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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外私是一般组织的基本特征

2009-04-21何晓星

社会科学 2009年2期
关键词:组织市场合约

摘 要:鉴于任何交易与合约都有外部性,因此一切合约都是内部合约同外部合约相结合的双重合约。在双重合约所有的四种结构中,只有内公外私或部分内公外私结构的双重合约才是组织的基本特征并可定义为组织。构成组织的内公外私双重合约产生于以下条件:对内达成公共合约的收益大于成本,同时对外达成私人合约的收益大于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组织对内对外都分别是公私混合结构的性质,然而只要双重合约拥有部分的内公外私性质就已具备组织的基本特征,只不过其组织化程度随着这种内公外私反差性质强弱而高低不同;从非组织到完全的组织是组织化程度连续递增的一个谱系。组织只是一种特殊的合约,市场只是为达成合约展开各种交易的空间和平台,组织和市场不存在可比性和直接的替代关系。

关键词:合约;双重合约;内公外私;组织;市场

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2-0027-11

一、引 言

本文所论的一般组织具有广泛的意义,即人们通常认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等所有组织,即包括企业、单位、机构、团体、部门、行业、地区、城市、村庄、社区,还有国家、民族、家庭、联盟、集团、社会群体等等一切形式的组织在内。当然,企业是具有这些特征组织的典型代表,许多学者往往把研究企业同研究组织等同或紧密地联系起来,例如科斯曾说过政府是个超级企业等。本文也将这些学者对企业的研究视作对组织的研究。还有,这里所说的一般组织,是指不论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公有或私人组织都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它们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内公外私性质。

一般组织共同具有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这一直被学界关注并众说纷纭。科斯开创了组织理论的新时代,他认为企业的本质是用行政机制取代了市场或价格机制;企业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市场存在交易成本。作为科斯理论的发展,张五常提出,企业的本质是用要素合约替代了产品合约;杨小凯、黄有光指出,企业是企业家用办企业的方式为自己的经营思想“间接定价”;周其仁指出,企业是人力资本同非人力资本的合约;等等。上述许多理论从各个角度阐述了企业性质,无疑极具洞察力,但是否确切把握了组织的基本特征仍有待探讨。例如:关于要素合约,不仅组织内有,而且组织外即市场上也大量存在,如资金、资产、产权、股票、土地、原材料等各种非人力资本市场,在人力资本方面有劳务、人才、技术、版权、信息、管理等各种市场;又如企业家及各种人才既可以通过办企业、建组织为自己的思想定价,也可以大量通过发表言论文字、提供咨询等各种方式为自己定价。总之,这些理论所说的组织特征,既可以在组织中体现,也可以在组织外即市场上体现。至于行政机制取代价格机制的特征,有些组织如企业及某些行政、军事等组织内确实具有行政机制,而有些组织如联合国、WTO、企业联盟、许多团体、集团及社会群体等内就不具有行政机制;其次,行政机制或价格机制都是运行机制,也即某种运行方式,但它们是由运行主体的结构决定的,显然结构是比运行方式更为基本或深层次的层面。

笔者认为,只有共性的、必然的和深层次的特征才能称为基本特征。换言之,只有体现所有组织共性的,并且只有组织具有而其他事物所没有的,同时又是体现组织深层次的结构特征的,这样的特征才能称为组织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组织是重要的人类关系,人类关系最基本的形式是合约,因而组织的结构就是合约。据此我们可以初步说,组织是一种合约。但组织是一种什么合约呢?这就需要找出这种合约的基本特征。

本文认为,人们过去只注意到合约缔约人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了合约缔约人在相互签约后,他们作为整体同合约以外其他人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忽略了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一个合约要成立,就必须受到内外各方面人们的认可和保护,也即取得合法性,则该合约不仅要取得合约内各缔约人的认可,还必须要取得合约外社会上或市场上其他人的认可。这里该合约缔约人除在内部达成第一个合约外,还隐含着必须同外部其他人达成第二个合约。因此,所有每一个合约事实上都是对内对外分别签约构成的、内外结合的“双重合约”。其次,以是否具有排他性作为公私合约性质的本质区别,则每一个合约作为双重合约,就具有存在着对内对外不同性质合约的条件。本文认为,有一部分合约即一部分双重合约的结构,是对内非排他性的公共合约,而对外排他性的私人合约。具有这样“内公外私”或部分“内公外私”结构的双重合约,就是组织的基本特征以及组织的定义;只不过组织化程度随着内公外私反差性质强弱而高低不同。总之,本文从以上新的角度探讨了组织的有关重要理论问题。

