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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美国大麻管制政策的源起

2009-04-21张勇安

社会科学 2009年2期
关键词:美国

摘 要:20世纪初,美国州与联邦政府介入和参与大麻管制之时,社会反对大麻的一致性已经确立。随着社会的文化机理与道德因素的变迁,公众对待大麻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逐步制造出一种“道德恐慌”。大麻逐渐由社会问题的边缘向中心靠拢,问题中心化的结果聚合为社会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确立不仅影响着大麻管制的起源,而且是政策强化与弱化的重要晴雨表。同时国家与社会都存有部分的“自我限制”,致使二者之间的互动并不完全同步或对等。但是,可以肯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无疑是政策调整的基点,而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则成为政策制订与实施的归宿。

关键词:美国;大麻管制;道德恐慌;社会一致性

中图分类号:C913.8;K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2-0129-10

20世纪初,美国州与联邦政府介入和参与大麻管制(注:国际学界相关研究的评述可以参见张勇安《美国大麻政策史研究:文献的整理与批评》,《历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157-169页。)之时,社会反对大麻的一致性已经确立。这种“社会一致性”(social consensus)源于文化、政治和社会的建构。首先,大麻娱乐性使用与新教伦理的冲突导致了大麻“妖魔化”意象的形成与确立。同期,墨西哥移民吸食大麻的习惯为美国社会固有的排外主义情结和种族主义话语下大麻形象的建构提供了借口;而另一股担心大麻成为新禁止的酒类饮品和麻醉品替代品的潜流与此相汇合,加上传媒的恶意宣传和煽动,逐渐形成了大麻、墨西哥人与犯罪“三位一体”的概念谱系,美国社会进入了“道德恐慌”(moral panic)期。社会文化机理(social culture fabric)的变迁,致使管制大麻成为州与联邦政府必然的政治选择。

一、大麻意象的“妖魔化”

1839年,欧肖内西(W.B.O'Shaughnessy)第一次将医用大麻介绍到西方医学界,讨论了大麻产品在东方的使用情况,揭示了这些药品不仅用于治疗目的,而且被用作娱乐和宗教目的(注:W.B.O'Shaughnessy,“On the Preparations of the Indian Hemp,or Gunjah”,in Tod H.Mikuriya ed.,Marijuana Medical Papers:1839-1972,Oakland,California:MediComp Press,1973,pp.3-30.)。其后,关于建议把大麻医用的文章不断出现,1840-1900年间,欧洲与美国的医学杂志共发表了100余篇关于大麻作为药品用于治疗的文章,建议把它作为开胃、舒肌、止痛、催眠和反惊厥剂(注:各国对于大麻有不同的称谓,北美和南美把墨西哥-印度产地的大麻称为marihuana ;英国使用Indian hemp ;中东地区使用的是hashish ;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称为“基弗”(kif);突尼斯称为“塔罗里”(takrouri);南非称为“达格”(dagga);印度使用bhang,charas 和manzoul;巴西称作maconha 和 djamba;土耳其称为“埃斯拉”(esrar)和manzoul。美国坊间流行的词汇包括:reefer,pot,grass,tea等。美国政府文件和法律条文中一般使用“marihuana”一词。参见:Harry Anslinger and William Tompkins,The Traffic in Narcotics,New York:Funk and Wagnalls,1953,p.18;魏玉芝主编:《毒品学》,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大麻被作为药品适度使用之时,其在坊间的娱乐性使用所带来的不良反应同样受到了关注。贝亚德·泰勒(Bayard Taylor)(注:贝亚德·泰勒(Bayard Taylor,1825-1878),美国作家和旅行家,是第一位描述麻药对自己影响的美国人。他的两本著作:《中部非洲之旅》(1854年)和《撒拉逊人的国家或巴基斯坦、亚洲小国、西西里和西班牙素描》(1858年)描述了他的大麻体验,激起了美国读者的想象,并影响了其中的一部分人。Ernest L.Abel,A Marihuana Dictionary:Words,Terms,Events,and Persons Relating to Cannabis,Westport,Connecticut·London:Greenwood Press,1982,pp.99,63-64.),被誉为“美国的马可·波罗”,19世纪中叶,他的探险故事和对大麻体验的描述开始改变合法化时代大麻的形象(注:Dale H.Gieringer,“The Forgotten Origins of Cannabis Prohibition in California”,Contemporary Drug Problems,Vol.26,No.2 (Summer 1999),p.239.)。1854年,美国诗人约翰·惠蒂尔(John G.Whittier,1807-1892)出版了《反奴隶制诗集》,其中一篇短诗:《哈希什》(The Haschish)(注:诗中包括这样的内容: “Of all that Orient lands can vaunt; Of marvels with our own competing; The strangest is the Hashish plant; And what will follow on its eating.” Ernest L.Abel,A Marihuana Dictionary,p.110.)描述了麻药引起的幻觉和胡思乱想,这是第一篇记录关于以印度大麻提炼麻药的作品。三年后,菲茨·勒德洛(Fitz H.Ludlow) (注:菲茨·勒德洛(Fitz Hugh Ludlow,1836-1870),第一位撰写关于大麻长篇论著的美国作家,著有《大麻食用者》(1857年),他也是第一位用英语来写关于大麻著作的作家。)的《大麻食用者》(The Hasheesh-Eater)一书出版,该书凡25章,描述了许多关于大麻奇特影响的细节,成为当时美国人知道的最著名的关于大麻的书籍(注:Fitz Hugh Ludlow,The Hasheesh Eater:Being Passages from the Life of a Pythagorean,New York: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1857.该书多次再版,曾摘刊于:“Hasheesh and Hasheesh Eaters”,Harper's New Monthly Magazine,Vol.XVI,No.XCV (April.1858),pp.653-658; 关于该书的评论可参见:“Narcotics”,The North American Review,Vol.XCV,No.197 (Oct.,1862),pp.379-382.)。

