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界定及其方法
2009-03-26张作云
摘要: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一种“控股”经济,不是非“公”非“私”的独立经济形式,不是与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新型所有制形式,更不是一种新生的公有制形式。以马克思关于“过渡点”的分析来证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公有制性质是不妥的;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界定上产生诸多分歧的原因在于研究方法的非科学性,消除分歧的关键在于要有一个科学的研究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界定;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9)01-0035-02
一、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界定
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理论界有诸多分歧。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种“控股”经济,作为资产组织形式,它是无“姓”的,其性质是由其构成部分中占控股地位的资产所有制性质决定的①。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是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私有制经济②,而是一种非“公”非“私”的独立经济形式。还有人认为对混合所有制经济采取比较宽容的“模糊”理论予以支持,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实践中有利于消除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相互对抗和排斥,优势互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③。还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因为马克思早就指出,股份制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点④。
我认为,不能笼统地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称为“控股经济”,因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除股份制经济之外,还有劳动者合作制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企业联合体所有制经济等等。既然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止股份制经济一种形式,且股份制经济只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一种形式,就不能以偏概全,把混合所有制经济说成是“控股经济”。再者,即使混合所有制经济采取股份制形式,多种所有制主体之间也有“控股”、“参股”之分;而且在控股方式上,也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在一定时期内,“控股”“参股”同在,控股者和参股者并存,怎能说以股份制形式存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控股经济呢?
“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是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私有制经济”,“而是一种‘非公‘非私的独立经济形式”。这种看法也是不正确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世界上其他任何事物一样,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一种社会化企业组织形式,是生产力的组合方式,不具有所有制性质。另一方面,它作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联合体,又是在占主体地位的生产关系下运行,受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关系规定和制约,为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主体的利益服务的,由此,也就具有了所有制性质。在当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总有一种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决定着企业总体发展方向,决定着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成果的分配,决定着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且,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不是公有制经济就是私有制经济,这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由此,便不能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是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私有制经济,或者“非公”“非私”的经济。
同样,也不能以现实的“客观需要”或是否“实用”为依据,给混合所有制经济定性。因为这是“实用主义”真理观在理论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反映,渗透着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形而上学的方法论。没有事非标准,凭主观意向,把真理说成谬误,把谬误说成真理,是这种真理观的特点。如果这种真理观盛行起来,必将在我国理论界造成许多混乱,干扰我国企业改革的大方向,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不良后果。当然也不能以减少理论界“不必要”的争论为由,对混合所有制经济采取“模糊”政策。是非愈辩愈清,真理愈辩愈明,如果争论对我国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即使争论的程度激烈一些,又有何妨?
然而,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笼统地说成是股份制经济,并进而以股份制经济为依据,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定性为公有制经济,也是不妥的。第一,如上所述,混合所有制经济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不只股份制经济一种形式。第二,股份制经济也不能说是公有制经济。从生产力方面看,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一种企业形式,它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从社会集中各种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是一种所有制形式。从生产关系方面看,它作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集合体,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主体多样化的特点,股息是股份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无论是控股主体,还是参股主体,它们的投资都不改变其原有的所有制性质。这样,怎能把各种所有制经济投资入股而组建的股份制经济说成是公有制经济呢?既然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形式的股份制经济不是公有制经济,又怎能概而论之,把混合所有制经济说成是公有制经济呢?
有人搬出马克思关于“股份制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的论断,论证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公有性质。这种做法也是枉然的。
首先,马克思是在论证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时谈到股份制的。他说,“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⑤,信用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成立”⑥。很清楚,马克思在这里谈到的是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是“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即“社会资本”的实现形式⑦。这种股份制度,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对社会资本而不是对自己资本的支配权,使他取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⑧。像这种“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即“社会资本”的实现形式,像这种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和“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的股份公司,一句话,像这种被马克思称作“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股份制,怎能是公有制经济,并且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呢?如果这种股份制也是公有制,并且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早就成了社会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制度不也早就变成社会主义制度了吗?
