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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探索

2009-03-30谢基昌

江汉论坛 2009年2期
关键词:民族关系刘少奇和谐社会

谢基昌

摘要:刘少奇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有益探索,作出了许多精辟的论述,其和谐社会思想非常丰富。尤其在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和谐方面,刘少奇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思想观点。研究刘少奇的和谐社会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刘少奇;和谐社会;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9)02-0019-05

充满活力、团结和睦,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要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就必须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刘少奇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实践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有益探索,作了许多精辟的论述,其和谐社会思想非常丰富。尤其在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和谐方面,他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思想观点。研究刘少奇的和谐社会思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促进政党关系的和谐

政党关系是一个国家的各个政党在领导、控制、组织或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特定的政治权力和政治利益分配为内容的政治关系。政党关系是现代民主国家重大的社会政治关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影响。没有政党关系的和谐,就没有国家政治关系的和谐,也就没有政治局面的稳定。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也是我国政党关系的基本内涵。具体表现为领导和接受领导、合作共事、互相监督三个方面的关系。

和谐的政党关系需要通过互相监督特别是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有效、有力的监督来保证。要准确把握这种监督的性质、方针和方式,还要完善监督制度、监督机制、民主评议机制等,执政党的领导干部还必须有接受民主党派监督的真诚态度。刘少奇在处理政党关系方面就主张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重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坚决反对处理政党关系问题上的关门主义和冒险主义的错误倾向。

1、主张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

刘少奇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在今后,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一道长期存在,在各党派之间也能够起互相监督的作用。我们的党是一个不为私利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但是我们现在还有缺点,将来也一定还有缺点,并且不可能没有错误。我们当然首先要加强党内的自我批评和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监督来消除这些缺点和错误:同时,我们也应当善于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

刘少奇的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的观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仍然意义深刻。互相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二是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三是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在这三个方面的监督中,最主要的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

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和谐政党关系的体现,而不同于西方国家多党制下的监督。一是参政党的监督始终是以接受执政党的领导为前提的,同的是帮助执政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提高行政效率,监督是建设性的。二是参政党的监督是善意的,是心平气和的,是合乎规范的。三是参政党的监督是“柔性”的,执政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参政党意见、建议的可行性,来决定是否或在什么程度上加以采纳。这种监督只是合作的一种方式,是相互尊重、理解基础上的协商、批评和相互促进。因此,这种建设性的、善意的、柔性的监督就决定了中国特色政党关系必然是和谐融洽的。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们创造了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正确有效的政党制度以及和谐融洽的政党关系。

2、重视发挥民主党派的积极作用

和谐的政党关系既要处理好各政党之间的关系,又要体现政党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包括执政党在执政能力建设中如何获得社会支持,参政党在参政议政中如何反映和代表更广泛的社情民意。我国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体,反映和代表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具有十分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智力资源。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广泛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制定的方针政策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各方面的合理要求,在各种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更加民主和科学。刘少奇十分重视做好民主人士的参政工作,大胆吸收各民主党派的部分成员参加国家机关的工作,使其履行参政的职能,开展政治协商和对话。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刘少奇十分重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地国家机关中的参政工作。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对于如何体现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问题,刘少奇是十分清楚的。他认为,根据中国的特点和现实的需要,我们的国家政权在形式上仍然应该保持阶级联盟的色彩,应该让一批民主党派人士担任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重要领导职务。因此,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非中共代表占代表总数的45.52%,其中绝大多数是民主党派成员。同时,根据刘少奇等领导人的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副委员长的人选实行了向非中共人十二的倾斜,在79名委员中,非中共委员39名:13名副委员长中,非中共人士8人,大大超过半数。刘少奇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后,对在民主党派人士的作用也十分重视。刘少奇对于如何搞好多党合作中的政治协商也予以高度关注,上世纪60年代初,刘少奇有针对性地阐明了如何进行民主协商的问题。他指出:我们党应该认真地而不是形式上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应该学会通过这些组织来活跃群众的民主生活,加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党的各级组织,都应该尊重这些组织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经常地向他们了解各方面的情况,研究如何吸取他们的有益的意见来改进我们的工作。“有些党组织的负责人,因为当在权,就把这些组织看成可有可无,这是完全不对的。”

3、坚决反对处理政党关系问题上的关门主义和冒险主义

1936年春,刘少奇受中央委托到华北工作。当时,遵义会议的精神和党的正确路线还没有传达到白区,白区党内仍被王明左倾错误统治着,左倾关门主义和冒险主义十分严重,成为贯彻执行党的正确路线的主要障碍。刘少奇严肃指出,关门主义和冒险主义“完全不懂得利用敌人内部的矛盾,推动这些矛盾爆发,不懂得同敌人营垒

