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2009-03-19兰世惠
兰世惠
[摘要]在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分化逐步扩大,农民群体成为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农民的正当权益不断受到侵犯,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此,要通过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在体制内使农民有正规的、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和需求表达渠道,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增强农民的利益表达能力,从而提升他们的政治参与能力,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社会主义新农村;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2-0059-03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全方位、多棱角的社会转型时期,即“从乡村型农业社会,向城市型的工业社会的转型;从指令性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两种转型的合力产生了强大的漩涡和逆流,它们是可能破坏稳定的潜在因素,而且总是难以预测。”一旦进入社会转型期,便步入了一个异常活跃、动荡不定、矛盾较多的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资源多元化配置格局的逐渐形成,市场竞争中的“马太效应”日益突出,社会各阶层的分化也随之逐步扩大,农民成为了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拥有资源量相对较少,大都处于远离权力中心的社会边缘,或者处于无权、少权的地位,更不用说参与到关系自身权益的政治决策和政治生活中了,其正当权益不断受到侵犯、剥夺。这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一、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农业问题也好,农村问题也好,归根结底都是农民问题。目前,农民问题最主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农民权益的受损,而农民权益的受损又与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相关。农民的利益表达即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执行等的行为。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指为保证农民有序、理性和合法地进行利益表达而设置的各种外在和内在的制度性规范、组织和程序。当农民权益受损时,如果没有制度化的渠道来进行利益表达、沟通与协调,农民就会积聚起强烈的不满情绪,以致引发无序的政治参与,选择诸如静坐、示威、甚至直接冲击政府等抗议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农民上访趋势有增无减,固然有制度、政策方面的原因,但农民利益表达渠道的错位与缺失、农民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是激化农民集体上访的重要原因,这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是建立会主义新农村的当然要求。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大幅度减少农民暴力的无序参与,对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农民利益表达缺失的原因分析
1、农民利益表达缺乏组织性。在中国,农民之所以弱,非常重要的一条不在于他们的数量有多少,而在于组织化程度低,凝聚不起来。“农民的力量从来不取决于农民的人数,而是取决于农民的组织程度。”虽然改革20多年了,但中国的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机制几乎没有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变化。中国工人有工会,工商户有工商联合会,记者有记协,等等,各个阶层都有常设组织,惟独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系统。由于组织资源少,在很多的地方缺乏表达诉求的渠道,利益表达几乎与他们无缘,无法参与、影响政策的制定,因而有时成为某些政策的受害者。比如:选举法就规定农民必须有多得多的人才能产生一个人大代表,占全国70%的农民所产生的人大代表比其他部门要少得多。即使某些被选为人大代表的农民,由于素质较低,也不可能或不愿意真正替广大农民说话,所以中国农民基本上没有表达权,使得中国农民经常受凌辱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关系到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和力度。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利益表达就越有力度,农民的利益就越有可能得到维护。因此,只有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才能更有效地表达和维护农民利益。
2、农民利益表达的意识缺乏。在社会转型时期,广大农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不断遭受各种各样的侵犯,他们非常有必要进行利益表达,从而维护和实现自己应有的利益。但事实上。我国农民的利益表达意识是非常缺乏的,这与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和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密切相关。千百年来,我国农民深受儒家“忠孝”思想的毒害,具有浓烈的“臣民”集体无意识。臣民最大的特点就是奴役性和服从性,强调遵从、依顺。同时,由于农民群体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势单力薄、缺乏必须的利益代言人等原因,制约了公民权利、国民待遇在农民身上的兑现,这使得农民缺乏现代性的公民意识、开放意识、参与意识和自主意识。退一步说,即使有农民为了自己的利益挺身而出,但是由于部分基层政府的低效率和无作为等原因,农民的利益问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他们的正当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这无疑会严重挫伤农民的利益表达积极性,以致不愿意进行利益表达。这些都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极不相称。
3、制度上的不健全。公民的利益表达需要一套健全的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民进行利益表达、有序政治参与的主要制度载体。但是,实践中一些具体制度还不够健全与完善。比如,作为农民参政议政最重要载体的村民自治,目前在制度设计上还不十分严密,有些民主程序和民主环节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构成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完整体系,和民主选举制度相比,其他三种民主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农民享有其他三种民主权利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农村基层政治体系运作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相关制度流于形式,甚至存在“暗箱操作”。
此外,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到位。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滞后,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带来负面的影响。有些党组织缺乏畅所欲言、平等协商的民主氛围;有些党组织负责人对党务、村务的重要决策,喜欢独断专行;有些党组织习惯于包揽各项事务,村委会形同虚设;有些党组织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村务不公开,办事不公道,有些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员干部甚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在群众中威信很低,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
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在实践中的偏颇,必然阻碍农民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抑制他们管理国家、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径选择
要矫正我国长期失衡的城乡利益结构和改变我国农民利益长期受损状况,必须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在体制内使农民有正规的、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和需求表达渠道,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增强农民的利益表达能力,从而提升他们的政治参与,维护其合法权益。