二、文献回顾和评述

广义的内公外私产权在古今中外都是普遍的存在,一些学者以各种语言表达了他们对此的观察。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加特诺·莫斯卡早在1939年就说过:人类有“一种聚在一起同其他人对抗的本能”(注:[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布坎南指出:“有趣的是这样的物品和服务,它们的消费包含着某些公共性,在这里适度的分享团体多于一个人或一家人,但小于一个无限的数目。‘公共的范围是有限的。”(注:Buchana,J.,“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獷conomic,1965,Vol.32,pp.1-14.)张军对此指出:这种介于纯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就是“俱乐部产品”。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排他性。俱乐部产品仅仅是由其全体成员……共同消费,因而排他是可能的,从这一排他性来说,俱乐部产品似乎更象私人物品,只不过后者的消费规模仅是个单位。第二,非对抗性。单个“会员”对俱乐部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会员对同一物品的消费。因而俱乐部产品又接近于公共物品,因为单个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同时意味着其他所有人的消费。但区别在于,俱乐部产品的消费规模是有限的,只限于全体会员 (注:张军:《 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133页。)。张军又谈到“社团制度或俱乐部制度”,是靠外在的竞争力量和内在的合作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联盟格式(注:张军:《 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133页。)。

樊纲等指出:当我们定义公有制或公有产权时,我们却只能主要从其内部关系着手。理由或许在于,只有两个公有制经济之间才存在外部关系(这时实际上每个公有制经济也都处在“私的”地位上,就如同两个合作社相互来说是“私”的一样)(注:樊纲、张曙光等: 《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一些不同人的观察却产生接近内公外私产权的相似感觉,可见这种产权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并具有存在的必然逻辑。

笔者经大量研究查阅,2005年发现如下文献。骆耕漠教授在1957年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虽然是社会主义经济,但毕竟是一伙人、一伙人的公有,它们并不是全民公有;我认为甚至可以这样说:那一伙一伙的集体公有制是‘内公外私的,即它对内为公有,对国家就比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企业和个人还含有更多‘私的残余”(注:骆耕漠:《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和价值问题》,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8页。)。骆耕漠教授当时就具有这样的远见卓识实属可贵。

笔者在2002年提出内公外私产权的主要含义是:以是否具有排他性定义公私产权的区别,公私产权分别是签订了非排他性和排他性契约的财产权利。从资产角度说,任何社会生产组织的建立都是由出资人分两步达成的契约而建立的。在它建立过程中,假若第一步是由出资人一起建立了全部或部分的非排他性公有契约,而第二步是由他们作为整体对外,共同和社会其他人建立了排他性私人契约(最简单的如工商登记);那么,所构成的产权其内部拥有公有或部分公有因素,而对外具有私人产权的排他性,从而能同市场结合。对外具有私人性、而内部拥有公有或部分公有因素的上述产权称为内公外私产权或部分的内公外私产权;而后者也称为公私合营产权(注:何晓星:《破解中国产权制度同市场结合之谜》,《管理评论》2002年第12期。)。

笔者的研究与论文同骆教授的观点存在着重大区别,其主要区别是:(1)当时骆教授认为私的因素是贬义及落后的残余,笔者则将公、私都视为客观存在的中性因素。(2)骆教授的论点只涉及集体企业,笔者则认为包括国有单位在内的一般公有单位普遍都有内公外私产权存在的事实或向其转化的可能性。同时笔者(2003—2004)扩展了内公外私产权理论的适用范围:在古今中外,具有或部分具有内公外私本质特征的社会生产组织都是非常普遍的重要存在,除具有这种特征的企业、单位、团体、地区、城市、部门、行业、社会群体,还有国家、民族、家庭、合伙企业等“组织”,都具有或部分具有内公外私产权(注:何晓星:《论内公外私产权》,《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第20-25页。)。事实上多数单位组织都属于内部公有程度不一的部分内公外私产权。(3)骆教授指出这种企业对国家而言含有私的成分,笔者则指出内公外私单位对本单位以外所有经济主体都具有私的性质。(4)骆教授指出集体企业互相间及对国家是商品买卖关系,笔者则指出普遍存在的内公外私产权已广泛地同市场结合并参与竞争。(5)骆教授所处的时代随着计划经济完全占据统治地位,“外私”存在的环境已基本不存在,故用他当时的观点来看其后的几十年,内公外私产权在中国已基本不存在;从而当时只是简要地指出内公外私现象。因此只有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大量的公有产权单位演化为内公外私产权,笔者才有幸从现实生活中概括出较为系统的内公外私产权理论,包括其规律、内在结构和在各领域中的运用,并已运用这一理论解释中国经济许多方面的重要现实问题(注:何晓星:《破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上、下),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论中国初期市场经济》,《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笔者又从集体行动、重复博弈、对内利他对外利已和路径依赖四个方面的理论进一步证明了内公外私产权存在的内在逻辑(注:何晓星:《再论内公外私产权》,《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9期。)。然而此前笔者对这一产权的研究尚停留在内公外私产权自身角度上,尚未着重从一般组织的角度来研究这种产权的性质。

总之,上述这些文献都在不同程度、不同角度上涉及到组织的内公外私性质,但总体来说,尚未上升到一般组织具有的基本特征这个层面来研究,尚未深入到组织深层次的结构原因来研究。简言之,尚需进一步发展理论,而这正是本文力图完成的任务。