其次,马克思在分析股份资本形成时说:“各单个资本之间的相互作用,恰恰导致它们必须作为单个资本来行事;各单个资本的表面的独立作用,以及它们相互间的无规则的冲突,恰恰是它们的一般规律的确立。……恰恰是各资本作为单个资本而相互作用,才使它们作为一般资本而确立起来,并使各单个资本的表面独立性和独立存在被扬弃。这种扬弃在更大的程度上表现在信用中。这种扬弃的最高形式,同时也就是资本在它的最适当形式中的最终确立,就是股份资本。”⑨在这里,马克思讲了两点:一是股份资本的形成是各单个资本之间相互作用、作为单个资本来行事并无规则地相互冲突的结果。二是这种各单个资本相互作用、无规则的相互冲突经过扬弃而形成的股份资本,是资本的“最适当形式”。在这里,是无法找出股份制的“公有制”性质,并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
第三,再看马克思对股份公司运营过程的分析。他说,在股份制度内,财产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个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⑩ 从马克思的分析来看,这种以剥夺中小资本家为目的并贯穿着赌博行为的股份公司,绝无一点“公有制”而尤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气息,因而也很难成为“公有制”而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公司。
第四,马克思在股份公司经营成果即利润分配进行分析时指出,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因此,即使后者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包括全部利润……,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因此,利润……表现为对别人的剩余劳动的单纯占有,这种占有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生产资料已经转化为资本,也就是生产资料已经和实际的生产者相分离,生产资料已经转化为别人的财产,而与一切在生产中实际进行活动的个人(从经理一直到最后一个短工)相对立。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11}可以看出,马克思分析的股份公司经营成果即利润的分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按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剥夺了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成果而尤其是剩余劳动成果的占有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是完全不同的。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背面,也折射出生产关系的性质。既然股份公司的分配方式是资本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那么,与这种分配方式相适应的股份公司就不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或者说,就不具备“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
第五,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成立和运行的后果时认为,股份公司的成立,“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它作为这样的矛盾在现象上也会表现出来,它在一定部门中造成了垄断”,“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12}马克思揭示的股份公司成立和运行的这种后果,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是不会也不可能发生的,除非是企业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只在名义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
最后,我们来看马克思关于“过渡点”的论述。他说,股份公司的成立,使“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13}股份公司的成立,使“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14},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资本“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15}我觉得,从马克思对“过渡点”的这些分析中,也得不出“股份制”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结论。因为,马克思所说的“过渡点”,是由私人资本转化而来的并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属于劳动者联合体的公有财产,而是直接联合起来的资本家的“个人资本”,即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股份资本。推动这种转化的过渡形式也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而是由“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而成的“资本主义股份公司”{16}。过渡的前提或通过过渡而实现的目标,是要使直接联合起来的资本家的个人资本,即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股份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或者说是转化为具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劳动者联合体的“直接的社会财产”,至此,资本主义性质的股份公司才真正转化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马克思所论证的过渡过程,包含有两个阶梯、两次转化、一个部分质变、一个质的飞跃。两个阶梯即先由个人资本上升到资本主义股份资本、资本主义私人企业上升到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然后再由资本主义股份资本上升到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劳动者联合体的集体财产、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上升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伴随着两个阶梯,经历着两次转化,即由个人资本到社会资本、资本主义私人企业到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制企业的转化,由社会资本或资本主义股份资本到劳动者联合体的集体财产、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转化。在两次转化中,第一次转化由于是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进行的,并未发生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或者至多是一个局部的质的变化,还不具备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替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品格。第二次转化,则是一次根本性质的变化,或者说是一次质的飞跃,因为这次飞跃是通过革命的途径,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利用剥夺的方式进行的,无论在财产的所有者主体、劳动者对财产的关系方面,还是在经营成果的占有和分配方面,都与资本主义股份资本和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有着根本区别。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过渡点”的论述,必须把“过渡点”与过渡所达到的“目标”相区别,同时还要理解整个“过渡过程”、理解“过程”所经历的中间环节以及各个环节矛盾的特点。否则,就会使理解陷入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的境地。
既然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微观上说,是一个由许多要素组成的复杂的有机系统,那么,要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进行界定,就必须分析它的内部结构,抓住它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不是所有制本身,也不是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而是所有制在资本组合方面的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决定于它的所有制基础,决定于在它内部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在所有者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不管是国有经济,还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它都具有社会主义公有性质,否则,就不能说它具有社会主义公有性质。所谓“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就是说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资产中,公有资产占主体,不仅在量上占优势,而且还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只有公有资产在量上占优势,具有绝对的控制力,才能在企业成员(包括企业职工)之间形成占统治地位的民主平等、互助合作的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才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企业的经营目的才能在微观上体现企业全体成员的利益要求,在宏观上服从社会主义国家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的目的。也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因素才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占主导地位和处于统治地位,混合所有制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经济。
二、关键在于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法
