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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话语权与隐私权的博弈

2009-03-27陆天珺

管理观察 2009年6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话语权

陆天珺

摘要:“人肉搜索”作为我们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其所谓的道德审判已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平等行使话语权力的平台,而其被过度的放大则引起了群体言论的偏激进而引发出了一起又一起的“网络暴政”事件。

关键词:“人肉搜索” 道德审判 话语权 隐私权

引言

随着王菲状告“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的网络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开庭受理。“人肉搜索”又一次被推向了各大舆论媒体的风尖浪头,显示了在我们当前信息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所凸显出来的越来越多的法律及公共道德问题。

一、“人肉搜索”在身边

社交网络(SNS)正在悄然影响着我们,改变着我们,“人肉搜索”就是社交网络发展的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形式。从2001年 “陈自瑶”事件“人肉搜索”的首次发动,到2006年的铜须门、虐猫事件,再到2007年的“铁军大人”、华南虎事件,网民的网络追杀和“人肉搜索”的高效性以及网络道德审判的无情让所有的人都不寒而栗。

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共享的方式,具有鲜明的WEB2.0特点的“人肉搜索”,实质是反映出了公众话语权在现实生活中的缺失而引发的失衡问题;其次,在日渐繁荣的网络文化中,每一个人都无可避免地在网络的各个角落或多或少地留下自己的“足迹”,当一连串的“足迹”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便成为了一种可以追寻的“踪迹”,不管是“人肉搜索”也好,抑或是“网络侦探”也好,他们都会利用这些信息来达到一定的目的,与此同时,网络隐私的公然被侵犯的案件也由此越演越烈。再次,随着网络中已经出现的将金钱价值同“人肉搜索”相关联的现象日渐增多,“网络暴政”事件也亟需得到法律的规范,对于其中一些唯恐天下不乱之人理应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

二、网络话语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博弈

(一)网络话语权的社会学意义

根据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观点,如果国民可以在一个空间中自由发表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那么,他们相互之间就会形成以阅读为中介、以交流为中心的公共交往。同时他还指出,传媒的力量既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又统领了公共领域,被大众传媒影响和控制的公共领域,既汇聚着无数的个体,同时又起到了组织社会的作用[1]。

网络社区作为WEB2.0时代的一个代表性应用,其最大的特点莫过于网络社区的强大的交互性及开放性。在“人肉搜索”事件中,正是因为交互性,公众对于某一事件的激烈讨论会激起其他人来关注同样的事件;同时也正是由于其开放性,个人空间同公共领域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每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去关注正在发生的公共事件,而关注的方式有可能是稳妥客观的,当然更多的也许是激进、主观臆断的。往往某一个网友发布的事件,不管其客观性与否,都会因为其不恰当的或者是有偏向性的描述,而转移了公众对其进行客观评价的重心,更有好事者,会以一种极为夸张的方式来对事件进行宣传,进而大众传媒的方向也被彻底地改变。

(二)网络话语权的异变

1.虚拟世界中的宣泄

曾有一副漫画这样来讥讽互联网中的个人身份的不确定:“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网络的最大魅力莫过于其巨大的虚拟性。在社区网络中,很少有公众使用实名注册,他们纷纷地隐去了自己在现实生活当中的身份和角色,随之被隐去的就是他们的真实的社会地位[2]。

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是会因为个人所承担的社会工作,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等的不同从而导致某些权利的不平等,譬如公众的话语权,仍是被牢牢地掌控在那些具有优势的人的手中。到了网络中,匿名使大家享受到的是一种更加平等的交流环境,每一个人手中的话语权都是完全一样的,因此很多在现实生活中令人们“敢怒不敢言”的社会现象就有了一个很好的宣泄平台,特别是这样的现象和某些具体的人物联系在一起的时候,那么在一种激进的、疯狂的氛围中,网民们就很容易地将他们眼中的“恶人”推向了“人肉搜索”的审判台,这既是一种及其不负责任的行径,同时也是对现实当中个人话语权的缺失的一种宣泄。

2.公众话语权在网络中的失衡

话语权是一种信息传播主体潜在的现实影响力,从这一角度来看,公众在网络当中的话语权其影响力无疑是巨大的。为什么只有中国才出现了如此特点鲜明的“人肉搜索”,这和我们的国情有着莫大的联系,一般说来,公众应当是话语权的掌控者,而实际上公众更多的时候只能作为一个被动的接受者,由于网络环境的相对公平性使得网络成为了公众平等展现其话语权最好的场所。

社区论坛最大的特色莫过于其即时的交流互动,即任何一个人可以是文章的读者,同时其发表的言论又可能使其成为另外的一个独立的作者。同时社区论坛在当前的条件下也俨然成为了一个表达民意最好的场所,其匿名的无法受到即时管制的特点使得公众在其中得以畅所欲言。在“人肉搜索”发展过程中的几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事件中,究竟是什么将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能推上一个如此高的高度?显然,无数网民的力量汇集在了一起,产生出了无比巨大的舆论导向力,话语权被极度的放大导致了将事件中心人物个人隐私曝光、谴责等地一系列“网络暴政”地发生。