可以发现,内战前,大麻的相关描述多以个人的体验为素材,关注程度相对有限。而内战结束后,随着大麻医用的日渐流行,与此同步,其娱乐性使用受到更多的关注。1869年,《科学美国人》杂志刊文指出,“《美国药典》中列出的药品——大麻植物(Cannabis indica),大麻脂,产于东印度和亚洲的其他地方,它在那些国家很大程度上是用于带给人兴奋的道具,无疑,这个国家在有限的范围内也在用于同一目的”(注:“Effects of Hashish”,Scientific American,New Series,Vol.21,No.12 (Sept.18,1869),p.183.)。如果说《科学美国人》的报道还相对客观的话,那么彼时代文学作品中大麻的形象就要夸张和负面的多,其恶的一面日渐显露(注:诸如:Ned Buntline,Magdalena,The Outcast; or The Millionaire's Daughter,New York:Hilton & Co.,Publishers and Booksellers,1866; Louisa M.Alcott,Perilous Play,1869; Thomas B.Aldrich,“Hascheesh”,in The Poems of Thomas Bailey Aldrich,New York:Houghton,Mifflin & Co.,1882; 可以参见:Ernest L.Abel,Marijuana:The First Twelve Thousand Years,New York:Plenum Press,1981,Chapter 9。)。

所有这些描述之中,美国管制麻醉品的急先锋、世界麻醉品防御协会主席理士满·霍布森(Richmond Hobson)在1936年对大麻危险的概括可以说最为典型:

长时间的服用大麻经常会使人陷入极度狂怒中,并由此引起犯罪,例如攻击或谋杀。因此,大麻被人称为“杀人药”。习惯性的使用这种毒品肯定会导致精神状态的恶化,有时还会陷入精神错乱。因此大麻还被称为“疯狂药”。

大麻对身体和精神的摧残是可怕的,可它对个性和道德的腐蚀更是灾难性的。牺牲品们经常陷入这样的堕落中:他要死了,或他即将毫不犹豫地偷窃;他变得完全不可信任,还经常被迫加入黑社会,在那里,他和他的堕落的同伴们进行各种各样的非法活动。大麻还会使男人有强烈的毫无理性和动机的杀人欲望。许多袭击、强奸、抢劫和谋杀都与大麻的使用有关。(注:Richmond Hobson,Marihuana of Indian Hemp and its Preparations,Washington,D.C.:International Narcotic Education Association,1936; in Steven R.Belenko ed.,Drugs and Drug Policy in America:A Documentary History,Westport,Connecticut:Greenwood Press,2000,p.149.)

从经历者对个人体验的描述到文学家臆想的渲染,再到官方的政治宣传,逐步完成了对大麻妖魔化的塑造,大麻的娱乐性使用成了“疯狂”、谋杀、犯罪的同义词,这些妖魔化形象的扩散无疑为早期大麻立法和即将到来的联邦管制提供了舆论和理论支持。

二、“大麻种族主义”的兴起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发展的“拉力”与墨西哥国内经济与政治动荡的“推力”(注:钱皓:《美国西裔移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9、90页。),促使墨西哥人越过美墨边境大批向美国西南部、西部和南部各州移民,边境的主要连接处是位于得克萨斯州的埃尔帕索、亚利桑那州的诺加利斯和道格拉斯及加利福尼亚州卡莱克西科。通过这些据点进入的移民通常在这些城镇的市郊建立临时住所,墨西哥人的“隔都”(ghetto)区成为西南部日常景象的一部分。

