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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完善利益表达机制问题探析

2009-03-19刘凤琴

理论导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

刘凤琴

[摘要]和谐社会应当是各个群体利益关系协调的社会。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离不开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我国现阶段利益表达机制中各群体的利益诉求意识参差不齐,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及效果差异较大,应该强化弱势群体、中势群体的诉求意识,实现平等的表达权利,并建立畅通的表达渠道,使各个群体能够畅通、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并在党和政府的政策中得到回应。

[关键词]和谐社会;利益群体;利益表达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2-0020-02

和谐社会是各个群体利益关系协调的社会。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突出地表现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摩擦乃至冲突。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造就和运用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协调好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

一、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刻不容缓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社会分化趋势加剧,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的矛盾几乎都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社会矛盾还表现出以往不曾有或很少有的新特点: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形式出现,具有利益群体冲突博弈的性质,使得完善利益表达机制表现得尤为紧迫。一般来说,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也即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高风险期。这时,不协调因素和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是世界各国同期历史所表明的,也是任何一个治理国家、社会的政党所不得不面对的。中国也不例外。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发生了许多大事,又使得我国的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显得更为突出。主要的有三件大事:这就是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所引发的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土地征用所造成的农民失地,城市房屋拆迁所形成的居民失房。这失业、失地、失房,学术界称为“三失”。“三失”分别形成了失业职工利益群体、失地农民利益群体、失房居民利益群体。同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还形成了其他一些利益群体,其中与“三失”利益群体反差明显的就是三类精英群体的形成,即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有专家分析说,资源分配及占有的不平等是利益集团形成的基本原因。在这种条件下,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博弈就趋向激化。表现在一些地方出现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拦截公务车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将生活不能自立者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堵塞、阻断公路、铁路交通;聚众闹事、械斗甚至打砸抢烧等等。与此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也深感治理社会难度较之过去加大了许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老百姓尤其是弱势群体对地方政府信任的缺失,他们认为,一些政府部门为了所谓的发展牺牲了他们的利益,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将价格低廉的土地和劳动力作为招商引资的法宝,而不可能帮助农民和工人争取其正当权益;又如在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将一些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国家社会管理者与工人之间原有的合作关系。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分流原有企业职工的同时,却雇用了大量的农民工,等等。这些矛盾及冲突,归根到底是不同利益群体在国家资源分配及占有中的不平等,是不同利益群体在影响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制定时话语权及其效力的不平等。因此,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畅通、理性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党和政府能够了解到各个利益群体的愿望与要求,从而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兼顾到各个阶层的利益,让大多数人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就显得尤其紧迫。

二、目前我国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缺陷

利益表达是指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士,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社会各级组织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影响政治系统公共政策制定和输出的活动。一个杜会能否给予不同利益群体公平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并且做出合理的回应,取决于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目前,我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程度地折射出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

1、各阶层的群体意识及其利益诉求意识参差不齐。考察利益表达机制,有必要对利益群体作出分析。从占有社会资源的程度,赢得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的能力,以及社会的影响力等方面,人们通常把社会群体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我国转型期形成的弱势群体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于主观方面的能力低下或缺陷造成的,而是由于来自客观方面条件的限制。在权利和权力方面,在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因体制性权利失衡所造成的不具有优势的人们数量不少。比如“三失”群体。弱势群体“其规模已达到1.4~1.8亿左右,约占我国人口的11%~14%”。与弱势群体相对应的就是强势群体。强势群体是指占有更多的资源、能够赢得更多机会和产生较大影响的社会群体。强势群体主要由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组成。强势群体在我国也是少数。对处于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人群,可以用“中势群体”的概念来界定。中势群体就是通常所说的中产阶层。它们不如强势群体富有,也不像弱势群体贫困。在我国,中势群体有一定的数量优势,其作用不容忽视。

群体意识的发育程度影响着群体利益的表达。目前,我国强势群体的自我意识比较成熟,利益表达意识强。而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低,自我意识朦胧,他们对个人利益认识比较清晰,但对群体利益认识得比较模糊,使得他们表达利益的动力机制及其表达效果都缺少应有的张力,影响了他们的利益表达。中势群体的组成比较复杂,难以形成统一的自我意识,也影响了他们的利益表达。