1、创新农民组织。要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提高农民
表达能力,就必须建立健全能反映农民利益的独立组织,为农民利益表达提供载体,“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当前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强化其自治功能,弱化其行政组织功能。更重要的是进行组织创新,对于农民来说,最为本质的组织形式是农协。
农民协会简称农会,它的性质是“由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具有法定地位的民间自治性团体,是农民群众的自我服务组织”。如果通过农会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政府与农民的对话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渠道得到表达,一些农民的“突发时事件”或“群体事件”也能得到缓冲、调解或避免。日本、韩国、欧洲、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农会组织,不仅在经济上发挥着联系个体农户与市场的桥梁作用,而且在国家社会管理中,代表农民,为农民说话。帮农民办事,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为此,应建立权利与义务明确的农民协会组织,作为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政治性团体,以集体的力量抵御各种可能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它的基本职能是:调查研究农民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情况,及时向各级党和政府的决策部门传递输送意见和要求;代表农民参加政府决策工作,对于有关“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农会要参与意见征集、方案论证、提出有关草案或修正案的工作,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当农民利益受损害时,农会能代表农民与侵权者谈判,为农民伸张正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等。
2、增强农民的利益表达能力。当前农民利益表达难、组织程度低,其主观原因是农民本身的特质和缺陷:农民受教育机会有限,素质低下;政治意识淡薄,容易异化,难以组织化。这使得农民缺乏利益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不能形成对政府和政策安排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当今中国农民仍然是缺乏内聚力和社会制衡力的弱势群体”。现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提升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有效性。
一方面,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的同时,要对农民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增强他们的主体意识;广泛地对农民进行民主启蒙、政治技能和法律方面的教育,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能力;优化农民政治心理,引导农民摒除落后的思想观念,以破除农民政治参与存在的文化心理障碍,并逐步形成新的政治文化观念。通过这些措施,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支持和引导农民进行利益表达,增强农民利益表达的意识、信心和能力。
另一方面,党政各级部门要坚决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作为新任总理,温家宝同志跑了全国2500个区县的1800个,即72%的区县,体现了“去字当头”的工作作风。这种“去字当头”的群众路线将使农民缩短启用表达渠道进行利益表达的距离。“每到一地,就和那里的群众打成一片,不是高踞于群众之上,而是深入于群众之中;根据群众的觉悟程度,去启发和提高群众的觉悟,在群众出于内心自愿的前提下,帮助群众逐步地组织起来”。帮助农民组织起来的目的就是增强农民的利益表达能力。
3、加强以农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还必须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
首先,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健全村委会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充分保障农民对选举村领导人的有效参与;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农民参与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真正体现“民主自治”原则;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农村政治生活的公开化、民主化、透明度,使农民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纠正村干部的不良行为。
其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尊重并保障农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利,完善选举制度,保证农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加强人大代表同农民群众的联系,基层人大代表要及时反映农民要求和愿望,并积极接受农民监督;修改《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增加农民代表的名额,保证农民政治参与的平等权,克服农民制度化表达意愿渠道的单一性和狭窄性。
再次,完善信访制度。信访是一种有助于揭露政府部门不正之风、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有效制度。当前,信访体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信访程序不完善,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要逐步完善这一制度: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要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部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还要制定政策,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农村基础民主政治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化解农村中的各种矛盾,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
4、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及法律援助体系。在利益意识和表达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农民将会选择各种方式来表达。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农民利用非制度化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的现象日益增多,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此,在鼓励和引导农民利益表达的同时,要注意法律引导和法律保障。
首先要对农民进行经常性广泛性的深入普法教育活动。在广大农民心目中,只有政府的权威,没有法律的尊严,只有国家的良民义务,没有法律面前的公民权利。必须对农民进行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还要完善规范农民利益表达的法律法规。尽管现行的《农业法》、《土地承包经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的条款或措施,但是没有当这些条款或措施执行不力时应该怎么办的规定,这就使农民可能在表达活动中出现过激行为,从而使表达活动失去保障。因此,要完善引导和保障农民利益表达方向的法律法规:将农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制定相关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法规,采取“减、免、缓”等形式,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形成一系列配套的福利性的法律咨询服务与法律援助体系。
农民利益事关中国70%人口的社会福利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利益主体间的不同利益关系,直接影响到利益格局的变迁。中国农民作为人数最多的社会群体,无论如何都不能没有直接代表利益的组织,否则,我们的社会结构就是扭曲失衡的,就不可能实现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积极支持农民组织化,提高他们的“有组织地”对话能力,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