三、双重合约:内公外私作为组织基本特征的理论基础

现代学术界对于深层次的组织结构研究,一般都归于合约问题,其实质都是解释人类相互间的关系。登姆塞茨说: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稀缺性导致的对资源使用的竞争性需求(注:Demsets,H.,獷conomics,Legal and Political Dimensions of Competition,獳msterdam,North-Homand,1982,p.49.)。这表明资源稀缺性使人们相互间发生影响,由此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社会现代化和资源稀缺同时发展,由此人们的专业化分工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越复杂。复杂的主要表现是关系多维化和网络化,现代人类的关系成为巨大的复杂网络。这样人们不仅同自己“内部交易”的人发生关系,而且还同“内部交易”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关系和交易;所谓“内部”就是当事人主观目的上想要与之达成交易的对象,但不包括客观上当事人同其他人不可避免地发生“额外”交易的对象。例如养蜂人通过养蜂获取蜂蜜,他主观上需要同蜂具供应商、土地出租者、蜂蜜采购商等发生内部交易;但客观上养蜂通过对果树授粉给果农提供了“额外”帮助。

上述表明,经济学早已提出的外部性问题,其实就是同上述“内部交易”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关系和交易的问题。虽然庇古等早年提出的外部性仅是单方面影响的问题,但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开创性地将外部性问题解释为双向交易的问题(注:Coase,R.,“TheProblem ofSocial Cost”,獼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Vol .3,Oct.,pp.1-44.)。这就启示我们,除了人们的内部交易是双向交易外,人们的“外部性”的其他关系也都是双向的,从而也是双向交易。这表明,把外部性产生的交易问题放在人们面前加以研究就显得更加必要和重要了。

由于上述所有的关系都是双向交易,则必然在达成后都会产生合约关系。许多学者都指出(注:易宪容:《交易行为与合约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合约是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权利流转关系。这表明合约是交易达成所确定的结果,那么合约同交易都是一一对应的,并且含义都应当是广义的,它包括市场和非市场、排他和非排他、完全和不完全、平等和不平等、自由和不自由、正式和非正式、有形和无形等等同各种交易对应的各种合约。

因此,人们除“内部交易”的合约关系外,还存在“内部交易”以外的、由外部性交易产生的大量其他合约关系。笔者称“内部交易”的合约为内部合约,而称“内部交易”以外的其他(也即“外部性”交易)合约为“外部合约”。由现存的人类关系可知,事实上任何一个合约在结构上都是一个双重合约:每一个内部合约都同时伴随着密不可分的外部合约。用博弈论的话说,每一个博弈都是双重博弈,每一个内部博弈都同时伴随着密不可分的外部博弈。当然从宏观来看,任何一个合约的内外都是相对的,内外合约的划分是由交易的主观目的确定的。养蜂人的主观目的是获取蜂蜜,那他同蜂具供应商、土地出租者、蜂蜜采购者之间是内部合约,他同果农之间就是外部合约;倘若养蜂人的主观目的是为果树增产,那么他同果农就是内部合约,就要同果农产生收益与金钱内部交易的内部合约。

还应指出,由于外部性同内部交易密不可分而对后者产生影响,则内外合约密不可分,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产生和存在重要影响。同样,外部博弈对内部博弈亦产生重要影响。由此可见,外部合约的达成与否、性质如何,对于内部合约的实施至关重要。因为外部性影响如不解决,则内部交易难以继续。如科斯所说的牛吃邻人麦子、工厂污染环境等等问题就是如此,结成婚姻如不登记、设立企业如不注册、建立国家如得不到各国承认等等也是如此。既然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的实施如此重要,内部合约又是交易的主观目的,可见缔结、达成外部合约也可看作是内部合约的实施行为。

同内部合约一样,外部合约也可从相似的角度来分类。首先外部合约从公私性质来分类,以是否具有排他性作为区别公私合约的判别标准。因此外部合约也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排他性的外部合约,就是内部合约的缔约人同外部其他人达成的排他性的、界定产权的私人合约。比如股东之间签订了股东内部的排他性的私人合约(出资人或股权协议)以建立企业,然后以企业名义同股东外部的其他人签订排他性的私人合约,如同员工签订雇佣合约,同供销商签订市场交易合约等。二是非排他性的外部合约,就是内部合约的缔约人同外部其他人达成非排他性的、不界定产权的公共合约。由于目前世界大部分海洋资源不稀缺,故每个国家国民在达成选举政府的内部合约之后,再由该国政府代表国民承认公海,即实际上是同其他国家达成关于公海的非排他性的、不界定产权的外部公共合约。

其次,从有形(或正式)和无形(或非正式)来分类,外部合约也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有形外部合约。如婚姻的建立,两人在相互间承认婚姻关系后,需要到政府民政部门或教堂等处进行登记之后才能成立。这种登记的含义就是婚约缔约人同外部社会上所有人订立了有形的正式合约,让这对夫妻外部的其他所有人都认可和保护他们的婚姻。又如公司的设立,股东在相互间认可股权和出资关系后,还要到政府工商部门进行注册才能成立。这种注册的含义就是公司设立合约的缔约人同外部市场上的所有人订立了有形的正式合约,让该公司外部的其他所有人(其中也包括“利益相关者”等)都认可该公司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格。再如国家的建立需要全体国民通过选举、默认等方式的认可,同时还需要其他国家政府的承认。这个承认的含义是该国国民同外部其他国家签订了有形的正式合约,使该国得以在国际上参与正常的外交、政治和经济活动。