2、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及效果差异较大。不同群体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造成其利益表达机会及效果的不均等。公平有三重涵义:起点的公平,即机会均等;过程的公平,即竞争规则的公平;结果的公平。机会的不均等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均等。现实社会中,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成扩张趋势,甚至遮蔽了其他群体。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都是重要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社会各界精英担当着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强势群体不仅具有同政府官员直接对话的途径。而且可以通过各类民间组织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甚至在制度缺陷的情况下,强势群体之间相互交换资源,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表达机会,比如在经济精英或知识精英中培植自己的代言人,或勾结政府官员在国家机关内部寻找代理人,打造相互利用的利益表达的渠道。相比之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就十分狭窄。作为重要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未明确阶层或群体代表,当然,不能否认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代表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比如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可以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去呐喊,真正能够代表

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府官员,也可以沉下去倾听他们的呼声,但这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他们能否准确地、全面地把握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与强势群体相比,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窄,影响社会舆论和话语权的能力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不完善,是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中势群体的构成比较复杂,中介组织是他们联系的纽带和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化渠道。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中介组织还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影响了中势群体的群体意识及其利益表达,使得本该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几点思路

恩格斯说,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温家宝总理也明确提出要让所有人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做到这一点,要解决的问题和要做的工作很多,但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群体提供公平表达利益的平台,从而使公共政策等及时合理地回应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1、培育和强化社会各群体尤其是中势和弱势群体的群体意识。不同利益群体的形成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成员利益表达的愿望,但正如前文所述,强势群体的群体意识明确,表达利益诉求的愿望强烈,而弱势群体、中势群体的群体意识还比较朦胧,影响了他们表达利益的张力,这一方面与他们占有社会资源以及自身特点有关系,同时也与我们传统文化和现代西方思潮的影响有关。儒家思想的中的顺从、附庸意识以及独善其身的思想扼杀了人们的自主意识和群体意识,西方现代文化中的极端个人主义、不受任何规范约束等所谓自由意识又扼制了群体意识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教育民众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增强通过利益表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信心,使他们认识到,在现代社会,如果一个群体没有群体意识、没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渠道,那么,他们的社会地位就会被边缘化,他们的利益就会被忽视。

2、实现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利。平等化的利益表达权利,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关键。它不仅要有文字记录,更要在实际中得到落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表达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但这法定权利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权利的平等。这种不平等首先存在于城乡之间,其次,也存在于城市定居者和流动者之间。另外还存在于城市中不同体制之间表现为“非正规就业”与“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权利的明显差异。因此,必须在制度安排上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权利。少数强势阶层的力量主要源自他们掌控的社会资源优势,弱势群体恰恰在这方面不占优势,但他们的优势在于人数方面,可以考虑在民主和政治参与中使弱势群体发挥人数作用以制衡强势阶层的财富优势,比如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规定“阶层代表”这样一个角色,真正实现各个阶层、群体的利益表达权利。

3、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的渠道、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的渠道、大众传播媒介的渠道、群众自治组织的渠道、信访对话的渠道等等。这些制度化的渠道有机结合,构成了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然而,利益表达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是利益表达渠道的某些环节阻碍了利益表达信息的传递和处理。加之群体分化导致社会利益的摩擦和社会观念的冲突,使得国家控制社会的难度加大。在这种背景下,就必须既强化政治功能,提高政府管理的能力,同时又要强化社会力量,降低社会问题诉诸政府治理社会的成本。群体分化时代,要增强社会力量,关键要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也就是要促进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处于政府严格控制之下,改革开放以后,各类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众多的社会组织中,除了个别如校友联谊会的民间色彩较强,基本不受政府控制,其余大多具有“准官方”性质,真正代表不同阶层和群众的民间团体尚未完全发育,特别是真正反映农民、工人、学生等大众利益的社会组织没有发育起来,代表公共利益的独立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也严重缺失,这势必使强弱群体之间的利益表达严重偏差。

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他具有民间性、同质性、自愿性、非营利性、互惠性等特点。社会组织把社会中分离的个体“编织”成了有组织的社会性群体,发挥着帮助人们表达合理意愿,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的功能,为不同群体利益的有效整合和发展的和谐统一创造条件。要培育社会组织,就必须给社会组织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使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有一个公平竞争和合作的平台。比如香港,社会组织众多,且在表达民众意愿,协助政府管理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组织具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在筹集经费方面,香港市民可以在缴税给政府公共部门与捐“善款”给民间组织间选择,也可以在众多有公信力的民间团体中选择。财政公共服务资源预算一部分给一些有公信力的民间团体使用也是很常见的事情,从而保证了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这对我们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是一个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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