这一时期,墨西哥移民人数呈几何数量级增长。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统计,1900年仅有237名墨西哥人移民美国。1910年墨西哥南里奥格兰得州发生革命,促使成千上万的墨西哥人进入美国。1915年移民人数剧增至12,340人,其后,移民人数有增无减,1920年增加到52,361人,1924年更高达89,336人,在1915-1930年,共有608,624名墨西哥人进入美国,其中90%以上进入了密西西比河以西的22个州(注:U.S.Bureau of the Census,The Statistic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From Colonial Times to the Present,New York:Basic Books,1976,p.107.)。其中,1920-1930年间的墨西哥移民,90%进入得克萨斯、加利福尼亚、亚利桑那和新墨西哥等4个州。1930年,得州有683,681(占州人口总数的11.7%)墨西哥人,加州有368,013(6.5%)墨西哥人(注:John Helmer,Drugs and Minority Oppression,New York:The Seabury Press,1975,p.58.)。

起初,新移民受到欢迎,尤其是受到富有农场主和铁路公司的欢迎。这些移民乐意为了低廉的工资工作。尽管很多墨西哥人到远至芝加哥的北部为火车站工作,但是大多数的人从事水果和蔬菜采摘工作。墨西哥移民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必然受到大商人利益集团的支持,他们迫使国会颁布了1917年《文化测验法》,免除了他们的文化水平测试和人头税。

不仅如此,小商人也从新移民中获利,晚至1930年他们还在为反对全力限制墨西哥移民的努力做斗争。一位洛杉矶的店主这样指出:

同墨西哥人做交易是用现金。他们不会挑剔价格。你可以卖给他们进来时打算购买的更贵的商品。他们花光他们挣到的每一分钱。对墨西哥人来说,只要他们有钱,什么都是好的。他们花光他们所有的薪水。如果他们先进入你的商店,获利的是你。如果他们进入别人的商店,别人将获利。(注:Wayne Moquin and Charles Lincoln Van Doren,eds.,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Mexican Americans,New York:Praeger,1971,p.295.)

与这些既得利益者的立场不同,普通市民对此很少给予支持,他们认为:墨西哥移民大批出现带来的是罪恶,而不是他们那些悦人心意的品质。他们的生活和道德水平低下,没有文化,完全没有正常的政治兴趣,他们的就业对有进取心的民族的工资水平存在着阻滞效应。最后他们还有向中心城市“拓殖”的倾向,为此,普通的市民倡导应联合起来把这些极不受欢迎的居民逐出美国(注:Abraham Hoffman,Unwanted Mexican Americans in the Great Depression:Repatriation Pressures,1929-1939,Tucson: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74,p.15.)。市民的立场还得到了小农场主的支持,因他们不能与较大和富裕的农场主竞争,而后者可以把低廉的工资付给墨西哥人,同时地方政府也不乐意为大量的墨西哥人提供救济金。

与此同时,随着大萧条降临美国的西南地区,这一地区对墨西哥劳动力的需求日渐减少,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详见表1)。墨西哥人吸食大麻的问题转化为一个“经济问题”,限制墨西哥移民的呼声遂日渐高涨。据此,学者指出,墨西哥劳工和1928年各企业劳动力过剩决定了这一时期的公共政策,成为了催生与之联系的大麻法的决定性因素(注:John Helmer,Drugs and Minority Oppression,p.57.)。

资料来源:John Helmer,Drugs and Minority Oppression,New York:The Seabury Press,1975,p.60.

具言之,大萧条时期,廉价的墨西哥劳工侵蚀着普通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就业机会。随着墨西哥劳工在西部和西南部竞争的加剧,出现了新毒品——大麻——危险的警告,继而,被等同于“墨西哥鸦片”(注:Larry Sloman,Reefer Madness:The History of Marijuana in America,p.31; Richard Miller,The Case for Legalizing Drugs,New York:Praeger,1991,p.98.)。大麻问题日渐成为了反对墨西哥劳工的借口。1935年9月15日,《纽约时报》刊登的一封读者来信写道:

大麻,或许是现在毒品中最毒而又诱人的毒品,它是没有遭到限制的墨西哥移民的直接副产品。墨西哥小贩在向学校儿童出售大麻样品时当场被抓获。墨西哥保持一定的配额来反对我们。我们反对墨西哥的配额法案自1924年以来一直神秘地被各届国会否决。我们国家已经有足够的劳动力。我们在失业救济金方面花费达数百万美元。为何我们不颁布法案来反对墨西哥人,就如同我们反对英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和意大利人那样?(注:C.M.Goethe,“Quotas”,New York Times,September 15,1935,p.E9.)