二是外部的无形合约。如股东之间等签订了关于企业的内部合约;但企业对周边环境长期存在着污染表明,企业同企业外部的居民之间事实上存在着(实际上是被迫“达成”)无形的非排他性合约,因为企业可以任意排放污染侵犯周边居民的产权。又如各国对于地球的各种资源,虽然巳达成了一部分有形合约,如各国的排他性国界合约,如各国关于南极洲共同占有的非排他性公约;但对于外部的太空领域,事实上目前各国存在着无形的非排他性公约,因为各国甚至任何个人都有权任意利用太空的任何空间,只要他们有这个能力。

无论是有形或无形合约,分别达成的内外合约既可以是同步发生的,也可以是先后分两步发生的。一般来说,无形合约多为内外同步发生,有形合约多为内外分两步达成:首先第一步达成内部合约,然后第二步达成外部合约。这是因为内部合约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目的。

那么,内部合约的缔约人以什么形式同外部缔约人签约呢?如前所述,缔结外部合约其实是内部合约的一种实施行为。按照巴泽尔提出的“第三方实施”理论,合约既可以由缔约人自我实施,也可由缔约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注:[美]约拉姆·巴泽尔:《 国家理论》,钱勇、曾咏梅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63页。)。比较而言,因为第三方实施拥有专业化分工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等,因此较多的合约,尤其是复杂的多边合约一般都会委托第三方来实施。否则多个缔约人的复杂合约,倘若由每个人分别自我实施,例如都由每个家庭成员、每个股东或企业员工、每个国民都各自单独去打交道,不但缺少专业知识,而且缺少规模经济,那就必然产生很大交易成本。这样,许多内部合约就会由内部缔约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同外部缔约人签订外部合约。当然这种委托也会记载包括在内外合约里。因而这个第三方就具有权威与合法性,在法律上就代表了内部合约及其缔约人的整体;在实施中就是由户主代表家庭,法人代表企业与机构,政府代表国民同外部缔约人签订外部合约,等等。

四、内公外私合约产生的原因及组织的基本特征

既然在每一个双重合约中,内外合约都分别存在着排他性私人合约与非排他性公共合约,那么由排列组合数学可知,每一个合约就必然只存在着以下这四种可能的双重结构:内公外公——内部公共合约+外部公共合约;内私外私——内部私人合约+外部私人合约;内私外公——内部私人合约+外部公共合约;内公外私——内部公共合约+外部私人合约。本文主要分析内公外私合约产生的必然性。

(一)内部公共合约在组织中的存在及原因

笔者曾指出,以“排除他人不支付市场价格行使消费权利”定义排他性,将有无排他性作为区别公私品的单一标准,公私品就分别是具有非排他性或排他性契约的物品 (注:何晓星:《公私物品的逻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笔者还指出,以资源的不稀缺性,或资源稀缺条件下界定产权的成本大于以收益为条件产生的公共品;反之以资源稀缺条件下界定产权的收益大于以成本为条件产生的私人品(注:何晓星:《公私物品的逻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就内部合约而言,在各种组织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公共性的例子比比皆是。无论是企业、单位、团体、地区、城市、村庄、社区、部门、行业、社会群体、集团,还是家庭、联盟、民族、国家等,就是在所有组织内部都存在着如下共性状况。一是规模经济:基础设施共用,品牌、信息和知识共享,共同的规则,标准化制度,共同的知识结构、工作惯例和工作技能,公共决策、公共保险和联合劳动等;二是行政机制:层级制,对强势者和行政指令无条件服从——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整体、小股东服从大股东、年轻者服从年长者等;三是利他合作:父爱般关心和兄弟般无偿支援,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剩余等;四是一定程度上的租金耗散:死板僵化,缺少创新、缺少弹性、缺少激励,搭便车、铁饭碗、大锅饭,腐败,管理成本增大、效率损失,等等。以上共性表现,在积极作用方面,这种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资源合理集中、整合配置与优势互补; 在负面作用方面,按照巴泽尔的定义,“权力是强加成本的能力” (注:[美]约拉姆·巴泽尔:《国家理论》,钱勇、曾咏梅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8-89页。),这些合约还有一个重要的性质,就是合约的一方拥有将成本强加于另一方的权力。既然是把成本强加于另一方,则另一方就是被迫或自愿接受成本。这种成本既可能是物质效用、权利和利益,也可能是非物质效用、权利和利益,比如个人尊严、意志、自由、自信、抱负、成就、智慧和才能,个人意见、观点、话语权和申诉权,等等。这种强加成本的性质就是一方可以任意侵犯另一方,就是非排他性的公共性质,那么缔约人为何能在内部一些领域达成或部分达成公共合约呢?