中可能和我们合作的成分或者今天还不是我们主要的敌人,建立暂时的联盟,去反对主要的敌人,以削弱敌人反对我们的总的力量,破坏敌人反对我们的联盟”。因此,如果党不能完全肃清关门主义和冒险主义,“那就谈不上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不可能“去团聚各阶级、阶层、派别及一切抗日反卖国贼的分子和力量,开展神圣的民族革命战争”。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民主党派参加了政府,参与领导我国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事业。但还有一部分共产党员抱着“清一色”的观点,认识不到加强同其他党派合作,妥善处理政党关系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刘少奇对这些错误的言行进行了批评。他说, “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是少数”,共产党员“有义务同党外人士合作”,“必须同党外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改正和克服不正确的观点。

总之,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总结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长期实践的经验,实现政党关系的和谐,根本在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由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创立,并为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我党多党合作理论是这一制度创立、巩固和发展的理论前提和思想基础,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刘少奇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提出的关于多党合作的理论观点和思想原则,既是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党多党合作理论不可缺少的思想因子。刘少奇无疑对这一理论作出了伟大的贡献。

二、关于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

民族关系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个重大关系。民族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民族关系是否和谐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危、建设成败和民族兴衰的重大问题。毛泽东就民族关系问题曾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巩固和发展的重大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刘少奇在处理民族问题上非常慎重,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反对两种民族主义。

1、提出调查研究、区别对待的原则,慎重处理民族问题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各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民族矛盾错综复杂。而解决民族矛盾的关键就是实现彻底的民族解放,也就是作为民族主体的占绝大多数人口的人民群众的解放。民族解放的第一步就是废除民族压迫,同时还必须在各民族内部进行革命,实现各民族人民自身的解放,即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

在此问题上,刘少奇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慎重稳进”的要求,提出要调查研究,区别对待,有步骤地领导各少数民族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1949年11月19日,刘少奇在给彭德怀的电报中指出:“关于新疆的社会改革,应首先进行调查研究,然后才能确定政策、口号与时期,而且必须在各不同民族中采取不同的政策。”

1956年,广大少数民族迫切地迅速加入到社会主义的建设高潮中来。刘少奇实事求是地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党的八大上提出,少数民族的状况在过去的几年中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后,在尚待进行民族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地区,我们仍然必须采取我们所一贯采取的慎重方针,这就是说,一切改革必须由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和公众领袖从容考虑,协商处理,按照各民族自己的意愿办事。

正是根据党中央和刘少奇的指示,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各地的条件,从实际出发,具体根据各少数民族地区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及其他不同特点,在民主革命及社会主义革命实行的时间、方法、步骤上采取了分别不同的政策。

2、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

民族关系作为一种有自己特质的社会关系,内容丰富、复杂敏感,并且和其他社会关系相互作用。因此,要使民族关系处在一种良好的状态之中,必须服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基于国家的利益和各民族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民族法就是民族关系的调节器,它通过为特定的民族权利和民族义务主体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实现民族间权利的调整、利益的分配、矛盾的调适,从而一方面协调民族关系,另一方面引导民族关系向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展。所以,只有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才能协调好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族平等,实现公平正义;发展民族经济,促进共同繁荣。

1954年5月29日,刘少奇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讨论“民族自治机关”时,针对在这个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刘少奇指出:“宪法规定少数民族有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是保护了少数民族,不规定,他们就要吃亏。这样规定是限制了少数民族,还是限制了大民族?我看是限制了汉族,不是要侵犯少数民族,而是限制了侵犯少数民族。我们每一个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都是保护少数民族的”,“如果有一个法律不充分保护少数民族,这个法律就行不通。”他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宪法草案的序言和许多条文规定了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我们坚决地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

在1955年有关部门就着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草拟,但不久由于受到“左”的错误的影响而搁置下来,直到1980年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开始。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较长时间的酝酿准备,民族区域自治法最后才于1984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成果,标志着中国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已经进入了基本上有法可依、必须依法办事的阶段,为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证。刘少奇虽然没有主持和参与民族

区域自治法的草拟,但他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提出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为宪法起草指明了方向,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由此可见,刘少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3、首次提出反对两种民族主义