这些言论表达了彼时普通民众的心声,他们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要求限制墨西哥移民的数量,而限制大麻恰成了设置移民配额的绝好理由。

与媒体的关注同步,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出墨西哥移民中大麻使用的普遍性。1931年,加州麻醉品委员会的“毒品成瘾趋势”报告对加州、旧金山市和洛杉矶市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进行了统计。研究结论认为,使用大麻“在加州南部的墨西哥人中是普遍的”。又称,大麻除了在加州有种植外,“最近没收的[大麻]……表明它正在通过水果船从南美向加州走私”(注:John Helmer,Drugs and Minority Oppression,p.67.)。

毋庸讳言,墨西哥人成了商业和劳动力经济冲突的牺牲品。困厄于这种左右为难的角色地位之上,墨西哥人的“习惯”和风俗被攻击为“非美国因素”,而排在这些非美国因素活动首位的就是他们对大麻的使用。套用英国学者亚瑟·古尔德(Arthur Gould)的话,即大麻无疑成为美国对“外来者”恐惧的一个“隐喻”(注:Arthur Gould,“Nationalism,Immigrants and Attitudes towards Drug”,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rug Policy,Vol.9,No.2 (April 1,1998),p.133.)。随着墨西哥移民数量的增加,尤其是在西南部边境,他们成了美国市民仔细审查的目标。市民对新移民的怀疑、羞辱、厌烦乃至虐待使他们感到他们是不受欢迎者。当墨西哥人用他们的“长肉叉”猛烈反击时,他们的行动常常被归罪于大麻的影响,对大多数美国人而言,这成了来到美国的墨西哥人的符码和象征。

1915年,得克萨斯州的埃尔帕索已经通过了一项地方条例宣布出售或拥有大麻为非法(注:Dale H.Gieringer,“The Forgotten Origins of Cannabis Prohibition in California”,p.261.)。这一条例意味着对一类人的“骚扰”。其借口是墨西哥人的好斗受到了这种毒品的影响,但真正原因是美国人对墨西哥人的嫌恶态度。因此,一旦这些毒品被公众意识同危险的外国人和少数民族相联系,流行的态度就会形成并持续至今。毒品使用者不再被视为粗心的医生或过于狂热的美国药品公司的牺牲品,而更多地被看作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受怀疑的越轨者。或正因如此,海洛因、可卡因和大麻才均被视为是“非美国的”(注:Mathea Falco,The Making of a Drug-Free America:Programs That Work,New York:Rand House,Inc.,1992,p.21.)。管制大麻的努力也因此难逃种族主义的音调(注:Ralph A.Weisheit,Domestic Marijuana:A Neglected Industry,New York:Greenwood Press,1992,p.17.)。

同时,这一种族和阶级偏见进一步加深了大麻与暴力犯罪之间正相关性的印象,推动了地方、州和联邦层面严厉的反大麻立法的通过。而大麻的使用一旦被相信在白人中间扩散时,这些大麻印象被引向了界定为一种“全国性的威胁”(national menace)(注:Ralph A.Weisheit,Domestic Marijuana,p.18.)。

诚如戴维·马斯托(David Musto)所言,“美国关注麻醉品不只因为它是个医学或法律问题,而且因为它全然是个政治问题”。推动管制和禁止麻醉品的力量源自“不同社会经济集团、不同种族和不同世代之间深层的紧张关系”(注:David F.Musto,The American Disease:Origins of Narcotics Control,New York 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94.)。而且,政策制订者常“将成瘾者与外国团体和国内少数族裔视为一体,他们引起强烈的社会恐惧,致使成为严格而广泛的社会和立法管制的对象”(注:David F.Musto,The American Disease,p.5.)。不夸张地说,美国早期“毒品战”理论或多或少都带有种族主义的味道,墨西哥人之于大麻尤如华人之于鸦片,黑人之于可卡因。“大麻种族主义”(reefer-racism)的泛滥成为美国地方和州管制大麻使用的加速器(注:Jack Herer,The Emperor Wear No Clothes:Hemp & The Marijuana Conspiracy,11瑃h ed.,Van Nuys,CA:AH HA Publishing,1998,p.92.)。一方面,地方和州政府颁布法令管制大麻,另一方面逐渐把这种地方性威胁上交给联邦政府,推动联邦反大麻运动的展开和1937年《大麻税法》的颁行。

三、替代品恐惧的生成

20世纪初,“美国麻醉品法之父”汉密尔顿·怀特(Hamilton Wright)积极倡导国际社会合作管制麻醉品之时,已然认识到大麻作为替代品的可能性。他指出:

随着通过的联邦立法对不受欢迎的毒品贸易的禁止,有必要对未来给予很好的关注。一旦我们根除了鸦片的危险,三氯乙醛的危险和其他现有的毒品威胁,我们还可能遇到新的毒品威胁,我对此一点也不感到惊讶。成瘾者会感到他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来取代已经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麻醉品”(dope)。哈希什,在我们的国家是很少知悉的毒品,如果能够得到,无疑会被很多不幸的人使用。(注:“Nations Uniting to Stamp out the Use of Opium and Many other Drugs”,New York Times,July 25,1909,p.SM4.)