第一,在内部一些领域,缔约人达成内部私人合约的成本大于收益。在资源稀缺条件下,究竟属于公共还是私人产权即能否界定产权取决于界定成本,或者是排他性价格的定价成本。巴泽尔指出:由于交易费用即界定产权的费用过大,许多未能被界定产权的资产环节及属性留在公共领域,成为公共品……因此公私产品的真正区别在于,人们是否有足够低的交易成本来实施排他性的权利(注:[美]约拉姆·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钱勇、曾咏梅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160页。)。

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专业化分工迅速发展,每一项新的分工都给人们带来新的关系即新的合约。市场合约是界定产权的排他性合约,达成市场合约是帕累托最有效率的,因为是通过每个缔约人,以人人同意和不同意者自由退出的方式达成的,从而缔约各方都是有收益的,并且其直接负外部性降低到几乎为零。然而由于经济社会日益复杂,人们有相当一部分行动与事物的不可分性日益增加。不可分性意味着缔约人行为相互间的正负外部性越来越大,缔约人相互间的依赖和制约越来越大,这还造成在一定条件下缔约人无法或不被允许自由退出。这导致对这一部分行动与事物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越来越高以致超过了界定产权的收益,从而使达成市场合约的难度大大增加,这些难以确定难以定价的行为和属性就留在内部成为公共领域和公共品,成为非排他性的公共合约。

在内部双边合约成为公共合约的例子有婚姻与两人家庭等,因为有许多婚姻家庭生活是不可分的,是难以界定产权的。盛洪等指出,比起双边合约,多边合约内部的负外部性大大增加,界定产权的成本大大增加(注: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经济研究》1992年第11期。),所以总会有一些属性未能界定产权而成为公共领域。巴泽尔指出,随着相互作用的人数高于两个……自我实施较之于第三方实施的信息优势迅速下降(注:[美]约拉姆·巴泽尔:《国家理论》,钱勇、曾咏梅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8-89页。)。

许多文献都指出,面对不确定的公共领域,例如难以界定劳动数量质量的联合劳动尤其是经营管理劳动——共同创新、风险决策、协调、指令、监督等,以及诸如家庭事务等等,为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长期和多次重复的利益博弈,合约缔约人就只能将对不确定公共领域的随机决断处置——实施权,以及相应的剩余控制权交给第三方。这个第三方,有人称之为“中心签约人”、“公共代理人”等,是在缔约人相互博弈中产生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许多时候这种博弈达成了不对称均衡,那么第三方是由最强势者、受益最大的人或要素相对价格最高的人承担的,如企业家、知识专家、政府首脑,等等;有时博弈达成了大致对称的均衡,那么第三方也许就是个权力甚小的协调员,如联合国秘书长、WTO总干事,许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联盟等的秘书长,民主家庭的代表等。总之通过上述缔约人的利益博弈,不能达成私人而只能是内部的公共合约。

第二,在内部一些领域,缔约人达成或部分达成公共合约的收益大于成本。既然在许多情况下,达成人人同意、具有帕累托效率市场合约的成本太大,以致无法实视,那么达成收益大于成本的具有“希克斯效率”的非市场合约就成为必然。奥尔森指出:提供公共或集体物品是组织的基本功能(注:[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阿尔钦和登姆塞茨指出了“队生产”所带来的若干共同收益,并强调指出,“如果队生产所获得的产出大于Z(生产函数)的分生产之和加上组织约束队生产成员的成本,就会使用队生产,——这是本文的核心”(注:[美]阿尔钦,A.、登姆塞茨,H.:《 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编,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青木昌彦指出,企业是合作关系的纽结……能获得其收益即组织租(注: [日]青木昌彦:《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郑江淮、李鹏飞、谢志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27页。)。黄桂田、李正全指出,之所以产生企业,是因为合作剩余即合作收益大于成本(注:参见黄桂田、李正全《企业与市场:相关关系及其性质》,《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以上观点通俗来说就是组织取得1+1大于2的整体效应。

总之,合作剩余为正则达成内部公共合约,为负则不能达成内部公共合约。至于建立公共合约的合作剩余为正,其原因已如前所列组织的公共性共性状况所述。其中还应强调指出,之所以能取得合作剩余,是因为一部分缔约人不论是自愿还是被迫地承担了“强加的成本”,他们如不同意也不能退出合约,从而承担了公共合约中个人权利、效应和利益受损等等的成本,这就是所谓“舍小家保大家”。倘若这些人拒绝承担“强加的成本”,一定要追求人人同意的市场合约,那么由于达成市场合约的成本太高,则任何公私合约都无法达成,任何交易和合作剩余从而组织也无法产生。通过整体的比较计算、试错尤其是通过重复博弈,使原来不同意合约的这部分人承担了成本,从而才建立了内部公共合约。贝克尔所说的家庭中的利他主义比市场上的更有效率(注:[美]加里·斯坦列·贝克尔:《家庭论》,王献生、王宇译, 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60页。),表明一些成员认为家庭收益大于成本,自愿或被迫承担了家庭成本,因此能“忍受”家庭生活,故家庭能产生并存在;有些人不能忍受,即感觉收益小于成本,故家庭破裂或不能产生。

