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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发展问题的探讨

2009-04-21曾丽婷冉美华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小额信贷

曾丽婷 冉美华

摘要: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着严重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小额信贷(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NGO)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有比较明显的矫正作用。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民间小额贷款的规范化发展的难题,提出了小额信贷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系统性负投资;商业可持续性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007-02

一、引言

王曙光博士认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系统性负投资”现象。所谓“系统性负投资”,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一个地区的居民中获得储蓄,而没有以相应比例向该地区发放贷款。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1)的测算,1979~2000年,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的资金净流出量为10334亿元,这些机构成为地道的“抽水机”。目前全国邮政储蓄存款有70%以上是来自农村基层。正规金融机构的退出和负投资使得农村地区出现了融资真空,严重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王曙光博士总结了“系统性负投资”现象出现的原因:

第一,我国现存的垄断性金融机构不利于中小农户以及中小乡镇企业的融资。此外国有银行贷款面向对象普遍是国有企业,它对私人经济贷款难以增长。

第二,政府对农村经济和金融活动的管制和抑制,使得专业性的农村金融机构也缺乏向农村和农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动力。

第三,支农资金非农化的现象十分普遍。

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不得不转向非正规金融。温铁军等人在1999年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进行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姚耀军、陈德付在2005年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有效率的。民间小额信贷(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NGO)有效地解决了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小额信贷资源稀缺的问题。可见,它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有比较明显的矫正作用。

二、我国民间小额贷款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最早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一直被称为“草根金融”,它的业务和交易也是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尴尬状态。小额信贷的主要客户群体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对贫困地区的弱势群体而言,在正规金融机构只能提供少量的小额贷款的情况下,民间小额信贷组织在提供基本金融服务、帮助农户解决生产性和生活性投资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有效地改善了当地的产业结构、就业水平以及人民的普遍福利状况。政府和央行已经意识到了民间小额信贷的发展的重要性,正在积极地推动民间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并为其营造宽松的社会舆论环境。以下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推行的民间金融规范化试点的工作进展。

(一)“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模式

2005年央行选择了山西平遥、贵州江口、四川广元、内蒙东胜和陕西户县进行民间小额贷款的试点工作。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使经营难以持续运营。2007年1月22日,银监会下发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据统计,目前我国的3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有90%以上不能持续运营,要靠外部不断注入资金(外部资金包括发起人自有资金、国内外捐赠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实际上这些资金来源非常匮乏)。尤努斯在我国演讲中强调说:“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既存又贷,否则等于砍断了它一条腿。”如果不能吸收农村的闲置资金,农村的资金会通过邮政储蓄等途径不断流向城市,在最缺乏资金支持的农村,资金反而越来越少。不吸收存款虽然可以避免在发生经营亏损时引发系统性风险,但作为经营主体,如果只能断断续续地运营,投资人和经营人参与的积极性将会逐渐减弱,甚至消失。

(二)银监会推行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试点

在中国人民银行推行民间金融规范化试点改革之后不到一年,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0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随即有序展开,适合农村特点的微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进入全新试验阶段。农村金融市场将出现多元投资主体并存、多种形式金融机构良性竞争局面,有利于有效动员区域内农民储蓄和民间资金,有序引导这些闲散资本流向农村生产性领域,对民间信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央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在逐步探索中

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多数省份反应积极,已启动试点工作。加上现有的近300个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使得小额信贷在反贫困和发展农村金融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例,意见中指出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并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升级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的法律地位、资金来源、未来前途有了保证。但是一些省、市级政府为了本地的金融安全考虑,不断增加限制性条款,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依然很高,运作环境越来越艰难,小额贷款模式给予的金融服务的功能变得先天不足、后天失调起来。

三、我国民间小额贷款组织的难题

从我国最早的小额信贷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1981年成立,该基金在内蒙古8旗(县)开展的北方草原与畜牧发展项目)算起,我国的小额信贷已经发展了20多年,中间也获得许多非常可喜的成就,但是比较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东南亚发展中国家,还是发展得比较缓慢。我国民间小额贷款组织所面临的难题是不容忽视的,需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否则可能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这些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间小额贷款组织的商业可持续性