正是基于这一理论,怀特要求把大麻与可卡因和鸦片一同纳入全国麻醉品草案。1910年4月30日,怀特提议的议案(H.R.25241)最终由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佛蒙特州的共和党众议员戴维·福斯特(David Foster)提交到众议院,是为《哈里森法》直接前身的“福斯特法案”。它旨在揭露任何哪怕是微小剂量的鸦片、可卡因、水合氯醛和大麻的贸易;要求认真保存和装订有关的记录,需要时可以查询;对违法行为处以500-5,000美元的罚款和1-5年监禁(注:David Musto,The American Disease,p.41; David F.Musto,“The History of Legislative Control over Opium,Cocaine,and Their Derivatives”,in Ronald Hamowy,Dealing With Drugs:Consequences of Government Control,Lexington,Massachusetts and Toronto:D.C.Health and Company,1987,p.54.)。然而,这些努力均因遭到制药工业集团的强烈抵制而胎死腹中(注:Kenneth J.Meier,The Politics of Sin:Drugs,Alcohol and Public Policy,Armonk,N.Y.:M.E.Sharpe,1994,p.25.)。

与联邦层面的遭遇不同,“替代品理论”在中西部和东北部州颇为流行。这些州虽然不像西南部州那样遭遇到有吸食大麻习惯的墨西哥移民大量涌入的压力,但是,从东部兴起的进步主义运动(注:关于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的研究,参见李剑鸣《大转折的年代: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研究》,天津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到20世纪初日渐高涨,改革派积极地倡导禁酒和管制麻醉品运动,作为这一运动的“副产品”,大麻在州层面开始备受关注。1912年,马萨诸塞州率先通过法令来管制大麻,1913年,缅因州和印第安那州紧随其后颁布类似的禁令(注:张勇安:《美国州与大麻管制“联邦化”的形成》,《史学月刊》2005年第4期,第70页。)。

而《哈里森法》的颁布和其合宪性地位的确立,以及宪法第18条修正案的批准和《沃尔斯泰德法》的实施,更为替代品理论的倡导者和支持者提供了依据。

1914年12月14日,国会通过了《哈里森法》,翌年3月1日,正式生效,全面管制可卡因和鸦片的使用,鸦片剂类毒品的使用受到极大的限制(注:关于《哈里森法》的研究,可参见:David.F.Musto,The American Disease,Chapter 3;翟帆:《〈哈里森法〉与美国社会的毒品问题》,《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15-21页。),但试图把大麻纳入管制之列的努力因遭到了制药和药品工业的反对,而再次宣告失败(注:H.Wayne Morgan,Drug in America:A Social History,1800-1980,Syracuse,New York: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81,p.137.)。问题是,法案对于成瘾者能否从合法的供应渠道获得毒品这一关键点,却未能做出明文规定;1919年3月3日,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多里默斯案”(United States v.Doremus)和“韦伯等诉美国案”(Webb et al.v.United States) 中同时判决联邦政府胜诉,申明了财政部国内税收局的指令,“医生单纯为了维持成瘾的目的而开列处方将超越法律的界限”(注:David T.Courtwright,Dark Paradise:Opiate Addiction in America before 1940,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106.)。1922年3月27日,在“美国诉贝尔曼案”(United States v.Behrman) 中,最高法院进一步做出了支持联邦政府的判决,强化了维持成瘾为非法的立场,吸毒者试图通过维持成瘾的合法性来获取毒品的通道也被堵塞关于此一问题的研究,可以参见:Rufus King,“The Narcotics Bureau and the Harrison Act:Jailing the Healers and the Sick”,Yale Law Journal,Vol.62,No.5 (April,1953),pp.736-749; Rufus King,“Narcotic Drug Laws and Enforcement Policies”,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Vol.22,No.1,Narcotics (Winter,1957),pp.113-131; Alfred R.Lindesmith,“Federal Law and Drug Addiction”,Social Problems,Vol.7,No.1,Symposium on Law and Social Problems (Summer,1959),pp.48-57; Alfred R.Lindesmith,The Addict and the Law,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65; David F.Musto,The American Disease,pp.132-133; Kurt Hohenstein,“Just What the Doctor Ordered:The Harrison Anti-Narcotic Act,the Supreme Court,and the Federal Regulation of Medical Practice,1915-1919”,Journal of Supreme Court History,Vol.26,No.3 (November 2001),pp.231-256.)。

与此同步,1917年10月,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8条修正案,12月18日,参议院通过修正案,并提交各州批准,1919年1月16日,修正案获得了必需的2/3多数州的批准。是年10月28日,《沃尔斯泰德法》(the Volstead Act)亦最终获得通过,规定继续实行战时的禁酒法令。1920年1月16日,宪法第18条修正案和《沃尔斯泰德法》正式生效,标志着全国禁酒时代的来临,获取酒类饮品变得日益困难(注:Charles Merz,The Dry Decade,Seattle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0,Chapter 2; David Kyvig,Repealing National Prohibit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Chapter 1.)。