还有,倘若内部建立了公共合约,则内部必然建立非市场运行机制,如行政指令或兄弟支援等。青木昌彦指出,公共品运用数量机制的运行成本低于价格机制:对于公共品来说,数量机制在信息效率方面拥有明显优势,“舵手”只需对每种公共品给出一个数量信息;而在价格机制中,管理人员要对每一种公共品的每一个使用者都给出一个价格,……而私人物品则用个人经济价值计算,……它(数量机制)反映了企业组织使用行政管理方法配置资源和进行协调的本质(注: [日]青木昌彦:《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郑江淮、李鹏飞、谢志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27页。)。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由于内部公共合约必然匹配行政机制,或者其他的无偿支援机制,这使得合作剩余为正,从而导致内部公共合约必然建立。同时上述分析还表明,内部公共合约是在界定私人产权合约的成本大于收益,而建立公共合约的收益大于成本的条件下达成的,因而在这种条件下建立内部公共合约是唯一的。

(二)外部私人合约在组织中的存在及原因

无论内部是公共还是私人合约,作为双重合约其对外都可以建立私人合约。内部是私人合约的私人企业和机构等,对外建立私人合约并参与市场交易和竞争已得到普遍公认,但内部是公共合约的公有企业、单位、团体、地区、部门、家庭等,以及内部拥有部分公共性质或合约的国家、民族及私人企业,等等,对外仍然可以达成或部分达成私人合约,则应在这里说明。

众所周知,上述一定程度的公有组织在各个国家中都不同形式地参与市场竞争。由于财税和事权等体制不同,这种竞争的强度有所不同。例如中国现阶段各地区、各政府部门、各国有企业与单位、甚至各村庄等互相间都存在着空前激烈的竞争,总之只要不是大一统的国有制和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这种竞争总是普遍存在,例如等价交换,买卖生产要素和商品,建立股份制和联合公司进行投资建设,等等。这些表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公有组织之间的价格与竞争机制普遍存在,还有公有组织同私人组织之间的市场交易和竞争也同样广泛存在。我们知道,市场竞争机制要求竞争主体是界定清晰的排他性的产权来匹配,市场价格机制要求交易主体是利益内部化的边界清晰的产权来匹配。换言之,这些内部已达成公共合约的组织,若要在外部市场竞争和交易中生存发展,必然要同外部其他人达成产权清晰的排他性私人合约即市场合约,可见对外达成私人合约既是组织的共性也是组织的必然性。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交易、竞争要求组织对外界定私人产权,另一方面,组织的生存发展也需要参加市场交易、竞争,从而要求对外界定私人产;这表明组织对外达成私人或市场合约是有收益的。因为在达成私人或市场合约中,双方或各方都是自愿的,并且如不同意可以自由退出。如前所述,这样的合约中缔约各方都是有收益的。更为重要的是在成本方面,由于不可分性较强的有关行动和事物大部分已纳入对内公共合约即组织内,那么在组织外行动的不可分性比在组织内大大降低,组织对外行动的外部性相对降低,这样在组织外的各市场主体互相间或组织间的依赖和制约相对来说大大减少,这使得在组织之外的各市场主体互相间或组织间界定私人产权和达成私人合约的成本明显降低。总之,在一定条件下使得组织对外达成私人合约的收益大于成本,这就导致达成外部私人合约。

进一步说,为什么内部是公共合约的组织,对外可以是另一种性质的私人合约呢?因为一是对内合约的缔约人同对外合约的缔约人有许多是不同的;二是对内合约同对外合约面临的环境明显不同,对内合约面临的是具有较强不可分性的行动和要素集成,而对外合约面临的是可分的市场、市场交易与竞争;三也是最主要的,对内合约同对外合约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获得合作剩余,后者的目的是获得竞争或市场交易剩余。总之,在双重合约中,组织对内对外可以是公私性质不同的合约。

(三)内公外私是组织的基本特征

现在我们将内公外私合约置于双重合约所有的四种结构中讨论。为此采用排除法逐个分析。

第一,内公外公合约,就是对内公共对外也是公共合约的双重合约。对内公共性已如前述。这里对外公共性是外部完全的公共合约,而外部部分的公共合约,因外部仍有部分的私人合约,放在后面另外讨论。对外公共性的含义,应当是同外部社会上其他人达成了非排他性的公共合约,这意味着同社会上缔约人之间可以“强加成本”,可以任意侵犯,可以无条件下达和执行指令,可以无偿支援,等等。这种状况首先只有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大一统的公共体制中才存在。在这种环境里,内公外公合约同社会上其他人的边界形同虚设,内公外公合约的企业、单位、地方、部门等等,在实质上都仅仅是全国“国有大工厂”之中的一个车间或班组,没有任何独立性,显然这样的内公外公合约不能称之为组织。其次,还有一种对外完全公共合约的状况,就是互相任意侵犯,即产权边界荡然无存的“霍布斯丛林”状况,如相互严重污染等,这种状况下也使组织名存实亡。

