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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完善

2009-04-21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市场经济

张 玲

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适应经济转轨这种变化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宪法规定的内容之间存在着非对应性,因此应该逐步完善宪法内容,发挥宪法在市场经济中的根本性作用。

关键词:市场经济;宪法作用;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121-02

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部门法的立法依据,是法制统一的保障,对我国国家稳定,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指导、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市场经济特征与宪法作用发挥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1)独立的利益主体。市场的参与者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市场主体分散化决策所产生的权责利关系在法律上要求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来加以规范;(2)平等的交换主体。市场经济要求参与市场商品交换的各方地位是平等的,交换行为是自由的,交换关系通过市场竞争规则来建立。(3)资源配置通过价格制度实现。市场交易行为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支配,但这种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可能会产生不正当竞争等弊端,这就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竞争行为。(4)政府的职能法制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维护市场运转的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服务。但政府干预的不适当反而会破坏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对国家的权利必须做出某些适当的限制,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职能必须通过法律规范和程序间接地进行。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着宪法性质的社会主义方向没有改变,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宪法的形式特征则发生着重大变化。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然要体现和吸收来自于改革方面的社会变革成果。宪法吸收和认可社会变革的过程,就是宪法发展的过程,也即是新的宪法原则、规范创立的过程和新的宪法观念、实施途径和方式产生的过程。”宪法对市场作用的规定就属于这一情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宪法这些规定,既表明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又表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律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宪法应根据经济的发展,适时地做出补充和修改;反过来宪法内容的补充和修改又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宪法应该起到如下作用:首先,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把社会、经济改革的成果吸收到宪法中来,更好地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其次,以宪法原则为指导,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单行性法律和机制,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更好地规范市场的发展。

二、经济发展与宪法内容的滞后性

以宪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曾经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确认和巩固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发展方向,使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保持稳定和发展;规定了立国的根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安排,规定和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正是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些都充分显示出了宪法的巨大作用和重要力量。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不断发展深化的,宪法的修改和变动不但要适应这种发展、变化,而且要有特别的机关负责,还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因此宪法不能也不会经常修改和变动,这样就会出现宪法的规范性内容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滞后性的问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受当时客观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水平的限制,而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以至于宪法修改出现一些滞后现象。宪法是市场经济运行和自身发展的客观内在要求的外化,制宪者不可能一下子就能预见到社会发展的全部内容,也难以做到制定出来的宪法都比较全面地反映客观规律。第二,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可能正确并且曾经符合社会实际生活需要的宪法的具体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已经过时,而此时宪法却没有发生相应的变迁。这种滞后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限制了宪法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充分完善宪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逐渐探索出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按法定程序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第15条。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经济运行方式发生着重大变化,因而过去那种协调经济系统运行的行政性规则、行政手段、行政机制等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变革。

(一)适时地对现行宪法进行适当修改

宪法修改是宪法规定的对成文宪法进行相应变更的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宪法修改都能起到发展宪法的作用。作为宪法发展途径的宪法修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形式上的条件,宪法修改程序应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实质上的条件,即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或指导思想。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修改,能比较好地处理宪法修改与宪法发展的关系,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因过于频繁和全面的修改,保持现行宪法形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又可较好地吸收改革开放的成果,使宪法与变革中的社会保持动态的平衡,从而得到发展。

我国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就必须使我国的一些法律制度与国际上的法律制度对接、沟通。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所有成员国的贸易措施都要贯彻到本国的司法和立法中,这意味着我们的改革措施不但要尊重国际惯例,而且要法律化。这既要求我们对原有法律、法规内容做出相应调整,对宪法相应条款和规定加以完善。

(二)在完善现行宪法的基础上,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现代化法律体系

在制定法律时,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研究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宪法所确定的原则进行立法,使所立的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预见性。立法的重点是以宪法为基础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快立法并不等于草率立法,更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而要做深入的法理研究和反复论证;拟定的条文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在立法主体方面,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有关原则抓紧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根据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抓紧制定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能同宪法原则相抵触。

(三)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现行宪法规定了较前几部宪法更为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它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必须以宪法的全面实施为出发点。就违宪审查来说,为了保障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应尽快建立宪法实施的专门监督机构。一个社会倘能容忍对宪法任何程度的亵渎,这样的法治就是不真实的法治,这就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宪法的全面实施有赖于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的完善方面,有观点认为可以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从事宪法监督工作,或是建立由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的宪法纠纷案件的宪法诉讼制度。

总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有宪法进行规范和指导,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适应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两者之间的紧密结合才能既带动经济的发展,又促进宪法内容的完善,更好地发挥宪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蒋碧昆,刘茂林.改革与中国宪法发展[J].法商研究,1994,(2).

[2]王叔文.论宪法实施的保障[J].中国法学,1992,(2).

[3]肖秀梧,刘茂林.中国宪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4]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张玲(1985- ),女,深圳保伯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船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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