鸦片、可卡因和酒类饮品依次成为禁品,而同样可用于娱乐目的的大麻能否成为这些禁品的“替代品”开始受到关注,随着法案的实施,这种担心日渐强化。东北部和中西部州因此更加积极主张对大麻进行管制。诚如爱德华·布雷切(Edward M.Brecher)等人所言,“是法律的变化而非毒品或人类本性的变化刺激了美国大麻娱乐性使用的大规模市场”。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和《沃尔斯泰德法》颁布后,酒类饮品的价格开始上扬,安全地获取也变得越来越不方便。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酒类饮品的质量开始下降。这些因素都使大麻用于娱乐性目的的商业贸易大幅飚升(注:Edward M.Brecher and the Editors of Consumer Reports,Licit and Illicit Drugs,p.410.)。拉尔夫·韦希特(Ralph A.Weisheit)也认为,禁酒运动在使美国人“发现”大麻作为娱乐性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注:Ralph A.Weisheit,Domestic Marijuana,p.18.)。纽约市“大麻馆”(tea pads)的兴起恰好验证了布雷彻和韦希特的上述论断。随着纽约市宣布吗啡、可卡因及酒类饮品非法,1920年,“大麻馆”开始建立,这些地方与“鸦片馆”(opium dens)或“地下酒吧”(speakeasies)相似,只是价格更加低廉。据称,大部分的大麻来自斯塔滕岛或新泽西及附近其他州的野生大麻,而从北非进口的大麻和麻药因效用更大,价格也更高。官方对城市鸦片屋和地下酒吧的不容忍态度,为大麻馆的繁荣提供了良机。到1930年代,纽约市的大麻馆增加到了约500家(注:Edward M.Brecher and the Editors of Consumer Reports,Licit and Illicit Drugs,p.410.)。

以此而论,大麻似乎成了被管制的鸦片和酒类的替代品,随着大麻恐惧的泛滥,替代品理论开始与其他理论合流,共同推动地方、州乃至联邦的大麻管制运动。1914年4月12日,纽约州通过第一道综合的麻醉品立法——博伊兰法(Boylan Bill),管制成瘾毒品的出售和使用。但是,这一法案并没有把大麻纳入管制之列。数月后,纽约市修正了它的法令,增加了印度大麻作为市禁止的毒品(注:Richard Bonnie,Charles Whitebread Ⅱ,The Marijuana Conviction,p.49.)。从1915年开始,佛蒙特州、罗得岛州、爱荷华州、堪萨斯州、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俄亥俄州、密歇根州、南达科他州和伊利诺伊州先后通过了管制大麻的禁令。到1931年,东北部和中西部已有14个州对大麻进行管制(注:张勇安:《美国州与大麻管制“联邦化”的形成》,《史学月刊》2005年第4期,第71页。)。

四、道德恐慌的形成

这一时期,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没有关于大麻使用状况的详细调查,联邦麻醉品局(FBN)成立之初,因大麻没有包括在联邦管制范围内,它也没有立即展开对大麻使用的统计(注:Michael Schaller,“The Federal Prohibition of Marihuana”,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Vol.4,No.1 (Autumn,1970),pp.62-63.)。然而,媒体的报道和官方的备忘录都在指责大麻使用的增加,尤其是大麻使用向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的扩散。尽管没有详细的统计数字来说明实际的情况,但无疑反映了公众的担忧和恐惧。

这一宣传首先兴起于西南部州。1926年10月,新奥尔良的《消息》和《清晨论坛》刊登了一系列喧噪大麻威胁增加的文章。这些报道大都语气上耸人听闻,标题极具有煽动效应,如“调查人发现学校儿童被大麻成瘾控制”,“城市工人受到大麻的引诱”,“社会福利工作者无力对付险恶的走私”(注:Edward M.Brecher and the Editors of Consumer Reports,Licit and Illicit Drugs,p.410.)。其他的报道迅速跟进,而且把这种大麻的扩散归罪于墨西哥人和其他少数族裔。1929年9月10日,《塔尔萨论坛》描述了一位墨西哥“热烹调销售员”向学校的男女生兜售大麻的事件。两年后,塔尔萨的一位律师对出现的大麻恐慌非常惊异,倡导政府进行控制。他指出,大麻“在年轻人中的普遍使用,促使州和美国政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来对付这一致命的毒品”(注:Richard J.Bonnie and Charles H.Whitebread Ⅱ,The Marihuana Conviction,p.71.)。

