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综述
2009-03-27耿元芬
耿元芬
2008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特大冰雪灾害袭击了我国湖南、湖北、广东、江苏、浙江、安徽、云南、贵州、四川等多个省市,对我国造成了1100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县突发8.0级强烈地震,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灾害。截至2008年 6 月 28 日,四川汶县大地震已造 69188人遇难. 374177人受伤,另有 18440人失踪。
接连发生的巨大灾难引发了人们对巨灾保险和相关保障机制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相关部门的领导、金融保险界的专家学者以及保险企业的高管对此纷纷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和设想。本文将围绕以下四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情况予以客观综述:一是关于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研究,二是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三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与现状研究,四是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与施行研究。将分别罗列具有代表性的各家之言,供决策机构、专家学者及业界参考借鉴,以期在此基础上展开进一步探索。
一、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的研究
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约占总量的14.8%;20世纪全球大陆7.0级以上地震约35%发生在我国,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除地震外,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也频频发生,仅近10年来我国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维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
目前,我国对地震等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救助,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
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保险理论研究处副处长舒高勇认为:在没有巨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在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企业各个方面都伸出了援助之手。但是冷静思考,有一种比较好的制度安排,有一个完善的制度,不仅可以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和财政的压力,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我们现在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我们救灾的资金、人力、物力可以更公平、更有效地使用。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目前推出巨灾保险已刻不容缓,应马上提到议事日程,保险业将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细化。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我国是一个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由于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补偿都是临时从财政进行调整,这样会打乱预算,甚至可能会由于没有很好的后备措施,使过去几年取得的国民经济发展成果都变为救灾支出,使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因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在巨灾保险方面取得突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金坚强进一步指出,建立地震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必要的立法支持和政府支持,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的工程。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其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在灾害发生前广泛动员和集结社会成员的资金,形成巨灾损失补偿基金,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灾后经济补偿能力,改变灾害发生后只能向政府等、靠、要的现状,有利于快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巨灾保险高损失、高赔付的特点使得各家保险公司在面对巨灾风险时往往力不从心,无能为力。因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政府必须介入甚至主导巨灾保险机制的有效运行。各国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有着不同的定位,这为我们进行制度选择提供了借鉴。
学者杨宝华指出:在国际巨灾保险市场中,各国政府主要有三种参与模式,即放任模式、主导模式和协作模式,其中政府分别充当局外人、主导者与协作者三种角色。
所谓放任模式,是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充当局外人。在这样的巨灾保险市场上,巨灾保险保障由私人保险公司来提供,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额由保险公司依据精算结果进行制定。同时,政府也不为巨灾保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除了必要的监管外,政府基本上是巨灾保险商业行为的局外人。
所谓主导模式,是政府直接供给巨灾保险,政府充当主导者。在这类运作模式中,巨灾保险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强制保险或与其他利益相挂钩的半强制的形式;同一区域内采用统一费率;政府提供再保险支持。
所谓协作模式,是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充当协作者。在协作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巨灾保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寻找国际组织资金支持等。
针对巨灾保险的现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巨灾保险很容易做,但需要政府来推动。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发达的国家,对地震、水灾 、风灾这样的保险也由政府来做,亦或不是由政府来直接操作,这只“看得见的手”也会起很大作用,会对保险基金补助,有税收优惠或其他措施来激励。
总的来说,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与现状研究
目前,我国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的损失补偿主要依靠政府的救济和民间捐助,补偿程度极为有限,主要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众的住房恢复重建,一般公众和企业的经济损失很难得到补偿。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管理层和专家学者纷纷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和现状做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吴定富认为,一是保险业的覆盖面不够宽,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受灾企业投保率底,包括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二是国家的灾害救济手段比较单一,现在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来进行救灾,运用市场化手段方面还刚刚起步。三是根据我国国情,应该从制度建设着手,尽快建立健全巨灾保障体系,设立巨灾保障基金。四是我国在灾后救济方面,投入了很多力量,但有很多问题应该在事前就要进行预防,防灾防损是个薄弱环节。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郑伟表示:2007年全世界巨灾损失保险赔付率达39%,巨灾又分为自然灾害损失和人为灾祸,其中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的赔付占37%,人为灾祸的保险赔付大概占62%。但巨灾发生后,中国历次保险赔付率只有1%~3%,与世界巨灾损失的保险赔付率相差悬殊。重要原因就是巨灾保险制度缺失。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极大地限制了我国保险业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有悖于中国可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
四、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与施行研究
目前,全球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巨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保障制度。
保险专家周俊华认为:巨灾共同体是处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目前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投保,二是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财产保险渗透率、民众的保险意识、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以及巨灾风险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
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和认为:巨灾保险方案的设计,宜采用“法定基本,商业补充”的模式,在确保“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目标实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主体的需求和支付能力,采用商业形式,确保满足差异化的需求。
平安财险董事长任汇川认为:保障机制应分为三个层次:政府的基础应急机制、保险行业的补偿机制与慈善机构等民间救助。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杨超建议:巨灾保险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一是建立专业巨灾保险基金,由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二是发行巨灾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分散风险。三是实行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分保安排。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导庹国柱认为:要分门别类地研究巨灾风险,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将地震、飓风、洪水、干旱、低温冰冻等灾害的发生频率、损失规模、承保责任、保障水平、承保主体、保费负担水平和能力、政府支持力度、基金筹集方式等制度的基本框架设计出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裁吴焰建议:应以政府出资的巨灾救助资金为基础,商业保险体系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除了采取直接税收、贷款和救济等基本措施外,建议以各级政府拨款为主设立专门性巨灾项目和计划,由政府、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牵头组成联合体,聚集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五、结束语
我们欣喜地看到,2008年6月13日,在“5.12”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一个月后,中国人寿正式推出了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涵盖地震、洪水等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以附加险的方式附加于主险合同,承担由灾害引起的被保险人身故和残疾责任。这是国内第一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产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涵盖的重大自然灾害范围广,主要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这六种在我国发生率高、灾害影响范围广、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二是保险责任比较全面,包括了身故和残疾保险责任,易于理解,手续简便;三是费率水平不高,万分之六点五的基础费率是在充分考虑各地区群众的支付能力的基础上慎重确定的;四是条款设计从灾区实际出发,为灾区群众着想,努力维护受灾群众的利益。
我们相信,随着巨灾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机制一定能在我国建立并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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