底线伦理形成发展的规律,研究符合人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伦理规范,研究伦理规范如何成为个体行为准则的规律等。这一方向的研究之所以具有科学性,是因为这种研究既需要也可能以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进行实证性研究。只有通过实证性的研究,才能准确把握人与社会发展的真正需要,建立符合这些需要的社会规范系统,避免那些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主观的理论构想与设计。伦理学在社会道德的意义上具有人文性。在这一方向上,伦理学研究人类文化中的伦理精神及其发展趋向,研究当代人的自我理解及符合人类发展阶段的价值观念,研究当代社会应有的社会风尚等。正是在人文性的意义上,伦理学属于哲学范畴。

其四,明确伦理实践的恰切方向。以往的伦理学在伦理实践上或者流于空洞的道德说教与劝导;或者运用所谓的伦理学原理解决伦理疑难问题,结果却是争论不休;或者满足于所谓的伦理知识创造意义上的“知”,而自身的伦理之“行”与“知”却处于分离状态。区分了道德、伦理的伦理学不再对个体的做人问题进行说教与劝导,而是还给个体本有的做人选择自由,但是这种伦理学又强调按照社会规范与道德做人对于个体自由选择的优先性,因为人在超自然性的意义上首先是社会人,个体只有以社会认同的方式实现自我认同,才是恰当的做人选择。新的伦理实践的重点是社会本身的伦理建构,通过这种建构,使社会成为真正为了和属于每个人的伦理社会,从而消除个体与社会的紧张对立关系,使个体能够自觉自愿地遵守社会伦理规范。在社会道德方面,新的伦理实践强调对社会强势群体进行道德教化,提升这一群体的道德境界,发挥他们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

总之,区分了道德与伦理的伦理学将会呈现出新的面貌,并对伦理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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