不仅路易斯安那和俄克拉荷马等西南部州对大麻使用的增加和扩散给予了关注,同时,东部州开始意识到大麻的扩散。1936年3月1日,弗吉尼亚的《里士满时代快递》称,“小学生被引诱成为大麻烟卷的成瘾者,这种草在这个城市及其附近大面积地种植”(注:Richard J.Bonnie & Charles H.Whitebread Ⅱ,“The Forbidden Fruit and the Tree of Knowledge:An Inquiry into the Legal History of American Marijuana Prohibition”,Virginia Law Review (October 1970),Vol.56,No.6,p.1040.)。

如果说上述报道还仅是局限于地方性的报道和宣传,那么《纽约时报》这样全国性的、影响力大的报刊则把大麻扩散的意象扩大到了全国范围。1933年12月3日,《纽约时报》刊文指出,大麻非常容易醉,已经在下层社会的墨西哥或西班牙裔美国人中构成了社会问题(注:“Dope Ring Specialized in Mexican Marijuana”,New York Times,December 3,1933,p.E6.)。翌年9月16日,《纽约时报》另一篇报道称,尽管大麻对人的心智和身体的影响如同麻醉品一样骇人听闻,但是,它的消费仍在增加,实际上,它在科罗拉多和其他有大量西班牙裔美国人的西部州没有受到制止。这种能令使用者发狂和身体憔悴的毒草,在西部和西南部州澡堂的大厅和啤酒园中的使用或多或少是公开的,据一些权威人士称,它正在向学校儿童散播(注:“Use of Marijuana Spreading in West”,New York Times,September 16,1934,p.E6.)。

1936年3月,《科学美国人》杂志刊文不仅概括了大麻使用的扩散趋势,而且对于其危害给予了夸张的描述,并倡导联邦政府加以管制,它指出:

大麻吸食扩展的如此之快,以致大麻已经成为了严重的威胁,尤其是在青少年犯罪者中。这一毒品也以疯草、大麻烟卷(muggles)、印度干草、印度大麻、哈希什、笑烟、大麻烟(reefers)而知名,它烘干后卷在香烟中以每支5-25美分的价格出售。1磅可制成300-500支香烟,因为黑市卖主而使之利润很高。

大麻在使用者身上产生诸多症状,包括欢闹、狂喜和性亢奋。因有醉相伴,它经常使吸食者堕落,并渴望打架和杀人。

这一毒品的成瘾者在墨西哥是常见的,一些权威人士已估计在南部州每4人之中就有1人使用。1930年,在新奥尔良450名囚犯中,125人是成瘾者。尽管大麻影响之坏,但仅有17个州有法律反对它,对它管制也没有包括在联邦哈里森麻醉品法之列。(注:“Marihuana Menaces Youth”,Scientific American,Vol.154,No.3 (March 1936),p.150.)

尽管这些耸人听闻的报导与早期的地方和州的大麻立法并不应看作是大麻吸食实际扩散的证据(注:Edward M.Brecher and the Editors of Consumer Reports,Licit and Illicit Drugs,p.412.)。事实上,大麻吸食的实际情况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社会问题应视为是被建构起来的社会现象,即,它的构成是公众在一定的环境下感觉的片断。从建构主义者的观点看,那一关注不必与环境呈现或引起的具体的危害或破坏有紧密的联系。有时,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认为强烈感到存在严重的威胁,事实上,这种威胁根本不存在或被夸大了,社会学家把这一时期称为“道德恐慌”(moral panic)期(注:埃里克·古德指出,“道德恐慌”至少由5个要素或标准构成:(1)关注;(2)敌意;(3)一致性;(4)不均衡性(disproportionality);(5)挥发性(volatility)。Erich Goode,Nachman Ben-Yahuda,“Moral Panics:Culture,Politics and Sociol Construction”,American Review of Sociology,Vol.20 (1994),pp.156-159。),为此负责者——“民间恶棍”(folk devils)——习惯被称为或被划归为越轨者。这一现象实际上是种文化和政治上的建构,是人类想象的产物(注:Erich Goode,Nachman Ben-Yahuda,“Moral Panics:Culture,Politics and Social Construction”,pp.149-171.)。