第二,内私外公合约,就是对内私人对外公共的双重合约。这种合约的对外方面也定义为对外完全的公共合约,这有如上述内公外公合约,属于大一统公共体制中的一个车间和班组。而在这种双重合约中,对内建立正式的私人合约也不可能。因为私人缔约人在缔结了界定产权和利益清晰的内部私人合约之后,不会愿意同外部其他人缔结产权和利益不清晰的外部公共合约。因为双重合约中内外合约是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的,那外部的公共产权合约必然导致外部缔约人有形或无形地侵犯内部缔约人的产权和利益。外部完全的公共合约下产生内部私人合约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公共单位的内部腐败,就是公共单位的负责人或职工将名义上的内部公共合约演变为实质上的私人合约,而这是通过以权谋私、贪污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因而是非正式内部私人合约。显然这种内部合约在总体上的数量和在单位内部的比例不会很大,它总体上属于内公外公合约派生出来的一个变种,如同内公外公合约一样,它也不能独立地称之为组织。在现实中它也不会正式和稳定地存在。

第三,内私外私合约,就是对内私人对外也是私人的双重合约。对外私人表明它具有独立性,能够对外开展市场交易和竞争。对内这里是完全的私人合约即排他性合约,即缔约人都是完全界定清晰的私人产权和利益,缔约人在内部完全没有公共利益、“强加的成本”、行政指令或无偿支援等,内部缔约人之间完全受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支配。那么这种“内部”合约完全如同在市场上一样。这正如科斯所说,在这里就没有必要由企业存在和替代市场了。可见,如果在内部没有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公共合约(这并不排除在内部有其他或重要部分为私人合约如资产的股份制等),即如果完全是私人合约,那么这种条件下组织也不会存在,这种双重合约也不是组织而是个人。

第四,内公外私合约,这就是前面已详尽讨论过的内公外私双重合约。这种双重合约,对内拥有或部分拥有公共合约,这是由于前述的许多原因使合作剩余为正,这使得企业与组织的产生成为必要;并且由于不可分性等原因,使得内部难以界定私人产权,不能进行市场交易和竞争,从内部条件来说,这使得企业和组织的产生不可避免。与此同时,另一方面,内公外私合约对外具有或部分具有私人合约,由于对外具有排他性的清晰产权,因而能够对外开展市场竞争和交易,能够同外部其他人达成人人同意、不同意者可自由退出的市场合约,因此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从外部条件来说,这也是企业在市场上生存发展,组织在社会上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

总之,内公外私双重合约符合人们对一般组织特征的巳有知识;相比之下,其他三类双重合约对于组织特征的差距很大。可见,我们将具有和部分具有内公外私性质的合约作为一般组织的本质特征具有唯一性和必然性;并能复盖所有的组织,因而又具有共性。如前所述,这也是从较深层次结构提出的解释,因而还具有深入性。并且可以推论,既然内公外私是一般组织的本质特征,那么内公外私合约就可以作为一般组织的一种定义。这样我们就等于说,组织是一种特殊合约,是内公外私的双重合约。

(四)混合结构与组织化程度

还应着重指出,在双重合约中,对内的公共或私人合约不一定是内部的全部合约,对内公共或私人合约往往是诸多合约中的一部分合约,而内部还可以有其他性质的一些合约。因此就公私性质而言,内部合约往往是一种混合结构;同理,外部合约也是类似的混合结构。由此推论,作为内公外私双重合约,多数一般组织都是对内对外同时分别存在的混合结构,即对内的公共与私人合约同在,对外的公共与私人合约也同在。前面我们所说的“部分具有内公外私性质”就是指的这种混合结构。那么这与通常人们认为的公私组织的主要区别何在?回答是不在于是否有公、私因素,而在于公共或私人合约所占的领域和地位,按现阶段的一般观点,公私组织的区别是关于组织内部财产所有权中公私合约所占的地位或比重。这里应强调说明,本文丝毫无意倾向于以上意义的公有或私有财产权,只是从组织角度讨论一般的公私性质。但无论如何按财产所有权标准所定义的公、私组织,它们的大多数除财产权外,其对内对外仍然都分别拥有公私混合结构;对内都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公共合约,同样对外都存在着程度不一的私人合约,因此它们都拥有程度不一的内公外私特征,而这都属于一般组织的本质特征,都属于程度不一的组织。上述“程度不一的组织”的表述,其含义是内公外私性质的强弱或这种合约的比重;所谓内公外私性质的程度更强些,就是在对内公共性质的比重更大些的同时,对外私人性质的比重也更大些。简言之,对内公同对外私的反差更强些。据此可以说,内公同外私反差性质或程度更强些,表明这一双重合约具有更强的组织本质特征,笔者称这种情况为“组织化程度”。那么,所有的一般组织,都因内公外私反差程度不同而成为组织化程度高低不等的组织,但无论如何它们都属于组织。可以说,从非组织到完全的组织是组织化程度连续递增的一个谱系。

再将这种观点置于前述四种双重合约的背景中讨论:内公外公和内私外公合约因为对外是完全的公共合约,不符合组织的基本特征;而内私外私合约,对内是完全的私人合约,也不符合组织的基本特征,故而上述三种双重合约均不能成为组织。总之,只有内公外私双重合约,以及以混合结构形式存在的“部分”内公外私双重合约,才可以称之为组织,尽管“部分的内公外私”合约属于组织化程度不一的组织。