目前,在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界定上,有的学者把所有制、所有制形式、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相混同,认为“所有制性质,一般是指特定历史形态的某种所有制关系的基本制度规定,而所有制形式则是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基本规定性在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下得以实现的具体产权安排”,“所有制形式是一个抽象度更高的理论范畴,而所有制实现形式更接近现实的经济学,更具有企业微观组织形式的特征”,并根据上述,作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与‘所有制性质无关”的结论{17}。其实,所有制及其所包含的所有制关系是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一般概念。所有制形式是所有制及其所包含的所有制关系在各社会形态中所采取的具体形式,而所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某种所有制形式为实现其经营目标而采取的生产组织形式,所有制及其所包含的所有制关系是最抽象、最普遍、最一般的范畴,不反映所有制的特殊性质。所有制形式,则是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体现着社会成员在这种所有制中的不同经济关系,即所有关系、占有关系、管理关系、收益分配关系等等,因而具有一定的特殊社会性质,或如目前人们经常提到的所有制性质。而所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某种具体的所有制形式或所有制主体为实现其经营目标而采取的生产组织形式,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一方面受生产力水平的决定,另一方面又受某种特定生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的规定和制约,并为这种生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的再生产和持续发展服务。所有制、所有制形式、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逻辑的角度来看,都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范畴。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顺序来看,三者之间的排列也不可颠倒,否则就很难对某一范畴的性质进行界定。
在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界定上,还有的学者从股份公司产权“二重性”的角度加以论证,把股份公司产权“明显的二重性特征”归结为: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部各股东拥有明晰的私有产权;另一方面,作为整体的公司产权或法人财产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共有性质;最后结论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同于上述所说的公有产权,也不同于上述所说的私有产权,难以直接用“公有制”或“私有制”来定性,因而只可称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与所有制性质无关”{18}。首先,这位学者把股份公司产权的二重性归结为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笔者不敢苟同。谁都知道,在我国目前混合所有制经济公司股权多元化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的产权既不是纯粹的公有产权,也不是纯粹的私有产权,必然是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并存。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作为公司产权的两大类别,是作为现象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无需运用二重性的分析方法,经过抽象而揭示出来。其次,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本没有产权,只有所有制。所有制,一方面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即人对物的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关系,也即物归谁所有的关系。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物的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具有排他性,因而,所有制又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或者表现为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也即表现为物的所有者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为了维护占统治地位的财产所有者阶级的利益,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把上述所有制关系确定下来,于是全部所有制关系便硬化为产权关系。产权关系首先表现为人对物或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关系,其次表现为财产所有者主体之间的排他性的各种权利关系。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顺序,上述产权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具体化为公有产权关系和私有产权关系。既然产权关系由所有制关系演化而来,怎能说产权关系与所有制无关呢?既然股份公司中有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之分,怎能说股份公司与所有制无关,或很难分为“公有”和“私有”性质呢?说到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方面,它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另一方面,它又是各种所有者主体投资入股、集资经营的资本联合形式。既然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各种所有者主体投资入股、集资经营的一种资本联合形式,怎能说与所有制无关呢?进而言之,在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内,各个所有者主体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处于控股地位的所有者主体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决定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既然如此,怎能说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所有制无关,怎能说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难以界定,或者难以用“公有制”或“私有制”来定性呢?
要准确界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关键是要有一个科学的研究问题的方法。马克思在他理论研究和领导无产阶级革命的生涯中,十分重视研究问题的方法。他在1858年致恩格斯的信中说:“我又把黑格尔的《逻辑学》浏览了一遍,这在材料加工的方法上帮了我的大忙。如果以后再有功夫做这类工作的话,我很愿意用两三个印张把黑格尔所发现、但同时又加以神秘化的方法中所存在的合理的东西阐述一番,使一般人都能够理解。”{19}他正是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唯物论的基本内核,才使辩证法摆脱了唯心主义羁绊,创立了科学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并把它运用于自己的理论研究和革命生涯之中。恩格斯把方法论与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联系起来,并作为整个世界观的核心和本质。他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20}毛泽东是一位方法论大师,他不仅是研究方法的科学论证和阐发者,而且也是科学方法论的实践者。他认为:“只学个别科学,不学基础科学(唯物辩证法)是不对的。”{21}他指出矛盾分析方法,“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22}“分析的方法就是辩证的方法。所谓分析,就是分析事物的矛盾。”{23} “我们要求把辩证法逐步推广,要求大家逐步地学会使用辩证法这个科学的方法。”{24}回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及其实践,可见,科学的方法论对研究和分析问题之重要。
注释:
① 王梅、王佳贤、武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考》,《生产力研究》2001年第6期。
② 王祖强:《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③ 李亚光:《试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财经研究》1999年第8期。
④ 厉以宁:《新公有制企业有四种形式》,《中国经济周刊》2004年第4期。
⑤⑥⑦⑧⑩{11}{12}{13}{14}{15}{16}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8、493、493、496、497、493-494、495-496、493、493、494、498页。
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17}{18} 参见李萍、刘金石《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一个理论逻辑的分析》,《经济学动态》2007年第5期。
{19}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21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2-743页。
{21} 《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20页。
{22}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96页。
{23}{24}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277页。
作者简介:张作云,男,1945年生,安徽萧县人,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当代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安徽淮北,235000。
(责任编辑 陈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