(三)隐私的界定

Warren和Brandeis在1890年提出了隐私就是一种不被他人所打扰的权利,也有人探讨了隐私其实是一种阻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给他人的权利[3]。传统的隐私概念的界定就朝着这一方向延续了下去。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应用,隐私已经不再等同于过去传统对隐私的定义。在WEB2.0交互式服务中,如何对隐私更好地对其界定对于我们如何保护隐私将有着更加积极的促进意义。毕竟,“人肉搜索”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追踪搜索目标在网络留下的一切痕迹来锁定最后的目标,有这一点我们也不难看出,隐私的概念范畴在当前的新形势条件下理应得到扩充。

(四)隐私权的侵犯

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绝对不能够以侵犯他人隐私权为代价,公布公民个人信息,如住址、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工作单位、收入状况、公民身份证号码、生理特征甚至医学诊疗记录等,都应当是为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即使“人肉搜索”的目标的所作所为有何不妥,这都不可以成为侵犯其个人隐私的正当理由。

在对目标进行搜索的过程中,网民大多会在他人未许可的条件下进行对他人信息数据的搜集,之后还会在网络进行传播、披露,这一切显然都已超出了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底线。

四、警惕“人肉搜索”成为“网络暴政”

(一)加强信息立法保护

1.欧洲网络信息数据保护借鉴[4]

最初的欧洲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是用来保护在自由贸易过程当中有可能产生的隐私保护问题,对于个人数据,欧洲的法律定义如下:凡是同可辨识的人有关的数据就叫做个人数据。其中,在界定了个人数据信息的标准之后就可以严格规定了在处理相关敏感信息时所应当注意的问题。就前述的几起“人肉搜索”而言,受害人的大部分个人信息都是从网络上搜集而来的,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众所周知,在目前我们国内的大部分网站上注册有时会需要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如电邮、QQ、MSN,甚至于联系电话、地址等,这其实就是一种个人隐私信息,需要我们提供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注意怎样通过合理的方式来保护这些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利用,同时也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来明确界定个人隐私的范围,保护措施等。

2.网络言论自由

如何解决好“人肉搜索”这一新兴的“网络暴政”就是要处理好网络话语权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矛盾,而矛盾的对立点则集中在了言论自由的限定上,过度的言论自由已经对于他人的权利构成了侵犯,并且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根据适当的原则来进行立法,并根据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过严会导致民意表达的不顺畅,过松又会引起一定的社会问题,在发展中寻求立法的平衡点,兼顾两方的利益,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言论自由相关法律法规。

(二)技术手段的使用

在社区论坛中,帖子的回复及内容应当做一备份保留,并且加强管理员及网站自身管理条例的建设,除了要求每一个登陆论坛的用户保持自律外,还需要管理员强有力地监管,对于一些主题较为偏激的帖子应及时给予关注,当事态扩大时应通过用户注册时所留下的联系方式,如电子邮件等,和发帖用户取得联系,限期挽回偏激主题的帖子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定期对其网页内容进行审查,制定网站管理的标准,准确地对于已有言论是否违规进行界定,及时删除带有侮辱、诽谤、揭露他人隐私的言论。

从网站运营方来说,在用户注册时应当及时发布隐私政策说明,包括对于绝不使用个人隐私信息的承诺,遵守行业自律规范,严禁在用户未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出售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

(三)实名制网络

推行网络使用的实名制政策,在隐去了和自己现实生活有关的一切信息后,匿名条件下对于自身责任的模糊化,使得原本可以客观看待的事件更加容易演变成为言论过激,进而引发“网络暴政”。同时对于话语权的过分诉求,它以一种集体话语权的强势剥夺了弱势话语权的应有权利,更加无法承担起最基本的社会公正。

(四)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制裁

在几起事件当中,无疑网友们都将自己的行为视作是正义的、为民除害的行为,但是却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然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公众有权利对不道德事件中的焦点人物进行合乎法律框架内的批评指责,但是绝对不可逾越这一界限,道德审判的标准,即关于“好人”和“坏人”的评判标准完全没有办法明确,同时也不能简单地在对其进行道德审判之后就进行制裁,只有国家的法律等相关机关才有权利进行审判制裁,道德审判不可以取代法律制裁。

总结

王菲一案最终以其胜诉暂且告一段落,但是,伴随时代发展所涌现出的越来越多的网络隐私侵权问题却仍然时有出现,加强立法,完善网站管理条例,作为网民,从自身做起,文明上网,尊重他人隐私,只有这样,才能还网络一片应有的蓝天。◆

参考文献:

[1]石晓玲. 博客——新的传播方式背后的社会学意义[J]. 琼州学院学报, 2007.6, Vol.14(3): 79-81

[2]陈曲. 网络是否成就话语权的悄然转换[J]. 人文中国, 2007(2):110-112

[3]Carina Paine, Ulf-Dietrich Reips, Stefan Stieger, Adam Joinson, Tom Buchanand. Internet users perceptions of “privacy concerns” and “privacy actions”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Computer Studies, 2007.6, Vol.65,Issue 6, Pages 526-536

[4]Thomas Olsen, Tobias Mahler. Identity management and data protection law: Risk, responsibility and compliance in ‘Circles of Trust – Part II[J].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port, 2007(23),Pages41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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