五、组织同市场的本质区别,市场上的公私性质

这里所说的是广义的市场,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的市场。如果说,组织是一种缔约人达成的特殊合约,那么按照巴泽尔所说的“市场是合约交换中的个体或组织之间的平台”(注:[美]约拉姆·巴泽尔:《 国家理论》,钱勇、曾咏梅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市场就是缔约人为达成合约而进行博弈交易的空间或平台,这就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可见组织和市场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事物,两者没有可比性,因此不能说组织和市场两者是替代或互补的关系;说替代或互补只能是市场机制同非市场或行政机制,市场合约同非市场合约之间的关系。

我们知道组织是合约,组织的公私性质是缔约人达成合约的公私性质;市场不是合约,市场作为交易的空间和平台,仅在以下意义上也有其公私性质,其公私性质是市场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关于就竞争和占据市场空间与平台达成合约的公私性质。

第一种是关于市场的公共即非排他性公约。这一般是新生的或尚未饱和的市场,由于此时这种市场空间不稀缺,或界定市场份额的成本太高,因此在这种市场上,总有一部分尚未被市场主体占据,即尚未界定产权边界的市场份额,属于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随意进入争夺、跑马占荒的不确定市场领域,这种不确定的部分就是公共领域。从合约角度来说,事实上各市场主体巳就这些不确定的、无人明确占据份额的市场空间达成了无形的非排他性公共合约,这就如同人类就太空和公海的利用事实上达成了无形的非排他性公共合约。

应当说关于市场空间的公共合约也是作为市场主体组织的双重合约的一部分,即外部合约;双重合约的另一部分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组织的内部合约,如前所述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其对内也多数是混合结构,既有公共也有私人合约。总之我们所说的市场拥有公共性质或公共空间,实为各市场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互相达成的关于市场空间的外部公共合约。当然这实际上仅为市场主体之间外部合约的一部分,前已指出组织的外部合约既有公共的也有私人的,关于不确定市场的公共合约仅属于外部诸合约的一部分;外部诸合约的另一部分往往是同市场机制匹配的私人合约,如前所述,如果对外完全没有私人合约那就不能称其为组织。

第二种是关于市场的私人性即排他性合约。这是在成熟或者饱和的市场,市场空间已相当稀缺,同时界定市场份额边界的成本也小于收益,各市场主体或组织通过竞争已充分占据各自的市场份额,即界定了市场份额边界;其他市场主体很难,或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进入各个市场主体已占有的市场份额。这表明这些市场空间巳是确定的和产权清晰的。这表明各市场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已就这些市场空间达成了无形的排他性的私人合约,如同人们就土地等达成了产权清晰、边界确定的私人合约一样。当然,关于市场(空间)的私人性合约,也是双重合约的外部合约,双重合约的内部合约也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对内的公共合约以及私人合约的混合结构。

总之,所谓市场的公私性质,就是市场主体或组织对于市场空间或平台的非排他性或排他性合约,即公私性质的外部合约。市场同组织的本质区别在于,组织是内公外私或部分内公外私性质的一种双重合约,而市场仅是各组织及个人进行搏弈、竞争、交易并达成合约的空间和平台。

六、结论

通过上述的讨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鉴于任何交易与合约都有外部性,而这种外部性又都体现了各方的相互交易关系,因此任何合约都是内部合约同外部合约相结合的双重合约。

(2)在双重合约所有的四种结构中,只有具有内公外私或部分内公外私性质的双重合约是组织的基本特征和定义。

(3)作为组织的内公外私双重合约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的:对内因界定私人产权的成本大于收益,达成公共合约的收益大于成本,故产生内部公共合约;而同时对外因市场竞争交易要求界定私人产权,且界定收益大于成本,故产生外部私人合约。如果失去上述条件,组织就不会存在。

(4)组织对内不仅有公共合约也会有私人合约,对外不仅有私人合约也会有公共合约,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内对外都分别是公私混合结构的性质。尽管如此,只要双重合约拥有部分的内公外私性质或合约,就巳具备组织的基本特征,只不过组织化程度由于内公外私反差性质的程度不同而各有不同;从非组织到完全的组织,是组织化程度连续递增的一个谱系。

(5)组织只是一种合约:特殊的双重合约;而市场只是为达成合约而展开各种交易的空间和平台。组织和市场的概念不在一个层面,两者不存在可比性,不存在直接替代或互补的关系。

综上所述,尽管由内公外私合约部分所占比重的不同导致组织化程度有所不同,但具有程度不等的以内公外私合约为基本特征的一般组织普遍存在:企业、单位、团体、部门、行业、地区、城市、村庄、社区、社会群体、集团、联盟、民族、国家、家庭,等等。但要说明,单人家庭和独资一人公司等的内部没有人与人的关系也就没有合约,按笔者的定义它们不是组织而只是个人。

(责任编辑:梁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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