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是刘少奇处理民族关系的又一特点。建国初期,刘少奇曾指出,“由于过去反动统治阶级的影响,在汉族人民中,以至在汉族干部中,还存在一种大汉族主义思想。”刘少奇深刻指出,毫无疑问,这种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必然会产生破坏民族团结的作用。汉族人民和汉族干部必须随时注意克服大汉族主义思想。另一方而,在各少数民族中存在着一种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刘少奇强调:“应当指出,这种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和行为,足以妨害各民族间的团结,而且完全有害于自己民族的利益,所以同样是应当克服的。”

为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改进汉族人民和少数民族人民、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关系,主要的问题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刘少奇指出:“只有坚决地克服了大汉族主义的任何一种细小的表现,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情绪才能顺利地克服,国内各兄弟民族才能在我们的人民民主的大家庭里面更加亲密地团结起来。”

刘少奇是建国初期在党的民族政策中首先提出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这对于指导民族工作,处理民族事务,协调民族关系,确立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

三、关于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

宗教关系指的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这是我国诸多社会关系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其中又包含多种形态。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类关系,既涉及信仰宗教的数以亿计的群众的精神追求和思想感情,也涉及不信仰宗教的数量更多的群众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许多具体的宗教事务上,甚至涉及当事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其结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就必须善于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我国各少数民族大都有一定的宗教信仰,不少的少数民族还存在着绝大多数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这就导致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变得更为复杂、敏感。刘少奇在革命、建设的实践中从实际出发,提出了许多处理和对待宗教问题的方法和原则。

1、揭示宗教和迷信的本质区别,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建国初期,我党的许多同志对宗教和迷信不加区分,有的同志甚至认为宗教和迷信是一同事。如50年代以“一贯道”为中心的反动会道门组织同反革命势力相勾结,进行了许多反革命活动。他们传播迷信,蛊惑群众,危害极大。许多同志分不清他们是宗教还是迷信,在此问题上,刘少奇鲜明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1950年10月19日,刘少奇就开展反对“一贯道”的活动给西北局写了一封信,信中指出:它们虽然宣称“三教合一”、“五教合一”或是“万教合一”,但实际上它们不是宗教。因此应该取缔、禁止和解散,劝告一切善良的人民不要去加入,已加入者应退出,以免连累善良。此外,刘少奇在许多讲话中指出,宗教和迷信在活动的内容、活动主体的目的、理论形态、组织形式上都有所不同,要教育党内同志认真地加以区别对待。恩格斯曾就宗教的本质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刘少奇根据宗教本质的这一原理,结合我国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五性”特征,指出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信仰唯物主义。

2、运用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学说,正确处理宗教问题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各种宗教的信仰人数很多。这表明在我国宗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群众问题。信教群众中不仅有青年到老年的各年龄段的人,而且几乎包括了工、农、商、学、知识分子等各界群众,宗教信仰在他们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怎样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理解他们的宗教感情,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是关系到亿万教徒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大事。由于宗教的群众性,刘少奇强调指出,要充分认识宗教方面的问题绝大数是人民内部矛盾,但也存在着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搞破坏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任何问题都不加区别地当作敌我矛盾处理。这一思想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我党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学说,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了“左”和右的倾向,最大范围地调动了信教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维护了民族的安定团结。

3、提出谨慎从缓的方针,进行宗教改革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特点,有同一少数民族全民信仰同一种宗教或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同一民族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民族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等不同情况。针对这一特点,刘少奇于1950年6月13日在为中央起草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中强调指出:以后各地少数民族问题,应集中各中央局处理,重要的问题则报告中央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发生。各地除当即向上级报告和请示外,亦应只作防御和退却的处理,不得采取进攻的步骤。此外,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等,必须从缓提出。这再次表明了刘少奇对宗教改革的慎重态度。

1952年新疆农村进行土地改革,但在一些干部的头脑中,存在着过急、过快的想法。即在土改的同时,牧区也进行了改革。这引起了党中央和刘少奇的高度重视。刘少奇指出:“在新疆实行社会改革,应充分地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的问题上作一些让步,以换取整个社会革命的胜利,是完全必要的。”根据这一指示精神,新疆分局和后来的新疆区党委在民族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对少数民族宗教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谨慎从缓的方针,土改时妥善地对待宗教土地就是突出的例子。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刘少奇对于民族宗教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看法,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这不仅直接指导了当时的工作。而且对于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是一个国家极其重要和特殊的社会关系,只有处理好政党关系,国家政治生活才能正常运转:只有处理好民族关系。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只有处理好宗教关系,国家才能和谐稳定。刘少奇作为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但他在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方面的探索,为我们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的和谐奠定了理论基础,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今天重温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仍然能够感受到其意义之重大,影响之深远。

(责任编辑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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