虽然,概念的具体化超越了行为的描述而达到了实体的创造物,然而一旦一个概念被具体,它可以被用作谬误的解释和作为社会政策的基础(注:Jefferson Fish,“Methodological Considerations and Drug Prohibition”,in Jefferson Fish,ed.,How to Legalize Drugs,Northvale,New Jersey & London:Jason Aronson Inc.,1998,p.17.)。尽管这种概念的具体化的形成不是源于科学的证据,而更多是来自各种社会势力的建构,但是,这种建构起来的意象制造了这一时期的“道德恐慌”,并成为反对大麻一致性的基础(注:韦恩·摩根认为,反毒品的一致性依赖于态度,这些态度涉及基本的社会热望、价值观和恐惧。然而,任何管制的努力都不得不号召支持这一广泛的关注。因为它们涉及公共的恐惧和希望,这些和类似的观点将会出现在20世纪关于吸毒的激烈讨论之中。H.Wayne Morgan,Drug in America:A Social History,1800-1980,pp.62-63。)。可以发现,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的介入进一步把这种一致性固化,并把这种意象加以推广,建立起反对大麻的“话语霸权” ,继而打破大麻存在正当性的社会基础,把大麻“去合法化”(注:马西亚·福尔卡指出,媒体是形成美国人对可接受的行为的态度的唯一的最为强大的力量。反之,媒体同时是形成美国人对不可接受的行为的态度的重要力量。Mathea Falco,The Making of a Drug-Free America:Programs That Work,p.164。)。

正是出于这种省察,埃里克·古德(Erich Goode)才指出,大麻的中心问题不是谁使用它、为什么,或对人体和思想产生什么影响,而是这类关于基本影响相互矛盾的版本如何得以维持,调用了什么样的观点来证明使用或限制的正当性?事实上,“毒品”的概念和分类是个社会建构,而非药理学的概念(注:Erich Goode,The Marijuana Smokers,New York and London:Basic Books,Inc.,Publishers,1970,p.9.)。

随着大麻恐惧的与日俱增,美国主流社会逐渐形成了管制大麻一致性的社会基础,消解了大麻存在的正当性,大麻的合法地位必然受到质疑。与此同时,地方、州与联邦开始介入与参与应对这一社会危机,并最终颁布了联邦第一道管制大麻的立法——1937年《大麻税法》,这种介入和参与最终把对大麻的恐惧“结晶化”。

余 论

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和国家介入的必要性是公共政策制订、调整的重要因素,而国家介入的必要性一般取决于国家本身的费用利益计算,而且这种计算一般应充分考虑社会取向和认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形成了公共政策(注:[日]猪口孝:《国家与社会》,高增杰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具言之,在自下而上的方向上,社会利用其拥有的“社会资源”(注:猪口孝指出,社会独自拥有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经济剩余”和“不同于国家运用的其他感情”。详见[日]猪口孝《国家与社会》,第90-91页。)参与到政策制订和实施过程中,这样,社会“权利”通过国家参与和介入上升为政治“权力”。“而这种政治权力,又在根据宪法而划分的权力框架中加以运用,以便那些产生于这些社会力量较量的政策,能通过立法过程和行政机构而变成有约束力的决定、并加以实施”。在自上而下的方向上,政治系统通过拥有的行政权力推广其意志,影响议会的意志形成过程和有组织利益的力量较量,进而把其意志普遍化,随着程序的设定和政策的颁行而把其制度化(注:[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12-413、49页。)。这种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循环,是政策日趋“相对合理化”的流程。政策制订是对它导控的社会需求的“回应”过程,政策实施的有效度源于它多大程度上“回应”和“整合”了社会的需求。国家与社会间互动形成的“共识度”和“一致性”成为政策制订、实施绩效的重要变量。

同样,美国大麻管制的源起不是政府行为体一种单向度的政治行为,事实上,一项政策的起源、形成和实施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即需要一种新话语体系的建构,以为“新政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奠定基础。研究发现,美国大麻管制的源起是文化、政治和社会建构的产物。社会通过界定(definition)、去界定(de-definition)与再界定(redefinition)大麻的社会概念(social concept),不断决定着这一社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这一过程中,大麻事实上成为了一种“象征”(注:Erich Goode,Drugs in American Society,3瑀d,New York:McGraw-Hill Publishing Company,1989,pp.17,24.)。随着社会的文化机理与道德因素的变迁,公众对待大麻的态度随之发生变化,开始制造出一种“公共危机”或“道德恐慌”,并逐渐由社会问题的边缘向中心靠拢,问题中心化的结果聚合为社会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确立不仅影响着大麻管制的起源,而且是政策强化与弱化的重要晴雨表。哈贝马斯曾指出,“法律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愈不建立在元社会的保障基础上,愈不可能免于批判,法律的这种类似自然导控的自我合法化的范围就愈窄”。因为,“一种现代社会中承担社会性整合之主要负担的法律,是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功能迫令这种世俗压力之下的”(注:[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12-413、49页。)。反过来,国家制订与实施政策之前后,必然会运用拥有的权力为其政策寻求更多的社会基础,这是政策取得绩效的可靠保证。结果无疑是,国家权力的介入强化了业已存在的社会一致性。

诚然,不得不承认,国家与社会都存有部分的“自我限制”,致使二者之间的互动并不完全同步或对等。但是,可以肯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无疑是政策调整的基点,而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则成为了政策制订与实施的归宿。

(责任编辑:陈炜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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