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应该是商业性质的,而非福利性质的。要保持其自身的持续性发展首先就要盈利。但小额贷款的盈利能力是全世界的普遍难题,我国也不例外。同时,小额贷款组织资金来源单一化,“只贷不存”的限制,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营运后继无力。

(二)小额贷款组织的信誉、风险控制和信用体系

我国国民在金融领域习惯依赖国家信用,小额贷款组织要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政府机构的信赖,就涉及文化、社会意识问题。但对小额贷款组织进行信用评级又是一个非常艰难的事情。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小额贷款组织信用评级方面的法规和规范。评级问题不解决,有效的非审慎性监管很难实施。

从事贷款业务,最重要的就是风险控制问题。很多学者对小额贷款组织的调查中发现,小额贷款组织最缺乏的就是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这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组织的健康良性发展。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信息还没有纳入征信系统,小额贷款组织发放贷款必须花费庞大的信息费用收集农户信息,这构成了农村信贷交易的巨大成本。在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为覆盖风险,小额贷款组织通常采用提高贷款利率的方法。但是随着利率不断提高,风险上涨程度会更快,最后可能导致利率杠杆失效。

(三)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管无序化严重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原则上对小额贷款业务采取了非审慎监管策略,将监管权下放到省政府有关部门。尽管这样,政府扶持政策还是不明朗,小额贷款组织发展缺乏保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地方政府对公司的税收、资金扶持和财政补贴等未出台相应政策。小额贷款组织服务的主要对象为种养殖户,种养殖业生产周期长、收益低,贷款需求单笔金额小、承受力弱,小额贷款组织利润得不到保证。

四、促进我国民间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

结合我国的国情,让我国民间小额贷款组织有长足的发展,是目前农村经济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要解决民间小额贷款组织面临的难题,就要重视以下问题:

第一,对我国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应该有明确的立法。因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这些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为了自身利益出发,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或者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甚至会出现非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这就使得他们积累大量的风险,甚至会影响到社区的稳定。目前,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也面临着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况,央行和银监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对小额贷款进行有效的监管。

第二,逐步放松对民间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管。我国政府机构和银行业出于对金融安全的顾虑,对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层层加码的严格监管模式,对民间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很不利。我国民间小额信贷组织要坚持商业化运作,政府不应该直接参与或介入小额信贷组织的组建与日常运作。应培育其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最终实现民间小额信贷在解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培育信用文化,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孟加拉和印度等国家的小额信贷很成功,很大一部分得益于他们的宗教信仰形成的道德诚信观念。我国要实现无担保贷款,首先就要培养广大农民群众的诚信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诚信教育与宣传,强化社会成员的信用观念和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使贫困地区农村弱势贫困人群人人都认识到信用就是无形资产,尝到守信用的甜头,都能珍惜自己的信用,形成人人讲信用的局面。制订行之有效的农户信用等级规则,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的同时,才能有力地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发展农业保险,降低民间小额贷款组织的信用风险。美国、日本、法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农业保险是实现农村信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环节。以美国为例,他的农业保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商业保险公司会得到政府在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方面的有力支持。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效益差,可以考虑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也可以委托农业政策性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国家应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只有农村金融信贷市场得到保险的支持,才能确保农村金融机构愿意为农民提供贷款,才能真正保障农村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曙光.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制度演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温铁军.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J].读书,1999,(12).

[3]姚耀军,陈德付.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理论及其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8).

[4]杜晓山.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4,(8).

[5]马雪彬、樊莉.商业性小额信贷:发展前景与现实障碍[J].金融视界,2008,(1).

作者简介:曾丽婷(1980-),女,广西南宁人,兰州交通大学20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工程;冉美华(1966- ),女,山东成武人,兰州交通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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