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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型中国的宪政前景

2009-04-02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宪政社会转型经济体制

林 虹

摘要:宪政不仅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成为现代人类普遍的信仰和生存方式。由于其饱含着对人类自身尊严的尊重,而使得立宪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尤其是经济体制的转变,为中国融入宪政这一过程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关键词:社会转型;经济体制;宪政

中图分类号:D033/F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2-0186-02

一、以经济体制转型为主导的中国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是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处于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可称之为转型社会,转型社会具有别于常态社会的基本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就进入了转型期。中国的社会转型是由中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所引发的社会结构的整体性的变迁,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可以简约地表述为: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政治领域的法治化,文化领域的多元化。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中国逐步形成了通过高度集权的指令来发展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之后的实践证明了,这种未能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及时转型的经济体制,是不具有长期性的。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中国就进入了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而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发展,其影响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发展,中国社会在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

中国的社会转型,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给中国带来了生机,但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的危机。在这一时期,由于社会权力和资源的转移和重新配置,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权威出现了流失,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方向发生了改变,社会群体之间、个体之间、不同的社会力量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加剧,从而易使中国陷入一种“社会失范”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可能构成中国社会真正的危机,也可能是推动中国宪政发展的力量。

二、中国语境下宪政当有的内涵

宪政概念对于中国来说是西方的舶来品。西方学者关于宪政概念的阐述相当丰富,他们或从立宪政体(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所包含的要素,或以宪法对政府权限的制约,或以宪政蕴涵的法治要义,甚至从宽泛的多视角来解释宪政。他们的基本认识包括:(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而其中控制政府(权力)是西方宪政最核心的内容。宪政概念是在近代传至中国的,而对新中国学者定义宪政有很大影响的是毛泽东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学者们普遍将民主、民主政治视为宪政的内涵要素。

关于宪政的内涵,中外学者在认识上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就是中国学者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也是仁者见仁。笔者认为,要对中国语境下宪政的内涵进行科学界定,必须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宪政和宪法的区别。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而且成文宪法越是频繁变换的国家,往往越表明这个国家缺乏宪政。宪政是一种文化传统、民族精神、思维方式、行为习惯、是宪法理念和宪法价值规范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状态,是静态的宪法动态化的过程。如英国是世界上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却是世界宪政的发祥地之一,是至今世界范围内最具有宪政精神的国家之一。英国之所以不将宪法诉诸于正式文件,是因为对专断的控制的宪政精神已经根植于民族传统及公民的信念之中,制定一部成文宪法已经显得多余。

其次要明确宪政应当包含哪些理念。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宪政理念应当包含以下四个要素:一是民主的宪政理念。现代各国,那些以一种反映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法为依据而形成的政治体制,一般地被称之为“宪政”,而在现代世界上,大多数的宪政体制都是不同形式的民主政治体制。毛泽东同志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曾经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就是说,宪政是与宪法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民主政体,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体制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

二是人权至上的宪政理念。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就近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形成历史来看,人权口号的提出是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成果的一个总结,或者是吸取了反对专制主义、反法西斯主义斗争的历史教训,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等。再如,近代各民主政体国家的一些宪法,则吸取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制订的《联合国宪章》,以及后来逐渐形成的《国际人权宪章》等内容。这样,一般宪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维护基本人权的内容。因此,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理应成为宪政理念的当有内容,并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三是权力有限的宪政理念。“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在不分权的情况下,政府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弊端,如权力易于形成专制政府和领导个人权威,形成绝对权力,导致最高权力的控制缺失,造成权力对责任的背离,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宪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并为其设立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置于宪法预设的控制之下,对权力予以有效地防范和制约,这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政府权力肆意侵犯的制度性前提。权力必须受到规范和制约,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也是一条普遍的政治规律。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就是“限法”,“宪政”就是“限政”,即国家权力必须通过分权制衡和法治才能得到有效的限制。

四是法治治理的宪政理念。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经验越来越证明一个真理:只有建立起一种法治社会,才能真正限制权力,真正保障人权。而这恰恰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成果——通过宪法确立一种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体制。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宪政。

三、转型期的中国为宪政理念的培育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将中国的这些变化和发展称之为社会转型。而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当前所发生这些变革,都是在经济体制转型的影响和带动下所发生的,换言之,由执政党和政府主导型的经济改革不可避免地也会引发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市场化和经济自由的发展也将带来社会成员对政府和国家的高度依赖逐渐成为过去,民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法治观念、宪政思维开始勃兴,这些变化必将促使执政党和政府在建设宪政体制的目标、方向和方式上作出调整。可以说改革本身为宪政进步和未来发展提出了积极要求,改革所带来的体制创新、观念更新、社会需求也构成了宪政发展的压力和动力。

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市场主体地位的确定,市场充分尊重每个经济实体,并排斥行政权力的垄断指令,决策权回归至市场主体,并充分强调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实体自我的民主决策,因而具有内部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拥有了独立的主体地位,而不再依附于行政权力,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策,这必定为民主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因为民主的实现是建立在利益主体可以自主表达利益、可自主决策的基础上的。对于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都予以充分尊重是民主实现的必要条件,所以,市场经济的决策权回归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决策的民主化对民主这一宪政理念的强化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其次,社会转型指的是权力对权利关系的颠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获得了独立的主体地位,而不再以国家权力为中心,国家权力同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从前的公民权利服从于国家权力而转变为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由于权利观念的增强,公民的义务不再约束权利行使,仅限于防止权利的滥用。宪法不再依附于政治,而逐渐去政治化从而转变为是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最高法。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最终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宪法理念之根本点在于尊重人性、以人为本、人权至上。

再者,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得到确认,个体、社会自身的自主性均得到了尊重,国家权力由之前的对市场的无孔不入转变为引导市场活动,服务市场经济发展,因此带来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分离的二元局面,形成了分立的社会格局。在分立的社会格局下,国家权力不再涵盖市民社会的所有领域,其对市民社会仅仅起一种引导的作用,并且国家权力在市民社会领域的活动也受到规则的严格限制。而权力有限的宪政理念,正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相一致的。物质力和影响力分散化的分立格局,更是有利于权力有限的宪政理念的培育和发展。

最后,所谓市民社会,除了主体上的这种表达之外,其经济表述是商品社会,其政治表述是民主社会,其法律表述是法治社会。其实上述四者是合而为一的东西。法治社会亦即法治政府,也称法治国家,其内涵首指在法律控制,法治社会中权力必定在法律之下,其体系构成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法治的诸环节都以权利为原点而展开。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商品社会即是一种尊重规则、遵守规则的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具有严格的界限,国家权力不能逾越公民权利,否则将要承担责任。政府不能再以统治者的身份来对健全的市场制度指手划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为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各种便利。从而国家权力也必须尊重法律规则,在法律的权限范围内运作。市场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往也以法律规则为准则来进行。这样便逐渐形成了尊重规则的法治治理的宪政理念。

[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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