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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2009-04-14夏明伟

消费导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理论基础

夏明伟

[摘 要]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乃至建立诚信政府都有着及其重大的意义。信赖原则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我们不应将其仅仅局限于一部法律之中,而应将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和实践。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理论基础 诚信政府 行政程序法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只是在《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有所体现,尚无法律加以明文规定。目前,我国学者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尚不够具体、深入,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概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通俗地讲,就是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讲信用。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对于行政机关,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或重新作出新的决定;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许可的内容或曲解其内容,非依法也不得改变其内容;对于其他作为第三方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来说,都得承认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个法律原则的确立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信赖保护原则也不例外。一般来说,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法治国家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和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第一,法治国家原则。法治国家原则要求,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应受法律的调整,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因此,信赖保护成为法治国家原则的必然要求。第二,法的安定性原则。法的安定性具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的含义。法的安定性是指法律规范内容的明确性,即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应当具体明确,公民可以明确无误地理解,国家的活动因此具有可预测性。

二、信赖保护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一)建立诚信政府的需要

现代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服务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将公众置于行政的中心位置上,政府与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服务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服务作为其追求和目的。公民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动,再也不是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要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和支持,而这种配合和支持是建立在对政府充分信赖和尊重的基础上的。

(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现代行政法试图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的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但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凌教授在她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将自由,权利保障原则作为行政益不得已而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必须对遭受损害的成员以适当的补偿。

(三)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考虑

行政机关如果出尔反尔,反复无偿,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具有可预测性,不值得信赖,就会降低公民参加社会活动,行政活动的积极性,更有甚者,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这种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的侵害,就会造成公民与政府的严重对峙,后果就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

三、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想

信赖保护原则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行政许可法》虽然也体现了信赖保护的理念,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不应仅局限于一部法律之中,应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和实践。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在行政法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信赖保护原则应当适用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领域。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指导产业结构调整,行政相对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并对预期利益的实现充满信心,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或信息失真等原因,没有实现预期的决策目标,反而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政府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行政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显然只是中国行政法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初步接受,这项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广泛适应,还需要行政立法上的不断努力。

(二)加快制定出台我国的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法律。当代许多国家都对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制定并实施行政程序法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救济不同的是行政程序属于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能够防患于未然,有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三)建立完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制度

1.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必须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对违法的不利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随时依法撤销。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撤销不利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不发生相对人既得利益或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但必须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信赖保护原则也会发生其独特的作用。更准确地说,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违法的不利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是原则,不撤销是例外。

2.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应受到限制。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而言的。而行政行为的废止则是针对合法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有权机关决定终止该行为往后的效力。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的废止也应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对合法的不利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裁量是否废止。

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真正实践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政府与公民、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信任关系,有利于遏制行政许可的随意性,促进政府及其部门破除专断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利于实现公民对法律和执法的稳定的预期,形成公民和社会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

参考文献

[1]陈晓济,《兼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中国法院网

[2]王小红,《论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中国法律信息网

[3]石佑启,《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载《中国法学》

[4]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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